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至4月20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27批共366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全市已对第18批14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阶段性办结11件、未办结3件,责令整改3家,立案侦查1宗。
截至4月20日,全市已对第1—18批218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52件、阶段性办结134件、未办结32件,责令整改36家,立案处罚10家,罚款金额49.5602万元,立案侦查13宗。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18批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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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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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NM202204110002 | 赤峰市敖汉旗人民医院和当地部分小诊所,将未经处理的医疗废物运往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 | 敖汉旗 | 土壤 | 经查,举报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市敖汉旗人民医院和当地部分小诊所,将未经处理的医疗废物运往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问题部分属实。4月12日,敖汉旗卫健委成立调查组,对敖汉旗人民医院、新惠中心城区61家诊所、敖洁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共核查医疗废物转移联单1573份。经核查,敖汉旗人民医院、敖汉旗中医蒙医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均由赤峰市医废处置中心统一收集转运。各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48小时内由敖洁垃圾清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收集转运至敖洁医疗废物中转站,最后由赤峰市医废处置中心统一收集转运处置。未发现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向填埋场倾倒丢弃填埋现象。4月12日,敖汉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了调查小组,对敖汉旗中心城区新惠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了检查,未发现生活垃圾填埋场内有医疗废物。调查小组对敖汉旗人民医院内生活垃圾进行检查,也未发现有医疗废物掺杂的情况。敖汉旗众城环卫公司有专人专车负责敖汉旗人民医院、保健所、中医蒙医医院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消杀工作,运输至生活垃圾场专区存放、消杀、填埋处理。4月12日,敖汉旗住建局组织各苏木乡镇对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内是否含有医疗废物及各相关医疗单位医疗废物收集处理情况开展检查。共检查全旗农村牧区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141个,均未发现医疗废物。经过对农村牧区28个卫生院、203个卫生室、30个卫生站、163个个体诊所的走访核查,其医疗废物均采用统一的处理模式,即卫生所、卫生站、个体诊所定期将医疗废物运至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点暂存,再由专业人员、车辆转运至敖汉旗医疗废物回收站进行统一转运、处理,未发现医疗废物随意倾倒、丢弃现象。调查组又对敖汉旗全旗诊所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了梳理,发现个别诊所存在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的现象。2021年以来,共发现15家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废物分类不清、混放的问题,卫生健康执法部门均进行立案查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故举报人反映的“赤峰市敖汉旗部分小诊所,将未经处理的医疗废物运往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问题部分属实。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7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敖汉旗委政府将责成卫健委、生态环境分局、城管局、住建局等部门举一反三,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再次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医疗废物分类不清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预计于2022年4月30日前整改完成。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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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2NM202204110006 | 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罕吐白村王某,在罕吐白村六队后山以养殖场的名义非法开采砂石,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 巴林左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在罕吐白村六队后山以养殖场的名义非法开采砂石”问题基本属实。通过实地走访乡镇、村组干部及部分村民代表,研判确定投诉人反映的养殖场应为芳鑫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位于罕吐柏村六队后山,由芳鑫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芳鑫合作社”)建设,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房某某,与投诉人所反映的王某(以下简称王某甲)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21日,房某某与巴林左旗林东镇罕吐柏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罕吐柏村北小后山(六队后山)的50亩荒地承包给房某某,承包期为70年,土地用途为养殖或其他经营活动。同年10月,房某某在该承包地块启动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计划用地10亩,后经测量实际用地为9.3亩,当年年底养殖场建设完成。2018年2月25日,罕吐柏村民委员会、芳鑫合作社、林东镇政府签订三方协议,议定同意芳鑫合作社使用罕吐柏村六队后山地块用于扩建肉牛养殖场,面积为40.7亩,经核实,该地块草地面积为40亩,设施农用地面积为0.7亩。2018年5月,林东镇政府向巴林左旗政府上报《关于罕吐柏村芳馨养殖专业合作社设施用地的申请》,申请用地面积40.7亩。2018年7月取得由巴林左旗农牧局颁发的设施农牧业所有权证。