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桥头镇柳树底村卫生室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翁牛特旗桥头镇柳树底村卫生室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为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2023-41 | ||
| 罚款金额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20 | ||
| 处罚类别 | 警告 | ||
| 处罚内容 | 警告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王力民于2023年6月6日为患者徐永良、2023年7月16日为患者张显孝静脉输注抗菌药物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唑林钠。 | ||
| 处罚依据 | 依据《抗菌药物临床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桥头镇柳树底村卫生室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证件号 | PDY00376315042612D6001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翁牛特旗桥头镇柳树底村卫生室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 证件类型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证件号 | PDY00376315042612D6001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翁牛特旗桥头镇柳树底村卫生室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为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2023-41 | ||
| 罚款金额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20 | ||
| 处罚类别 | 警告 | ||
| 处罚内容 | 警告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王力民于2023年6月6日为患者徐永良、2023年7月16日为患者张显孝静脉输注抗菌药物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唑林钠。 | ||
| 处罚依据 | 依据《抗菌药物临床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