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博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王博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22〕6号 | ||
| 罚款金额 | 11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21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1年11月4日对王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王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王博将生产时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坑塘内。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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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博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410381******065058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博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证件号 | 410381******065058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王博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22〕6号 | ||
| 罚款金额 | 11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21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1年11月4日对王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王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王博将生产时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坑塘内。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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