2018年11月,芳鑫合作社分别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巴林左旗芳鑫养殖专业合作社育肥牛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2019年1月,巴林左旗农牧局向市农牧局上报《关于巴林左旗林东镇芳鑫养殖专业合作社、龙凤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孤山子肉驴养殖场项目为畜牧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初审意见》,当月赤峰市农牧局出具《关于巴林左旗龙凤养殖专业合作社等三家直接为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批复》,同意芳鑫合作社使用罕吐柏村未承包到户的40亩草地。2019年3月29日,巴林左旗政府出具《关于林东镇芳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肉牛养殖场项目设施用地的批复》,同意芳鑫合作社使用罕吐柏村40.7亩集体土地用于建设肉牛养殖场项目设施农用地。经专项调查工作组实地核查和调阅档案,2021年8月25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曾接到林东镇罕吐柏村委会举报,称王某甲、房某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在承包的土地进行非法开采砂石。2021年9月6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对村干部、房某某、村民代表1人、村民3人进行询问,证实2021年4月10日至12日,房某某在其40.7亩设施农用地内开采山皮石360立方米,其中有17车(约306立方米)运往赵某某养牛场,用于平整土地;有3车(约54立方米)运往王某乙养鸡场,用于平整土地。2021年4月20日,房某某在其40.7亩设施农用地内开采山皮石450立方米,全部运往罕吐柏村,用于铺垫乡村道路,属于公益性建设。经询问当地干部、村民及赵某某、王某乙,均证明房某某未收取任何报酬。针对2021年4月20日房某某开采山皮石用于铺垫乡村道路事宜,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第二条“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盈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之规定。2021年10月9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判定不属于非法开采砂石,不予立案查处。针对2021年4月10日至12日房某某开采山皮石运往赵某某养牛场、王某乙养鸡场事宜,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二条“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之规定。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判定房某某开采山皮石废料用于赵某某养牛场、王某乙养鸡场平整土地,属于“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2022年4月15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对房某某非法开采砂石问题立案查处。因此,投诉人反映的“非法开采砂石”情况属实。 2.关于“造成水土流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2021年4月10日至12日及4月20日,房某某进行厂地平整,累计开采砂石810立方米,平整面积为10.268亩,由于厂区较为平缓,未造成水土流失,不符合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认定条件。巴林左旗水利局已要求芳鑫合作社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预计4月25日前编制完成,并及时向巴林左旗水利局申请备案,同时,严格按备案要求进行施工。因此,房某某开采砂石破坏了生态,但开采量较小,不属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也未造成水土流失。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7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和林东镇政府将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督和属地监督,有效防止非法开采砂石行为。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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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10010 | 赤峰市松山区香格里拉小区一期,小区绿化带树木被砍伐,种植农作物,破坏小区环境。 | 松山区 | 其他污染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投诉人所反映的松山区香格里拉小区一期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松州桥北段临潢大街南口。经现场查看和走访了解,松山区香格里拉小区一期由金源物业公司负责服务和管理,小区内部分植被有被破坏的迹象,破坏的树种为灌木。部分绿化带因养护不到位和部分业主人为踩踏而自然枯死,造成部分土地裸露;一部分绿化带被业主破坏,并在破坏的土地上种植了葡萄、大葱等作物;一部分地块被业主翻地,准备种植作物。经现场测量,破坏总面积967.25平方米,其中,自然枯死和人为踩踏造成破坏面积655.25平方米,种植葡萄和大葱面积20平方米,已翻地待种植作物面积292平方米。经调查,该小区部分绿化带被破坏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养护不及时。针对上述情况,松山区住建局、城管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小区管理主体金源物业公司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整改方案启动整改工作。4月13日,该物业公司已对绿化带破坏问题进行了说明,制定了整改方案,并计划于5月10日前完成整改。主要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将现有的种植作物铲除;二是对该小区被破坏绿地进行补植、恢复;三是加强宣传,就有关问题向业主做好解释说明。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7日阶段性办结。针对金源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养护不及时。松山区住建局依法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整改方案启动整改工作。下一步,松山区委政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督促物业公司按照整改方案加快推进整改工作,并重点强化补植绿地的养护,确保补植效果。二是加强小区绿化保护宣传,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做好解释说明和疏导工作。三是加强物业公司管理,督促其认真落实小区管理主体责任,强化绿地监督管理,发现破坏行为及时制止并补植,为业主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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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10045 | 克什克腾旗同兴镇贾某某养牛场属于违法建设,建造时无任何手续,属于未批先建、违法占地。应依法彻底拆除此违建养牛场。 | 克什克腾旗 | 生态 | 经查,该问题与D2NM202203300042编号群众环境信访案件内容一致,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查,克什克腾旗同兴镇义成永村义成永组贾某某建设的养牛场牛舍占地涉及的2.24亩,已于2020年10月29日进行登记确权,具有法律效力,土地权属清晰,故无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非非法建设;其余3.68亩无相关审批手续,为非法占用土地。因此,克什克腾旗政府已责成同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启动执法程序,责令贾某某对养殖场3.68亩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2021年2月,同兴镇政府曾接到反映,贾某某在村庄附近违规建设养牛棚圈,要求镇政府进行制止并予以全部拆除。接到举报后,同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制止,并于2月25日向贾某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其内容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设施农业用地必须先备案后使用’的规定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或者自行拆除棚圈及其他设施、清理场地、恢复土地原貌。逾期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或者自行未拆除棚圈及其他设施、清理场地、恢复土地原貌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上述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做出具有警告性质的行政指令决定,目的是通知贾某某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非行政处罚决定。因此,不能简单将此作为养殖场所全部拆除的依据,且贾某某牛舍所占的2.24亩已确权登记,属于合法建设。目前,贾某某养牛场违建部分已拆除完毕,正在进行土地恢复工作。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7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克什克腾旗政府责成同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切实做好贾某某养牛场违建部分土地恢复工作。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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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10006 | 2020年9月,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同兴镇义成永村非法占用耕地3亩,集体土地2亩,建设规模养牛场,建设时破坏了部分耕地和植被,且距离石匣河不到10米,地下水也被污染了。 | 克什克腾旗 | 水、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核实,该问题与D2NM202203300042编号群众环境信访案件部分内容一致。投诉人反映的“石匣河”为“木石匣河”,所反映的养殖场为贾某某养殖场。该养殖场位于克什克腾旗同兴镇义成永村义成永组,于2020年9月开工建设,占地面积5.92亩(其中,天然牧草地4.42亩、耕地0.94亩、村庄用地0.56亩);其中,非法占用面积3.68亩(其中,天然牧草地2.93亩、耕地0.75亩),均为集体土地。2022年4月4日晚,克什克腾旗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4月5日,同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养牛场违建部分启动执法程序,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经现场测量,该养殖场与木石匣河河道最近距离19米。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分局对贾国辉养牛场附近3户饮用水井采样检测,共检测因子12项,经检测地下水各监测项目浓度值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的Ⅲ类标准要求。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7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克什克腾旗政府责成同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切实做好贾某某养牛场违建部分土地恢复工作。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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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10013 | 2020年,赤峰山水远航水泥有限公司大面积破坏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石灰窑村林地、草原、各种树木(成年6米多高的松树)。 | 喀喇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经现场核查,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山水远航水泥有限公司厂区位于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陈营子村,该公司原料(石灰石)矿区位于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石灰窑村。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占用林地、草原、各种树木发生在该公司原料矿区。经核查,2021年12月8日,姜某某向公安部举报过类似问题,公安部将此案移交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办理。2022年3月8日,自治区公安厅批转赤峰市公安局。2022年4月7日,赤峰市公安局指定松山区公安分局侦办此案。2022年4月12日,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受理此案,并聘请内蒙古金鼎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涉案地块进行了测绘。2022年4月初以来,松山区公安分局多次到喀喇沁旗调查、了解情况,初步核实,赤峰山水远航水泥有限公司自2020年矿山治理至今违法占用林地41.27亩,占用未利用地1.63亩。2020年矿山治理前山水远航水泥有限公司十家白石矿破坏林地1.64亩(用材林0.06亩,其他林地1.58亩)。目前,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正在侦查办理中。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7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委政府将责成林草局、公安局全力配合松山区公安分局依法对赤峰山水远航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查处;责成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做好矿区治理、林地恢复工作,持续加大矿山开采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秩序;责成林草局、公安局加大对违法占用、毁坏林地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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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10017 | 1.2005年,赤峰市敖汉旗兴隆洼镇宝力格村村委会将村里的104亩义务造林林地和300亩其他林地售卖给他人用于采砂挖砂。 2.2018年至2019年,该村委会将村里西河湾子的67亩林木和430亩林地售卖给他人用于采砂挖砂,其中100亩被永久性毁坏不能修复。2020年3月17日,沙场已将西河湾子林地上的挖沙机械拆除拉走。 |
