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亿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亿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22〕52号 | ||
| 罚款金额 | 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17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2年4月18日在对中央环保督查交办群众环境信访案件进行检查时,发现赤峰亿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厂区东侧排污口正在排放生产废水,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排污口。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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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亿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91150428318443696Q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亿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证件号 | 91150428318443696Q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亿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2022〕52号 | ||
| 罚款金额 | 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17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2年4月18日在对中央环保督查交办群众环境信访案件进行检查时,发现赤峰亿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厂区东侧排污口正在排放生产废水,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排污口。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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