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智明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市智明科技有限公司 | ||
| 决定书名称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税二稽罚〔2024〕19号 | ||
| 罚款金额 | 30,318.53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03 | ||
| 处罚类别 | 涉税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对赤峰市智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未缴纳印花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应追缴的印花税6,593.24元处以0.5倍的罚款3296.62元。 对赤峰市智明科技有限公司取得销售收入未提取销项税额、出口退税适用到岸价格的行为定性为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应追缴的出口退税27,021.65元处一倍罚款27,021.65。"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 ||
| 违法事实 | "该单位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租赁经营用厂房、职工宿舍、仓储用房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的经营用厂房、职工宿舍、仓储用房于签订租赁合同后已投入使用,签订的租赁合同未按租赁金额提取印花税;运输货物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合同,签订的运输合同未按照运费金额提取印花税;售卖废纸箱、出售固定资产取得不含税收入未提取印花税。 该单位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售卖废纸箱,取得不含税收入合计2,066.81元,未提取销项税额,应补提销项税额268.69元。 该单位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出口退税应退税额使用到岸价格,深圳明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出口的费用中包括了香港入仓登记费、香港停车费、香港派送费、香港保管费、香港清关税金、香港交仓费,合计金额205,791.90元,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应使用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应予追缴出口退税26,752.96元。"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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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智明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02MA0Q90157P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智明科技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02MA0Q90157P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市智明科技有限公司 | ||
| 决定书名称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税二稽罚〔2024〕19号 | ||
| 罚款金额 | 30,318.53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03 | ||
| 处罚类别 | 涉税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对赤峰市智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未缴纳印花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应追缴的印花税6,593.24元处以0.5倍的罚款3296.62元。 对赤峰市智明科技有限公司取得销售收入未提取销项税额、出口退税适用到岸价格的行为定性为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应追缴的出口退税27,021.65元处一倍罚款27,021.65。"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 ||
| 违法事实 | "该单位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租赁经营用厂房、职工宿舍、仓储用房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的经营用厂房、职工宿舍、仓储用房于签订租赁合同后已投入使用,签订的租赁合同未按租赁金额提取印花税;运输货物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合同,签订的运输合同未按照运费金额提取印花税;售卖废纸箱、出售固定资产取得不含税收入未提取印花税。 该单位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售卖废纸箱,取得不含税收入合计2,066.81元,未提取销项税额,应补提销项税额268.69元。 该单位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出口退税应退税额使用到岸价格,深圳明永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出口的费用中包括了香港入仓登记费、香港停车费、香港派送费、香港保管费、香港清关税金、香港交仓费,合计金额205,791.90元,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应使用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应予追缴出口退税26,752.96元。"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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