敖汉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2005年,赤峰市敖汉旗兴隆洼镇宝力格村村委会将村里的104亩义务造林林地和300亩其他林地售卖给他人用于采砂挖砂”问题部分属实。4月12日,调查组到兴隆洼镇宝力格村现场调查核实,确定投诉人反映的“104亩义务造林林地”和“300亩其他林地”地块相连,均位于兴隆洼镇宝力格村河北西组南河套,系黑城子河河道(属季节性河流)。 (1)关于“104亩义务造林林地”地块。经实地测量,并与2016及2020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比对确认,该地块为林地,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群众大会战所造林地,实际面积112亩。2011年7月20日,刘某某与宝力格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2018年,刘某某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将林木全部砍伐。2019年,刘某某在此地块更新造林,栽植杨树,敖汉旗林草局于当年秋季验收,但验收不合格。2020年至2021年刘某某连续进行补植,经旗林草局验收,苗木成活率85%,达到了国家《造林技术规程》(GT/T15776--2016)中“造林成活率在70%(含)以上为造林合格”的要求。地内现状为:有幼林地105亩,建设管理房和堆放砂石破坏林地7亩,现场未发现采砂痕迹,也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 (2)关于“300亩其他林地”地块。经核实,与2016及2020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比对确认,该地块并非林地,土地性质为河道,实际面积299.2亩。2004年1月12日,宝力格村委会将河北西组南河套内200亩“荒滩”(位于投诉人反映的“300亩其他林地”地块之内)承包给该村村民陈某某用于栽树种草,承包期限为2004年1月至2034年1月。2004年至2008年,该地块由于洪水淤积导致面积扩大至约220亩。陈某某称其在2004年、2005年曾在此地块内种植过农作物,因收成不好,闲置至2009年。2009年4月5日,陈某某将此220亩荒地转包给刘某某,合同期限为2009年4月至2034年4月,未约定用途。2009年11月,刘某某在此地块取得采矿许可,并持证采砂。 综上,投诉人所称的“104亩义务造林林地”实际为林地,面积为112亩,宝力格村委会将该地块承包给刘某某,目前,该地块被破坏7亩;所称“300亩其他林地”,实际面积299.2亩,不是林地,确实存在合法采砂情况。 2.关于“2018年至2019年,该村委会将村里西河湾子的67亩林木430亩林地售卖给他人用于采砂挖砂,其中100亩被永久性毁坏不能修复。2020年3月17日,沙场已将西河湾子林地上的挖沙机械拆除拉走。”问题部分属实。4月12日,调查组到兴隆洼镇宝力格村现场调查核实,确定投诉人反映的“67亩林木”“430亩林地”位于兴隆洼镇宝力格村河北西组西河湾子,系黑城子河河道(属季节性河流)。经实地测量,该地块总面积155.4亩,经与该区域2017年度及2020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河道管理范围线对比,该地块有河道107.5亩,林地47.9亩,其中,林地与河道重叠面积11.7亩。在调查组走访调查过程中,张某某主动联系兴隆洼镇政府,称是其本人进行的信访案件举报。调查组初步认定所反映地块范围后,张某某提出异议,不认可调查组所确定的地块位置及面积。目前,调查组正按照张某某指定地块进行再次核实。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17日未办结。下一步,敖汉旗委政府将分别做如下处理:对于问题1,在查明地类后,由敖汉旗林草局、公安局、水利局、兴隆洼镇政府将现地情况与林业数据、水利用地数据、采矿证范围、实际采砂范围进行叠加,确定刘某某是否存在非法采砂行为,将破坏林地线索移交敖汉旗公安局侦办。对于问题2,由敖汉旗调查组按照信访人张某某新指认地块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进行处理。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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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10032 | 1.2008年至今的15年间,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克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克旗三义二窝铺超面积非法采石(挂牌采矿权30多亩,实际开采破坏面300多亩),大肆破坏当地生态。 2.克旗三义克石料厂位于西拉沐轮生态红线以内,该厂打着恢复治理的名义持续生产,在督察组进驻前的几天白天放假,夜间生产。 |
克什克腾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2008年至今的15年间,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克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克旗三义二窝铺超面积非法采石(挂牌采矿权30多亩,实际开采破坏面300多亩),大肆破坏当地生态”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克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义乡克岩碎石矿是在原有历史遗留采坑基础上设立的,首次设立于2008年12月22日,取得了采矿证,采矿证面积0.007平方千米(10.5亩),有效期至2021年11月(该矿权人在有效期内已提出延续申请)。经调查,该公司自2009年启动生产以来,一直处于不连续生产状态,期间存在非法采矿和破坏生态行为,“大肆破坏当地生态”问题部分属实。期间,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公安局均予以立案查处,具体情况如下:关于越界开采违法查处情况。2018年3月,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对其越界开采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越界开采面积2.15亩,越界开采方量1479.06立方米,没收非法所得8874.36元,并处罚款2662.31元,责令退回原矿区范围进行开采。克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履行了处罚义务并对越界开采部分进行了恢复治理。关于违法占地查处情况。2019年12月,克什克腾旗林草局确认该公司涉嫌违法面积151.84亩,依据《关于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项目整改意见的通知》“对2012年11月22日之前的非法占用草原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规定处罚后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的规定,对其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罚款15.184万元,该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2021年5月25日,针对因该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克什克腾旗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核定,该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07.5929亩,2022年1月21日侦查完毕,并移送至克什克腾旗检察院审查起诉,现已由旗检察院向旗法院提起公诉。