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翁牛特旗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未经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卫医罚[2023]1号 | ||
| 罚款金额 | 1.7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01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壹万柒仟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
| 违法事实 | 1.该单位职工限公司从事心电图检查工作,2.2023年1月15日、1月30日第三采浆室部分时段一名采浆护士负责两台以上血浆采集王艳学取得《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自2022年5月起未经注册在翁牛特旗同路单采血浆有机。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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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265973072824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265973072824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翁牛特旗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未经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卫医罚[2023]1号 | ||
| 罚款金额 | 1.7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01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壹万柒仟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
| 违法事实 | 1.该单位职工限公司从事心电图检查工作,2.2023年1月15日、1月30日第三采浆室部分时段一名采浆护士负责两台以上血浆采集王艳学取得《助理医师资格证书》,自2022年5月起未经注册在翁牛特旗同路单采血浆有机。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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