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至4月18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25批共330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全市已对第16批10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1件,阶段性办结9件,责令整改1家。
截至4月18日,全市已对第1—16批178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52件、阶段性办结101件、未办结25件,责令整改31家,立案处罚9家,罚款金额38.8381万元,立案侦查12宗。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16批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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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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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NM202204090043 | 1.伊和诺日嘎查北2号地已变为耕地,没有任何书面材料及文件,该地实际为生态保护红线,不允许种植土豆。(举报人有证明土地性质的证据) 2.针对村干部2020年私自砍伐退耕还林树木的问题,实际村干部砍伐近100多棵林树。 3.举报地块不属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也不属于浑善达克沙地腹地,实际该地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4.2处石头山被毁坏的面积实际毁坏面积大约为50多亩。 |
克什克腾旗 | 生态 | 经现场调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举报事项与编号D2NM20203260012内容一致。4月9日工作组再次赴现场调查,现场组织办案人员、克什克腾旗浩来呼热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伊和诺日嘎查“两委”班子成员进行座谈沟通,经再次研判核实,举报人所反映编号D2NM202203260012的信访案件调查结果无误。工作组责成办案人员对以前年度反映该问题(《内公草林整治核查》问题线索)的举报人进行电话询问,了解相关情况。该举报人明确告知办案人员就是其本人反映,所反映问题涉及的地块为伊和诺日嘎查北2号地。当晚,克什克腾旗委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了信访案件研判会议,对此信访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经研判,需与举报人见面沟通了解其诉求,化解信访矛盾。4月10日上午,克什克腾旗委书记、分管副旗长深入伊和诺日嘎查面见举报人了解诉求。其主要诉求为:将雪川公司租赁的耕地收回村集体,由本嘎查村民使用并支付租金。基于举报人这一诉求,按照“三到位”的要求,现场组织有关部门、浩来呼热苏木及伊和诺日嘎查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会议商定在征得雪川公司同意退租的基础上,将该耕地收回村集体重新招租,同等条件下本嘎查村民优先租用;会议要求由浩来呼热苏木成立工作专班,指导伊和诺日嘎查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表决举报人诉求。4月10日下午,伊和诺日嘎查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组织召开支部委员会议和“两委”班子会议,均通过了收回耕地、重新招租的提议。随后,浩来呼热苏木工作专班与举报人进一步沟通,举报人表示其诉求得到解决后,同意签署息诉罢访协议;同时征得雪川公司同意解除合同,雪川公司提出违约金、设备投入资金问题,后期通过协商解决。4月10日晚,浩来呼热苏木工作专班与嘎查村“两委”召开联席会议,决定立即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征求全嘎查村民意见。党员大会共21名党员参加,其中6人同意收回;14人不同意收回,但明确不能种马铃薯;1人未发表意见。村民代表大会共19人参加,其中村民代表16人(村民代表共19人,3人请假,符合要求),举报人2人和嘎查第一书记1人列席。会上举报人提出北2号地(嘎查集体所有)收回后仍然按照原来种植户的种植位置及亩数无偿使用;有5名代表反对举报人意见,2名举报人见会议不能满足其诉求,其他代表尚未发表意见便自行离场,其余代表也随即离场,会议未通过。经研判,若满足举报人的诉求,嘎查集体经济收入将大幅度降低,嘎查所有村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嘎查集体将无力承担,只能村民个人缴纳,且造成维护通组路等公益事业资金短缺,村民代表大会很难通过。 1.关于“伊和诺日嘎查北2号地已变为耕地,但没有任何书面材料及文件,该地实际为生态保护红线,不允许种植土豆”的问题不属实。经调查,涉案地块为上世纪70年代好鲁库种羊场水利队分场(现伊和诺日嘎查辖区)建厂时开垦,作为好鲁库种羊场职工口粮田。在2021年5月,调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办的《内公草林整治核查》问题线索时,对南1号地、北2号地、新兴队等三个涉案地块地类情况进行了核实。该地块涉及地类重合、一地多证,2021年6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排查核查实施细则》文件要求,由克什克腾旗政府作出裁定,地类性质为耕地。经工作组再次核实,与上述调查结果一致。同时,举报人举报的北2号地,2005年由村委会承包给156户村民临时使用,当年每户向村委会缴纳费用,用于嘎查统一围封、耕种、种子等费用,其后,未再缴纳费用。2009年以后,因村民迁出流动性较大,此地块到2019年仅剩养畜较多的30余户在耕种,约400余亩;其余土地约700余亩闲置撂荒。鉴于此,2020年4月1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将北2号地收回嘎查集体,统一租赁给雪川公司经营。经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将该地块点位数据与全旗拟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数据”比对,该地块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更没有“不允许种植土豆”的说法。 2.关于“针对村干部2020年私自砍伐退耕还林树木的问题,办理情况称不属实,实际村干部砍伐近100多棵林树”问题不属实。经调查,该嘎查仅在2005年实施了退耕还林项目,共2000亩(2个地块分别为98亩和1902亩),林权证林种为防护林。2020年春,根据退耕还林造林技术规程和作业设计要求,为促进树木正常生长,浩来呼热苏木对退耕还林地内的榆树进行抚育(只是修枝打杈,没有砍伐树木)时,被个别村民阻挠,未能按要求进行抚育。在办理编号D2NM20203260012信访案件时,工作组对该退耕还林地利用无人机进行了现场测量,测量面积与退耕时作业面积比对无差异,也没有被破坏的痕迹。为进一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克什克腾旗公安局聘请第三方公司,对2017年与2020年8月卫星影像进行比对,该退耕还林地前后影像未发生明显变化。经调查,2020年,雪川公司在伊和诺日嘎查北2号地进行耕作时推倒的零星树木不是退耕还林树木,也不在林地资源范围内,且雪川公司在推倒时争得了村委会同意。此案件已经克什克腾旗公安局调查完毕,且不具备立案条件。 3.关于“举报地块不属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也不属于浑善达克沙地腹地,实际该地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问题不属实。经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将涉案地块与全旗拟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数据”比对,该地块不在全旗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4.关于“2处石头山被毁坏的面积有误,实际毁坏面积大约为50多亩”问题部分属实。该信访问题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办的《内公草林整治核查》问题线索和十九届第六轮中央第八巡视组第二批、第四批移交的信访事项反映内容一致,此案件已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信访局调查,且编号D2NM202203260012信访案件也进行了详细核查,结果如下:经调查,举报人所说的“2处石头山”为伊和诺日嘎查2处废旧石头坑,2021年8月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委托内蒙古鹤盈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测,总面积为25.5229亩(国家重点公益林0.4358亩、天然牧草地25.0871亩),一处位于伊和诺日嘎查西山(17.5948亩,其中国家重点公益林0.4358亩、天然牧草地17.159亩);另一处位于伊和诺日嘎查石盆组南150米(天然牧草地7.9281亩)。上述两处废旧石头坑形成原因为:一是原浩来呼热种羊场(上世纪70年代建厂,1997年撤并)职工与周围村民长久以来修路、盖房等生产生活取料形成的历史遗留石头坑,无法查实开采时间及责任主体;二是在2020年5月,伊和诺日嘎查聘请施工队修建嘎查砂石道路时,村委会允许施工队在“两处石头山”原有老石头坑内采石,施工方在采石修路的过程中扩大了原有老石坑面积。通过与2018年遥感影像对比,其中,历史遗留石坑面积17.9857亩,2020年因施工所导致新增加破坏面积为7.5372亩(国家重点公益林0.4358亩、天然牧草地7.1014亩)。鉴于2020年新增违法面积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于2021年9月将该案件分别移交至克什克腾旗林草局和浩来呼热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共处罚款10006.6元,其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罚款2905.2元,破坏基本草原罚款7101.4元,并要求恢复植被。目前,所有涉案地块共25.5229亩已达到植被恢复条件,预计2022年6月底前完成植被恢复。为进一步核实举报人投诉的问题,克什克腾旗公安局进行了再次核实,4月12日经第三方公司再次对上述2处采石坑进行实地勘测,总面积为24.795亩,两处分别为16.644亩和8.151亩,较之前测量数据减少了0.7279亩,非举报人所说的“实际毁坏面积大约为50多亩”。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5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一是积极与雪川公司商讨对接,力争今后种植留根农作物,秋季留茬不翻地。二是进一步与举报人沟通,引导其表达合理诉求,并积极予以跟进协调解决。三是责成浩来呼热苏木监督做好植被恢复工作,待天气条件允许,及时植树或播种草籽。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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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2NM202204090048 | 1.2003年-2015年鑫鑫白石矿毁坏丰山育林林地约三四百亩。 2.该矿存在超界开采行为。 |
