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至4月12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19批共230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全市已对第10批15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7件、阶段性办结6件、未办结2件,责令整改3家,立案侦查1宗。。
截至4月11日,全市已对第1—10批115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46件、阶段性办结52件、未办结17件,责令整改16家,立案处罚5家,罚款金额35.6049万元,立案侦查8宗。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10批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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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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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NM202204030002 | 2019年开始,赤峰市林西县五十家子镇二道湾子村民在该村天然牧草地上开采砂石。2020年当地政府要求恢复原状,至今未恢复。 | 林西县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1.关于“2019年开始,赤峰市林西县五十家子镇二道湾子村民在该村天然牧草地上开采砂石”问题属实。经调查,投诉人反映问题的地块位于五十家子镇五十家子村二道湾子村民组,实地勘测并套合国土二调数据确认,该地块为天然牧草地,破坏面积5.17亩。调查工作组多方了解到破坏的原因是:一部分因历年来本村村民修建房舍时,零散取土采砂行为造成;另一部分因五十家子村委会2015年修建小河南防洪堤坝时取土和2016年修建村内巷道时采挖砂石造成,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行为。 2.关于“2020年当地政府要求恢复原状,至今未恢复”问题部分属实。2021年8月19日,林西县公安局接到“五十家子镇五十家子村村民李某某在其承包的荒山上采挖砂石,并收取费用从中获取收益”的问题线索,随即受理立案调查。经现场核实和走访群众了解,投诉人所反映的破坏地块为历年来村民修房采石取土和2016年村委会为村里修建巷道时采挖砂石造成,与李某某无关。因该案不符合公安机关立案条件,遂移交至五十家子镇综合执法局处理。2021年11月8日,五十家子镇综合执法局调查确认,村民多年取土和村委会实施民生公益类项目破坏天然牧草地行为属实,破坏面积5.17亩,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之规定,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中关于“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盈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解释。因此,免于对五十家子村委会行政处罚,责令村委会负责土地整理、植被恢复,并于2022年6月前完成治理。4月4日,林西县委政府再次对该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复核,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规定,责成五十家子镇党委政府立行立改,于4月20日前完成破坏地块土地整理,6月底前完成植被恢复。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9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林西县委政府将督促五十家子镇党委政府根据天气条件,尽快启动土地整理和恢复植被工作,确保按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同时,进一步压实乡镇属地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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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2NM202204030004 | 赤峰市红山区亚兴国际公馆二期住宅楼电梯噪音大。 | 红山区 | 噪音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与第八批编号D2NM202204010027、D2NM202204010031,第九批编号D2NM202204020001信访案件内容基本一致。经研判,投诉人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 红山区亚兴国际公馆二期于2017年8月开工建设,2019年5月交付使用,共有住宅楼9栋,安装乘客电梯27部。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专项调查工作组责令亚兴国际公馆二期电梯维保单位赤峰恒众电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小区27部电梯机房、轿门、轿内噪声进行了逐项监测,并邀请业主代表全程参与监督,各项噪声监测结果均符合《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2009)中电梯机房、轿门、轿内噪声分别不得高于80分贝、65分贝、55分贝的标准。同时,由维保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对该小区电梯进行维保,进一步降低了电梯运行噪声。专项调查工作组对该小区业主进行随机走访,部分业主表示虽然电梯噪声监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但部分顶层住宅室内仍有较为明显的噪声感受。针对该问题,专项调查工作组组织居民代表、建设单位、电梯安装公司、社区、物业公司、维保公司经过多次协商,确定由有资质的赤峰环测检测有限公司在居民代表监督下选取噪声感受最强烈的住宅进行室内噪声监测。目前,该公司正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4月11日开始入户进行室内噪声监测。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9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红山区将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居民住宅室内噪声进行监测,逐户科学界定噪声成因并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措施。二是将相关情况通报该小区建设单位和市级监管部门,对该小区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论证,并迅速采取整改措施。三是坚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持续做好全区电梯安全检查及噪声监测,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杜绝噪音扰民,切实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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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2NM202204030017 |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西山湾村村民不处理地膜,地膜被吹得满地都是。 | 阿鲁科尔沁旗 | 土壤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2021年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西山湾村共有覆膜地块2950亩,截至4月4日,共清理地膜2100亩,其余850亩正在清理之中,因清收工作启动晚、进度慢,加之春风大,致未清理地块部分地膜吹散至周边林地、草地,造成群众不满。按照市旗两级村庄河湖环境整治“春季”行动相关要求,乌兰哈达乡2月24日召开了专题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会后印发了《乌兰哈达乡村庄河湖环境整治“春季”行动方案》《乌兰哈达乡农田地膜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乡班子成员及驻村工作队进驻村内开展工作。西山湾村在2月25日启动清理回收,通过微信通知、大喇叭广播、入户告知等方式,积极宣传发动地膜清收工作,并与地膜使用户签订了《地膜清理承诺书》,要求农户在4月5日前完成地膜清理回收。西山湾村虽已进行地膜清理,但总体进度较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重视程度不高,推进办法不多,以致推进工作缓慢;二是清理设施设备不能满足清理面积需求,适逢“春季”行动,清收机械租赁难,短时间内难以组织到清收机械,人工捡拾进度慢;三是因气候原因阴坡地块化冻较晚,群众清理启动时间相对滞后,加之春季多风,导致地膜吹散至相邻地块。针对西山湾村地膜清理较慢这一实际情况,乌兰哈达乡党委政府立即组建专项工作推进组,驻村开展工作,对尚未清理地膜的地块建立台账,按《地膜清理承诺书》入户落实,确定完成时间。