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远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远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20〕76号 | ||
| 罚款金额 | 285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4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责令该公司煤气发生炉项目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 违法事实 | 该公司煤气发生炉项目于2018年7月开工建设,至今未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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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远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130229******01101X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远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130229******01101X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远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20〕76号 | ||
| 罚款金额 | 285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4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责令该公司煤气发生炉项目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 违法事实 | 该公司煤气发生炉项目于2018年7月开工建设,至今未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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