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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赤峰市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学院附属医院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证件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案件名称 赤峰学院附属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卫医罚[2023]3号
罚款金额 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06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 2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1.赤峰学院附属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赤峰学院附属医院使用过期消毒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1.赤峰学院附属医院新城院区病案室抽取的申国芹的住院病历(住院号:1164399)自2022年5月24日-6月6日期间手术记录、宫腔镜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者姜海侠均未签字,2.赤峰学院附属医院新城院区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检查时现场使用的四环牌G-1型消毒剂浓度试纸未在有效期内,红山院区呼吸内科门诊诊室检查时正在使用的洁芙柔免洗手消毒凝胶未在有效期内。
处罚依据


1.赤峰学院附属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对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2.赤峰学院附属医院使用过期消毒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学院附属医院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证件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件号 12150400460298186P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学院附属医院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证件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件号 12150400460298186P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案件名称 赤峰学院附属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卫医罚[2023]3号
罚款金额 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06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 2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1.赤峰学院附属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赤峰学院附属医院使用过期消毒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1.赤峰学院附属医院新城院区病案室抽取的申国芹的住院病历(住院号:1164399)自2022年5月24日-6月6日期间手术记录、宫腔镜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者姜海侠均未签字,2.赤峰学院附属医院新城院区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检查时现场使用的四环牌G-1型消毒剂浓度试纸未在有效期内,红山院区呼吸内科门诊诊室检查时正在使用的洁芙柔免洗手消毒凝胶未在有效期内。
处罚依据


1.赤峰学院附属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对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2.赤峰学院附属医院使用过期消毒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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