在实施上述处罚的同时,2020年9月,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本着应治尽治的原则,要求克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计划书》,并对矿区范围及周边影响区域实施治理,于2021年10月完成治理并通过旗自然资源局验收,目前,该矿权现已完成旧采坑及生产破坏面治理,达到恢复植被条件,预计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植被覆绿。 针对本次群众投诉,4月12日,专项调查组聘请第三方公司对克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义乡克岩碎石矿现场实测,实测矿区总面积154.11亩(未含矿区周边村路、地边恢复治理面积),其中开采区面积26.86亩,堆料及生活区面积19.8亩,恢复治理区107.45亩。经调查组测算,克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以后又新发生违法开采面积14.21亩,现已由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 2.关于“克旗三义克石料厂位于西拉沐伦生态红线以内,该厂打着恢复治理的名义持续生产,在督察组进驻前的几天白天放假,夜间生产”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克什克腾旗无“克旗三义克石料厂”,经研判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仍是克什克腾旗克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义乡克岩碎石矿。经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聘请第三方公司勘测,与生态红线数据进行比对,该矿权范围及占地范围均不在克什克腾旗原划定和拟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经专项调查组核查,克什克腾旗克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义乡克岩碎石矿2020年10月以来,一直进行恢复治理施工,2021年11月采矿证到期后,便处于停工停产状态。2022年3月20日该企业继续恢复治理施工,3月31日至4月6日有间断性加工行为,涉嫌违法采矿,“在督察组进驻前的几天白天放假,夜间生产”问题属实。目前,克什克腾旗政府已采取断电措施,并责令企业立即拆除设备。该企业设备现已全部拆除。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17日未办结。针对以上问题,克什克腾旗委政府将采取积极措施,推动问题整改:一是责成克什克腾旗纪委监委介入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二是责成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加强密切配合,加快推进案件办理进度,确保上述问题尽快依法处理。三是责成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对企业涉嫌越界开采问题立案查处。四是责令对成品石料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规范堆放。五是鉴于矿权到期,资源枯竭,责令克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编制闭坑治理方案,务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闭坑治理,并依法注销矿权。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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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10033 |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双胜镇北山村村后面山北面有家砂石厂,离村大约300米。该砂石厂,乱采乱挖,破坏植被,生产时扬尘和噪音污染严重,曾一度被关停。但在2020年秋至今,该厂又恢复生产并扩大生产规模,新建厂房,购置了大型设备,扩大了采场面积,将回填土外排至外滩,破坏村民治理的小流域和防风林。 | 阿鲁科尔沁旗 | 生态、噪音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该项问题与D2NM202204080015编号投诉反映问题内容存在重复部分,被举报的为阿鲁科尔沁旗金桥碎石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阿鲁科尔沁旗双胜镇北山村,距最近住户361.82米,于2005年9月1日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394.95亩,开采矿种为凝灰岩,生产规模1万立方米/年,主要经营范围为开采加工砂石、销售碎石,2016年3月开始建设,2017年停产至今。因升级改造需要,该公司于2021年9月对原有碎石生产线设备及附属设施全部拆除,新购置的设备尚未安装,目前不具备生产能力。 1.关于“该砂石厂乱采乱挖,扩大了采场面积”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公司矿权分别于2011年、2015年依法进行了两次变更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9月7日。2021年8月27日该公司向赤峰市自然资源局申请矿权延续,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已受理矿权延续申请,手续正在审批中。经调查组实地测量核实,该公司现状开采面均在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内,不存在非法开采、扩大采场面积行为。另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和走访周边群众,该公司自2017年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未进行生产。 2.关于“破坏植被”问题属实。4月9日,经调查组实地勘验,该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意,擅自占用林地6.68亩(林种为用材林)用于堆放山皮石(已清理并于2022年4月15日种植樟子松380株),存在涉嫌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该问题已于4月9日移交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4月10日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因该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3.关于“生产时扬尘和噪音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2013年6月,原旗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碎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予以批复。该公司2017年停产,故不存在有组织粉尘及噪声污染问题。2022年4月9日,阿鲁科尔沁旗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监测,4月11日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厂界无组织粉尘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无组织粉尘排放方面,厂区内运输道路已铺设砾石,堆放于场区南部的碎石大部分已覆盖抑尘网,少部分露天堆放。调查组对村中3户7名群众进行走访调查,群众反映扬尘是露天堆放的物料所致。