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敖汉旗雨晨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敖汉旗雨晨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21]12号 | ||
| 罚款金额 | 1104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0 |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2、罚款人民币11万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
| 违法事实 | 2020年10月26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车辆检测时,检测人员将额定功率60KW更改为10KW,以通过复检;且车辆检测时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但该公司通过加载减速法检测的结论为合格,并将数据上传系统,出具了合格报告。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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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敖汉旗雨晨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30555493291H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敖汉旗雨晨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30555493291H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敖汉旗雨晨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21]12号 | ||
| 罚款金额 | 1104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0 |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2、罚款人民币11万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
| 违法事实 | 2020年10月26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车辆检测时,检测人员将额定功率60KW更改为10KW,以通过复检;且车辆检测时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但该公司通过加载减速法检测的结论为合格,并将数据上传系统,出具了合格报告。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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