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粮食和物资储 备局)
赤峰市教育局
赤峰市科学技术局
赤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赤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
赤峰市公安局
赤峰市民政局
赤峰市司法局
赤峰市财政局
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赤峰市水利局
赤峰市农牧局
赤峰市商务局
赤峰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赤峰市审计局
赤峰市体育局
赤峰市统计局
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
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赤峰市医疗保障局
赤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赤峰市邮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赤峰市档案局
赤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赤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赤峰市宗教事务局
赤峰市国家保密局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气象局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烟草专卖局
赤峰市消防救援支队
一、分析预测全市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旗县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完善鼓励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推进全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起草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市财政决算。组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本级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投资基金市政府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市本级预决算公开。办理市与旗县区财政年终结算事宜。
四、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税收办法及税收调整方案。按规定权限落实申报地方税减免和税率调整工作。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贯彻落实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协调联系市国库业务,指导和监督旗县区国库业务。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政策。依法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限额管理。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相关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和财政与金融协调配合相关政策,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监缴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全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以及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全市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协助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督导和规范内部控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四、负责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和政策措施,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26号
0476-836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