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污水处理厂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对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污水处理厂最初的行政处罚决定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字〔2022〕11号 | ||
| 罚款金额 | 193912.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16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玖佰壹拾贰元整(¥193,912.00)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该单位出水自动监控数据COD存在11个日均值超标,总氮存在2个日均值超标。 |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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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污水处理厂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121504030578277977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污水处理厂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 证件类型 | 社会信用代码 | ||
| 证件号 | 121504030578277977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
| 案件名称 | 对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污水处理厂最初的行政处罚决定 | ||
| 决定书名称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环罚字〔2022〕11号 | ||
| 罚款金额 | 193912.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16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玖佰壹拾贰元整(¥193,912.00)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该单位出水自动监控数据COD存在11个日均值超标,总氮存在2个日均值超标。 |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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