喀喇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1.关于“2003年-2015年鑫鑫白石矿毁坏丰山育林林地约三四百亩”问题基本属实。投诉人反映的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鑫公司)矿区位于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上烧锅村。经查,该公司始建于2004年7月,设置采矿权面积678.75亩,现矿区总面积237.813亩。其中70年代历史形成老矿坑面积47.4亩;2005至2009年立行政案件7起,共处罚违法占用林地面积24.47亩;2009年9月15日,原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核同意鑫鑫公司开采石灰石工程项目使用林地138.024亩(其中含2005至2009年行政处罚补办林地24.47亩);2014年11月11日原赤峰市森林公安局立刑事案件1起,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2.41亩,其中,鑫鑫公司非法占用林地18.39亩,杜某某等其他四人(此四人系无固定职业人员,与鑫鑫公司签订采矿排渣协议,承包采矿排渣工程)非法占用林地14.02亩;矿区内其他草地27.659亩(其他草地不按草原管理)。 案件查处情况分别为: (1)2005年8月22日,原喀喇沁旗林业局对该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5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3300元,责令停止侵害并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2005年10月17日,鑫鑫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补办占用林地手续。 (2)2006年11月20日,原喀喇沁旗林业局对该公司擅自占用林地4.51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70元,责令限期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2007年1月22日,鑫鑫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补办占用林地手续。 (3)2007年1月10日,原赤峰市森林公安局对该公司擅自占用平煤公司林业处林地5.33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5617元,责令在2个月内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2007年1月10日,鑫鑫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补办占用林地手续。 (4)2008年1月11日,原喀喇沁旗林业局对该公司擅自侵占林地1.37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9124元,限2008年12月之前恢复原貌。2008年1月11日,鑫鑫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补办占用林地手续。 (5)2008年12月2日,原喀喇沁旗林业局对该公司违法占用林地0.58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000元,责令2009年12月前恢复原貌。2008年12月2日,鑫鑫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补办占用林地手续。 (6)2009年3月22日,原喀喇沁旗林业局对该公司毁坏林木8.14立方米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134.3元。2009年3月25日,鑫鑫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 (7)2009年3月24日,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2009年6月11日,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情节,决定对单某某不予起诉后,原喀喇沁旗林业局转行政案件立案处罚,行政罚款102451.2元,责令补办征占林地手续。2009年6月18日,鑫鑫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补办占用林地手续。 (8)2014年11月11日,原赤峰市森林公安局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立案侦查;2016年3月2日,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控“2007至2015年,被告单位鑫鑫公司非法占用林地18.39亩(含2009年3月24日,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立案侦查,2009年6月11日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2014年12月3日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撤销了“不起诉决定书”中的7.68亩林地);2012年1月间,被告人杜某某等人非法占用林地堆放矿渣14.02亩”;2016年3月29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认为:被告单位鑫鑫公司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18.39亩,杜某某等其他四人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14.02亩。判决被告单位鑫鑫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单某某(原鑫鑫公司法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杜某某等其他四人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关于“鑫鑫白石矿存在超界开采行为”问题基本属实。投诉人反映的鑫鑫白石矿系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上烧锅白石矿,始建于2004年7月,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采矿权位于十家乡上烧锅村,有效期限至2022年7月16日,开采矿种为石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7万吨/年,矿区面积0.4525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为990米至880米。 经调阅相关档案资料,原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4年和2018年对鑫鑫公司越界开采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案件查处情况:2014年6月9日,原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鑫鑫公司超越矿区范围采矿后,立即立案调查。6月10日调查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并委托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进行实测,根据调查测量,一采区有北侧及北东侧部分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面积为2600平方米,挖方量25000立方米。6月19日,原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等待处理。7月17日,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7月21日,下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2.1624万元,罚款10万元,合计金额42.1624万元。12月2日,该公司仍未缴纳违法所得及罚款,原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下达《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催告书》;12月15日,原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2015年2月13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下达《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原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5年2月13日做结案处理。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将原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罚款处罚执行到位。 (2)2018年案件查处情况:2017年原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在2016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初审中发现鑫鑫公司上烧锅白石矿存在越界开采、高程越界违法行为。执法监察部门于2018年8月15日,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8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依据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开采工程测量工作技术报告,确定该矿一采区采矿证西南侧有采掘工程,地表剥离处最高标高1014米,超出采矿证开采上限。对比其2016年度实测图件,发现采矿证北侧、西侧采坑于2016年初所测采坑形状、深度基本一致,南侧采坑与2016年初相比增加639平方米,采坑深度0.6米—2.6米,土石方量约619立方米(矿石量为1671.3吨)。原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鑫鑫公司上烧锅白石矿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进行评估,2018年9月20日出具《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矿产品的价值为44122.32元。2018年10月16日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回矿区范围内采矿,对越界开采部分进行环境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没收越界开采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罚没款合计57359.02元。2019年6月4日鑫鑫公司足额缴纳罚没款,原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做结案处理。2022年4月10日,经现场核查、实地测量,依据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技术报告,比对2018年5月实测图件,所测采坑形状、深度一致,没有新增越界开采行为。 (3)越界开采部分地质环境治理情况:2019年5月,该矿在编制《喀喇沁旗鑫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上烧锅白石矿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方案》时,将一采区露天采场东北部超采区域和西部超采区域纳入了方案治理内容。2020年5月,按照方案编制了年度治理计划并完成了越界开采区域的治理,通过了专家组核查。