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至4月21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28批共377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全市已对第19批12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阶段性办结11件、未办结1件,责令整改4家。
截至4月21日,全市已对第1—19批230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52件、阶段性办结145件、未办结33件,责令整改40家,立案处罚10家,罚款金额49.5602万元,立案侦查13宗。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19批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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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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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NM202204120005 | 赤峰市林西县五十家镇2组,有人将约50亩集体菜园子卖给了张某某,建设房屋。村民自建下水井,生活污水直排,可能影响地下水。 | 林西县 | 水、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林西县五十家子镇2组,有人将约50亩集体菜园子卖给了张某某”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投诉人反映的“集体菜园子”地块为五十家子镇五十家子村二组集体园田和6户村民承包土地。经实地测量,共36.36亩,地类性质:一般耕地36.1亩、建设用地0.26亩。2011年6月,经五十家子村二组全体村民签字同意,五十家子村委会与张某某签订该地块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村民自测转让面积42亩,其中,集体园田31.2亩,二组村民平均分配转让费;6户村民承包土地10.8亩。该地块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存在土地买卖行为。 2.关于“建设房屋”问题属实。经调查,张某某在承包经营地块实施了设施农业以及附属配套设施建设,但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其中,未改变耕地现状24.16亩,建设日光温室占地7.99亩、简易棚圈占地0.26亩、附属用房占地1.72亩、简易厕所占地0.01亩、作业道路占地2.22亩。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规模化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该地块附属设施用地面积1.72亩,占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4.73%,符合用地标准。经核实,张某某没有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林西县委政府已责成自然资源局、五十家子镇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上图入库”工作。 3.关于“村民自建下水井,生活污水直排,可能影响地下水”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五十家子镇五十家子村确实存在个别村民,在自家院内开挖渗水井,用于少量生活污水排放的问题。4月14日,林西县疾控中心对五十家子镇五十家子村建有渗水井住户及使用小土井住户的地下水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等31项指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限值要求,地下水水质达标。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8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林西县将责成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严格履行土地使用程序,确保用地合法合规,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促进乡村环境持续提升。林西县已责成五十家子镇政府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引导村民科学排放污水。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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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2NM202204120024 | 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林家地村养鸡场,异味扰民。 | 敖汉旗 | 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经调查组实地核查走访,四家子镇林家地村现有两家养鸡场,分别为自然人顾某某养鸡场与李某某的养鸡场。顾某某的养殖场建于2012年,位于四家子镇林家地村大湾子村民组内最南侧,属于规模化以上养殖场,现有鸡舍2栋,建筑面积约1800平方米,年出栏肉鸡4批约10万羽,配套建有约150立方米的“三防”粪污池2个、36立方米粪污中转池1个。现场核查时,该养殖场肉鸡已出栏,2栋鸡舍处于空置中,鸡粪存于建有“三防”措施粪污池内。该养殖场建设地块不属于畜禽“禁养区”,2017年12月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2020年4月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网上备案登记。养殖场周边有5户农户,经调查走访,其中4户居民表示无明显异味,1户居民表示异味明显。 李某某的养殖场建于2018年,位于四家子镇林家地村庙房申村民组内东南侧,属规模化以上养殖场,现有鸡舍1栋,建筑面积约860平方米,鸡舍南侧有一约200立方米无防渗措施的粪污池,鸡粪存于粪污池内,年出栏肉鸡4批约56000羽,现存栏肉鸡约13900羽;露天羊圈2处,面积约700平方米,羊粪堆存于羊圈内,现存栏肉羊38只。