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正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
| 案件名称 | |||
| 决定书名称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税一稽罚 〔2023〕 3号 | ||
| 罚款金额 | 6.51万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2-23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决定对纳税人偷税行为处65139.7元的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 ||
| 违法事实 | 该单位2019年6月取得由聊城市国盛家纺有限公司开具的四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91130,发票号码:06647799、06647800 、06647801 、06647802,金额386283.18,税额50216.82,价税合计436500.00元)上述四组发票已被确认为虚开发票,该单位未与聊城市国盛家纺有限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上述发票是通过其他人员介绍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 2.企业于2019年6月申报抵扣上述四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50216.82元,并在2019年6月15日凭证5号列支 | ||
| 处罚依据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正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 | 91150402329092668K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正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 | 91150402329092668K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
| 案件名称 | |||
| 决定书名称 | |||
| 决定书文号 | 赤税一稽罚 〔2023〕 3号 | ||
| 罚款金额 | 6.51万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2-23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决定对纳税人偷税行为处65139.7元的罚款。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 ||
| 违法事实 | 该单位2019年6月取得由聊城市国盛家纺有限公司开具的四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91130,发票号码:06647799、06647800 、06647801 、06647802,金额386283.18,税额50216.82,价税合计436500.00元)上述四组发票已被确认为虚开发票,该单位未与聊城市国盛家纺有限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上述发票是通过其他人员介绍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 2.企业于2019年6月申报抵扣上述四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50216.82元,并在2019年6月15日凭证5号列支 | ||
| 处罚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