对无地膜清收机械的农户,协调周边村地膜清收机械10台套,进行集中清理。按问题线索举一反三,在全乡开展地膜清收情况全面摸排,按照“谁使用、谁清理、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与相关政策挂钩,全力推动清膜扫尾工作。针对周边地膜发动群众和保洁员进行捡拾,形成清理、捡拾、收储、转运和利用的一体化机制,该村地膜清收工作已于4月7日完成。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7日办结。针对西山湾村推进地膜清收工作迟缓、效果不佳,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党委于2022年4月6日印发《关于给予西山湾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农用地膜清理工作进展缓慢的通报》,对西山湾村党支部、村委会予以全乡通报批评。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将加大“回头看”力度,查缺补漏,细化举措,完善农村牧区环境整治长效机制,规范地膜市场,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地膜或可降解地膜,从源头管控好农业面源污染。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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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D2NM202204030027 | 赤峰市敖汉旗下洼镇河西村浩源化工厂外排刺鼻气体,且通过管道将污水外排到厂区南边水坑,污染地下水。 | 敖汉旗 | 大气、水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调查,投诉人反映的“下洼镇河西村浩源化工厂”为内蒙古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玉米芯为原料、采用水解法工艺生产糠醛的民营企业,公司位于敖汉旗下洼镇河西村,厂区周边均为林地,其中东南侧950米为下洼镇河西村住户,西侧约160米为敖汉源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南侧约250米为大广高速公路,北侧约320米为河西村村委会。 1.关于“赤峰市敖汉旗下洼镇河西村浩源化工厂外排刺鼻气体”问题部分属实。该公司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锅炉废气、破碎车间粉尘和排渣蒸汽。其中:锅炉烟气采用“旋风除尘器+两级脱硫塔+湿式静电除尘”工艺处理后,通过45米高烟囱排放;破碎车间粉尘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至原料棚内;排渣蒸汽经“活性炭+尾气吸附塔”吸附挥发性有机物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集中排放。该公司锅炉燃料为糠醛渣,糠醛渣主要成分为纤维素和极少量的糠醛和乙酸等有机物,糠醛渣在厂区存放和燃烧时会有异味产生。经调阅2021年6月1日、10月21日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生产废气的监测报告,两次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锅炉烟气指标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调阅2019年以来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的8次监管情况,未发现该公司存在大气污染物偷排、超排行为。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企业产品外运困难,目前企业处于停产状态。调查组调查走访了周边12户居民,其中3户居民表示该公司在生产时有异味,其余9户居民表示没有感到明显异味。通过现场核查与调查走访发现,不排除该公司正常生产、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在低气压等特殊天气时,对周边群众产生影响。待该公司恢复生产后,敖汉旗将再次对该公司废气及厂界异味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有针对性地予以处置。 2.关于“通过管道将污水外排到厂区南边水坑,污染地下水”问题不属实。该公司生产工艺无污水外排工序,无生产废水排放口,工艺中废水包括粗馏阶段塔釜废水、精制罐清洗水、冷却水与锅炉排污水,其中:粗馏阶段塔釜废水、精制罐清洗水两种废水产生后直接进废水蒸发器,经与锅炉高温蒸汽发生热交换后转为浊蒸汽回用粗馏水解釜;冷却水全部循环使用;锅炉排污水用于补充脱硫循环水。该公司厂界南侧约20米有一个面积约100亩、深约5米的土坑,为2005年修建大广高速公路时取土形成。2017年,下洼镇政府在该取土坑内种植6000多棵松树进行植被恢复。4月4日,调查组现场通过无人机航拍、实地踏查,未发现该土坑内及周边存在排污管路及地埋管道,也未发现该土坑内存有污水或该公司偷排生产污水的痕迹。调查组调查走访了周边12户居民,12户居民均表示未发现过该公司偷排废水情形。经调阅2019年以来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的8次监管情况,未发现该公司存在偷排生产废水行为。4月4日,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与第三方公司同时对该公司水源井、生产用水井、监测井、源通生物能源公司水井及周边5个居民水井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与第三方公司所监测9眼井中的13项监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2017)中Ⅲ类水质标准。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9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一是待该公司恢复生产后,责成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废气及厂界异味进行监测。二是督促该公司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涉异味产生工序及无组织节点的密闭措施,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三是责成相关主管部门加大对该公司的监管力度,按照相关要求全面整改,保障周边居民环境安全。预计7月15日前完成整改。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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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030032 | 从2021年开始至今,赤峰市翁牛特旗广德公镇广德公村王某某在广德公村南大河下河口采砂,然后拉运至北山老砖厂加工,加工后的砂子贮存在北山后(离加工厂约400米左右,位置较隐蔽)。 | 翁牛特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从2021年开始至今,赤峰市翁牛特旗广德公镇广德公村王某某在广德公村南大河下河口采砂”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广德公村南大河下河口”位于翁牛特旗广德公镇广德公村少郎河,河流长度219.07公里,流域2580平方公里。经实地勘查和查阅档案,在广德公村南大河下河口附近采砂主体系翁牛特旗乌丹镇向美建筑材料门市(法定代表人:宋某某)(以下简称:向美门市),王某某是向美门市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商业合伙人。2020年7月16日,向美门市通过竞拍获得少郎河广德公镇广德公村至乌丹镇山嘴子高速桥上游500米河段2号采区河道采砂经营权,办理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区控制面积35.57亩,采砂量5.1万立方米,采砂期限为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30日。2021年12月6日,翁牛特旗水利局进行了采砂结束验收,符合验收标准。2021年12月至今未发现其存在继续采砂行为。 2.关于“拉运至北山老砖厂加工,加工后的砂子贮存在北山后(离加工厂约400米左右,位置较隐蔽)”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走访,在北山老砖厂从事砂石加工的经营主体为翁牛特旗广德公镇旺砂砂石销售门市(法定代表人:宫某某,系宋某某丈夫),2021年6月初至2021年7月底,向美门市采砂后曾运至此处加工。2021年8月5日至今,翁牛特旗广德公镇旺砂砂石销售门市一直处于停工停产状态。由于砂石堆放位置非法占用水浇地6.2亩(非基本农田)广德公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8月27日对向美门市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非法占地砂石清理。向美门市逾期未完成,广德公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又于2021年12月27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8290.39元,并责令其立即将非法占地砂石清理完毕。向美门市将部分砂石转运至北山老砖厂院落内存放,部分砂石堆放在该院落外,还有一大部分砂石在原处未清理。