该养殖场建设地块不属于畜禽“禁养区”,2022年2月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2020年4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网上备案登记。现场核查时,该养殖户处于运营中。养殖场周边有7户农户。针对李某某养殖场无防渗粪污池问题,敖汉旗农牧局正在指导其尽快建设标准化的粪污池。针对李某某养殖场未及时对养殖场粪便利用、处置行为问题,4月1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敖汉旗分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清理粪便。 通过调查走访发现,该两家养殖场均存在“距离周边住户较近,有异味”情形。因赤峰中心城区处于疫情封闭管理状态,第三方监测公司未能到现场对两家养殖场厂界异味进行监测,目前正在积极联系中。 |
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8日阶段性办结。针对李某某养殖场未及时对养殖场粪便利用、处置行为问题,4月1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敖汉旗分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清理粪便。 针对该两家养殖场距离居民较近有异味问题,敖汉旗委政府责成生态环境分局、农牧局、四家子镇政府对该两家养殖场负责人进行专门约谈,采取如下措施:一是由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敖汉旗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该两家养殖场厂界异味进行监测。二是责令两家养殖场加强环境管理,保持圈舍清洁,并采用EM菌液稀释后喷洒圈舍空气和墙壁、地面、舍顶等,达到除臭和消毒防病作用。三是推动李某某养殖场尽快建设防渗粪污池。四是由四家子镇政府加强对两家养殖场的日常监管,定期消毒,确保异味扰民问题得到解决。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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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20027 | 刘某某在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荞麦塔拉张家围子村山上,采石采砂,破坏了山上植被约1亩。 | 阿鲁科尔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刘某某在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荞麦塔拉张家围子村山上,采石采砂”问题实际是刘某某在其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建设地下蔬菜保鲜库地基开槽,并非采石采砂。2011年,刘某某注册成立阿鲁科尔沁旗永强种植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经营范围以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销售贮藏以及与农产品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为主。2019年12月,刘某某向阿旗发改委申请阿鲁科尔沁旗永强种植专业合作社地下蔬菜保鲜库建设项目立项,2020年1月10日,阿旗发改委出具了《项目备案告知书》,项目建设起止年限是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刘某某在取得发改部门立项手续后,在未向天山镇政府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3日擅自开工实施地下蔬菜保鲜库建设项目,破坏了地面,造成未批先建违法事实。经调查组现场核查,刘某某共破坏设施农业用地923平方米用于建设保鲜库,占用设施农用地531平方米用于乱堆乱放废弃土石,未进行其他建设。通过国土二调数据核查,已破坏地面及堆放废弃土石地块土地性质为设施农用地,原用途为打谷场,未发现除破坏设施农业用地以外的破坏植被行为。4月13日,天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责令其立即停止破坏行为,恢复原状,项目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8日阶段性办结。针对阿鲁科尔沁旗永强种植专业合作社擅自开工破坏了地面问题,4月13日天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破坏行为,恢复原状。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委政府将责成天山镇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加快对刘某某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查处进度,同时责令其恢复该地块原貌,在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后,再进行项目建设。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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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D2NM202204120036 | 赤峰市宁城县甸子镇打虎石水库为保护区,水库下游的几家石材加工厂产生的固废没有规范化处理,直接在厂区内挖坑填埋,污染环境。 | 宁城县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宁城县甸子镇打虎石水库为保护区”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宁城县甸子镇打虎石水库”又名“紫蒙湖”,是一座以灌溉、工业供水为主,兼顾防洪、发电、水库养鱼及旅游等综合利用的多年调节的大(二)型水库,控制流域面积540平方米,总库容1.2亿立方米。1982年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未对打虎石水库划定各级各类保护区。