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至4月15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22批共22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全市已对第13批8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1件、阶段性办结5件、未办结2件。
截至4月15日,全市已对第1—13批136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51件、阶段性办结63件、未办结22件,责令整改20家,立案处罚6家,罚款金额36.2049万元,立案侦查11宗。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13批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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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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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NM202204060008 | 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蒿松沟村1组,村民自家的林地被河南街街道办事处堆放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毁坏了自家林地。 | 赤峰市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1.关于“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蒿松沟村1组,村民自家的林地被河南街道办事处堆放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问题基本属实。投诉人反映的林地位于河南街道管理办公室(投诉人所述河南街道办事处实为河南街道管理办公室)辖区锦平线公路蒿松沟段东侧。经现场核实,发现投诉人反映林地内堆放了混有少量建筑垃圾的弃土,且周边有零星散落的塑料袋、矿泉水瓶。经测量,堆放垃圾约2立方米,占用林地面积8平方米。经与河南街道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核实,该地块堆放垃圾非河南街道管理办公室堆放,也非其指使他人堆放。为及时消除对周边环境影响,喀喇沁旗已责成河南街道管理办公室于4月8日将现场垃圾全部清理完毕。由于违法堆放主体暂未找到,且情节轻微,河南街道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局决定不予调查追究。 2.关于“毁坏了自家林地”问题部分属实。4月7日,经现场核查,堆放的弃土导致投诉人林地的13棵杨树根部被掩埋。弃土清理后,未对树木造成毁坏,林地已恢复原貌,经调查工作组与林地所有权人沟通,其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2日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委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毁坏或占用林地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加巡查频次,严厉打击违规堆放垃圾行为。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参与,继续完善公共卫生长效管护机制。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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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2NM202204060019 | 赤峰市元宝山露天煤矿英金河改道工程存在破坏地表水生态和地下水生态问题和违反河道管理条例、违反河湖岸线相关规划问题。 | 赤峰市 | 水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元宝山露天煤矿英金河改河改道工程”属实。英金河是西辽河的二级支流、老哈河的一级支流,元宝山区境内干流河长22公里,在元宝山露天煤矿(该矿是隶属于平庄煤业的大型露天煤矿,核定生产能力1200万吨/年,2018年被国家列入东北保供煤矿行列)采场中部穿过。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元宝山露天煤矿(修改)初步设计的批复》批复意见第六条所述:“同意推迟英金河改道时间,现在南岸修筑防洪堤,在确保露天矿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尽量简化部分设施”。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经赤峰市有关部门立项、批复,元宝山露天煤矿计划于2022年至2024年实施英金河改河工程。该工程工期3年,总投资93044万元,工程起、止点为跨英金河干流张家营子大桥、邵家湾子大桥,工程长度7.02km,新建堤防14.22 km,新增钢筋混凝土护坡6.82 km,格宾护垫护坡7.4 km,实行全断面防渗处理,新建陡坡1座。左岸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校核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右岸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目前项目正处于施工准备阶段,预计于2022年5月开工。 2.关于“存在破坏地表水生态和地下水生态”问题不属实。关于此项目对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的影响,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元宝山露天煤矿英金河改河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有明确阐述。