2022年3月22日,广德公镇政府再次对向美门市下达通知,明确若其仍拒不完成砂石清理,将由广德公镇政府进行依法清理。2022年3月24日至4月1日,广德公镇政府依法对向美门市堆放在院落外及堆放在水浇地的两处砂石进行清理,现已清理完毕。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8日办结。 2022年3月24日至4月1日,翁牛特旗广德公镇政府依法对向美门市堆放在院落外及堆放在水浇地的两处砂石进行清理,现已清理完毕。下一步,翁牛特旗委政府将进一步加强河砂、林地、草原等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好全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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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030039 |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同兴镇西北矿业,尾矿库和选厂占地约1000多亩,未办理征地手续,尾矿库干滩地方有粉尘污染。5区6区7区疏干水(15000立方左右/天)重金属超标,排放至自然河道后流入达里湖内,严重污染河水湖水,对当地牧民造成很大的影响。 | 克什克腾旗 | 水 | 1.关于“克什克腾旗同兴镇西北矿业,尾矿库和选厂占地约1000多亩,未办理征地手续”问题部分属实。4月4日,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聘请内蒙古精信测绘有限公司对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和选厂占地情况进行现场实测,并出具了勘测定界报告,实测面积为343.7565亩,均未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其中尾矿库252.807亩、选厂90.9495亩。经调查,2019年11月,在赤峰市矿山企业违法用地专项行动中,发现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矿业)违法占地行为,2020年6月5日,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对其进行立案查处,确认西北矿业尾矿库和选厂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违法占地377.55亩(其中草地122.56亩、采矿用地254.99亩),较2022年4月4日实测数据多33.7935亩,为该公司2021年恢复治理面积;7月30日,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561253.82元罚款,此时企业已处于停产状态,一直未生产;8月4日,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按照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全额缴纳了罚款;8月7日,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将没收财物(地上建筑物)移交克什克腾旗财政局,2021年5月21日克什克腾旗财政局出具《关于自然资源局没收财物移交的复函》(〔2021〕75号)。 2.关于“尾矿库干滩地方有粉尘污染”问题部分属实。西北矿业已于2018年3月停产。正常生产时,尾矿设计采用自流排放,坝前多管交替放矿,抑制扬尘产生,尾矿库设置了喷淋措施对干滩面采取抑尘措施。停产后,企业对全库区采取防尘网苫盖,2022年4月4日现场核查,尾矿库区处于冰封状态,现场未发现尾矿砂扬散现象,但尾矿库东侧有清理扬散尾矿砂痕迹。查阅2021年6月25日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尾矿库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检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 3.关于“五区、六区、七区疏干水(15000立方左右/天)重金属超标,排放至自然河道后流入达里湖内,严重污染河水湖水,对当地牧民造成很大的影响”问题部分属实。疏干水排放量情况:西北矿业采矿方式为井下开采,开采过程中,疏干水通过水泵打入3个采区疏干水处理站,脱砷处理后排入贡格尔河支流查木干河,最终流入达里湖。经查,西北矿业于2011年取得取水许可证,2014年企业扩产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2019年延续取水许可证,许可取水量46.7万立方米/年,其中疏干水量45.9万立方米/年,排放至大柳条沟汇入贡格尔河。经克什克腾旗水利局查阅近三年(2019—2021年)企业用水台账,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年均排放疏干水量6.0万立方米(164立方米/天)。据此,西北矿业五、六、七区疏干水排放至自然河道情况属实,每天排放量远达不到15000立方米。疏干水重金属超标情况:企业3个水处理站根据井下疏干水产生量不定时运行,间歇性排放,处理工艺为“含砷废水—混凝沉淀—多介质过滤”。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分局一直对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并不定期开展“抽查”和“夜查”;要求企业按季对处理后的疏干水开展监测,确保达标排放。查阅2021年四个季度及2022年一季度检测报告,外排的疏干水水质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2022年4月6日,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分局对西北矿业疏干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五区、六区疏干水砷浓度值分别超过“环评”批复要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0.5倍和1.0倍,其余各监测因子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七区疏干水各监测因子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针对五六区疏干水砷超标污染情况,按照西北矿业五、六区疏干水环评批复要求,处理后外排疏干水砷的浓度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即不超过0.05mg/l。本次检测五区疏干水砷浓度0.075mg/l、六区疏干水砷浓度0.099mg/l,这两个数据只是超出环境质量标准,实际并不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表4中的一级标准,即不超过0.5mg/l,并且矿区周边五公里范围内无居民点。经克什克腾旗专项调查工作组综合分析,此次超标不能说明“严重污染河水湖水,对当地牧民造成很大的影响”。同时,2021年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达里诺尔湖本底值开展了判定工作,判定因子包括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磷、pH、氟化物、砷六项。判定结论是达里诺尔湖流域湖泊、湿地、林地、草地、沙地等生态系统类型丰富,生态用地比例超过95%,人为因素对达里诺尔湖干扰很小、湖水水质指标超标主要受自然因素影响,且未对湖区主要生态环境功能造成明显影响。对于该企业此次超标问题,克什克腾旗政府要求立即查找原因,积极进行整改。目前,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分局已启动了立案查处程序。2022年4月6日,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分局立即派人驻厂监督指导,要求水处理厂家对水处理设备实行检修优化,清除池底底泥,提高压泥频次,对砂滤罐进行反洗,更换砂滤罐内部分填料,科学合理配比添加药剂,确保达标排放。当天,驻厂人员采用快速测试手段测试,结果显示五区砷排放排浓度为0.049mg/l,六区砷排放浓度为0.025mg/l,能够达标排放。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8日未办结。下一步,一是从2022年4月6日起,克什克腾旗政府责令西北矿业全面整顿,立行立改,待违占林草地、违法用地处置完毕和环保指标达标后方可复工复产。二是从2022年4月7日起,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分局安排2名专业人员进驻西北矿业,切实加大监测力度和频次,严格实行现场督导整改,疏干水不达标坚决不允许外排。三是对防风抑尘网进行全面排查,发现破损立即修补,坚决避免再次出现尾矿砂扬散现象。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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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030043 | 赤峰市翁牛特旗兴龙地村村民范某某开垦常家窝铺自然村约70亩林地,并从2016年开始在自然村的干旱河床上非法挖采砂石。2018年春季,范某某挖断村里的路面(唯一重车走的路),至今未恢复。 | 翁牛特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查,群众投诉反映问题提及的翁牛特旗兴龙地村系乌丹镇兴隆地村。 1.关于“赤峰市翁牛特旗兴龙地村村民范某某开垦常家窝铺自然村约70亩林地”问题不属实。专项调查工作组先后走访了乌丹镇兴隆地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某、护林员高某某以及村民宋某某、范某某和樊某某,均表示,未发现“兴隆地村开垦常家窝铺自然村林地”的问题。