针对堆放物料抑尘措施不完善问题,阿鲁科尔沁旗生态环境分局已于4月11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其立即整改。因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不具备对其进行生产噪声监测条件,待其恢复生产后,将再行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4.关于“在2020年秋至今,该厂又恢复生产并扩大生产规模,新建厂房,购置了大型设备”问题部分属实。为进一步规范阿鲁科尔沁旗砂石加工行业生产经营秩序,自2021年9月开始,阿鲁科尔沁旗生态环境分局在全旗开展了碴石(碎石)加工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下发了《关于对全旗碴石(碎石)经营企业环境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全旗碴石(碎石)行业建设完善密闭厂房和规范化物料堆放场所。经查,该企业正在按通知要求,对原有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没有恢复生产,投诉人反映的“新建厂房”是正在建设的临时构筑物,已获得自然资源部门临时用地批复,不属于违法用地。另企业确实购进了部分生产设备,但尚未安装。 5.关于“将回填土外排至外滩,破坏村民治理的小流域和防风林”问题属实。经查,该公司在2022年3月28日对厂区周边进行环境恢复治理时,将清理的废弃土料运至小流域治理工程内,破坏治理工程0.69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水土保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水土保持设施的用途。单位和个人因生产建设活动确需占用、拆除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按照同等功能予以重建或者补偿”的规定,阿鲁科尔沁旗水利局于2022年4月11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4月20日前对侵占的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工程,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要求完成恢复治理。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7日阶段性办结。针对阿鲁科尔沁旗金桥碎石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4月10日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针对该公司堆放物料抑尘措施不完善问题,4月11日阿鲁科尔沁旗生态环境分局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委政府将责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水利等部门加快案件查处速度并督促企业尽快完成问题整改,并由相关部门和双胜镇政府对其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和频次,防止类似情况发生。同时,责令该公司按照《关于对全旗碴石(碎石)经营企业环境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完成生产设备升级改造,建设密闭厂房以及规范化物料堆存场所,在恢复生产前完成矿权延续、土地征用等合法手续办理,否则不允许其恢复生产。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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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10036 |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新北村梅林地小组的孙某某,将5亩林地改为耕地种植,并毁掉5棵杨树。 | 翁牛特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调查,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新北村梅林小组共有孙姓村民13户,调查组通过走访新北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和部分村民的方式进行了逐户核实,发现13户孙姓村民均无“将5亩林地改为耕地种植,并毁掉5棵杨树”问题。调查组又对新北村梅林地小组全部林地共26个小班、2710.5亩林地进行逐块核实,发现有29.8亩林木被采伐,林权所有人为胡某某(同时也是该地块土地所有人)。经查,胡某某在采伐树木前,已于2021年9月3日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面积29.8亩,同时签订《采伐更新合同》,约定于2022年5月底前完成更新造林。目前,该地块正在清理采伐迹地伐根,准备更新造林,预计2022年5月中旬前完成。此外,未发现有其他林地被砍伐破坏痕迹。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7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翁牛特旗委政府将进一步加强森林保护管理,健全完善管护长效机制,抓实抓细林长制,全面加强巡查巡护,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对破坏森林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整改到位。预计2022年5月20日前整改完成。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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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10045 | 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时,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乌兰图嘎嘎查将凤凰山东侧2000多亩土地承包给举报人在内的11户村民。2005年,该厂村民潘某某未经举报人等人同意,擅自破坏举报人的水浇地(基本农田)种植了林木,违法办理了林权证。 | 巴林右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研判,此问题与X2NM202204070042、D2NM202204100024编号反映问题基本一致。经调查组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地块位于大板镇乌兰图嘎嘎查凤凰山东侧,总面积172.2亩(土地现状为林地),为乌兰图嘎嘎查集体所有。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乌兰图嘎嘎查将凤凰山东侧2688亩土地承包给投诉人敖某某、孟某某等11户村民。1998年,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右旗支行独石营业所与独石苏木红旗嘎查牧民额某某(孟某某儿子)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了孟某某的360亩土地。1999年,独石营业所又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新立村村民潘某某等人。后潘某某将承包的土地与敖某某的土地进行了置换并分别经营至今。土地置换是潘某某与敖某某双方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调查组和司法机关综合研判,置换土地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均拥有在现有各自地块上的自主经营权。经调查组实地核查及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潘某某于2002至2008年在该地块上共造林172.2亩,其中,2002年造林66.2亩,巴林右旗林业局于2005年10月28日为其办理了林权证;2008年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项目造林106亩,未办理林权证。