其中,关于施工期间,报告指出:“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不会对地下水造成威胁”“本工程施工期对地表水环境的潜在污染影响源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产废水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过程,不外排,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生活污水汇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实施不存在环境制约因素,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关于项目实施后,报告指出:“改河后河道与原河道上、下游平顺连接,河道平面布置顺应上、下游河道水流流向;相比于原河道,改河工程新河道变宽,与下游河道衔接更顺畅,工程实施有利于河道行洪。工程实施后,该段落河道水文情势对英金河上、下游河道横向摆动影响很小,河流水文情势变化不大。”“工程所在区域地下水埋深较深,工程不会对地下水系统及水力联系造成不利影响”。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存在“破坏地表水生态和地下水生态”的问题。 3.关于“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问题不属实。元宝山露天煤矿英金河改河工程项目先后依法取得赤峰市水利局《关于元宝山露天煤矿英金河改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批复》、赤峰市发改委《关于元宝山露天煤矿英金河改河工程核准的批复》、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元宝山露天煤矿英金河改河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赤峰市水利局《关于元宝山露天煤矿英金河改河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工程项目符合《防洪标准》(GB 50201—201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2011)、《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96)、《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 50197—2005)、《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等标准规范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认真梳理,该项目涉及到河道管理条例的条款为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其中:第十一条对此类工程的要求是:“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2019年9月23日,英金河改河项目依法取得赤峰市水利局《关于元宝山露天煤矿英金河改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批复》,通过了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第十二条对此类工程的要求是“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根据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批复的环评报告书中所述:“相比于原河道,改河工程新河道变宽。”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存在“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的问题。 4.关于“违反河湖岸线相关规划”问题不属实。首先,该工程防洪标准符合老哈河总体区域设防标准,设计洪水成果采用内蒙古辽河流域老哈河(含英金河重点治理段)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洪水成果,具有与区域防洪规划设计一致性。同时根据水利部2016年《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要求,该项目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依法取得赤峰市水利局《关于元宝山露天煤矿英金河改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批复》即取得了水工程规划许可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其次,根据国家水利部《关于印发2022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有关精神,英金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正在进行中。下一步,将把工程建设规划及时依法纳入英金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存在“违反河湖岸线相关规划”的问题。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2日阶段性办结。工程开工后,元宝山区将严格落实英金河改河工程各项工作要求,完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工程依法依规实施。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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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2NM202204060034 | 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海苏沟村干部,从2017年起向村里运送垃圾进行填埋和倾倒,占用150亩耕地建成垃圾填埋场,砍掉2000米自然沟中的树用于倾倒垃圾,村南山和二组狼尾巴山头40亩退耕还林地均有倾倒垃圾的现象,严重影响村民生活,污染地下水。2022年3月27日举报后,上述问题未得到治理和整改,当事人在用土覆盖垃圾,毁灭证据。 | 松山区 | 土壤、水、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海苏沟村干部,从2017年起向村里运送垃圾进行填埋和倾倒,村南山和二组狼尾巴山头40亩退耕还林地均有倾倒垃圾的现象”问题基本属实。经走访群众和查阅资料,2017年至今,海苏沟村确有人向村里运送垃圾进行填埋和倾倒,涉及南山和狼尾巴山。 (1)关于“有人向海苏沟村南山倾倒垃圾”问题属实。海苏沟村南山为海苏沟南山一角,因山体存在豁口大坑,海苏沟村委会曾于2020年组织填补。该工程由村干部杨某某负责,填补用料多为黄土,伴有少量建筑垃圾。依据《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规定,可用灰土、煤渣、残土、废弃的建筑砖瓦沙石等作为填坑垃圾,海苏沟村委会填埋方式符合要求。