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内蒙古华源立洪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证件类型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
| 案件名称 | 内蒙古华源立洪医药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 | ||
| 决定书名称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税二稽罚(2019)115115号 | ||
| 罚款金额 | 142422.27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7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对该公司按偷税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42422.27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2】3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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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该公司购进枸杞片的业务成立,并于2017年9月取得了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确认虚开的16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95767.90元,税额271280.50元,价税合计共计1867048.40元。该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271280.5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564.03元的事实。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内蒙古华源立洪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证件类型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 | 证件号 | 91150402061600122G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内蒙古华源立洪医药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 证件类型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 | ||
| 证件号 | 91150402061600122G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
| 案件名称 | 内蒙古华源立洪医药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 | ||
| 决定书名称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税二稽罚(2019)115115号 | ||
| 罚款金额 | 142422.27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7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对该公司按偷税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42422.27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2】3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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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该公司购进枸杞片的业务成立,并于2017年9月取得了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稽查局确认虚开的16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95767.90元,税额271280.50元,价税合计共计1867048.40元。该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271280.5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564.03元的事实。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