该地块国土二调地类为一般耕地(经调查组详细调查,该地块无耕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相关耕地证明),但国土二调影像数据显示,该地块为林地,鉴于该地块国土二调数据与实际影像数据不符,调查组判定此地块地类应以实际影像数据为准。综上所述,潘某某在该地块进行造林并办理林权证属实,实际办理林权证66.2亩;“未经投诉人等人同意,擅自破坏投诉人的水浇地(基本农田)种植了林木,违法办理了林权证”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投诉人所反映的地块地类为林地,不是水浇地(基本农田)。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7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将进一步加大对生态资源的保护监督力度,加强生态资源宏观调控和用途管制,合理调整自然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保障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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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10046 | 赤峰市敖汉旗兴隆洼镇何家窝铺村陈道沟村村民李某某,从车道沟沟里的自然林地里挖土垫耕地,影响水土流失。 | 敖汉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内容部分属实。 经核实,投诉人所称的“车道沟”实为兴隆洼镇何家窝铺村陈道沟,是何家窝铺村的集体所有土地,反映的地块位于陈道沟最深处,面积49.9亩,经敖汉旗林草局GPS定位测量,并与2020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国土二调数据和河道管理范围线综合比对,确认该地块地类为:一般耕地1.3亩,未利用地(荒沟)48.6亩,并非投诉人所称的“自然林地”。2009年9月24日,何家窝铺村村委会与该村村民李某某签订了荒沟承包治理合同,承包期限70年(该地块处于承包范围内)。合同约定,在承包期内承包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治理,不得搞破坏性经营,不能阻碍道路通行”。 2022年3月23日至4月11日,李某某在该地块进行就地取土造地,并准备用于造林,并非投诉人所称的“挖土垫耕地”,且取土造地过程中,没有破坏耕地现象。李某某承包荒沟并进行治理符合《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敖汉旗水利局确认,李某某取土造地用于造林的行为属于对承包荒沟的水土保持治理。鉴于李某某的治理行为没有合理规划,治理工程相对粗糙,会造成轻微水土流失(影响并不明显),4月12日,兴隆洼镇政府已责令李某某停止了取土造地行为。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17日未办结。下一步,敖汉旗委政府将责成旗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局、林草局等部门加强对涉案地块水土流失治理工程的督促指导,协助李某某做好规划设计、保留好原有耕地,选定合理树种,提升治理效果。预计于5月5日前由兴隆洼镇政府督促李某某制定治理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治理。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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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10050 | 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四道井子村村委会东300米处,路北耕地上建起一个沥青搅拌站,气味难闻,机械噪音扰民严重。 | 元宝山区 | 大气、噪音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四道井子村村委会东300米处,路北耕地上建起一个沥青搅拌站”问题属实。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沥青搅拌站位于元宝山镇四道井子村四组,用地0.6464公顷(9.7亩),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2019年,经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市政)依法申请,元宝山区自然资源分局于2019年7月8日出具了《关于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峰经济开发区(一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临时用地的批复》,将此地块批复为临时用地,期限为2019年7月8日至2021年4月12日(申请延期1次)。2019年7月10日,金川市政与赤峰市同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人市政)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同人市政建设该沥青搅拌站。该搅拌站于2019年9月建成,2020年4月进行生产,2020年6月14日停用至今。2020年6月16日,元宝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搅拌站生产设施已经建成但未进行生产,责令其在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之前禁止生产。2020年6月,2021年4月、7月、9月,元宝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了4次现场核实,该搅拌站均未进行生产。因该搅拌站于2022年4月12日临时用地期限到期,元宝山区自然资源分局于2022年4月13日下达《土地复垦督查函》,要求金川市政拆除临时用地上的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 2.关于“沥青搅拌站气味难闻,机械噪音扰民严重”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该搅拌站与村民生活区有一定的距离(与最近的2户村民家距离约400米,与其他村民家距离均在700米以外)。在2020年6月元宝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巡查时,该搅拌站现场建有烟气污染防治设施,由于该搅拌站已停产,现场不具备对生产气味和噪音实测的条件,但并不能完全排除存在异味和噪声扰民的可能。为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专项调查组于4月14日走访了处于与该搅拌站距离最近的2户村民,并延伸走访了700米距离外生活区中的2户村民,均反映在该厂生产期间没有闻到异味,也没有听到噪音。综上所述,该搅拌站生产期间有产生异味和噪音的可能,但未对周边群众造成较大影响。目前,该搅拌站正在拆除设备设施。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7日阶段性办结。针对搅拌站临时用地到期,4月13日元宝山区自然资源分局对其下达《土地复垦督查函》,要求金川市政拆除临时用地上的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 下一步,元宝山区委政府将督促企业加快拆除现有生产设备设施的进度,尽快恢复土地原状。同时,将举一反三,加大对沥青搅拌站行业的监管力度,确保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整改到位。预计8月30日前整改完成。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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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10052 | 1.2005年,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龙岗村举报人土地西侧,建有1座巴林左旗露天垃圾厂,每次刮风垃圾袋子刮到举报人地里。 2.2009年,举报人土地北侧又新建了利民无害化垃圾处理厂,焚烧垃圾时烟尘污染严重,刮风垃圾袋子刮到举报人地里,空气恶臭难闻。距离举报人土地十几米处的污水处理池,没有无害化处理,臭味熏天。2016年12月和2019年9月,垃圾坑内的渗滤液泄露,流到举报人土地里,污染严重。 |
