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崔广冉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崔广冉未按照《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卫医罚[2023]9号 | ||
| 罚款金额 | 1.1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24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壹仟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
| 违法事实 | 崔广冉在2023年5月5日接受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其在2020年10月-2023年05月期间未按照《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范围在赤峰市第二医院整形美容烧伤科开展医疗美容皮肤专业诊疗活动。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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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崔广冉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150430********3640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崔广冉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证件号 | 150430********3640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崔广冉未按照《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卫医罚[2023]9号 | ||
| 罚款金额 | 1.1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24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壹仟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
| 违法事实 | 崔广冉在2023年5月5日接受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其在2020年10月-2023年05月期间未按照《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范围在赤峰市第二医院整形美容烧伤科开展医疗美容皮肤专业诊疗活动。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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