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粮食和物资储 备局)
赤峰市教育局
赤峰市科学技术局
赤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赤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
赤峰市公安局
赤峰市民政局
赤峰市司法局
赤峰市财政局
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赤峰市水利局
赤峰市农牧局
赤峰市商务局
赤峰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赤峰市审计局
赤峰市体育局
赤峰市统计局
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
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赤峰市医疗保障局
赤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赤峰市邮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赤峰市档案局
赤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赤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赤峰市宗教事务局
赤峰市国家保密局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气象局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烟草专卖局
赤峰市消防救援支队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标准、规划;组织拟订全市交通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交通运输工作相关政策和标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定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涉及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三)承担全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责任,组织拟订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的措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在赤峰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城乡客运(含出租车)运营管理,组织拟订城乡客运(含出租车)管理规划、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
(四)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责任,拟定交通建设、养护、路政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的措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交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五)研究提出全市交通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研究提出用于交通事业的财政性资金和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建议;组织实施交通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拟订有关交通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方面的政策建议。
(七)组织协调水路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承担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员管理相关工作。
(八)组织协调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监测和协调赤峰市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情况;指导交通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指导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承担赤峰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赤峰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一)承办赤峰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10号
589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