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姜海侠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姜海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卫医罚[2023]4号 | ||
| 罚款金额 | 1.1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06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壹仟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6日-13日对赤峰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新城院区病案室抽取的申国芹的住院病历(住院号:1164399)自2022年5月24日-6月6日期间手术记录、宫腔镜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者姜海侠均未签字。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对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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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姜海侠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150402********2429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姜海侠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证件号 | 150402********2429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姜海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卫医罚[2023]4号 | ||
| 罚款金额 | 1.1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06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壹仟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6日-13日对赤峰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新城院区病案室抽取的申国芹的住院病历(住院号:1164399)自2022年5月24日-6月6日期间手术记录、宫腔镜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者姜海侠均未签字。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对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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