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4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喇喇沁旗将责成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超层越界开采等苗头性问题,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在矿区醒目、安全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持续加大矿山开采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秩序。责成林业和草原部门加大宣传、巡护力度,加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对违法破坏林地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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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X2NM202204090017 | 2011年,内蒙古长泰水务有限公司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投资建设平庄三水源供水工程。水源井建在平庄镇大三家村和孤山子村,工程完工后,致使大三家村、孤山子村地下水严重下降,20眼电井干枯,共计3000多亩耕地失去灌溉条件。 | 元宝山区 | 水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关于“2011年,内蒙古长泰水务有限公司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投资建设平庄三水源供水工程”问题属实。为改善元宝山区平庄镇供水条件,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经《赤峰市水利局关于对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三水源供水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复》同意,内蒙古长泰水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开工建设了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三水源供水工程。工程概算总投资8351.21万元,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包括:新建配水厂1座,配套4台加压泵,清水池1座。沿元宝山区老哈河左岸新建水源井8眼,井距为400—800米,配套原有水源井2眼,输水管网12.9公里,配水管网7.7公里,以及相应的附属工程等,供水能力3万吨/日。工程于2014年5月20日完工,2014年6月21日完成验收并试运行,直至目前运行情况良好。 2.关于“水源井建在平庄镇大三家村和孤山子村,工程完工后,致使大三家村、孤山子村地下水严重下降”问题部分属实。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水资源中心在平庄镇大三家村有两眼地下水位观测井(1号、2号);在平庄镇孤山子村有一眼地下水位观测井(3号)。该三眼观测井位于内蒙古长泰水务有限公司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之内,地下水位监测数据代表了该地区的地下水位变化情况。2016年至2022年大三家村、孤山子村地下水位有所波动,但总体趋势呈上升状态。其中:20168071号观测井2016年至2022年第一季度平均水位埋深分别为:8.59米、7.7米、5.51米、7.01米、8.63米、9.88米、6.11米;20168081号观测井2016年至2022年第一季度水位平均埋深为:7.79米、7.31米、4.79米、6.53、7.76、9.25、5.21米;20168091号观测井2016年至2022年第一季度水位平均埋深分别为:7.33米、7.24米、4.46米、5.83米、7.41米、8.77米、5米。综上所述,“水源井建在平庄镇大三家村和孤山子村,工程完工后,致使大三家村、孤山子村地下水严重下降”问题不属实。 3.关于“20眼电井干枯,共计3000多亩耕地失去灌溉条件”问题不属实。平庄镇孤山子村和大三家村位于老哈河一级阶地且地势平坦,处于同一个水文地质单元,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水资源中心在孤山子村和大三家的3眼观测井水位监测数据显示:2022年第一季度平均水位埋深分别为6.11米、5.21米和5米,地下水埋深普遍较浅。另外,2022年4月11日经实地入户调查核实:一是大三家村位于老哈河沿岸,现共有耕地9892亩,机电井64眼,其中集中流转土地6668亩(由杨某、邢某、郭某等5人经营),农户个人承包田自主经营3224亩。通过调查走访15名村民组长和5名流转大户以及22名农户,均反映所经营耕地可正常灌溉,满足耕种作物需求,能够保障作物产量。64眼机电井由各村民组长承包经营,经查没有干枯现象,所有机电井均能保证灌溉。二是孤山子村位于老哈河沿岸,现共有耕地7270亩,机电井30眼,其中集中流转土地6083亩(由程某、宋某、祝某等6人经营),农户个人承包田自主经营1187亩。通过调查走访12名村民组长和6名流转大户以及31名农户,均反映所经营耕地可正常灌溉,满足耕种作物需求。30眼机电井由各村民组长承包经营,经查没有干枯现象,所有机电井均能保证灌溉。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3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元宝山区委政府将责成区水利局牵头严密监测地下水位情况,切实保障群众农田灌溉安全。同时,责成平庄镇政府牵头,认真做好面向相关群众的答疑解惑工作。此问题计划于4月30日前整改完成。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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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090018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五家村的一个大院里有2家小企业,二三年间一直非法生产废旧塑料颗粒,污水全部排进农田,淤泥臭气熏天,噪声极大。其中1家是河北人付某某两兄弟开的。 | 元宝山区 | 水,大气,噪声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元宝山区五家镇五家村的一个大院里有2家小企业,二三年间一直非法生产废旧塑料颗粒”的企业应为五家镇房身村的元宝山区忠友颗粒厂(以下简称忠友颗粒厂),其他地方未发现“一个大院、2家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 经调查核实,忠友颗粒厂经营者为五家镇房身村6组高某,其技术负责人系河北省沧州市河间人付某。忠友颗粒厂成立于2021年6月,位于五家镇房身村6组一大院内,距五家镇五家村约1公里,投诉人反映的“2家小企业”实为院内的两个生产车间,利用废旧地膜进行粉碎、水洗、甩干、热熔、冷却、切割等工序生产塑料颗粒,在热熔造粒工段建有集气罩用来收集废气,随后进入烟气处理过滤器处理后排放,生产废水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忠友颗粒厂于2021年6月开始设备调试,于2021年9月停止调试,于2022年3月再次启动调试。元宝山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2年3月30日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忠友颗粒厂未办理环评及审批手续擅自调试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于当日对忠友颗粒厂立案调查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于4月9日向忠友颗粒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拆除设备并恢复原状。目前,忠友颗粒厂正在拆除生产设备。 经现场排查,忠友颗粒厂厂区南侧院外有农田,现场未发现厂区污水外排管路,未发现农田内积存污水及污水排放痕迹,未发现淤泥及异味。另经调查核实,忠友颗粒厂调试期间,洗膜废水排入铁箱式沉淀池,经沉淀后全部循环使用,铁箱沉淀池内底泥暂存于厂区内,经风干后已回填到厂区低洼处,未发现污水外排问题,但可能存在造粒废气未完全收集而发生无组织逸散情况。因该厂已于2022年3月30日停产,现场不具备气味和噪声监测条件,经走访周边群众反映该厂调试期间偶尔会闻到气味,噪声基本没有影响,没有向农田排放污水的行为。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4日阶段性办结。针对忠友颗粒厂未办理环评及审批手续问题,4月9日元宝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拆除设备并恢复原状。下一步,元宝山区委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加快对忠友颗粒厂的立案查处进度。同时,元宝山区委政府已责成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举一反三,加大对塑料加工再利用行业监管力度,坚决杜绝非法生产废旧塑料颗粒违法行为。此问题计划于2022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成。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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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090020 |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芝瑞镇镇矿山治理工程存在虚假治理,在矿坑盖了一层土。 | 克什克腾旗 | 其他污染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4月10日,经工作组现场核实,该镇辖区内现存续8家玄武岩矿山,共有采坑10个。2018年,克什克腾旗政府为切实做好玄武岩矿山开发秩序规范和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分别于8月和11月制定印发了《克什克腾旗无主玄武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克什克腾旗玄武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并据此确定了玄武岩矿山恢复治理主体企业,各治理主体企业分别编制了恢复治理方案,均经过了专家论证评审,治理期一般为2至3年,后期管护2年,并由芝瑞镇政府聘请内蒙古金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赤峰恒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监理部、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华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4家监理公司实施监管。在此情况下,芝瑞镇境内存续的8家玄武岩矿山开采企业有序开展了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截至2021年底,部分矿区整平、削坡等地貌恢复取得阶段性成果,但较预期进展缓慢。为进一步加快芝瑞镇玄武岩矿山恢复治理进度,按照克什克腾旗政府要求,旗自然资源局聘请了赤峰矿产地质勘查开发院对玄武岩矿山恢复治理方案作了进一步优化完善(均已经过专家论证评审),并严格要求相关治理主体企业据此加紧实施恢复治理,目前已有6家玄武岩矿山企业的8个采坑已完成土石方治理并通过了专家组阶段性验收,治理效果符合方案要求,不存在虚假治理问题;其余2个采坑在岩泰玄武岩矿治理区内,正在按照治理方案要求实施治理。