通过对兴隆地村常家窝铺自然村55个小班3236.4亩林地逐块进行现地核实,未发现毁林开荒迹象。经与公安机关核实,2016年以来兴隆地村无违法毁林开垦案件。 2.关于“范某某从2016年开始在自然村的干旱河床上非法挖采砂石”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范某某从2016年开始在自然村的干旱河床上非法挖采砂石”位于达罕脑川下塘地沟,是兴隆沟的一条支流,总长度12.37公里。经查阅档案和实地调查,苏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通过竞拍获得达罕脑川兴隆地1号采砂区河道采砂经营权,办理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区控制面积10.84亩,采砂量1.04万立方米,采砂期限为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6月1日苏某某与范某某签订授权委托书,将采砂有关事宜全权交由范某某处理。2018年12月5日,翁牛特旗水利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范某某涉嫌超范围采砂。经过翁牛特旗水利局现场勘测,范某某采砂范围与规划范围不一致,存在超出规划范围采砂行为,实际开采范围5.8亩,其中超出规划范围2.13亩,超出范围采砂2126立方米。2019年4月6日,翁牛特旗水利局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8条二款,对范某某处以1000元罚款,范某某已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罚款,并终止采砂行为。2021年11月30日,根据举报线索,旗公安局对范某某超出批准范围越界采砂问题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3月1日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3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旗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没收违法所得170929元。除此,未发现2016年以来在常家窝铺自然村内有其他采砂行为。目前,超采区域已经恢复原状,现场砂坑已经回填平复。 3.关于“2018年春季,范某某挖断村里的路面(唯一重车走的路),至今未恢复”问题不属实。4月4日,专项调查组到乌丹镇兴隆地村常家窝铺自然村实地核查,该村村道及街巷硬化路完好,未发现道路路面破坏情况,车辆行人通行顺畅,运行良好。且范某某采砂区域位于该村的1条季节性流水沟内,不存在交通部门规划、审批、管理的在公路等级范围内的对外通行道路,未发现“2018年春季,范某某挖断村里的路面(唯一重车走的路),至今未恢复”问题。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8日办结。下一步,翁牛特旗委政府将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和河湖环境保护管理,健全完善管护长效机制,抓实抓细林长制、河长制各项工作,全面加强巡查巡护,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对破坏森林草原和河湖环境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整改到位。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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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030048 | 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小六份村村民张某某在村子附近违规建设养猪场,异味严重,污染村民饮用水。 | 松山区 | 大气、水 | 1.关于“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小六份村村民张某某在村子附近违规建设养猪场”问题属实。经调查,张某某建设的养猪场(仅有1栋猪舍)位于松山区岗子乡小六份村跃进营组张某某本人宅基地东墙外(国土一调显示为滩涂,国土二调显示为村庄,国土三调显示为其他草地)。该猪舍于2021年5月建成,经现场测量,猪舍面积共260平方米,猪舍南端配套建设了全封闭粪便污水尿液贮存池21立方米,与舍内清粪沟相连。2021年7月,张某某养殖了40余头育肥猪,并于当年9月全部出栏,后未再养猪。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有关规定,生猪存栏500头以上为规模化养殖,该养猪场(实为1栋猪舍)不属于规模化养殖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实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和赤峰市自然资源局、赤峰市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发建设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监管的通知》。关于“设施农业用地必须先备案后使用”的规定,张某某在建设猪舍前,应先同当地村委会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土地复垦协议后,由村委会报属地乡镇政府备案,取得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但张某某在建设猪舍前未提出上述备案手续申请,不符合相关要求。松山区岗子乡政府和松山区自然资源分局第一时间联系张某某,对其提出严肃批评教育,要求其尽快履行相关手续,如3个月内仍完不成相关备案手续,将收回土地使用权。张某某承认其违规行为并表示,因其没有养猪经验,效益不好,无意愿继续养猪,拟将所建猪舍改为食用菌栽培大棚。2022年4月5日,张某某向岗子乡小六份村委会提出其宅基地东墙外260平方米的用地申请。当日岗子乡小六份村委会跃进营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张某某将猪舍改为食用菌栽培大棚的用地申请,并现场签订了用地协议。目前,正在村三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岗子乡小六份村委会报岗子乡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岗子乡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为张某某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2.关于“异味严重,污染村民饮用水”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调查和走访村民了解,并经张某某本人确认,其所建设的猪舍东侧为荒地、西侧约5米为住户、南侧为耕地、北侧为住户和耕地。2021年9月,生猪出栏后未再养猪,猪舍一直闲置,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生猪和残留粪便(2021年产生的粪污经贮存池发酵处理后已进行还田综合利用,实现种养结合)。经现场核查确认,该村村民饮用水源为家庭自备水井。2022年4月4日,松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内蒙古绿美佳环境职业技术有限公司)对张某某周边2户村民家自备水井和猪舍周边环境空气进行采样检测。该公司于4月5日出具的《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小六份村张某某养猪场周边地下水委托监测项目》报告,检测数据表明:色度、嗅和味、浑浊度、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等21项指标均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要求;出具的《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小六份村张某某养猪场周边无组织废气委托监测项目》报告,检测数据表明:臭气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94-93)标准限值要求。经走访猪舍周边3户居民,居民反映张某某养殖的生猪存栏期间,在清理粪便过程中,确有异味产生,停止养猪后已无异味。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8日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将从严监督该地块使用,严禁擅自改变用途,同步做好群众的答疑解惑工作。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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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030020 | 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乡石灰石开采企业,打着矿山环境治理名义无证开采矿石,2年间盗采矿石二三百万吨,对环境治理敷衍了事。 | 喀喇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乡石灰石开采企业,打着矿山环境治理名义无证开采矿石,2年间盗采矿石二三百万吨”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喀喇沁旗十家乡石灰石开采企业,位于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该区域共有石灰石企业13家。