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决定书名称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税一稽罚〔2024〕27号 | ||
| 罚款金额 | 154,953.42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9 | ||
| 处罚类别 | 行为罚款、涉税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对赤峰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丢失,检查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该单位无法改正,对该单位该行为进行罚款2000元处罚。 赤峰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少列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缴增值税180362.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480.67元、企业所得税118063.48元,定性为偷税,处152953.42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 | ||
| 违法事实 | 该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各年度收入,并且存在各年度清欠以前年度物业费,计入当年收入。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你单位2018年-2022年收入,该单位存在少计收入的行为,导致少缴增值税合计180362.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7479.62元,企业所得税合计118063.49元。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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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02752592563K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02752592563K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决定书名称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税一稽罚〔2024〕27号 | ||
| 罚款金额 | 154,953.42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9 | ||
| 处罚类别 | 行为罚款、涉税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对赤峰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丢失,检查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该单位无法改正,对该单位该行为进行罚款2000元处罚。 赤峰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少列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缴增值税180362.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480.67元、企业所得税118063.48元,定性为偷税,处152953.42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 | ||
| 违法事实 | 该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各年度收入,并且存在各年度清欠以前年度物业费,计入当年收入。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你单位2018年-2022年收入,该单位存在少计收入的行为,导致少缴增值税合计180362.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7479.62元,企业所得税合计118063.49元。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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