2022年6月30日前可全部完成恢复治理任务。同时,工作组又对芝瑞镇历史遗留采坑进行了全面排查,共排查出采坑4个,其中2个采坑属于“芝瑞镇大西沟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治理范围,该治理项目为政府投资的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矿山项目,由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管,现正按照方案要求实施削坡、清运、覆土、植被恢复等工程,预计6月底完成;其余2个采坑为“十八盘梁公路东侧历史遗留采坑”和“南店下地北坡历史遗留采坑”,“十八盘梁公路东侧历史遗留采坑”由芝瑞镇政府负责监管,已于2020年实施恢复治理并完成覆土复绿工作;“南店下地北坡历史遗留采坑”为2013年304公路建设时的采石场,由荒山承包人使用完毕自行开展了恢复治理,目前确实存在覆土较薄、治理效果较差的情况。通过现场核实和调查分析,鉴于“南店下地北坡历史遗留采坑”覆土较薄、治理效果较差、部分存续玄武岩矿山采坑正处于恢复治理覆土阶段,加之克什克腾旗封冻期长达5个月,因此,投诉人反映的“芝瑞镇矿山治理工程存在虚假治理,在矿坑盖了一层土”部分属实。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5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一是克什克腾旗政府已责成治理责任人于6月30日前完成整改治理,并需通过专家组验收。二是克什克腾旗政府责成旗自然资源局立即聘请第三方公司对芝瑞镇玄武岩矿山采坑恢复治理工程进行全面复核,完成复核并出具报告,对达不到治理方案要求标准的,一律严格整改、确保达标,并依法依规追究治理责任人责任,坚决避免出现“虚假治理”问题。三是切实加强未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采坑的治理进度,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全力推进,确保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恢复治理任务。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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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090023 | 赤峰市喀喇沁旗陈营子村王某某伙同宋某某、杨某某等多人,在东山的大沟收取、倾倒垃圾总计150-200万吨,大沟全部被填满,现已在上面覆土、栽树掩盖。此外,他们还在红山区小新地村集体土地上挖沙1万多立方米,回填垃圾并覆土掩盖。 | 喀喇沁旗 | 土壤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关于“赤峰市喀喇沁旗陈营子村王某某伙同宋某某、杨某某等多人,在东山的大沟收取、倾倒垃圾总计150-200万吨”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此案件与第七批X2NM202203310007和第九批编号为X2NM202204020009群众举报问题内容重复,投诉人反映的“东山的大沟”为自然冲沟,位于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陈营子村,自锦山镇向赤峰方向分别为7组的水泉子沟、12组的放牛沟、12组的瓦盆窑沟、15组的鸡爪子沟、15组和26组的煤窑沟。 经现场核查、调阅相关档案资料及第三方测绘公司现场测量后出具的测绘报告,水泉子沟现场原有裸露建筑垃圾约6立方米、生活垃圾约3立方米;鸡爪子沟现场仅有黏土堆约13900立方米,无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其他3条沟主要为以残土为主及混有少量废弃砖头、瓦砾的填坑垃圾,总量约为124700立方米,其中,放牛沟43300立方米、瓦盆窑沟28500立方米、煤窑沟52900立方米。此外,煤窑沟沟口原堆有装修垃圾3000余立方米、生活垃圾约10立方米。五条沟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水泉子沟:现状为新栽植补植的云杉苗木,其他为自然荒沟,地类为林地(18平方米,未破坏林地、林木,未予调查追究)。经走访了解、调阅相关档案资料,该沟域部分区域原有少量砖头、石块等建筑垃圾和少量生活垃圾共约9立方米,已于2022年4月4日分别转运至锦山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分类规范处置。 (2)放牛沟:现状为人工栽植的樟子松及新栽植的云杉苗木,为陈营子村集体林地。2004年2月14日,由陈营子村村民宋某以治理荒山名义对其进行承包。2021年6月24日,牛家营子镇政府接到“宋某偷排垃圾”的群众举报,经镇政府核查,发现宋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随即将线索移交至喀喇沁旗公安局和喀喇沁旗林草局。2021年7月13日,喀喇沁旗公安局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7月至2021年春季期间,宋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该沟排放混有砖头、石块的弃土,导致林地植被被破坏70.23亩。2020年4月和2021年8月期间,宋某分两次主动对破坏的林地进行了植被恢复,共造林75.15亩,并于2021年9月27日,经喀喇沁旗林草局验收合格。2021年11月10日,喀喇沁旗公安局将此案件移送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2月31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对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款3万元的决定,目前宋某正在狱中服刑。2022年4月2日,喀喇沁旗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现场测量,并在此地块布点(4个)探槽,探槽结果主要为以残土为主及混有少量废弃砖头、瓦砾的填坑垃圾,测算体积约为43300立方米(详见测量技术说明)。参照《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相关规定,灰土、煤渣、残土、废弃的建筑砖瓦砂石等填坑垃圾可以用于铺路垫坑。该沟域为林业用地,经咨询林业专家,在填坑垃圾上覆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影响林木生长,目前已覆土复绿。 (3)瓦盆窑沟:现状为人工栽植的云杉苗木,为陈营子村集体林地。2007年8月12日,陈营子村村民杨某以治理荒山名义对其进行承包。2020年3月20日,牛家营子镇政府巡查调查发现,杨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随即将线索移交至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和喀喇沁旗林草局。2020年4月4日,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立案调查,查实2016年至2020年2月期间,杨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该沟排放混有砖头、石块的弃土,(经调查组了解,弃土一部分来源于村内填坑垃圾,一部分来源于社会车辆偷排),导致林地植被被破坏30.01亩。2020年4月,杨某主动对破坏林地进行植被恢复,并于2020年8月25日由喀喇沁旗林草局验收合格。2021年3月2日,喀喇沁旗公安局将该案件移送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2月31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对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判处拘役4个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1万元的决定,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到位。2022年4月2日喀喇沁旗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现场测量,并在此地块布点(3个)探槽,探槽结果主要为以残土为主及混有少量废弃砖头、瓦砾的填坑垃圾,测算体积约为28500立方米(详见测量技术说明)。该沟域为林业用地,经咨询林业专家,在填坑垃圾上覆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影响林木生长,目前已覆土复绿。 (4)鸡爪子沟:现场堆有黏土,堆放区域在企业使用权范围内,地类为采矿用地,其他区域为自然荒沟,地类为其他草地。经走访调查了解,该黏土为赤峰泰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原料,企业随堆随用,2022年4月2日喀喇沁旗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现场测量,并在此地块布点(3个)探槽,探槽结果全部为砖厂原料黏土,测算体积约为13900立方米。 (5)煤窑沟:现状为人工栽植的樟子松苗木。经实地走访、调阅相关档案了解到,该沟域为陈营子村集体林地,沟口原堆有装修垃圾和少量生活垃圾,现场估算装修垃圾3000余立方米、生活垃圾约10立方米。2021年6月24日,牛家营子镇政府接到群众举报,称煤窑沟沟口堆有建筑垃圾。经镇政府核查发现,陈营子村村民于某涉嫌擅自堆放填坑垃圾改变林地用途,随即将线索移交至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和喀喇沁旗林草局。喀喇沁旗公安局查实,2021年4月于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此沟沟口排放填坑垃圾,占用商品林林地面积为5.38亩(3568平方米)。2021年10月26日,喀喇沁旗公安局责令于某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给予于某3998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某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对破坏的林地进行了植被恢复并足额缴纳了罚款。2022年4月2日,喀喇沁旗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现场测量,并在此地块布点(4个)探槽,探槽结果主要为以残土为主及混有少量废弃砖头、瓦砾的填坑垃圾,测算体积为52900立方米(详见测量技术说明)。该沟域为林业用地,经咨询林业专家,在填坑垃圾上覆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影响林木生长,目前已覆土复绿。截至2022年4月6日,已经将沟口堆放的3000余立方米装修垃圾、10余立方米生活垃圾转运至锦山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分类规范处置。 2.关于“大沟全部被填满,现已在上面覆土、栽树掩盖”问题基本属实。综合五条沟实地核查情况,水泉子沟、鸡爪子沟不存在用土覆盖问题;放牛沟、瓦盆窑沟、煤窑沟部分区域确实存在覆土行为,原因是为了提高林地苗木成活率,因此,宋某、杨某、于某对所破坏林地进行恢复时,对土地进行平整、覆土改良,同时结合前两次群众举报问题,喀喇沁旗已立行立改,对3条沟原来平整恢复不到位和其他不适宜林业生产条件的区域,进行土地平整覆土,其中,放牛沟覆土14707平方米、瓦盆窑沟覆土20669平方米、煤窑沟覆土25196平方米。目前,举报区域已具备植树造林条件,植树造林相关工作已全部完成。 3.关于“此外,他们还在红山区小新地村集体土地上挖沙1万多立方米,回填垃圾并覆土掩盖”问题部分属实。通过调阅资料和走访周边村民了解,涉事地块位于牛家营子镇陈营子村干沟子,经第三方公司实地测量及调阅相关档案,涉事地块总面积为3.76亩,二调地类为耕地1.00亩、建设用地2.69亩、有林地0.07亩(经现场调查后,比对全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不在林地范围内),三调地类为工业用地。