经了解,由于已设矿权规模较小且分布密集,加上历史原因,采矿权范围外存在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民采坑,未进行系统治理。为有效解决石灰石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喀喇沁旗委政府于2020年开始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具体是对工程性治理完成区域进行覆土,对覆土完成区域进行植树种草。经调阅相关档案资料,所涉及的13家石灰石矿山企业,其中2家采矿许可证过期,已自行废止,再无开采行为,并按要求履行了治理义务;其他11家为合法有效采矿权矿山,在治理过程中对附带产出的421.63万吨矿石进行了综合回收利用。同时,采取削坡、回填、覆土、恢复植被的方式,对采矿权范围外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民采坑同步进行了治理,并无开采矿石行为,也无盗采行为。 2.关于“对环境治理敷衍了事”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核查,4个治理片区均在实施生态性治理,并拍摄现场照片作为佐证。经查询相关资料了解,为全面彻底完成石灰石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自2020年3月起,喀喇沁旗委政府制定印发了《<喀喇沁旗石灰石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成立由旗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推进组、执纪监督组、扫黑除恶和社会秩序维护组,并派出专业工作组驻地推进矿权整合与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明确了4个整合主体。各治理主体分别于2020年4月编制了《2020年环境治理整改方案》,2021年4月编制了《2021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方案》,2022年2月编制了《2022年绿化设计方案》,并严格按照上述方案组织施工。综合整治专业工作组和聘请的监理单位长驻现场办公,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工程类(削坡整形)措施和生态类(覆土复绿)措施,其中,工程类措施已于3月15日全部完成,累计投入资金约3.49亿元,修路22.9千米,绿化种草33万平,植树4.4万株,动用土石方1800万吨,生态类措施正在积极推进。为确保治理效果,4个片区均参照园林绿化标准完成了覆土复绿设计,并通过了专家评审,四个片区正在进行覆土复绿施工,现已取得明显效果。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9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委政府将严格按照《喀喇沁旗石灰石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持续推进石灰石矿产资源综合整治工作,高标准完成工程类治理措施,确保达到验收标准;严格按照覆土复绿方案要求开展生态类治理措施,加大治理力度,推进治理速度,保证治理质量。持续加大矿山开采监管力度,加快推进石灰石矿区的整合进度,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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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030030 | 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西水泉村群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垦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乌兰图嘎嘎查一组100多亩草牧场,种植玉米、果树,破坏草原;在大板镇乌兰图嘎嘎查牧民住房周边违法建设三座烟花爆竹存贮库(距离德日苏宝楞水库仅200多米),存在污染下游水源地查干沐沦河的风险。 | 红山区 | 生态 | 1.关于“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西水泉村群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垦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乌兰图嘎嘎查一组100多亩草牧场,种植玉米、果树,破坏草原”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组赴大板镇乌兰图嘎嘎查一组实地测量核查及查阅相关档案,被举报主体实际为巴林右旗众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商贸)。2007年,该公司负责人与当地牧民签订了房屋土地流转手续,承包乌兰图嘎嘎查一组牧民的房屋和周边地,2010年以来,该公司在住房周边承包范围内陆续种植果树和耕种粮食作物,总面积为75.7亩(其中在果树趟间种植玉米面积11.935亩),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该地块为未利用地,不在草原监管范围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综上,举报中反映该公司在大板镇乌兰图嘎嘎查一组种植玉米、果树属实,但未经批准擅自开垦100多亩草牧场和破坏草原问题不属实。 2.关于“在大板镇乌兰图嘎嘎查牧民住房周边违法建设三座烟花爆竹存贮库(距离德日苏宝楞水库仅200多米),存在污染下游水源地查干沐沦河的风险”的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及查阅相关档案确定,投诉人反映的三座烟花爆竹存储库为众鑫商贸所属。通过该公司提供的房屋土地流转手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显示,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为该公司核发了营业执照(营业期限为2008年1月24日至2023年1月23日),主要经营项目为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该公司分别于2007年、2015年经专业设计公司设计后建设三座存储库(2007年建设两座,2015年建设一座),三座存储库所属地块均在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占用草原,不需要履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三座存储库建成后,经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评审,工程符合安全条件,与周边建构筑物距离符合安全要求,赤峰市应急管理局核发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15日)。另外,经现场测量及水体检测,三座烟花爆竹存储库地理位置高程高于查干沐沦河(高出水面4.5米),最近库房距离查干沐沦河40米,距离水库水面500余米,不在水库管辖范围内。三座库房仅用于存储烟花爆竹,不进行生产作业,库房地面有防渗处理,具备防潮防水功能,无生产废水,无入河排污口,无违法排污行为,第三方公司对涉查干沐沦河相关点位水体取样检测显示,所有检测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7日办结。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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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030033 | 2014年9月,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东井东村刘某某等人将部分村民种植的约15亩山杏树破坏,同时破坏了5亩公益林用作通行道路。村民多次报案无果。 | 敖汉旗 | 生态 | 1.关于“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东井东村刘某某等人将部分村民种植的约15亩山杏树破坏,破坏了5亩公益林用作通行道路”问题部分属实。经查,四家子镇东井村总土地面积61000亩,其中林地33063亩,包括公益林8039.85亩(含重点公益林7285.95亩、地方公益林753.9亩)。经与四家子镇党委政府座谈并走访当地群众了解,此次信访问题涉及的地块位于四家子镇东井村菜园子小南山,投诉人所称“刘某某”系东井村党支部书记。经核实,该地块为东井村村民姜某所有,曾种植山杏和苜蓿。2014年,姜某将地块承包给董某某,承包费3.4万元,承包期为5年。承包期间,涉该地块的违法行为与姜某、刘某某无关联。2014年9月28日,原敖汉旗林业局接到群众举报称,2014年9月24日至28日,董某某在四家子镇东井村菜园子小南山采土、修路。经原敖汉旗森林公安局四家子森林派出所调查,董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破坏林地取土,并在紧邻取土地点破坏林地修建土路,共破坏林地1.275亩,其中,取土破坏重点公益林0.4亩,修路破坏地方公益林0.87亩。2014年10月13日,原敖汉旗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董某某限期于2015年5月1日前恢复破坏林地原状,并处罚款8500元,罚款已足额缴纳。