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粮食和物资储 备局)
赤峰市教育局
赤峰市科学技术局
赤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赤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
赤峰市公安局
赤峰市民政局
赤峰市司法局
赤峰市财政局
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赤峰市水利局
赤峰市农牧局
赤峰市商务局
赤峰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赤峰市审计局
赤峰市体育局
赤峰市统计局
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
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赤峰市医疗保障局
赤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赤峰市邮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赤峰市档案局
赤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赤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赤峰市宗教事务局
赤峰市国家保密局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气象局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烟草专卖局
赤峰市消防救援支队
主要职责:
第-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赤峰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赤峰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赤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由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赤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负责全市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处置及标准审核工作。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办公用房的处置,改造,维修等工作。组织究成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任务,推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拟订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划,制订有关制度、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推逬、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具体工作,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五)负责全市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完善公务接待管理相关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市本级各部门和各旗县区党政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推进全市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六)拟订市本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定额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推进全市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改革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标准的行为依法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赤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略)
第五条 赤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 名(兼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5 正(含机关党务专职工作环节领导职数1名)4副〕。
第六条 赤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市政府机关综合楼
0476-833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