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医院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证件类型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市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卫医罚[2023]5号 | ||
| 罚款金额 | 2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10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
| 违法事实 | 赤峰市医院病历(住院号:23143568)患者“邹绿英”2023年1月12日的《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单》中“输血后48小时内检测指标”和“症状改善内容”未填写;病历(住院号:22142755)患者“孙凤文”2023年1月12日的《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单》中“症状改善内容”未填写。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对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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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医院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证件类型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证件号 | 12150400460298143A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医院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证件类型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证件号 | 12150400460298143A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市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卫医罚[2023]5号 | ||
| 罚款金额 | 2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10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
| 违法事实 | 赤峰市医院病历(住院号:23143568)患者“邹绿英”2023年1月12日的《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单》中“输血后48小时内检测指标”和“症状改善内容”未填写;病历(住院号:22142755)患者“孙凤文”2023年1月12日的《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单》中“症状改善内容”未填写。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对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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