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粮食和物资储 备局)
赤峰市教育局
赤峰市科学技术局
赤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赤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
赤峰市公安局
赤峰市民政局
赤峰市司法局
赤峰市财政局
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赤峰市水利局
赤峰市农牧局
赤峰市商务局
赤峰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赤峰市审计局
赤峰市体育局
赤峰市统计局
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
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赤峰市医疗保障局
赤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赤峰市邮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赤峰市档案局
赤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赤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赤峰市宗教事务局
赤峰市国家保密局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气象局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烟草专卖局
赤峰市消防救援支队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
(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的评估督导和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的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五)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调控目标,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汇总上报全市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转报重大项目。规划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动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
(八)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及现代物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研判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要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建议。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提出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意见并协调落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和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战略、规划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研究提出现代能源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和计划。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组织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承担全市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等行业的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转报全市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牧区能源发展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能源生产、运行和管理,规范维护能源市场秩序。开展全市能源对外合作,协调推进能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市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指导协调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十七)负责监测分析全市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电力行业运行安全和电力技术监督工作。依法开展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电力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十八)负责全市煤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培训工作。统筹全市煤矿火区、采空区、沉陷区等灾害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市能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十九)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负责全市粮食、药品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监测市内外粮食和储备物资供求变化。
(二十一)组织实施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十二)负责全市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项目。
(二十三)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和物资库存检查工作。
(二十四)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标准、粮食质量标准,监督执行有关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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