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巴林左旗利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巴林左旗利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22】49 | ||
| 罚款金额 | 500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16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5万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
| 违法事实 | 2022年4月21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内露天堆存原辅材料水洗沙、石粉,且未采取覆盖、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
| 处罚依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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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巴林左旗利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22MA7YN78F91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巴林左旗利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22MA7YN78F91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巴林左旗利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22】49 | ||
| 罚款金额 | 5000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16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5万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
| 违法事实 | 2022年4月21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内露天堆存原辅材料水洗沙、石粉,且未采取覆盖、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
| 处罚依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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