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翁牛特旗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采集居民血液开展健康体检诊疗活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卫医罚[2023]13号 | ||
| 罚款金额 | 5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25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伍万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 违法事实 | 翁牛特旗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于2022年2月至2023年7月期间在梧桐花镇月明沟村、白音套海苏木宝泉嘎查、二牌子镇卫生院、三道沟村、五分地村、二台子村、哈日敖包村采集居民血液,在翁牛特旗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采集超过56周岁老年人以及本单位职工血液开展健康体检诊疗活动。 | ||
| 处罚依据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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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265973072824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265973072824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翁牛特旗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采集居民血液开展健康体检诊疗活动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卫医罚[2023]13号 | ||
| 罚款金额 | 5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25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伍万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 违法事实 | 翁牛特旗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于2022年2月至2023年7月期间在梧桐花镇月明沟村、白音套海苏木宝泉嘎查、二牌子镇卫生院、三道沟村、五分地村、二台子村、哈日敖包村采集居民血液,在翁牛特旗同路单采血浆有限公司采集超过56周岁老年人以及本单位职工血液开展健康体检诊疗活动。 | ||
| 处罚依据 |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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