4月4日,敖汉旗林草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到四家子镇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该被破坏林地于2015年进行了植被恢复,但植被保存率低。实地调查,未发现在地块内有新的破坏情况。 2.关于“村民多次报案无果”问题不属实。经与原敖汉旗四家子镇森林派出所历任所长、敖汉旗公安局四家子镇派出所、四家子镇纪委核实,除收到上述2014年9月28日的群众举报外,四家子镇森林派出所又于2018年10月9日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四家子镇东井村菜园子组开采膨润土”,民警到现场出警并未发现新的违法事实;2019年5月,敖汉旗公安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吴某某在四家子镇东井村前山山杏林地毁林取土”,经四家子镇森林派出所核实,仍未发现新的违法事实。综上,除2014年9月涉案地块发生破坏林地取土、修路违法事实并被查处外,只收到2018年10月、2019年5月两次类似举报问题线索,相关部门均及时进行了办理,但经核实均未发现新的违法事实,未予立案处理。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9日阶段性办结。由于该地块植被保存率低,下一步,敖汉旗政府将要求董某某于2022年5月1日前完成补植造林。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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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030034 | 2016年-2018年,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兴隆地村常家常铺自然村内,有人非法采砂,河床到处是大坑,导致村道路被破坏。2018年,该村非法采砂、毁林开荒问题更加突出。 | 翁牛特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核查,群众投诉反映问题提及的乌丹镇兴隆地村常家常铺自然村系乌丹镇兴隆地村常家窝铺自然村。 1.关于“2016年-2018年,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兴隆地村常家常铺自然村内,有人非法采砂”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达罕脑川下塘地沟,是兴隆沟的一条支流,总长度12.37公里。经查阅档案和实地调查,苏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通过竞拍获得达罕脑川兴隆地1号采砂区河道采砂经营权,办理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区控制面积10.84亩,采砂量1.04万立方米,采砂期限为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6月1日苏某某与范某某签订授权委托书,将采砂有关事宜全权交由范某某处理。2018年12月5日,翁牛特旗水利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范某某涉嫌超范围采砂。经过翁牛特旗水利局现场勘测,范某某采砂范围与规划范围不一致,存在超出规划范围采砂行为,实际开采范围5.8亩,超出规划范围2.13亩,超出范围采砂2126立方米。2019年4月6日,旗水利局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8条二款,对范某某处以1000元罚款,范某某已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罚款,并终止采砂行为。目前超采区域已恢复原状,现场砂坑已回填平复。2021年11月30日,根据举报线索,翁牛特旗公安局对范某某超出批准范围越界采砂问题进行立案侦查,2022年3月1日,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3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翁牛特旗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没收违法所得170929元。除此以外,未发现2016年以来在常家窝铺自然村内有其他采砂行为。 2.关于“河床到处是大坑,导致村道路被破坏”问题不属实。4月4日,专项调查组到乌丹镇兴隆地村常家窝铺自然村实地核查,河床内未发现大坑,采砂区已全部平复。该村村道及街巷硬化路完好,未发现道路路面破坏情况,车辆行人通行顺畅,运行良好,且采砂区位于该村的1条季节性流水沟内,不存在交通部门规划、审批、管理的在公路等级范围内的对外通行道路,未发现“河床到处是大坑,导致村道路被破坏”问题。 3.关于“2018年,该村非法采砂、毁林开荒问题更加突出”问题部分属实。专项调查工作组先后走访了乌丹镇兴隆地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某、护林员高某某以及村民宋某某、范某某和樊某某,未发现兴隆地村常家窝铺自然村毁林开荒问题。通过对兴隆地村林地逐块进行现地核实和查阅历史案件档案,全村共有林地11222亩,未发现兴隆地村存在毁林开荒迹象,无违法毁林开垦案件。经调查,2016年至今,兴隆地村常家窝铺自然村只有2018年度有过存在超出规划范围采砂行为(即上文所述范某某),除此以外,其他时间未发现采砂行为。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8日办结。下一步,翁牛特旗委政府将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和河湖环境保护管理,健全完善管护长效机制,抓实抓细林长制、河长制各项工作,全面加强巡查巡护,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对破坏森林草原和河湖环境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整改到位。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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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030041 | 2010年,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镇灯笼河牧场高某某和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一块,侵占灯笼河牧场,破坏上千亩草场。 | 翁牛特旗 | 生态 | 经调查,先后共有6家企业8个项目曾在原灯笼河牧场境内进行风电项目建设,具体如下。 1.2006年4月至2006年12月,赤峰新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原灯笼河牧场大石门组实施赤峰市翁牛特旗五道沟风电场一期风力发电试点项目。项目批复建设用地129.849亩,全部为未利用地。经调查,项目区内风机检修砂石路共计约128亩,涉嫌违法使用草原面积约42亩左右(已聘请赤峰利德测绘有限公司实地测量,以最终实测面积为准),原因主要是多年通车造成检修砂石路变宽。未发现2010年以来其他违法使用草原行为。 2.2007年8月至2008年12月,赤峰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原灯笼河牧场大那格娄分场正北方向建设翁牛特旗、松山区风能区五道沟风电场二期49.3兆瓦风电项目和翁牛特旗五道沟风电场三期风力发电项目。项目批复建设用地290.799亩,全部为未利用地。经调查,项目区内风机检修砂石路共计239.07亩,涉嫌违法使用草原面积约为5.3015亩(已聘请赤峰利德测绘有限公司实地测量,以最终实测面积为准),原因主要是多年通车造成检修砂石路变宽。未发现2010年以来其他违法使用草原行为。 3.2007年9月至2008年12月,大唐(赤峰)新能源有限公司分别在原灯笼河牧场玻力克组西侧(南临松山区)、大石门西北侧位置实施翁牛特旗、松山区风能区玻力克风电场一期风力发电试点项目和赤峰市玻力克风电场大唐二期4.95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项目批复建设用地257.4495亩,全部为未利用地。经调查,未发现2010年以来违法使用草原行为。 4.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赤峰中信联谊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原灯笼河牧场大那格娄组正北方向建设翁牛特旗老哈河0.9万千瓦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项目批复建设用地0.936亩,办理草原审核手续0.936亩,全部用于建设风机。经调查,未发现2017年以来违法使用草原行为。 5.2007年5月至2008年9月,克什克腾旗汇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克什克腾旗境内建设克什克腾旗乌套海南风场一期风力发电试点项目。经调查,项目风机检修砂石道路使用原灯笼河牧场境内天然牧草地约20亩,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涉嫌非法使用草原约20亩(已聘请河北天海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分公司实地测量,以最终实测面积为准)。未发现2010年以来违法使用草原行为。 6.2007年9月,赤峰路赢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大唐风电项目修建该道路。