2016年陈营子村村民于某某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在该地建设库房。2017年卫片核查时,原红山区国土资源局将508号图斑(于某某库房,该图斑行政区划在红山区)移交至原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2018年8月14日原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将该图斑违法线索移交至喀喇沁旗住建局。2018年9月,喀喇沁旗住建局两次对于某某下达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决定,于某某始终未拆除违法建筑物。2019年1月7日,喀喇沁旗住建局联合喀喇沁旗综合执法局、原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牛家营子镇政府,对于某某库房予以强制拆除,并对拆除后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但清理不彻底。2021年赤峰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期间,牛家营子镇政府雇用董某对该区域建筑垃圾进行再次清理,董某就地挖坑掩埋。但在董某清理施工初期,附近群众表示填埋建筑垃圾影响周边环境,上前阻止,董某遂将全部建筑垃圾清理外运。2022年4月10日,喀喇沁旗组织人员现场挖掘7处平均3米深坑,均已见生土,未发现采砂迹象。喀喇沁旗已责成董某将挖掘区域进行土地平整恢复。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5日阶段性办结。放牛沟、瓦盆窑沟、煤窑沟、水泉子沟共栽植补植云杉15200余棵,栽植补植工作及挖掘区域平整已全部完毕。下一步,喀喇沁旗将在全旗范围内以案示警、举一反三,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加大土地保护工作力度,增加巡查检查频次和范围,坚决杜绝破坏林地及乱排乱放现象。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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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090025 | 1.赤峰市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苏吉嘎查,西南、北边2块共计6000多亩文冠果林,至今未恢复林地。2018年环保督察整改要求该地停止种植农作物,恢复林地。 2.该村将苏吉水库卖给外地人挖湖里的土,未进行补水,导致湖水快要干涸。 3.2020年,该村将近7000亩人工草地卖给外地人。2021年5月,该土地打了20多个井,种植经济作物。去年一年将化肥直接倒入水井追肥,毁坏德援项目林木,同时严重破坏草原生态。 |
巴林右旗 | 生态,水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1.关于“赤峰市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苏吉嘎查,西南、北边2块共计6000多亩文冠果林,至今未恢复林地。2018年环保督察整改要求该地停止种植农作物,恢复林地”问题基本属实。经调查组实地调查及走访群众,举报人所举报的地块位于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苏吉嘎查,涉及嘎查西南、北边两个地块,实测面积共10516亩,其中西南侧地块面积为4788亩(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地类为天然牧草地,经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6)》比对,该地块全部为非林地);北侧地块面积为5728亩(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地类为旱地2.19亩、天然牧草地3589.76亩、人工牧草地2083.84亩、水浇地52.21亩,经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6)》比对,其他无立木林地为1472.54亩,其他为非林地)。两个地块均于2008年栽植过文冠果,依据《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中国石油”生物柴油原料林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的函》,关于“允许树行中间种植矮杆农作物”精神,但由于土质及环境等问题文冠果树苗均未成活,后续年度进行了2次补种但仍未成活。因该地块不适宜栽植文冠果,经巴林右旗政府研究,遵循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于2018年制定了《关于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到来时群众举报西拉沐沦苏木苏吉嘎查非法开垦草原6.6万亩整改方案》,方案要求:在林业网格内适宜地块中采取围封、人工种草、种植树木或自然恢复等多种方法进行整改,保护和恢复自然环境,并于2018年底整改完毕并进行销号。2018年整改以来,该地块未进行任何耕种,并已全部围封,其中适宜造林的3235亩已栽种榆树及柠条(成活率在75%以上,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其余7281亩已自然恢复为草地。 2.关于“该村将苏吉水库卖给外地人挖湖里的土,未进行补水,导致湖水快要干涸”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组现场实地调查及走访群众,苏吉水库所有权归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苏吉嘎查集体所有,为小(1)型旁侧水库,主要任务为防洪、灌溉、生态、养殖等综合利用。水库除险加固后总库容873.7万立方米,运用方式为蓄洪,周边集水面积81.6平方公里。该水库位于达林台灌域内,需利用达林台23+700水闸引蓄灌区水,没有其他自然河流补水水源。2020年1月1日,苏吉嘎查将苏吉水库承包给赤峰市禾利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渔业养殖和灌溉。承包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35年1月1日共计15年,承包面积为3176亩(包括库区面积及附属设施,承包面积在水库管理范围以内)。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3次向苏吉嘎查委员会缴纳承包费,其中:2020年1月已缴纳承包费79.4万元,第二次付款期限为2024年12月1日,第三次付款期限为2028年12月1日。该公司自承包水库后,未进行经营且无蓄水计划,目前水库处于闲置状态。经调查组与达林台草原灌区管护中心核实,该公司未与管护中心签订供水协议,供水单位无法进行供水。近3年来水库除汇集库区流域范围内洪水外,未通过引水渠道补水,水库水位较低,近乎干涸。调查组通过查阅水库承包合同,没有发现承包公司可以自行取土的相关条款。同时,经走访周边村民、利用无人机航拍等方式进行核查,未发现水库内存在取土痕迹。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人反映“该村将苏吉水库卖给外地人挖湖里的土”情况不属实,但水库水位较低,存在近乎干涸情况。旗政府已责成水利监管部门督促水库承包人尽快与灌区管护中心签订供水协议,保证水库最低水位线,达到水库涵养生态功能要求。 3.关于“2020年,该村将近7000亩人工草地卖给外地人。2021年5月,该土地打了20多个井,种植经济作物。去年一年将化肥直接倒入水井追肥,毁坏德援项目林木,同时严重破坏草原生态”问题基本属实。经实地核查和走访群众,举报人所举报的地块位于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胡日哈变电站北、大板至西拉沐沦公路东。2011年1月30日,胡日哈嘎查将5200亩土地承包给原野集团,承包实测面积为5163.94亩,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地类为旱地4315.80亩;林地347.23亩,其中:有林地229.92亩、灌木林地75.26亩、其他林地42.05亩;天然牧草地500.91亩,并非举报人所说的近7000亩。原野集团承包土地后,因承包费用问题与当地牧民存在争议(存在争议土地面积为935.81亩,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地类为旱地),实际控制土地面积为4228.13亩,该公司承包范围内土地一直闲置,未进行耕种。2021年5月30日,原野集团将实际控制范围内的2770亩土地(实测面积为2649.37亩,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地类为旱地)转包给本嘎查牧民宝某某和朝某某;2021年6月,宝某某和朝某某再次将该地块转包给外地人刘某某等7人(承包期为2021年,用于种植西瓜)。2021年3月3日,存在争议的935.81亩土地被苏吉嘎查牧民曹某某、斯某某、永某某承包给宝某某和朝某某(与承包原野集团土地的为相同的两人);同月,宝某某和朝某某将该地块转包给外地人刘某某等7人(承包期为2021年,种植农作物为葵花)。2021年7月至8月,宝某某和朝某某将上述2个地块共计3585.18亩,在本年度承包期结束后,全部转包给外地人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杜某某、张某某5人,承包期限为2022至2026年。通过调查组现场测量,该地块内实际种植农作物的土地面积为3820.14亩,其中有2100亩位于德援项目(德援项目于2004年实施,造林模型为农田防护林和牧场防护林,建设总面积1550亩,控制面积4000亩,树种配置形式为三乔四灌,形成200米×300米的林网模式),由于干旱等原因,上述2100亩德援项目中,有580亩林木干枯死亡,所以只有233亩林地被纳入林地资源管理范围内。该种植农作物的地块地类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存在开垦林地143.38亩(其中:有林地74.97亩、灌木林地61.08亩、其他林地7.33亩),占用天然牧草地91.58亩。4月13日,已成立由旗公安局、林草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当事人涉嫌非法开垦林地和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行为开展调查。经调查组现场核查,该地块内共有机电井13眼,并非举报人所说的打了20多眼井。其中:原有可正常使用机电井3眼(2014至2015年度成井,西拉沐沦苏木已备案登记)、已报废机电井2眼、新打机电井8眼。宝某某和朝某某在新打8眼机电井前未向旗水利局提交机电井取水许可申请,也未向西拉沐沦苏木进行报备,属违规取水行为。西拉沐沦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目前正在对该行为进行依法处理,预计2022年4月30日前办结。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发现该地块临时库房内存放4个施肥罐,通过与周边村民询问了解,该地块施肥采用方式为水肥一体化技术。经现场勘查,机电井周边没有发现投放肥料痕迹。4月13日,已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水质及机电井出水口区域土壤进行化验分析,待分析结果出具后,进一步研判是否存在向井内投放化肥行为。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4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政府将责成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对破坏林地、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求涉嫌违法行为人限期恢复林地草原植被;责成西拉沐沦苏木综合执法局对违规取水行为进行依法处理;责成水利局加强对水库的监管,并督促水库承包人尽快签订供水协议,保证水库最低水位线,达到水库涵养生态功能要求。