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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赤峰市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赤峰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起对赤峰市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赤峰市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赤峰市司法局
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
执法人员
执法案件公示
行政执法责任制清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赤峰市综合执法事项清单
赤峰市柔性执法“两轻两免”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粮食和物资储 备局)

  • 赤峰市教育局

  • 赤峰市科学技术局

  • 赤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赤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

  • 赤峰市公安局

  • 赤峰市民政局

  • 赤峰市司法局

  • 赤峰市财政局

  • 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 赤峰市水利局

  • 赤峰市农牧局

  • 赤峰市商务局

  • 赤峰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赤峰市应急管理局

  • 赤峰市审计局

  • 赤峰市体育局

  • 赤峰市统计局

  • 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

  • 赤峰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赤峰市医疗保障局

  • 赤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赤峰市邮政管理局

  •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

  •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赤峰市档案局

  • 赤峰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 赤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赤峰市宗教事务局

  • 赤峰市国家保密局

  •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气象局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烟草专卖局

  • 赤峰市消防救援支队

  • 机构职能

      1.负责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落实生态环境相关标准,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安全和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地方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和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5.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担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0.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区域合作和能力建设。  
      11.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领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2.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3.承担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的协调落实工作。  
      14.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23号



    咨询电话

    0476-888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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