2011年7月22日,克什克腾旗联谊汇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从赤峰路赢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原灯笼河菜树台子风电场进场道路6公里。经调查,该路涉嫌非法使用草原约16亩(已聘请长春市天测科技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分公司实地测量,以最终实测面积为准)。 通过核对企业同灯笼河牧场签订的补偿协议分析,高某某疑似原灯笼河牧场党委书记高某某(2009年3月至2013年1月先后任灯笼河牧场场长、党委书记)。其在任期间只有大唐公司玻力克风电场二期工程在进行建设,该项目已获得自治区发改委立项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并与灯笼河牧场签订占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款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灯笼河牧场。灯笼河境内其余所有风电建设项目立项和批复均在2009年以前,均有合法手续,未发现和高某某有直接关系。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9日未办结。针对违法使用草原行为,翁牛特旗公安局、林草局、亿合公镇综合执法局将迅速开展深入调查,对于违法使用草原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2022年6月30日前办结。下一步,翁牛特旗委政府将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切实加强草原执法监管,通过卫片定期比对、地面监控巡护和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等措施,及时发现并坚决打击各类破坏草原行为,确保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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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030044 | 赤峰市宁城县大塘砖厂经营者盗取国家资源,破坏林木。强占村集体和一组集体机动地20余亩、大塘一组林地3.2亩,建设牛舍。26年以来,所产生的窑灰、垃圾倾倒与大塘河边。 | 宁城县 | 生态 | 宁城县三座店大塘砖厂系1988年大塘土沟村委会与大城子镇张某某合建,1993年村委会将砖厂转包给该村8组村民王某经营,2009年4月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租赁合同,但仍由村民王某实际经营。2021年4月20日,大塘砖厂注销。2021年8月9日,大塘土沟村委会对原大塘砖厂承包人王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给付2009年至2021年间租赁费。宁城县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因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赤峰市中级法院,目前尚未开庭。 1.关于“赤峰市宁城县大塘砖厂经营者盗取国家资源,破坏林木”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盗取国家资源”问题。经查,原大塘砖厂2010年5月取得《采矿许可证》,该厂矿区面积为93.75亩,采矿权延续至2020年10月。采矿证到期后该砖厂无开采行为,经调查组实地核查,未发现其存在盗取国家资源的情况。 (2)关于“破坏林木”问题。经查,2016年9月,原大塘砖厂未办理林地征占手续,擅自在大塘土沟村大甸园子林地内放置砖坯架台进行砖坯晾晒,占用林地面积3.2亩。2017年5月20日,原宁城县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大塘砖厂于2017年11月2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罚款21340元(10元/平方米)”。2017年5月20日,原大塘砖厂缴清罚款,但仅对该地块进行了平整,未恢复植被。鉴于大塘砖厂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2018年2月8日,原宁城县林业局申请宁城县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3月1日,宁城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大塘砖厂仍拒不恢复植被。2021年10月,三座店镇政府在开展林草专项整治行动中,代为恢复植被并经林草局验收合格。下一步,林草局将对大塘砖厂法人提起诉讼,追偿植被恢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关于“强占村集体和一组集体机动地20余亩、大塘一组林地3.2亩,建设牛舍”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组现场实地核查,该牛舍位于原大塘砖厂东南侧,系大塘土沟村8组村民王某奇(王某长子)所建,实际占地面积约1.9亩,所占土地原为大塘土沟村8组荒地,此块荒地已于1998年被王某承包经营,承包期为50年,但该牛舍建设前未履行备案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已于2022年4月7日拆除。 3.关于“26年以来,所产生的窑灰、垃圾倾倒与大塘河边”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组现场实地核查,投诉人反映的“大塘河”应为泄洪沟,距原大塘砖厂北侧约50米。原大塘砖厂为方便出行,确曾使用砖块、土渣和窑灰拓宽整修位于泄洪沟南侧的厂区进出道路,但并不影响行洪。在砖厂与泄洪沟之间的林地内倾倒约7立方的砖块和少量生活垃圾,已于2022年4月7日清除。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7日办结。 针对宁城县大塘土沟村8组村民王某奇所建的牛舍未履行备案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问题,牛舍已于2022年4月7日拆除。针对砖厂与泄洪沟之间的林地内倾倒有约7立方的砖块和少量生活垃圾问题,2022年4月7日已清理完毕。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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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030046 | 1.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西水泉村谷某,往村羊草沟路东和南梁大沟林地偷排药厂废渣、粉煤灰、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荒沟都填平了。 2.该村王某某等将食品加工生产后的废水直接排至村内的河道,影响下游村2个组的自来水饮用。 3.该村王某某在村内黑山沟一组偷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整个大沟都被填平了。 |
红山区 | 土壤、水 | 1.关于“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西水泉村谷某,往村羊草沟路东和南梁大沟偷排药厂废渣、粉煤灰、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荒沟都填平了”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西水泉村谷某,往村羊草沟路东偷排药厂废渣、粉煤灰、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问题部分属实。2022年4月4日,经第一专项调查工作组实地踏查、调查走访和现场办公确定,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文钟镇西水泉村羊草沟东梁,南至西水泉耕地,北至村民王某1耕地,东至西水泉耕地,西至西魏线公路。该区域地势相对平缓,部分地面进行了水泥硬化,无生活垃圾,在东侧边缘有少量建筑垃圾,在南侧边缘有少量偏灰黑色土壤。经调阅红山区自然资源分局临时用地批复档案查明,该地块曾规划为赤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赤峰制药)“土霉素渣临时堆料场”。“堆料场”设计建设29384.61平方米(44.07亩),经查询国土二调数据,地类为一般性耕地,权属为西水泉村委会。2014年5月20日,文钟镇政府依据西水泉村委会请示,批复西水泉村委会与赤峰制药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流转面积46亩。随后赤峰制药与西水泉村委会相继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临时用地协议》和《复垦保证书》,租期50年,租金95万元,复垦保证金1万元,当时的西水泉村党支部书记为谷某,村委会主任为王某某。2014年7月25日,原红山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关于赤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用途为“土霉素渣临时堆料场”,期限为2年。2015年6月,赤峰制药铺设防渗膜20亩,其上硬化地面18亩,其他区域做土地平整。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红砖碎块形成约3立方米建筑垃圾,就近排放到场区东侧边缘。2016年6月6日,原红山区国土资源分局依企业申请,同意临时用地延期1年。