2000年4月15日,宁城县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划定打虎石水库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其中,库区管理范围按721米高程以下划定,面积8799.5亩;库区保护范围按721米—727.25米高程范围划定,面积为1725.5亩;坝址以下管理范围为坝脚外1000米,管理范围面积为1023亩。据调查,群众反映的4家石材加工厂位于打虎石水库坝下的河洛堡村,最近一家(琏赢石材厂)距离坝脚2060米,均不在水库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内。 2.关于“水库下游的几家石材加工厂产生的固废没有规范化处理,直接在厂区内挖坑填埋,污染环境”问题部分属实。打虎石水库坝下共有4家石材加工厂,位于宁城县右北平镇(原甸子镇)河洛堡村,分别是宁城红麻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宁城县琏赢石材厂、宁城县国财石材厂和宁城县同轩石材厂。 (1)企业基本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①宁城红麻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该厂建有16个车间,5个循环水池。2012年9月,该厂年产40万平方米花岗岩石材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获原宁城县环境保护局批复。2014年10月,完成环保竣工验收。2020年6月,自主填报了排污许可登记表。2015年,该厂将12个车间分租给4名投资人进行生产。经调查组现场核查,发现厂区大坑内堆放废旧岩石边角料及循环水池沉淀底泥约为390吨,企业计划覆土填埋。 ②宁城县琏赢石材厂。该厂建有2个车间,1个循环水池。2014年12月,该厂年产1000平方米石材项目环评登记表获得原宁城县环境保护局批复。2016年5月,完成环保竣工验收。2020年6月,自主填报了排污许可登记表。2020年10月停产至今。经调查组现场核查,原有厂区大坑内堆放生产切割产生的废旧岩石边角料及循环水池沉淀底泥约为30吨,企业计划覆土填埋。 ③宁城县国财石材厂。该厂建有1个车间,1个循环水池。2012年9月,该厂年产6万平方米花岗岩石材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获得原宁城县环境保护局批复。2013年停产至今。2020年7月,自主填报了排污许可登记表。经调查组现场核查,发现仅有少量废旧岩石边角料存放在厂区内,沉淀底泥存放在循环水池内,未发现在厂区内挖坑填埋情况。 ④宁城县同轩石材厂。该厂建有2个车间,1个循环水池。2012年9月,该厂年产6万平方米花岗岩石材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获得原宁城县环境保护局批复。2020年6月,自主填报了排污许可登记表。现场调查时,企业处于生产状态,生产切割冷却水排入厂区沉淀池循环利用。企业生产的废旧岩石边角料出售给附近砂厂作为制砂原料,沉淀底泥存放在循环水池内,未发现直接在厂区内挖坑填埋情况。 针对宁城红麻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和宁城县琏赢石材厂擅自在厂区内倾倒填埋废旧岩石边角料及循环水池沉淀底泥的环境违法行为,宁城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立案查处,责令企业立即清除厂区内倾倒填埋的废旧岩石边角料及循环水池沉淀底泥,并于5月5日前清理完毕。 (2)环境监测情况。经调阅上述石材加工厂原料天然花岗岩的全矿分析,花岗岩成分主要为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三氧化二铁、氧化钙、氧化镁等,无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产生的废旧边角料及循环水池沉淀底泥为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22年4月13日,宁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上述企业地下水及企业上、下游3户居民家自备水井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地下水各项指标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8日阶段性办结。针对倾倒填埋废旧岩石边角料及循环水池沉淀底泥问题,4月1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对宁城县红麻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和宁城县琏赢石材厂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两家企业对大坑内堆放的花岗岩边角料及底泥进行规范处置。下一步,宁城县委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对上述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各项环保措施。此问题预计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整改。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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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20052 | 赤峰市中建投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和实际不符 | 翁牛特旗 | 其他污染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举报事项与D2NM202203270031问题一致,专项调查组再次进行现场复核。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赤峰市中建投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为中电投东北新能源赤峰风电有限公司亿合公风电场,该公司于2010年6月在翁牛特旗亿合公镇兴隆洼村、四方地、大东沟村占地建设33座风机、1个升压站及操作路,经查占用耕地17.99亩(二调数据形成之前原始地类为村庄,经走访为村民自留地)、占用林地25.8亩。 针对违法占用耕地17.99亩问题,原翁牛特旗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0日进行了立案调查。2018年1月,原翁牛特旗国土资源局依法没收33座风机及1个升压站,并处罚款133199.90元。