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应急罚﹝2020﹞1号(危化) | ||
| 罚款金额 | 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23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处以2.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
| 违法事实 | 2020年7月14日至15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中《有限空间管理制度》要求对有限空间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进行检测,抽查清理浓浸反应罐《有限空间作业证》(2020年7月13日——7月14日)未对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进行检测;企业《班组级安全日检查表》中检查频次按每周检查。 | ||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306673069999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306673069999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应急罚﹝2020﹞1号(危化) | ||
| 罚款金额 | 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23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处以2.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
| 违法事实 | 2020年7月14日至15日,赤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赤峰博大氧化锌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中《有限空间管理制度》要求对有限空间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进行检测,抽查清理浓浸反应罐《有限空间作业证》(2020年7月13日——7月14日)未对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进行检测;企业《班组级安全日检查表》中检查频次按每周检查。 | ||
| 处罚依据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