2017年9月26日,因临时用地到期,原红山区国土资源分局向赤峰制药下达了《临时用地到期归还土地的通知》,责令赤峰制药按《复垦保证书》要求对该宗地进行复垦,达到可耕种条件。经第一专项调查工作组询问赤峰制药党委书记周某某(62岁)得知,因土霉素渣转有机肥实验失败,“堆料场”一直未投入使用。实际走访和现场查明,自2017年以来,该区域硬化的地面和建筑垃圾没有清理,也未复垦耕种,荒废弃用至今。为深入查证投诉人反映情况,2022年4月5至6日,第一专项调查工作组在村民的现场指认下,根据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采取梅花点法现场挖掘取样,每个采样点深2至3米,共计挖掘12个采样点。其中,10个采样点为正常颜色土壤,“堆料场”南侧边缘处2个采样点发现少量偏灰黑色土壤,已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灰黑色土壤性质进行鉴定(预计4月20日前出具鉴定结果),对周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检测(预计4月20日前出具检测结果)。同时责成赤峰制药于4月6日对硬化地面进行了拆除,建筑垃圾包括原有红砖碎块已清运完毕。 (2)关于“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西水泉村谷某,南梁大沟林地偷排药厂废渣、粉煤灰、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荒沟都填平了”问题部分属实。4月5日,第二专项调查工作组带领第三方测绘公司赴文钟镇西水泉村南梁大沟进行现场勘查。现场情况为:南梁大沟宽约30米,沟深约10米,大沟北段表面覆盖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没有可见的药厂废渣、粉煤灰。因垃圾排放现场沟壑较深、跨度较宽,需进一步清掏确定垃圾方量。公安分局通过对西水泉村民及知情人问询,初步了解举报人反映的南梁大沟覆盖垃圾为赤峰制药厂违法排放,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侦查中。4月6日,依据南梁大沟电子坐标,确认该地块地类性质为有林地,同时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测算垃圾覆盖面积为2.03亩。经调查了解,该地块土地权属系集体所有,村民钱某个人承包,村委会和钱某均没有承包合同,仅有2008年7月文钟镇西水泉村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明显示四至范围西至沟外,南至沟地,东至大坝,北至钱某地和树林子,承包面积约10亩。2018年2月1日,承包人钱某将其承包地中位于西水泉村南梁大沟的部分土地转包给王某2(双方没有承包合同,仅有2018年2月1日由钱某开具的收据,转包费2.6万元)。截至目前,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垃圾具体种类、方量和是否污染进行检测,预计2022年4月20日出具报告后确定。同时根据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结果,如有污染,由红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查处。对于现场偷排垃圾情形,红山区公安分局已于4月6日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据侦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罚,责成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限期清理并进行植被恢复。 2.关于“该村王某某等将食品加工生产后的废水直接排至村内的河道,影响下游村2个组的自来水饮用”问题部分属实。经第三、四专项调查工作组实地踏查、调查走访及查阅相关档案,群众反映的食品加工企业为赤峰市泉汇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位于红山区文钟镇西水泉村147号。该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桶(瓶)装水;2019年5月8日,取得取水许可证,取水量0.63万立方米/年,退水方式及地点为厂区绿化、喷洒道路、禁止外排;2019年9月20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为包装饮用水。该公司属订单间歇生产,取水量约17吨/天,排水量约6吨/天。自该公司投产以来,用水量未超取水许可及年度用水计划。经查,该公司投产至2022年1月期间,通过罐车运至城市污水管网排放生产废水;2022年1月以来,通过私设排口直接将生产废水排至厂区后方泄洪渠,且废水在泄洪渠形成地表径流约80延长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之规定,第三专项调查工作组于2022年4月4日下达《责改通知》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立即拆除该排口,企业当日拆除完毕。同日,第三专项调查工作组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排口出水进行取样,结果显示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类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二类标准限值要求。4月5日,第四专项调查工作组委托了第三方公司对距离该公司外排废水流向最远处160米和500米的西水泉村四组、五组人饮井进行了水质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四组和五组水井水质指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经会商研判确定,群众反映的“影响下游村2个组的自来水饮用”问题不属实。 3.关于“该村王某某在村内黑山沟一组偷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整个大沟都被填平了”问题部分属实。经第五专项调查组现场调查、走访周边群众,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确认举报人反映的涉案地块与2020年4月2日原红山区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涉案地块为同一地块,举报的问题实际为刘某某所为,而非王某某。办案经过为:2020年4月2日,红山区森林公安局接到电话报案“红山区文钟镇西水泉村有人往林地排放渣土”后立案侦查,确认当事人刘某某擅自向文钟镇西水泉村一组黑山沟西沟(麒麟沟)内排放建筑渣土,涉案面积9.32亩,全部为林地,其中宜林地8.81亩、防护林0.51亩,当事人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属实。2020年4月30日,红山区林草分局(林草行政处罚划转至森林公安至今,暂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章)对刘某某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刘某某“自下达处罚决定之日起30天内恢复林地原状,罚款人民币70000元”。2020年5月6日,当事人刘某某全额缴纳了罚款,同步在涉案地块种植樟子松和云杉。2021年4月23日,文钟镇政府对涉案地块植被恢复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认定植被恢复合格,且已恢复林地原状。2022年4月5日,第五专项调查工作组现场调查发现,涉案地块内植被长势较好,林木成活率达90%,涉案地块内植被恢复区沟顶和沟底上下两端,残存零星固体垃圾(水泥块)未清理干净,文钟镇政府立即责令当事人刘某某进行清理,截至4月7日已全部清理完毕。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9日阶段性办结。针对羊草沟路东偷排垃圾问题,红山区自然资源分局对赤峰制药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立案调查。针对南梁大沟偷排垃圾问题,红山区委政府责成红山区公安分局、林草分局等部门依据第三方机构检测,做出相应处罚并监督做好举报地块的垃圾清理及植被恢复等工作。同时,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不断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针对取水排水排放问题,红山区水利局对赤峰市泉汇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事项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取水行为,拆除排污口。同时红山区委政府责成红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单位加强后续监管,确保企业废水按要求规范排放。同时,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全区村组饮用水安全隐患,加强村组水井水质监测,确保村民饮用水安全。 针对黑山沟偷排垃圾问题,红山区文钟镇政府下达《责改通知》责令当事人刘某某进行清理。下一步,红山区委政府将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压紧压实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网格长职责,加大工作力度,长效保护森林资源和农村人居环境。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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