同时,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分析结果,如发现存在向水井内投放化肥行为,西拉沐沦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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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090044 | 赤峰市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大坝村有一采砂场准备开始挖沙。该厂已经开始征地,计划在距离西拉沐沦河150米处,开挖深达30米、占地1000亩的大坑。该厂不久便会开始挖砂,如果允许开采挖砂将会破坏当地生态。 | 巴林右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调查组核查,举报人所反映的地块位于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大坝村。根据《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大坝村采砂场等三个采矿权的批复》,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3月21日委托巴林右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大坝村采砂场进行挂牌出让,公告及报名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4月20日,挂牌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5月6日。截至目前,该采矿权尚无竞得人,举报人所反映的“赤峰市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大坝村有一采砂场准备开始挖沙”情况部分属实。经调查组核查,该出让采矿权面积0.1367平方千米(205.05亩),设计开采标高为490米至464米,最大采深26米。矿区距西拉沐沦河北岸约520米。采矿权挂牌出让前,巴林右旗水利局出具了《关于协助核查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大坝村采砂场采矿权矿区范围涉及主要河道及重要水利设施核查情况说明》,证实该矿区不在主要河道,举报人所反映的“计划在距离西拉沐沦河150米处,开挖深达30米、占地1000亩的大坑”情况不属实。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相关规定,待采矿权挂牌出让后,竞得人必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后,方可申请采矿权新立。如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采矿权新立申请将不予受理。采矿权竞得人如进行采矿作业,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相关要求进行恢复治理。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4日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依法规范企业开采行为,建立科学有序的采砂秩序,切实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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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090050 | 1.赤峰市宁城县多个“绿色矿山”乱象频出。宁城县忙农镇(东沟丘村、潮洛海村、奈林皋村)膨润土矿、宁城县五化镇(北台子村、姜杖子村、新房村)膨润土矿、宁城县天义镇(敖海营子村)膨润土矿、宁城县汐子镇(桃古图村、二龙山附近)膨润土矿、宁城县膨润土矿山部分区域覆土复绿等生态修复措施不到位,生态破坏严重、生态修复滞后,采矿作业“遍地开花”等事情普遍存在。其中,宁城奇运膨润土有限公司姚力营子膨润土矿、宁城天鸿矿业有限公司天鸿膨润土矿等矿山还被评为绿色矿山。宁城县小城子坤河珍珠岩矿、宁城双龙珍珠岩矿在南湾子村河道采砂堆积如山。 2.宁城县各类矿山近半数存在营业执照、矿业权、安全许可等手续不全问题。如,宁城县小城子坤河珍珠岩矿、宁城双龙珍珠岩矿、宁城县忙农镇小忙村建筑用玄武岩碎石矿、宁城县忙农镇刘家营子村碎石矿、宁城县胡墩棵铁矿、宁城县富川矿业公司丛家窝铺磁铁矿、宁城县兴旺家齐球团厂铁矿、宁城县翔龙矿业公司老虎洞山铁矿、宁城县杨树沟铁矿、宁城县富泰矿业公司小东坡铁矿、宁城万禄矿业公司丛家窝铺铁矿、宁城县黑里河乡松海铜矿、宁城县建芳硅石矿等矿山没有采矿相关手续,随意倾倒弃石弃土、洗砂废泥等破坏生态问题严重。这些企业长期野蛮式开采,有的对矿山“开膛破肚”不分层垂直剥离,一些开采面高差达上百米,有的采取“一面墙”方式开采,将废土废石从开采区域直接倾倒,毫无水土保持措施,生态复垦难度极大。 3.宁城县膨润土非法开采严重,违法开始加工厂、设立收购点,破坏林地、耕地严重,少则几百亩,多则上千亩。相关部门对这些企业非法采矿事宜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严重。 4.小城子镇南湾子村姜某某、纪某某等小城子镇地区珍珠岩矿山及加工企业,除上述问题外,还利用恢复治理名义变相在坤头河非法采砂多年。 5.宁城县矿山粗放型开采造成生态破坏。碎石矿、珍珠岩矿、膨润土矿、高岭土矿等企业均存在此类问题。宁城县鑫鑫矿业公司热水矿区、宁城县宏丰实业有限公司陈家杖子金矿等数十家矿业企业在国家森林保护区及林业原始地区疯狂开采。 |
宁城县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宁城县多个“绿色矿山”乱象频出。宁城县忙农镇(东沟丘村、潮落海村、奈林皋村)膨润土矿、宁城县五化镇(北台子村、姜杖子村、新房村)膨润土矿、宁城县天义镇(敖海营子村)膨润土矿、宁城县汐子镇(桃古图村、二龙山附近)膨润土矿、宁城县膨润土矿山部分区域覆土复绿等生态修复措施不到位,生态破坏严重、生态修复滞后,采矿作业“遍地开花”等事情普遍存在。其中,宁城县奇运膨润土有限公司姚力营子膨润土矿、宁城县天鸿矿业有限公司天鸿膨润土矿等矿山还被评为绿色矿山。宁城县小城子坤河珍珠岩矿、宁城县双龙珍珠岩矿在南湾子村河道采砂堆积如山”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宁城县多个‘绿色矿山’乱象频出”和“其中,宁城县奇运膨润土有限公司姚力营子膨润土矿、宁城县天鸿矿业有限公司天鸿膨润土矿等矿山还被评为绿色矿山”问题部分属实。依据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要求,宁城县政府2018年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2019至2020年有5家矿山企业通过第三方评估进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名录,分别为金兴珍珠岩矿、奇运膨润土矿、天鸿膨润土矿、首鑫源铁矿、赫源膨润土矿。2022年3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回头看”工作方案》中关于“列入绿色矿山名录后停产一年以上的移出名录”之规定,奇运膨润土矿、天鸿膨润土矿、赫源膨润土矿因2019年自治区环保督察整改中停产整顿至今未生产,已被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库。 (2)关于“宁城县忙农镇(东沟丘村、潮落海村、奈林皋村)膨润土矿、宁城县五化镇(北台子村、姜杖子村、新房村)膨润土矿、宁城县天义镇(敖海营子村)膨润土矿、宁城县汐子镇(桃古图村、二龙山附近)膨润土矿、宁城县膨润土矿山部分区域覆土复绿等生态修复措施不到位,生态破坏严重、生态修复滞后,采矿作业‘遍地开花’等事情普遍存在”问题部分属实。 ①投诉人反映的忙农镇天宇潮落海膨润土矿(位于潮落海村)、天宇公司膨润土矿(位于潮落海村)、忙农镇乃林皋膨润土矿(位于乃林皋村)、五化镇圣龙膨润土矿(位于姜杖子村)、天义镇天鸿膨润土矿(位于敖海营子村)、汐子镇昊远膨润土矿(位于桃古图村、二龙山附近)等6家膨润土矿山为在期矿山。经查,包括此6家矿山在内宁城县共有12家膨润土在期矿山,均已按照要求完成治理,累计治理面积828.5亩。 ②投诉人反映的五化镇姜杖子村膨润土矿、五化镇新房村膨润土矿属于自然资源部下发的无责任主体膨润土图斑。宁城县共有无责任主体膨润土图斑34个,自2019年开始,宁城县政府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历史遗留和无责任主体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已逐步实施生态治理,截至目前已完成治理膨润土无责任主体面积较大的图斑6个(包括五化镇姜杖子村膨润土图斑),累计投入治理资金552万元,种植樟子松3167株,完成治理面积165亩,并通过专家验收。宁城县已将剩余28个图斑(包括五化镇新房村膨润土图斑)列入治理计划,到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治理任务。 ③经查,不存在投诉人反映的“五化镇北台子村膨润土矿、忙农镇东沟丘膨润土矿”2家膨润土矿。 (3)关于“宁城县小城子坤河珍珠岩矿、宁城县双龙珍珠岩矿在南湾子村河道采砂堆积如山”问题部分属实。经查,小城子坤河珍珠岩矿未办理过采砂许可,未发现该企业存在采砂行为,也不存在河道堆砂问题。2015年5月29日,宁城县政府制定并印发《河道采砂管理实施方案》,2015年6月3日,宁城县政府对县内部分河段采砂权进行公开拍卖,宁城双龙珍珠岩矿法人姜某某通过竞拍获得宁城县政府拍卖的坤兑河南湾子河段采砂权,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19日至2017年10月30日,采砂范围为坤兑河小城子镇八素台河入河口往下至喀喇沁旗七家界河以上河段,批复可采砂石量为26万方,宁城县水利局依法为其办理了采砂许可证,属于合法采砂,在采砂过程中,宁城县水利局严格管控采砂行为,杜绝了非法采砂与违规采砂问题的发生。2017年10月31日,全县所有河道采砂合同到期后,宁城县根据《赤峰市老哈河上游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县域内老哈河、坤兑河未再发放采砂许可证。2018年4月,县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议,专题部署河道采砂及环境整治工作,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河道采砂全面取缔工作。2018年5月,县水利局、小城子镇督促企业对采区进行恢复整治,河槽达到基本平整、无沙坑。目前,该段河道无采砂现象,河道平整无水坑,调查组通过现场走访调查,未发现采砂堆积如山现象。 2.关于“宁城县各类矿山近半数存在营业执照、矿业权、安全许可等手续不全问题。如,宁城县小城子镇坤河珍珠岩矿、宁城双龙珍珠岩矿、宁城县忙农镇小忙村建筑用玄武岩碎石矿、宁城县忙农镇刘家营子村碎石矿、宁城县胡墩棵铁矿、宁城县富川矿业公司丛家窝铺磁铁矿、宁城县兴旺家齐球团厂铁矿、宁城县翔龙矿业公司老虎洞山铁矿、宁城县杨树沟铁矿、宁城县富泰矿业公司小东坡铁矿、宁城县万禄矿业公司丛家窝铺铁矿、宁城县黑里河乡松海铜矿、宁城县建芳硅石矿等矿山没有采矿相关手续,随意倾倒弃石弃土、洗砂废泥等破坏生态问题严重。这些企业长期野蛮式开采,有的对矿山‘开膛破肚’不分层垂直剥离,一些开采面高差达上百米,有的采取‘一面墙’方式开采,将废土废石从开采区域直接倾倒,毫无水土保持措施,生态复垦难度极大”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宁城县各类矿山近半数存在营业执照、矿业权、安全许可等手续不全问题。如,宁城县小城子镇坤河珍珠岩矿、宁城双龙珍珠岩矿、宁城县忙农镇小忙村建筑用玄武岩碎石矿、宁城县忙农镇刘家营子村碎石矿、宁城县胡墩棵铁矿、宁城县富川矿业公司丛家窝铺磁铁矿、宁城县兴旺家齐球团厂铁矿、宁城县翔龙矿业公司老虎洞山铁矿、宁城县杨树沟铁矿、宁城县富泰矿业公司小东坡铁矿、宁城县万禄矿业公司丛家窝铺铁矿、宁城县黑里河乡松海铜矿、宁城县建芳硅石矿等矿山没有采矿相关手续”问题不属实。 经查,宁城县各类矿山企业均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生产矿山均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矿山均履行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手续。