经实地调查,目前此地块已治理完毕。经套合松山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并核实退耕还林地块,其中0.83亩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内,存在违法破坏林地行为,但不涉及占用退耕还林地块,目前涉嫌破坏林地线索已移交松山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正在进行调查。 (2)关于“有人向海苏沟村二组狼尾巴山头退耕还林地倾倒垃圾”问题属实。该地块是原富杨膨润土矿矿区,该矿原法人杨某某(非海苏沟村干部杨某某)曾以治理地质环境名义向矿坑倾倒垃圾。经核查,杨某某共违法占用林地面积9.21亩,其中涉及退耕还林地2.31亩、其他林地6.9亩,目前违法占用相关线索已移交松山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正在进行调查。经征求部分村民意见,按照村民指向位置,松山区政府委托第三方勘察公司和检测公司分别在村南山和狼尾巴山初步选择了4个和5个采样点进行钻探取样检测,检测结果预计于5月1日前出具,届时,松山区政府将依据检验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3)关于“占用150亩耕地建成垃圾填埋场”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地块位于丹锡高速公路东侧、外环路西侧、村路南。经现场查看和测量,该地块面积115亩,其中设施农业用地66亩(1997年建成养殖小区)、耕地27亩、村庄6亩、其他草地16亩,目前土地相对平整,长有杂草,存有微量建筑垃圾。经了解,2017年7月,经村民同意,松山区政府拆除了养殖小区66亩,综合考虑人居环境整治、附近的海苏沟河道常年断流,且养殖小区主要建筑材料为砖和土等无害化材料的因素,在未深入开展水资源论证情况下,将拆除养殖小区后的残余建筑垃圾,原地用于此地块的土地平整,并进行了覆土。2019年,此区域养殖小区外的其他49亩土地全部依法征收,用于环城水系项目建设,征收后至今未动工,现状为空地。为全面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经征求相关村民意见,按照村民代表指定位置,松山区政府委托第三方勘察公司和检测公司选取了7个采样点进行钻探取样并检测,检测结果预计于5月1日前出具,将依据检验结果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2.关于“砍掉2000米自然沟中的树用于倾倒垃圾”问题部分属实。经核实,群众反映的自然沟位于丹锡高速环城高速桥下至西外环路海日苏沟桥河段内,名为海苏沟,是锡伯河支流,沟道总长6.3公里。2016年,赤峰市启动赤峰市中心城区防洪及环城水系治理工程,海苏沟治理工程是其中之一,实施沟道治理2.97公里。为排除河道行洪隐患,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2019年6月3日,松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穆家营子镇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限期清除穆家营子镇海苏沟村海苏沟桥至赤承高速桥河段内种植树木的通知》,要求穆家营子镇政府清除海苏沟桥至赤承高速桥河段内所有林木,穆家营子镇政府按要求于2019年7月对海苏沟治理工程涉及的476米沟道进行了树木清除,以保证行洪安全。同时经调查,北控水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水务”)于2016年9月取得海苏沟治理工程施工和管理权。按照城市规划和施工要求,北控水务于2020年6月在丹锡高速环城高速桥下至西外环路海苏沟桥(0+000-0+476)段施工。2020年9月30日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北控水务常态化管理,定期排查维护。经询问“北控水务”相关负责人,“北控水务”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填埋垃圾的问题,也未发现有人倾倒垃圾问题。4月8日,调查组再次现场确认并走访相关群众,未收到有关倾倒垃圾的反映。 3.关于“严重影响村民生活,污染地下水”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核查,群众举报问题地块范围内无地表水和饮用水水源井,周边仅有赤峰九天建化公司仓库院内的一眼水井,距投诉人反映地块约10米左右。松山区生态环境分局于3月29日对海苏沟村地下水及九天建化公司院内水井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总磷、总氮和氨氮等31项指标均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Ⅲ类标准限值要求,不存在地下水污染问题。经走访周边部分村民,村民反映不存在因吃水用水问题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 4.关于“2022年3月27日举报后,上述问题未得到治理和整改,当事人在用土覆盖垃圾,毁灭证据”问题部分属实。3月27日收到此信访问题后,松山区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调查。3月29日收到再次投诉后,成立了4个专项工作组,又多次到现场复核,深入走访了解,组织多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经了解,3月份天气回暖以来,为保证今年春季造林和植被恢复,海苏沟村狼尾巴山一带土地承包人陆续在此地块进行覆土,并非覆盖垃圾,覆土达到栽植要求后将于近期开展造林。投诉人反映的其余地块,大部分已生长荒草,不存在覆土毁灭证据、掩盖垃圾情况。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一是积极协调第三方检测机构加快出具垃圾污染检测结果,如检测结果证明垃圾对土壤、地下水产生污染,则尽快移除所有垃圾,转运至垃圾填埋场,并进行生态修复;如检测结果证明垃圾对周围环境、土壤、地下水等没有影响,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则对填埋垃圾处进行覆土,确保满足植被恢复条件,并于今年完成补植造林。二是区公安部门对违法占地事实依法处置,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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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060036 |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陶海嘎查一露天煤矿(煤矿具体名字不清,陶海嘎查只有这一家煤矿)粉尘污染严重。 | 阿鲁科尔沁旗 | 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调查组调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踏查,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陶海嘎查境内无露天煤矿,仅有1家矿山企业,初步判断投诉人所反映的“露天煤矿”实为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属铜钼矿采选项目。该企业于2008年5月14日经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批复开工建设。2013年10月29日,经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并监测各项污染物排放情况合格后,予以验收。2015年12月29日,该企业技改扩建项目取得赤峰市环境保护局批复,目前技改扩建项目正在开展自主验收,已进入验收报告公示阶段。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当地重点排污单位,阿鲁科尔沁旗一直对其实施严格的环境保护监督监管措施。2019年以来,该公司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先后被阿鲁科尔沁旗生态环境分局3次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整改,累计罚款16.5万元,企业已缴清罚款并完成整改工作,目前该企业铜钼矿采选项目正常生产。4月7日,阿鲁科尔沁旗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与监测人员联合对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组织排放以及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监测。其中,无组织粉尘产尘环节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了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各产尘点已按要求采取了相应污染防治措施,但在检查中发现尾矿库放矿管道附近坝顶外侧有清理尾矿砂痕迹,综合判断尾矿库放矿段、排土场、采矿及运输等遇大风天气时会有扬尘现象。有组织排产尘点已按环评和批复要求安装了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破碎车间、筛分车间以及输送工段均密闭在封闭的车间内,配套安装的布袋除尘器均正常运行;厂区5台锅炉,均配套安装了脱硫除尘设施。4月9日,阿鲁科尔沁旗生态环境分局通过对矿区进行监测,出具了监测报告,同时调阅了近2年来监督性监测报告以及自行监测报告。综合来看,该公司无组织粉尘、有组织粉尘、烟尘、二氧化硫等监测因子均符合相关标准的排放限值,但放矿工段、排土场及运输道路在大风天气确有扬尘隐患。经专项调查工作组对矿区周边牧户进行走访,有群众反映在冬春季风特别大的情况下偶尔会有扬尘。针对此问题,阿鲁科尔沁旗已责成有关部门,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一是进一步加强除尘设施运维管理。二是对放矿工段加密防扬散措施,修补排土场已破损抑尘网,加大尾矿库干滩面抑尘网覆盖面积和密度,增加喷淋设施,对运输道路及时洒水抑尘。三是针对气候变化情况精准抑尘,确保生产时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将责成旗生态环境分局加大对该公司的日常监管力度,增加现场检查频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持对产尘环节进行全现场、全流程再排查,有效解决各环节的扬尘问题。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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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060054 | 赤峰市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工业园区手续不全,夜间排放刺鼻烟气且伴随黑色粉尘。 | 翁牛特旗 | 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工业园区手续不全”问题基本属实。经了解,2006年翁牛特旗委政府谋划建设原梧桐花工业园区,功能定位为循环工业经济园区。2010年4月,翁牛特旗政府向赤峰市政府呈报了《关于将梧桐花工业园区确定为市级循环工业经济园区的请示》。2010年10月8日,赤峰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认定翁牛特旗玉龙工业园区等八个园区为市级工业园区的批复》,认定梧桐花工业园区为市级工业园区,并要求当年完成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区域环评和水资源论证,如不能如期完成则取消市级工业园区资格。翁牛特旗编制了《赤峰市梧桐花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4-2030)》,但未经审批,规划环评、水资源论证等未编制。2017年赤峰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整合提升的通知》,规定“原则上每个旗县区只保留一个工业园区”。翁牛特旗制定了《翁牛特旗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实施方案》并呈报赤峰市政府。2018年5月24日,赤峰市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翁牛特旗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实施方案>的批复》,明确“梧桐花工业园区企业待条件成熟时搬迁,园区逐步撤销”。自2018年5月24日起,翁牛特旗不再对原梧桐花工业园区审批新建工业项目。2021年4月2日,翁牛特旗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撤销梧桐花工业园区,并引导企业逐步退出工业园区。 2.关于“夜间排放刺鼻烟气且伴随黑色粉尘”问题部分属实。目前朗晟电子、晨光糠化2家企业正常生产。