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马川川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马川川未严格实施赤峰市医院制定的服药、注射和输液查对制度,给患者孟召军输注过期的0.9%氯化钠注射液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卫医罚[2023]11号 | ||
| 罚款金额 | 2.5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24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贰万伍仟元,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2日护士马川川给赤峰市医院肿瘤内一科患者孟召军配制和输注0.9%氯化钠100ml+0.1g盐酸曲马多注射液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医院制定的服药、注射和输液查对制度,给患者孟召军输注过期0.9%氯化钠注射液。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对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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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马川川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150430********3967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马川川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证件号 | 150430********3967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马川川未严格实施赤峰市医院制定的服药、注射和输液查对制度,给患者孟召军输注过期的0.9%氯化钠注射液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卫医罚[2023]11号 | ||
| 罚款金额 | 2.5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24 |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贰万伍仟元,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2日护士马川川给赤峰市医院肿瘤内一科患者孟召军配制和输注0.9%氯化钠100ml+0.1g盐酸曲马多注射液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医院制定的服药、注射和输液查对制度,给患者孟召军输注过期0.9%氯化钠注射液。 | ||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对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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