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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赤峰市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司法局
执法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赤峰市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单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消防救援支队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消)行罚决字〔2019〕0021号
罚款金额 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1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未设置临时室内消防水源)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 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未设置临时室内消防水源)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单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8198702200137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单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8198702200137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消防救援支队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消)行罚决字〔2019〕0021号
罚款金额 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1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未设置临时室内消防水源)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 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未设置临时室内消防水源)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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