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荣济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明街门店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定点零售药店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医疗保障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荣济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明街门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赤医保罚决字〔2025〕第1号)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医保罚决字〔2025〕第1号 | ||
| 罚款金额 | 30511.46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15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处以2倍罚款30511.46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 | ||
| 违法事实 | 将医保限制支付的“安宫牛黄丸(含天然成分的)”、“人血白蛋白”和“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药品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总费用分别为2580.00元、20130.00元和6375.18元,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付分别为:1000.00元、10111.86元和4143.87元,合计15255.73元。 | ||
| 处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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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荣济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明街门店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定点零售药店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11504047794893477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荣济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明街门店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定点零售药店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
| 证件号 | 911504047794893477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赤峰市医疗保障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荣济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明街门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赤医保罚决字〔2025〕第1号)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医保罚决字〔2025〕第1号 | ||
| 罚款金额 | 30511.46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15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处以2倍罚款30511.46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 | ||
| 违法事实 | 将医保限制支付的“安宫牛黄丸(含天然成分的)”、“人血白蛋白”和“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药品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总费用分别为2580.00元、20130.00元和6375.18元,涉及违规医保基金支付分别为:1000.00元、10111.86元和4143.87元,合计15255.73元。 | ||
| 处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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