投诉人反映的矿山企业情况如下: ①营业执照情况。经查阅市场主体登记档案信息,信访反映的13家矿山企业均已在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宁城辽沈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城县富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城兴旺家齐球团厂、宁城县翔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城县金谷矿业有限公司、宁城富泰矿业有限公司为正常经营状态。赤峰鹏迪商贸有限公司、宁城鼎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经营地址不符,已经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30日内变更登记地址。宁城万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城县黑里河乡松海铜矿、宁城县建芳硅石矿、宁城县双龙珍珠岩矿、宁城县北洼子珍珠岩矿未开展经营活动。其中,宁城县北洼子珍珠岩矿(历史名称为:宁城县小城子镇坤河珍珠岩矿)注册日期为2007年9月5日。 ②采矿许可证情况。上述13家矿山企业全部处于停产状态。其中,宁城县建芳硅石矿位于黑里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于2018年关闭退出,采矿许可证已注销;宁城县忙农镇小忙村玄武岩矿、宁城县黑里河乡松海铜矿、宁城县胡墩棵铁矿3个矿山采矿许可证均已过期,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其余9家矿山企业中,宁城县杨树沟矿区铁矿、宁城县翔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老虎洞山铁矿、宁城双龙珍珠岩矿、宁城县小城子坤河珍珠岩矿、宁城县忙农营子镇刘家营子碎石矿5家企业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延续期间处于停产状态,无违法开采行为,剩余4家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③安全许可证情况。经核实宁城县小城子镇坤河珍珠岩矿(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宁城县小城子坤河珍珠岩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8年5月1日到期;宁城双龙珍珠岩矿(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宁城县双龙珍珠岩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8年5月1日到期;宁城县胡墩棵铁矿(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宁城辽沈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8年6月12日到期;宁城县翔龙矿业公司老虎洞山铁矿(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宁城县翔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老虎洞山铁矿采区),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7年1月12日到期;宁城县建芳硅石矿始终未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5年5月9日到期;宁城县黑里河乡松海铜矿(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宁城县黑里河松海铜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9年2月4日到期;以上6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已注销,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宁城县忙农镇小忙村建筑用玄武岩碎石矿(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赤峰鹏迪商贸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22年1月27日到期。以上矿山安全许可证到期后,均无生产行为。宁城县忙农镇刘家营子碎石矿、宁城县富川矿业公司丛家窝铺磁铁矿、宁城县兴旺家齐球团厂铁矿、宁城县杨树沟铁矿4家企业履行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属于建设矿山。宁城县富泰矿业公司小东坡铁矿、宁城万禄矿业公司丛家窝铺铁矿属于未建矿山,至今未收到2家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手续。 (2)关于“随意倾倒弃石弃土、洗砂废泥等破坏生态问题严重”和“将废土废石从开采区域直接倾倒”问题部分属实。经查,宁城县小城子镇坤河珍珠岩矿、宁城双龙珍珠岩矿、宁城县忙农镇小忙村建筑用玄武岩碎石矿、宁城县黑里河乡松海铜矿、宁城县建芳硅石矿等5家矿山采区设备已拆除,未发现随意倾倒弃石弃土、洗砂废泥和将废土废石从开采区域直接倾倒情况。查阅以往监管记录,也未发现类似问题。宁城县翔龙矿业公司老虎洞山铁矿、宁城县杨树沟铁矿、宁城县富泰矿业公司小东坡铁矿、宁城万禄矿业公司丛家窝铺铁矿、宁城县忙农镇刘家营子村碎石矿、宁城县富川矿业公司丛家窝铺磁铁矿、宁城县胡墩棵铁矿等7家铁矿处于停产状态,未发现随意倾倒弃石弃土、洗砂废泥和将废土废石从开采区域直接倾倒情况,查阅以往监管记录,也未发现类似问题。宁城兴旺家齐球团厂铁矿处于停产状态,有石料和弃土堆放,已责令企业按要求贮存和苫盖,目前已整改到位;宁城县忙农镇刘家营子村碎石矿和宁城县富川矿业公司丛家窝铺磁铁矿两家企业采区内堆存成品物料,已责令企业按要求苫盖,目前已整改到位;宁城县胡墩棵铁矿干选厂区内有矿石和弃土堆放,已责令企业按要求贮存和苫盖,目前已整改到位。 (3)关于“这些企业长期野蛮式开采,有的对矿山‘开膛破肚’不分层垂直剥离,一些开采面高差达上百米,有的采取‘一面墙’方式开采”问题部分属实。经查,①宁城县小城子坤河珍珠岩矿2014年10月停产,宁城县双龙珍珠岩矿2013年5月停产,2家企业矿区已于2018年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恢复治理并通过验收;②宁城县忙农镇小忙村建筑用玄武岩碎石矿2020年10月停产,采区已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恢复治理;③宁城县建芳硅石矿始终未生产,已退出矿权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恢复治理;④宁城县翔龙矿业公司老虎洞山铁矿2014年10月停产,宁城县黑里河乡松海铜矿始终未生产,2家企业是地下矿山;⑤宁城县兴旺家齐球团厂铁矿、宁城县杨树沟铁矿两家企业属于地下建设矿山;⑥宁城县忙农镇刘家营子碎石矿、宁城县富川矿业公司丛家窝铺磁铁矿属于在建露天矿山;⑦宁城县富泰矿业公司小东坡铁矿、宁城万禄矿业公司丛家窝铺铁矿两家企业属于未建矿山。以上7类12家矿山不存在长期野蛮开采问题。宁城县胡墩棵铁矿2014年6月停产,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采区内有部分未分台阶现象,正在履行治理义务。 (4)关于“毫无水土保持措施”问题部分属实。经查,宁城县小城子坤河珍珠岩矿、宁城双龙珍珠岩矿、宁城县翔龙矿业公司老虎洞山铁矿、宁城县胡墩棵铁矿、宁城县富泰矿业公司小东坡铁矿、宁城万禄矿业公司丛家窝铺铁矿、宁城县富川矿业公司丛家窝铺磁铁矿、宁城县兴旺家齐球团厂铁矿等8家矿山企业均已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均由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上述8家企业实施了部分植物及工程水土保持措施。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工作过程中,宁城县水利局已对上述企业下达了水土保持现场检查意见书,要求其在2022年6月至9月进一步完善批复的水土保持措施,完成后进行自主验收并向批复单位报备。 宁城县部分矿山存在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现象,2020年以来,宁城县水利局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大对各类矿山企业的检查力度,对相关企业下达了现场检查意见书,要求企业完成水土保持相关措施。比如:宁城县忙农镇小忙村建筑用玄武岩碎石矿、宁城县黑里河乡松海铜矿、宁城县建芳硅石矿、宁城县忙农镇刘家营子村碎石矿及宁城县杨树沟铁矿等5家企业未做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宁城县建芳硅石矿属于保护区退出企业,已完成生态恢复;宁城县水利局按照上级要求,督促其他4家企业在5月底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并对植被生长较差区域及时补植补种,限6月30日前完成,进行自主验收后报备。下一步,宁城县将继续结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遥感监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类矿山企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完成相关措施。 (5)关于“生态复垦难度极大”问题部分属实。宁城县小城子镇坤河珍珠岩矿、宁城双龙珍珠岩矿、宁城县富川矿业公司丛家窝铺磁铁矿、宁城县忙农镇刘家营子村碎石矿、宁城县兴旺家齐球团厂铁矿、宁城县翔龙矿业老虎洞山铁矿、宁城县杨树沟铁矿、宁城县富泰矿业小东坡铁矿、宁城县万碌矿业丛家窝铺铁矿,以上9家在期矿山按照年度治理计划完成治理,达到《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试行);宁城县建芳硅石矿已退出保护区并完成恢复治理;宁城县胡墩棵铁矿、宁城县黑里河乡松海铜矿、宁城县忙农镇小忙村建筑用玄武岩碎石矿,以上3家过期矿山正在按程序履行治理义务。 3.关于“宁城县膨润土非法开采严重,违法开始加工厂、设立收购点,破坏林地、耕地严重,少则几百亩,多则上千亩。相关部门对这些企业非法采矿事宜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严重”问题部分属实。经查,2018年至今,宁城县膨润土矿山及加工企业曾存在违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共计8家,宁城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膨润土企业共计处罚9次,处罚面积33.2亩,处罚金额21.4万元。截至目前,已督促并协助膨润土矿山及加工企业办理完成合法用地手续,消除违法状态。 宁城县膨润土矿山及加工企业实际共使用(占用)林地684.6亩。其中:林草部门为宁城县膨润土矿山及加工企业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14宗,面积514.9亩。企业存在违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共13家,原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共立刑事案件6起,立行政案件26起,处罚总面积169.7亩,罚金(罚款)总金额181.9万元。截至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在2021年开展的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企业对违法占用的林地已全部恢复植被,并通过了验收。 宁城县膨润土行业历史上存在开采不规范、治理不到位、选厂粉尘处理不达标等问题。