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华恒化工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非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华恒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字〔2022〕53号 | ||
| 罚款金额 | 3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20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 ||
| 违法事实 | 该公司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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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华恒化工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非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91150430MA0R8T8K9C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华恒化工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非自然人 |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证件号 | 91150430MA0R8T8K9C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华恒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字〔2022〕53号 | ||
| 罚款金额 | 3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20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 ||
| 违法事实 | 该公司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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