巴林左旗 | 其他污染、土壤、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2005年,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龙岗村举报人土地西侧,建有1座巴林左旗露天垃圾厂,每次刮风垃圾袋子刮到举报人地里”问题属实。通过实地走访乡镇、村组干部及部分村民代表,研判确定投诉人反映的巴林左旗露天垃圾厂为东山垃圾排放场,位于距林东城区7.5公里的林东镇土龙岗村东山东南处,共有一号、二号两个填埋场,占地面积120亩。2002年8月一号填埋场建成并投入使用,总库容2.24万立方米,2005年10月基本填平,2006年1月覆盖土壤后封场停用。2005年11月二号填埋场开工建设,总库容2.24万立方米,2006年1月投入使用,2010年5月二号填埋场基本填平,实行覆盖土壤封场停用。2005年3月,巴林左旗城管局曾接到群众举报“垃圾袋刮到其地里”的反映,经调查核实,该垃圾排放场地处风口,垃圾卸载过程中有垃圾袋飞散的情况。为有效解决此问题,旗城管局安装了长为3500延长米、高为2米的防飞散网,并安排专人在填埋场监测垃圾飞散问题,如有飞散立即向旗城管局报告,旗城管局将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清理。两个垃圾厂封停后,未再发生垃圾袋四散乱飞问题。 2.关于“2009年,举报人土地北侧又新建了利民无害化垃圾处理厂,焚烧垃圾时烟尘污染严重,刮风垃圾袋子刮到举报人地里,空气恶臭难闻。距离举报人土地十几米处的污水处理池,没有无害化处理,臭味熏天。2016年12月和2019年9月,垃圾坑内的渗滤液泄露,流到举报人土地里,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走访村干部和调阅相关案卷,研判投诉人反映的利民无害化垃圾处理厂为巴林左旗利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以下简称利民垃圾厂),位于林东镇东6公里处,距土龙岗村东南2.6公里处,2009年8月利民垃圾厂开工建设,占地面积200亩,总库容65.1万立方米,工程内容包括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填埋气体导排系统、渗滤液调节池、填埋设施与设备等,处理规模为100吨/日,处理工艺为卫生填埋,2010年5月投入使用。关于“焚烧垃圾时烟尘污染严重”问题不属实。2010年5月利民垃圾厂投用以来,每日运进垃圾120吨,均采取“卫生填埋”垃圾处理工艺技术,不存在焚烧垃圾的现象。关于“刮风垃圾袋子刮到举报人地里”问题属实。经核实,利民垃圾厂在建设过程中,为防止垃圾袋子飞散问题,2010年5月在填埋区四周同步安装了长为2300延长米、高为6米的防飞散网,2022年4月12日接到举报后,巴林左旗城管局立即进行了现场核实,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属实,旗城管局立即组织70余名工作人员对刮到举报人地里的垃圾袋子进行清理。2021年7月19日,巴林左旗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巴林左旗利民垃圾厂一期停用、二期项目建设事宜,计划6月份开工建设二期工程,预计将于2022年10月前完工并投入使用。二期工程采用高温裂解焚烧处理工艺,能够有效解决垃圾袋飞散问题。关于“距离举报人土地十几米处的污水处理池,没有无害化处理”问题不属实。2010年5月利民垃圾厂一期投入使用以来,采用渗滤液排入调节池,回灌填埋场,利用填埋场覆盖层的土壤净化作用、垃圾填埋层的降解作用,并进行自然蒸发,实现无害化处理。2019年11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到利民垃圾厂督察,反馈了“未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渗滤液存在外溢风险”等问题,2021年9月巴林左旗城管局安装了预处理+两级DTRO+后处理渗滤液处理设备,对渗滤液进行无害化处理。2021年9月28日,巴林左旗城管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利民垃圾厂产水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垃圾厂渗滤液处理后产水的各项指标均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标准限值的要求。2021年12月完成整改销号。因此,投诉人反映的“没有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不属实。关于“臭味熏天、空气恶臭难闻”问题部分属实。2010年5月投入使用以来,利民垃圾厂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每隔3天至7天对场区消杀除臭一次,但有群众反映有异味。2021年9月,巴林左旗城管局安装了预处理+两级DTRO+后处理渗滤液处理设备后,进一步解决异味问题。经调阅档案,2022年3月21日,利民垃圾厂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检测,出具了检测报告(编号MKJC/ZX-2022021408)显示厂界外4个点位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标准要求。但夏季天气较热时,群众仍感到有异味。关于“2016年12月和2019年9月,垃圾坑内的渗滤液泄露,流到举报人土地里,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经专项调查工作组实地踏查和调阅资料,2016年12月和2019年9月利民垃圾厂出现两次渗滤液泄露,情况属实。由于当时正值冬季,气温较低,导致利民垃圾厂填埋区南侧渗滤液管道被冻裂,发生渗滤液泄漏,利民垃圾厂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上报原巴林左旗环保局,原旗环保局立即到达现场指导处置。由于发现及时,渗滤液流出的量较小,均流到填埋场南侧的水泥路面及混凝土排放渠内,未与裸露的土壤直接接触,工作人员用镐、铁锹等工具将渗滤液冻成的冰块全部清理回收至填埋区内。2019年9月3日,填埋区东南角土堰崩塌,发生渗滤液泄漏,利民垃圾厂立即使用铲车将渗滤液流经地段的深30厘米土壤全部清理回收至填埋区内,原巴林左旗环保局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导处置,经共同努力,泄漏的5立方米渗滤液及流经土壤得到了及时有效收集处置,且未流到举报人的地里。9月4日,巴林左旗生态环境分局对利民垃圾厂未制定《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9月11日对利民垃圾厂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利民垃圾厂及时整改。2019年10月,利民垃圾厂对填埋区进行坝体加固加高,并编制完成《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7日阶段性办结。2022年9月将对利民垃圾厂一期填埋区闭库封场并进行覆土绿化,在封场停用前,巴林左旗城管局将加大利民垃圾厂一期消杀除臭频次,填埋垃圾及时覆土。继续实行专人监测、立即报告,及时组织工作人员清理利民垃圾厂周边飞散垃圾袋。下一步,巴林左旗政府将抓紧推进利民垃圾厂二期建设,引进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有效解决垃圾袋飞散和渗滤液异味问题,确保2022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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