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源生药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源生药业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19〕5号 | ||
| 罚款金额 | 1100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15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责令立即停止排放超标污水行为,查找外排废水超标原因,立即整改,确保外排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并处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
| 违法事实 | 2019年4月2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污水外排总口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经监测发现该公司外排废水污染物CODcr排放浓度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限值的0.256倍。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源生药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022399102844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源生药业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022399102844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源生药业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19〕5号 | ||
| 罚款金额 | 1100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15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责令立即停止排放超标污水行为,查找外排废水超标原因,立即整改,确保外排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并处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
| 违法事实 | 2019年4月2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污水外排总口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经监测发现该公司外排废水污染物CODcr排放浓度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限值的0.256倍。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