针对未经审批占用林地问题,2019年12月,翁牛特旗林草局确认该公司违法事实后,分别于2020年3月和2021年1月,对其下达了整改通知,责令其于2021年5月10日前恢复植被。旗公安局将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移送至翁牛特旗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2021年8月11日,翁牛特旗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交由翁牛特旗林草局进行行政处罚。翁牛特旗林草局于2021年11月13日对该公司未经许可占用林地行为依法处以罚款170933元。2021年春季,该公司在原址恢复造林0.116亩、异地恢复造林37.5亩。2021年8月4日,翁牛特旗林草局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合格。中电投东北新能源赤峰风电有限公司对涉及占用的林地,于2021年12月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同意,并下发《关于中电投东北新能源赤峰风电有限公司亿合公风电场二期4.95万千瓦风电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全部取得了林转手续。2021年4月2日,经中共国家电投集团东北新能源公司委员会会议研究,因“对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给建设用地审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对时任中电投东北新能源赤峰风电有限公司发展建设部部长卢某某同志(分管赤峰亿合公风电场二期 4.95 万千瓦风电项目的征拆及用地报批管理工作),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为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依据中电投东北新能源赤峰风电有限公司申请,鉴于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翁牛特旗政府计划待该公司取得建设用地批复后,土地按协议出让方式供给原用地者。依据2020年7月3日翁牛特旗政府旗长办公会议精神将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返还给中电投东北新能源赤峰风电有限公司。关于中电投东北新能源赤峰风电有限公司亿合公风电场二期4.95万千瓦风电项目征地补偿问题。通过调阅该项目征地补偿账目档案,亿合公镇人民政府按《翁牛特旗风电开发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征地,并将征占地补偿款全额发放给群众。 本次调查核实情况与D2NM202203270031群众环境信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一致。经分析研判,此举报事项与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东沟村南营子村民组村民王某某多年来重复信访举报所反映事项为同一事项。4月16日,工作组与该投诉人取得联系,当面向其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对其进行相关政策解释说明。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8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翁牛特旗委政府将与举报人保持密切联系,力争早日化解该信访事项,预计4月30日整改完成。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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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20060 | 赤峰市敖汉旗玛尼罕乡玛尼罕村西沟西大梁村民违法放牧,导致400余亩林地被牲畜破坏,村民瓜分、破坏公益林。 | 敖汉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了解,玛尼罕乡玛尼罕村林地总面积76380亩,其中,重点公益林34836亩、地方公益林10089亩、商品林31455亩。4月13日,敖汉旗林草局、公安局、玛尼罕乡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到现场调查核实研判,确定群众反映的地块位于玛尼罕乡玛尼罕村西沟西大梁组下洼子林地,总面积464亩,林地种类为商品林。玛尼罕村(原西沟村)西大梁组共22户农户,上世纪80年代该组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西大梁组将该464亩林地按当时的人口平均分配到各户(此后未重新分包),2003年10月10日,敖汉旗政府分别为22户农户办理了林权证,因此村民通过合法程序分得林地情况属实。2015年3月20日,经上述22户村民集中申请,原旗林业局为该块林地统一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随后进行了皆伐。2016年春季,各户进行更新造林,栽植树种为樟子松;2016年10月10日,原敖汉旗林业局对更新造林情况进行了验收,成活率80%,达到了国家《造林技术规程》(GT/T15776—2016)中造林成活率在70%(含)以上为造林合格的要求。但2018年该地区严重干旱,造成幼树大部分干枯死亡,2019至2020年村民先后补植了山杏,但目前苗木保存率依然很低。专项调查组实地调查,未在该地块内发现放牧痕迹,该管护区域护林员樊某某反映其在日常巡护过程中未发现有人在该地块放牧,群众孙某某等也均反映没有人进入该地块放养牲畜,但不排除存在个别人私自放牧的行为。4月15日,玛尼罕乡政府已经派工作组到玛尼罕村西沟西大梁组进行林木补植规划设计,同步开展了协助村民采购造林用苗工作。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8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敖汉旗委政府责成玛尼罕乡政府组织指导好群众进行造林补植,并指定专人进行管护,提升育林成效。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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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20065 | 赤峰市林西县五十家子镇五十家子村村民陆某于2003年开始,毁坏基本农田300余亩,毁坏退耕还林地100余亩,用于建设房屋和棚圈。 | 林西县 | 生态 | 经查,该问题属于重复举报事项,与第八批D2NM202204010005反映内容基本一致,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陆某”系原林西县五十家子镇五十家子村“路某”。路某在1997年至2009年、2015年至2020年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协助五十家子镇党委政府在五十家子村实施三个民生公益类项目(奶牛养殖小区、五十家子小学扩建、五十家子村易地移民搬迁)办理用地事宜,项目均不属于路某个人行为。三个地块共占地346.36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块1:奶牛养殖小区地块。2003年至2004年,五十家子镇政府为发展奶牛养殖产业,在五十家子村实施奶牛养殖小区项目,占地224.26亩,建设养殖棚圈及附属用房53处。工作组对照1997年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中《基本农田分布图》,该地块在建设时土地性质属于非基本农田(其中,一般耕地204.01亩、未利用地20.25亩);对照国土二调数据,土地性质为设施农用地。同时,查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显示,该地块为非林地。2003年至2004年,设施农用地备案政策尚未出台,所以无需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但按现行政策要求,需要补办相关手续,预计2022年5月20日前完成。 地块2:五十家子小学扩建地块。该项目于2007年实施,占地23.77亩,主要建设1.3万平方米教学楼一处,2010年已批转为建设用地(批转前为一般耕地),批准文件为《关于林西县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0年第二次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该地块未实施过退耕还林项目。 地块3:五十家子村易地移民搬迁地块。2008年,经自治区发改委批准,在林西县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其中五十家子镇新建移民小区1处,房屋84处(每处大房3间、门房5间),将84户搬迁至五十家子镇政府所在地五十家子村;后期又实施了生态脆弱地区移民扶贫养老互助院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直接受益人口36户,共占地98.33亩。对照1997年国土一调数据中《基本农田分布图》,该地块在建设时土地性质属于非基本农田(其中,一般耕地95.44亩、未利用地2.89亩);对照国土二调数据,土地性质为村庄、建制镇用地。同时,查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显示,该地块为非林地(未实施过退耕还林项目)。该地块用地符合当时的村庄规划,但未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预计2022年10月1日前补办完毕。 综上所述,关于“陆某毁坏基本农田300余亩、毁坏退耕还林地100余亩”问题不属实,但征占地“用于建设房屋和棚圈”问题属实。 4月13日,再次接到信访件后,林西县专项调查组立即召开研判会,分析群众诉求,明确工作方向和职责任务。同时,组成工作组,逐家逐户走访问询,了解信访群众所需所求,做好沟通疏导工作。4月14日,林西县政府县长再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4月14日晚,林西县委书记召开书记办公会,听取了调查情况汇报,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4月15日,林西县政府有关副县长组织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公安局等部门,到五十家子镇五十家子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向32名村民代表通报了该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并对有关情况做了解释说明,并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逐项作出解答。信访举报人承认其举报并当场表明,已于4月15日上午致电中央环保督察组,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8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林西县委政府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做好信访群众教育疏导工作,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二是针对该案件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责成县纪委监委立案查处。三是加快推进奶牛养殖小区地块备案登记和易地扶贫搬迁小区宅基地手续办理进度,预计2022年10月1日前完成。四是坚持举一反三,进一步压实行业监管责任,严格依法依规供地用地。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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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20072 | 科美矿业珍珠岩矿,毁坏港子乡牌路沟村马架子组绿色植被,毁林。1.毁坏的10多亩林地不在一个地方,是在山前山后。2.毁坏的林地没有进行补种和恢复。 | 松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该问题为重复举报案件,与第四批案件编号为D2NM202203280053,第五批案件编号为D2NM202203290053、D2NM202203290055投诉问题基本一致。 1.关于“科美矿业珍珠岩矿,毁坏港子乡牌路沟村马架子组绿色植被,毁林面积大约10多亩,毁坏的10多亩林地不在一个地方,是在山前山后”问题基本属实。松山区委政府再次成立专项调查组,对反映的科美矿业珍珠岩矿非法占用林地等问题全面开展核查。 经了解,2009年7月2日,赤峰科美矿业有限公司以转让方式取得珍珠岩矿采矿权,法人代表柴某某,开采矿种为珍珠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2014年12月,该矿停产。2016年4月19日,采矿证到期后自然灭失。经查,该企业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矿许可范围412.5亩。