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内蒙古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内蒙古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要求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应急罚〔2019〕8号(危化) | ||
| 罚款金额 | 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4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第3.0.4条 《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1.3条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7条 |
||
| 违法事实 | 水解车间一层配电室配电柜未进行接地;锅炉房给水泵电机接地线断开,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第3.0.4条的规定;粉碎机上料皮带皮带轮未设防护罩;锅炉房上料皮带机机头未设防护罩,不符合《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1.3条的规定;水解车间一层配电室未设挡鼠板,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7条的规定。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第二项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内蒙古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30797175894F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内蒙古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30797175894F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内蒙古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要求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应急罚〔2019〕8号(危化) | ||
| 罚款金额 | 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4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第3.0.4条 《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1.3条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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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水解车间一层配电室配电柜未进行接地;锅炉房给水泵电机接地线断开,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第3.0.4条的规定;粉碎机上料皮带皮带轮未设防护罩;锅炉房上料皮带机机头未设防护罩,不符合《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1.3条的规定;水解车间一层配电室未设挡鼠板,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7条的规定。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第二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