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安监罚〔2019〕2号(危化) | ||
| 罚款金额 | 人民币陆万玖仟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29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处人民币陆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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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1.违法事实:季戊四醇车间(反应区)未设置甲醛有毒气体检测探头,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责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GBZ2.1-2007的规定;抽查联锁装置工作票(RY-LS-2019-02)乙醛一期安全联锁未经确认签字投入使用、联锁装置工作票(RY-LS-2018-39)原料二车间甲醛一期氧温D点温度联锁于2018年12月30日经审批摘除,至今(超过一个月)未投入使用。证据: 季醇车间气体报警器与现场位置对应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证书、联锁装置工作票。 2. 违法事实:抽查原料二车间员工,佩戴空气呼吸器操作不规范,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不完全具备。证据:原料二车间员工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佩戴过程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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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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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0377612641X1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0377612641X1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安监罚〔2019〕2号(危化) | ||
| 罚款金额 | 人民币陆万玖仟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29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处人民币陆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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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1.违法事实:季戊四醇车间(反应区)未设置甲醛有毒气体检测探头,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责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GBZ2.1-2007的规定;抽查联锁装置工作票(RY-LS-2019-02)乙醛一期安全联锁未经确认签字投入使用、联锁装置工作票(RY-LS-2018-39)原料二车间甲醛一期氧温D点温度联锁于2018年12月30日经审批摘除,至今(超过一个月)未投入使用。证据: 季醇车间气体报警器与现场位置对应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证书、联锁装置工作票。 2. 违法事实:抽查原料二车间员工,佩戴空气呼吸器操作不规范,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不完全具备。证据:原料二车间员工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佩戴过程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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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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