经测算,该企业违法占地103.6亩,其中占用林地47.76亩、其他草地55.84亩;采矿许可范围内,占用林地9.17亩,其他草地22.42亩,已于2020年全部恢复为草地;采矿许可范围外,占用林地38.59亩,其他草地33.42亩,用于办公、工人宿舍及道路,33.42亩草地已于2020年恢复植被。具体情况如下: (1)马架子山前,测量面积43.21亩,其中林地21.6亩,其他草地21.61亩。 (2)马架子山后,测量面积31.41亩,其中有林地20.71亩,其他草地10.7亩。 (3)马架子山腰,测量面积11.73亩,地类均为其他草地。 (4)马架子山东坡,测量面积6.07亩,其中林地1.25亩,其他草地4.82亩。 (5)马架子山前东侧,测量面积11.18亩,其中林地4.2亩,其他草地6.98亩。 经分析研判,综合上述5个地块,认定该矿涉嫌非法占用林地共47.76亩,其中马架子山前东侧的4.2亩林地(采矿许可范围外),已于2012年3月由原松山区森林公安局依法对该企业做出罚款3万元、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2012年4月,该企业已缴清罚款,恢复了植被,并通过岗子乡政府验收。松山区林草分局目前正在对企业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问题调查处理。 2.关于“毁坏的林地没有进行补种和恢复”问题属实。经实地查看,毁坏的林地没有全面进行补种和恢复。松山区林草分局和岗子乡政府将共同督促违法行为人制定补植计划和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造林恢复植被,预计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8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同时,进一步压实林长制职责,强化林草资源保护管理。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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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20076 | 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五分地村董某某非法开垦草原林地种植玉米,毁林挖鱼塘。但是转到当地后有关部门没有去走访当地村民,鱼塘目前还在营业,而且毁坏的林地和草地种植玉米的情况也没有解决的问题。 | 翁牛特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1.关于“当地有关部门没有去走访当地村民”问题不属实。在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群众环境信访案件后,翁牛特旗迅速成立专项调查工作组,针对群众投诉反映问题,对五分地镇14个行政村进行全覆盖调查,共计走访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等相关人员38名,5次到群众投诉反映地块进行实地核查,翁牛特旗政府旗长、分管副旗长分别到实地督导检查案件办理工作。4月14日,赤峰市督导组到实地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了复核。 2.关于“鱼塘目前还在营业”问题不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鱼塘”实际是修建防洪围堰形的水面。2018年,西拉沐沦河受凌汛影响河水猛涨,涨幅最大时洪水超过原有防洪堤,距董某某居住区仅15米。为了保护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经翁牛特旗防汛办、五分地镇政府现场勘查后,允许董某某修建防洪围堰。董某某修建防洪围堰时就地取土形成低洼,由于紧邻西拉沐伦河南岸,导致地下水渗透在低洼处自然形成水面。经调查组实地核查,该水面从未作为鱼塘经营使用,董某某也未捕鱼出售过,未发现该水面存在经营迹象。 3.关于“毁坏的林地和草地种植玉米的情况也没有解决”问题不属实。经查,涉及董某某共有2件案件与群众投诉反映问题相关,翁牛特旗林草局、水利局均已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一是董某某、朱某某(系董某某女婿)涉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18年,董某某、朱某某修建围堰形成的自然水面面积为19亩,其中占用林地1.3亩,其他草地17.7亩(未按草原管理)。原旗森林公安局已对朱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2020年12月31日前恢复占用林地原状,并处以罚款8667元。2021年7月3日,董某某和朱某某已按要求将1.3亩林地恢复原状,并足额缴纳罚款。二是董某某涉及占用河道种植玉米。经了解,2019年6月至7月期间,旗水利局已对董某某在河道种植玉米问题进行依法查处。2019年6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旗水利局通过实地测量发现,董某某种植玉米面积50.7亩,在西拉木伦河河道范围内。2019年7月10日,旗水利局再次到现场调查,发现农作物基本没长出来,责令其进行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貌。2019年11月,翁牛特旗林草局接到群众再次反映此问题,经与2017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和基本草原保护数据库核对,均不在林地和草地范围内。2019年11月22日,旗水利局现场检查时,该地块已恢复自然地貌。2022年4月2日至17日,翁牛特旗专项调查组多次对群众投诉反映的地块进行现场核查,除上述问题外,未发现其他破坏林地和草原问题。综上,董某某毁坏林地和草地种植玉米的问题不属实。 |
