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案件 | ||
| 决定书名称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税三稽罚〔2024〕6号 | ||
| 罚款金额 | 240.76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26 | ||
| 处罚类别 | 税务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对该公司2016年至2022年销售商品房少缴增值税1722884.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6144.24元、企业所得税863550.58元、印花税10337.4元合计2682917.14元定性偷税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合计1341458.57元;该公司分别于2020年及2022年出租商品房并开具发票,未申报缴纳房产税,该行为已构成虚假纳税申报,将此部分少缴房产税10920.00元定性为偷税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5460.00元;对该公司自2017年至2022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121447.95元定性为偷税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1060723.98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 违法事实 | 1.该公司以房抵账和销售商品房未确认收入;2.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3.该公司自主开发的部分商品房完工后,曾向外出租并开具发票,未缴纳房产税。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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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91150425MA0MX127X8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证件号 | 91150425MA0MX127X8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案件 | ||
| 决定书名称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税三稽罚〔2024〕6号 | ||
| 罚款金额 | 240.76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26 | ||
| 处罚类别 | 税务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对该公司2016年至2022年销售商品房少缴增值税1722884.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6144.24元、企业所得税863550.58元、印花税10337.4元合计2682917.14元定性偷税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合计1341458.57元;该公司分别于2020年及2022年出租商品房并开具发票,未申报缴纳房产税,该行为已构成虚假纳税申报,将此部分少缴房产税10920.00元定性为偷税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5460.00元;对该公司自2017年至2022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121447.95元定性为偷税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1060723.98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 违法事实 | 1.该公司以房抵账和销售商品房未确认收入;2.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3.该公司自主开发的部分商品房完工后,曾向外出租并开具发票,未缴纳房产税。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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