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敖汉旗佳伟矿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敖汉旗佳伟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19〕9号 | ||
| 罚款金额 | 700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06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责令企业于2019年6月1日前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完成停用尾矿库封场工作,并处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
| 违法事实 | 2019年4月18日对敖汉旗佳伟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停用尾矿库未编制关闭或封场计划,也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封场。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敖汉旗佳伟矿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30761059250C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敖汉旗佳伟矿业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30761059250C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敖汉旗佳伟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19〕9号 | ||
| 罚款金额 | 700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06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责令企业于2019年6月1日前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完成停用尾矿库封场工作,并处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
| 违法事实 | 2019年4月18日对敖汉旗佳伟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停用尾矿库未编制关闭或封场计划,也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封场。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