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敖汉旗佳伟矿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敖汉旗佳伟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19〕10号 | ||
| 罚款金额 | 1000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06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责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尾矿库扬尘污染,并处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
| 违法事实 | 2019年4月18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尾矿库干滩面及坝体外坡面上堆存的尾矿砂遇风产生扬尘,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敖汉旗佳伟矿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30761059250C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敖汉旗佳伟矿业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30761059250C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敖汉旗佳伟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19〕10号 | ||
| 罚款金额 | 1000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06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责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尾矿库扬尘污染,并处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
| 违法事实 | 2019年4月18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尾矿库干滩面及坝体外坡面上堆存的尾矿砂遇风产生扬尘,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