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恒亚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翁牛特旗恒亚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19〕12号 | ||
| 罚款金额 | 1100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1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责令立即对上料工段、制砖工段采取大气污染物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并处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 ||
| 违法事实 | 2019年6月20日对翁牛特旗恒亚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技改项目自2019年4月底开始生产,2019年6月12日停产,在生产期间上料工段和制砖工段未采取大气污染物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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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恒亚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26MA0MWC08X4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恒亚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26MA0MWC08X4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翁牛特旗恒亚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19〕12号 | ||
| 罚款金额 | 1100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1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责令立即对上料工段、制砖工段采取大气污染物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并处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 ||
| 违法事实 | 2019年6月20日对翁牛特旗恒亚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技改项目自2019年4月底开始生产,2019年6月12日停产,在生产期间上料工段和制砖工段未采取大气污染物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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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