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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赤峰市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阿鲁科沁旗天山镇金港宾馆三店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案件名称 阿鲁科沁旗天山镇金港宾馆三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决定书名称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2019-011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9
处罚类别 警告,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内容 警告,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违法事实 阿鲁科沁旗天山镇金港宾馆三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阿鲁科沁旗天山镇金港宾馆三店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1MAONHHLMOF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阿鲁科沁旗天山镇金港宾馆三店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1MAONHHLMOF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案件名称 阿鲁科沁旗天山镇金港宾馆三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决定书名称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2019-011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9
处罚类别 警告,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内容 警告,同时责令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违法事实 阿鲁科沁旗天山镇金港宾馆三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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