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九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九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20〕12号 | ||
| 罚款金额 | 190333.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19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责令该公司1#焦炉停产整治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违法事实 | 查阅2019年11月26日,元宝山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对该公司开展的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焦炉烟气排放口颗粒物日均值浓度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标准限值。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九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03674373428F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九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03674373428F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九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20〕12号 | ||
| 罚款金额 | 190333.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19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责令该公司1#焦炉停产整治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违法事实 | 查阅2019年11月26日,元宝山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对该公司开展的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焦炉烟气排放口颗粒物日均值浓度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标准限值。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