4月2日晨光糠化被群众举报污染地下水、烟气污染严重,翁牛特旗生态环境分局于4月3日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晨光糠化锅炉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总悬浮颗粒物取样检测,查阅检测报告显示本次检测的锅炉烟气指标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和总悬浮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4月7日至4月9日,再次组织调查工作组现场核查,并责成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朗晟电子公司开展2次昼间、夜间锅炉烟气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总悬浮颗粒物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锅炉废气各项检测指标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同时,对原梧桐花工业园区边界开展3天夜间异味检测和3天连续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检测,4月9日、10日、11日第三方公司出具《异味检测报告》和《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未发现企业夜间排放超标气体和黑色粉尘。经工作组查阅以往材料,发现除2021年3月22日对晨光糠化烟气超标排放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外,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该企业对违法行为立即组织实施了污染防治设施技改提升工程,经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排放指标均符合要求。4月7日至8日,在调查走访生产企业周边15户村民时,村民均表示未发现企业排放黑色粉尘,有3人反映大风天有轻微异味。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2日阶段性办结。翁牛特旗委政府将进一步优化监督监测和稳企助企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加大对该区域企业的夜间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日常检查力度,重点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周边居民环境安全,全力推动梧桐花镇工业企业在规范经营的前提下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计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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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060063 | 赤峰市红山区亚兴国际公馆2期1号楼2单元和3单元、2期4号楼3单元等居民反映,电梯未做降噪减震设施,噪音大,影响居民生活休息。 | 红山区 | 噪音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该信访案件与第八批D2NM202204010027、D2NM202204010031案件基本一致。 1.关于“电梯未做降噪减震设施”问题不属实。4月3日,经专项调查工作组实地踏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并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核查,查明红山区亚兴国际公馆二期于2017年8月开工建设,2019年5月交付使用,共有住宅楼9栋,安装乘客电梯27部,均已按国家《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和《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2009)要求,为每部电梯安装了4个减震墩等降噪减震装置,装置正常运行。 2.关于“噪音大,影响居民生活休息”问题属实。自接到第八批D2NM202204010027、D2NM202204010031交办案件后,专项调查工作组第一时间组织自治区特种设备检测院赤峰市分院和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管理单位对投诉人反映的红山区亚兴国际公馆二期7号楼和9号楼涉及的3部电梯机房、轿门、轿内噪声进行逐项检测,查明上述3部电梯部分噪声监测结果超出《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2009)规定标准。专项调查工作组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保,并采取降低电梯到站钟声和拆除轿厢内木板、塑料膜减少共振等一系列措施,去除可能产生噪声的因素,经再次监测,上述3部电梯噪声指标均在《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2009)规定标准内。 4月4日,专项调查工作组举一反三,口头责令电梯维保单位对该小区9栋楼27部电梯进行噪声监测,同步进行维保,并邀请业主代表全程监督,各项噪声监测结果均在国家《电梯技术条件》(GB/T10058-2009)规定标准内。经现场走访,电梯运行时部分顶层住宅室内仍有较为明显的噪声感受。针对该问题,专项调查工作组于4月7日召开会议,明确由该小区建设单位赤峰亚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第三方机构,会同电梯生产、安装、维保运行、建筑设计等单位,在7日内科学界定噪声成因并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进一步确定整治时间节点,在保障居民日常出行的前提下,全力推进整改到位,确保居民满意。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1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红山区将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积极与该小区的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接,尽快制定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各项整改举措;二是组织居民代表全程参与监督,确保该问题整改公开透明、有序推进;三是举一反三,梯次推进,做好全区电梯安全检查及噪声监测,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杜绝噪声扰民,切实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 阶段性办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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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060078 | 2020年,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热水汤村非法套取国家项目资金用于修路,毁坏公益林约22亩。 | 敖汉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2020年,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热水汤村非法套取国家项目资金用于修路”问题部分属实。经查,2020年2月19日,四家子镇党委会议研究申请小型公益资金500万元,用于所属林家地、热水汤两个村公益事业建设:一是林家地塘房沟、热水汤上下半截沟3个自然村人饮工程,二是3个自然村街巷硬化,三是建设垃圾填埋场,四是修整田间作业路。经核实,四家子镇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扶贫资金修建了小型公益道路5.27公里情况属实,但均已履行相关手续,不存在“非法套取国家项目资金”的情况。 2.关于“毁坏公益林22亩”问题基本属实。此问题属于重复举报问题,与D2NM202203300025编号群众环境信访案件内容一致。3月31日,敖汉旗林草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到四家子镇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该小型公益道路工程在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对原有农田作业路进行硬化,违规占用林地修路。4月1日,经敖汉旗林草局对涉案道路进行实地测量,该道路总长度5.27公里,修路违规占用林地10.16亩,其中,国家级重点公益林9.44亩,用材林0.72亩。4月2日,敖汉旗林草局将该案线索移送敖汉旗公安局;4月5日,敖汉旗公安局对该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立案侦查,案件正在侦办中。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12日未办结。针对违法占用林地问题,敖汉旗公安局已立案侦查。下一步,敖汉旗公安局将加快案件侦办速度,将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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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060079 | 赤峰市敖汉旗四道湾子镇黑土营子村有1家养鸡场异味严重,且污染地下水。 | 敖汉旗 | 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调查组实地核查走访,四道湾子镇黑土营子村只有一家养鸡场,为敖汉旗富强养鸡农民专业合作社。该养殖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建设地点位于四道湾子镇黑土营子村黑东西村民组,该村民组现有农户6户。该养殖合作社正北方向约530米处为黑土营子村黑南村民组,东南方向约260米处为黑土营子村黑东村民组,西侧为荒山,其余方向均为耕地。该养殖合作社建设地不属于畜禽“禁养区”,现有鸡舍3栋,其中两栋鸡舍闲置,1栋鸡舍存栏蛋鸡约6000羽。建筑面积共约1100平方米,配套建有约500立方米的“三防”粪污池1个、约12立方米的粪污中转池1个。2019年11月,环境影响评价已在网上备案登记。4月7日,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内蒙古绿康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养殖合作社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监测,结果显示本次监测中的3个监控点位NH3和H2S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标准限值要求,但3个监控点位臭气浓度均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20(无量纲)的标准限值要求,最大超标倍数2.45倍。经调查组走访该养殖合作社周边5户居民,均表示在有风天气异味明显。针对该养殖合作社异味超标问题,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四道湾子镇人民政府约谈了该养殖合作社负责人,责成其采取有效措施,一是按照《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中“4.4.4卫生防护距离”的相关要求,待现有存栏蛋鸡下架后,该养殖合作社将养殖圈舍择址新建,预计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二是由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对该养殖合作社的监督管理,保证其在择址新建前严格粪污管理,鸡粪日产日清,减少粪便异味污染;三是现存栏蛋鸡下架前,该养殖合作社与周边住户做好沟通,取得谅解;四是由四道湾子镇负责做好村民的思想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经调查核实,该养殖合作社每日将鸡粪清至中转池暂存后,泵至“三防”粪污池贮存,定期外售。调查组现场通过无人机航拍、实地踏查,未发现该养殖合作社将养殖粪污外排痕迹。经调查组走访该养殖合作社周边5户居民,均表示未发现该养殖合作社将鸡粪外排行为。4月7日,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监测站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对该养殖合作社地下水上下游6个居民水井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本次所监测6眼井中的6项监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2017)中Ⅲ类水质标准。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12日未办结。下一步,敖汉旗将责成有关部门加强对该养殖合作社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同时耐心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协调该养殖合作社择址新建,切实保障周边居民环境安全。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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