自2019年以来,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宁城县制定了《宁城县膨润土行业企业环境问题整改实施方案》,对膨润土矿山及加工企业在开采、用地审批、地质环境治理和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逐一梳理、集中整治,现已全部整改完成。2020年11月,宁城县政府编制印发《宁城县膨润土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0)》,2021年2月,宁城县政府印发《进一步规范膨润土行业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不断规范膨润土企业发展。膨润土行业开采不规范、治理不到位、选厂粉尘处理不达标等问题已于2021年9月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2021年11月完成整改销号。 4.关于“小城子镇南湾子村姜某某、纪某某等小城子镇地区珍珠岩矿山及加工企业,除上述问题外,还利用恢复治理名义变相在坤头河非法采砂多年”问题不属实。投诉人反映的河段为坤兑河小城子镇南湾子村河段,目前该河道无采砂行为。经查,小城子镇共有4家珍珠岩加工企业,分别是:宁城县小城子镇南湾子村金兴珍珠岩矿、双龙珍珠岩矿(法人为姜某某)、坤河珍珠岩矿(法人为纪某某)、宁城县小城子镇珍珠岩联矿。经查,2018年,宁城双龙珍珠岩矿按照《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方案》已完成了治理恢复,7.1亩采坑用矿山废料及山皮石完成回填,废石场种植梨树240棵、种草17.3亩。2018年11月7日,经原赤峰市国土资源局专家组讨论,同意工程通过验收。其中宁城双龙珍珠岩矿法人姜某某通过竞拍获得坤兑河南湾子河段采砂权及坤河珍珠岩矿未采砂情况已在问题1中进行说明,采砂用于市场销售,与矿山恢复治理没有关联。经核实,坤河珍珠岩矿法人纪某某,从未取得采砂权,也未发现有采砂行为。 5.关于“宁城县矿山粗放型开采造成生态破坏。碎石矿、珍珠岩矿、膨润土矿、高岭土矿等企业均存在此类问题。宁城县鑫鑫矿业公司热水矿区、宁城县宏丰实业有限公司陈家杖子金矿等数十家矿业企业在国家森林保护区及林业原始地区疯狂开采”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宁城县矿山粗放型开采造成生态破坏。碎石矿、珍珠岩矿、膨润土矿、高岭土矿等企业均存在此类问题”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宁城县矿山粗放型开采造成生态破坏”问题,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时已反馈,宁城县按照赤峰市整改方案进行了整改,2016年以来对54家历史遗留及无责任主体矿山和7家政策性关闭矿山进行了全面治理,并监督在期矿山企业严格按要求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此问题已整改完成并销号。宁城县在期的碎石矿、珍珠岩矿、膨润土矿、高岭土矿共计26家,其中碎石矿8家、珍珠岩矿3家、膨润土矿12家、高岭土矿3家。2018年至今,宁城县自然资源局对碎石矿、珍珠岩矿、膨润土矿、高岭土矿违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9家矿山共计处罚10次,处罚面积36.6亩,处罚金额23.7万元。截至目前,企业违法状态已消除,并按要求完成恢复治理,通过专家组验收。宁城县林业和草原局自2001年至今,先后对2家珍珠岩矿、1家高岭土矿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3次(膨润土矿企业具体情况已在第3个问题专门报告,碎石矿企业未办理过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审批总面积42.4亩。自2010年至今,宁城县碎石矿、珍珠岩矿、高岭土矿曾存在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共计6家,原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共处罚9次,均为行政处罚,处罚总面积35.5亩,罚款总金额46.3万元。截至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在2021年开展的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企业对违法占用的林地已全部恢复植被,并通过了验收。 (2)关于“宁城县鑫鑫矿业公司热水矿区、宁城县宏丰实业有限公司陈家杖子金矿等数十家矿业企业在国家森林保护区及林业原始地区疯狂开采”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所称的“宁城县鑫鑫矿业公司热水矿区”位于温泉街道汤前村,该企业不存在破坏林地违法行为。所称“国家森林保护区及林业原始地区”应为黑里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位于宁城县黑里河镇。黑里河镇辖区内先后存在矿业企业22家,其中自然保护区之外15家,自然保护区之内7家。目前,我县自然保护区内已没有矿业企业。 ①自然保护区之外15家。分别是:宁城县宁盈选矿厂铁矿、宁城县宁盈选矿厂一矿、宁城县金川矿业有限公司二道沟铁矿、宁城县永兴铁选厂张家营子铁矿、宁城县黑里河乡松海铜矿、宁城县翔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老虎洞山铁矿、宁城县恒安矿业有限公司铁矿、宁城县西泉铁矿厂杀牛沟铁矿、宁城迅兴矿业有限公司长青矿区铁矿、宁城县金谷矿业有限公司杨树沟矿区I区铁矿、宁城县金谷矿业有限公司杨树沟矿区II区铁矿、赤峰鑫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城县头道沟矿区铁矿、宁城县鑫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城县北毛扎子铜多金属矿、宁城宏丰实业有限公司陈家杖子金矿、宁城正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华石料厂。以上15家矿山企业中有10家矿山已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审批面积669亩;原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在2009年至2018年期间,共对11家违法占用林地企业处罚32次。其中:行政处罚31次,刑事处罚1次,处罚总面积88亩,罚款(罚金)总金额165.1万元。 ②自然保护区之内7家。分别是:宁城县新隆多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打钼矿(采矿)、宁城县建芳硅石矿、宁城县西泉松山萤石矿、宁城县钰丰(黑金钢)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宁城县新隆多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矿)、宁城县藏龙谷旅游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地勘矿产勘查开发院。以上7家企业中有3家存在违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原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在2009年至2018年期间,共对11家违法占用林地企业处罚32次。其中:行政处罚31次,刑事处罚1次,处罚总面积88亩,罚款(罚金)总金额165.1万元。 以上14家矿山企业违法占地罚款(罚金)已全部缴纳。自然保护区之外受处罚的矿山企业未恢复植被问题,在2021年全区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全部完成植被恢复并通过验收。自然保护区之内的7家矿山企业,按照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及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行动要求,已于2018年将矿权全部注销,2020年5月前完成了植被恢复,并通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保督察问题已于2021年11月完成整改销号。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3日阶段性办结。宁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将矿产资源领域问题整改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全力开展自查整改,现已研究制定《宁城县2022年矿业秩序集中排查整治行动方案》。下一步,宁城县将全力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开展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对全县所有矿产资源开采及加工企业进行集中排查整治,全面规范矿产资源领域开发秩序。督促在期矿业权企业按年度治理计划按时完成治理任务,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持续强化监管,对证照不全、造成环境污染、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并建立管理长效机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 阶段性办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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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090051 | 赤峰市巴林右旗达尔罕街道达尔罕社区地毯厂院内建设的猪舍,臭气污染严重,噪声扰民。 | 巴林右旗 | 大气,噪声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经调查组实地核查及走访周边群众了解,地毯厂家属院始建于1992年,因地毯厂职工较多,为方便居住特统一建设集中居住区,每户住房面积约70平方米,院落占地约0.4亩。被举报人王某某于2010年在此购买住房一处,2020年初在家中后院建设了3间砖瓦结构封闭式猪舍,面积约为200平方米,生猪养殖数量最多时达100余头。被举报人王某某家中没有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粪污收集方式为日产日清,使用小型农用车辆清运。经调查组现场核查,该猪舍内成猪已全部出售,现有6只生猪幼崽,无法进行噪声监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养殖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文件规定,其规模未达到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存栏500头及以上),属非规模养殖户,但存在有明显臭味、养殖卫生环境较差情况。针对此问题,调查组与王某某进行了沟通,王某某承诺将现有的6只生猪幼崽进行出售,对现场环境进行消毒消杀和清理整治,治理后原址不再进行养殖活动,用于储存杂物。4月11日,巴林右旗农牧局组织人员及动物疫病消毒消杀专用车辆,对王某某家中养殖区域和门前区域开展了全方位消毒消杀和垃圾清理工作。 | 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5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将责成相关部门对王某某进行监管,并督促完成清理。巴林右旗将持续加强居民养殖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指导居民开展养殖区域消毒清理。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居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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