不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8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翁牛特旗委政府将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和河湖环境保护管理,健全完善管护长效机制,抓实抓细林长制、河长制各项工作,全面加强巡查巡护,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对破坏森林草原和河湖环境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整改到位。预计4月30日前整改完成。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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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20078 | 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大查段公路工程项目部在赤峰市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昭胡图格嘎查昭胡图格收费站东2公里处盗采山皮石和砂石,没有国土手续,没有林草手续,破坏草原生态。 | 巴林右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赤峰市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昭胡都格嘎查昭胡都格收费站东2公里处。经调查组核查,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大查段公路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于2021年11月办理了巴彦塔拉苏木昭胡都格嘎查集体所有的58.69亩非基本草原临时占用草原手续,但未在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采矿手续,且项目部实际占用草原面积超出巴林右旗林草局批准的临时占用草原许可面积7.4亩(地类为天然牧草地,未经审批),还存在在占用区域非法采石取土行为。4月14日,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责令企业停止开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对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开采等行为启动立案调查程序。4月15日,巴彦塔拉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规定,对该事项予以立案,对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草原行为进行调查。 |
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8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政府将责成旗自然资源局、巴彦塔拉苏木综合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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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20083 | 1.2018年开始,赤峰市巴林右旗黄花治沙林场职工违法砍伐树木变为耕地,破坏林地400余亩。 2.林场职工违法在沙源项目区和德源项目区内放牧,在林地盖房盖棚圈,严重破坏生态。 |
巴林右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2018年开始,赤峰市巴林右旗黄花治沙林场职工违法砍伐树木变为耕地,破坏林地400余亩”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组走访林场内职工、查阅档案后核实,2018年以来,共发生林场职工违法砍伐树木行为3起,但不存在砍伐树木后变为耕地、破坏林地违法行为。2021年2月20日,原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虎吐路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电话称:在巴林右旗黄花林场哈沙图牧场内有人正在采伐杨树并造材装车,要求查处。经虎吐路派出所民警初查,2001年8月20日,侯某某(黄花治沙林场职工)与黄花治沙林场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总面积2800亩,其中林地面积80亩。2012年11月5日,侯某某将该地块使用权转包给吕某。2020年11月2日,吕某将该地块使用权转包给刘某甲。2021年1月1日,刘某甲将该地块使用权转包给了郭某某和于某某使用。以上转包过程中均不包含侯某某拥有的80亩地上林木。2021年2月,侯某某将其承包的80亩林木中部分杨树卖给了刘某甲采伐,并告知刘某甲采伐手续已由侯某某办理完毕。2021年2月20日,刘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了该林地内的杨树(21.4亩)。经巴林右旗林草局鉴定,砍伐杨树共395棵,总蓄积量为23.286立方米。2021年3月5日,原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2021年12月16日,对犯罪嫌疑人侯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待进一步完善证据后以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起诉。经调查组实地核查及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该地块涉案面积21.4亩,395棵杨树被砍伐,不存在林地作为耕地耕种农作物行为。另有2起涉及侯某某承包林地内(非上述地块)违法砍伐林木案件,一是涉案面积12.9亩、169棵杨树被砍伐,公安机关已于2020年3月21日立案;二是涉案面积2.94亩,公安机关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目前2个案件已并案侦办,正在等待侦办结果。 2.关于“林场职工违法在沙源项目区和德源项目区内放牧,在林地盖房盖棚圈,严重破坏生态”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发现,黄花林场内有养殖户26户,这些养殖户均为国有林场改制前的林场职工和原居住户。经走访林场内住户发现,部分养殖户确实存在林区内违法放牧现象。巴林右旗多次组织进行巡查检查,2021年以来发现违法放牧行为1起,宝日勿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对徐某某违法放牧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款人民币1080元。后仍有部分养殖户在林区内放牧(均不在沙源和德援项目区范围内),均被巡视护林员发现并及时制止(护林员无执法权,无法进行行政处罚),未造成严重破坏。为彻底杜绝放牧行为对林间植被的破坏,巴林右旗林草局于2022年4月14日有序组织将林场内所有养殖户的牲畜清出林场辖区。 经调查组实地核查及查阅相关档案资料,2018年以来,林场内共发生违法建设房屋棚圈案件1起,为孙某某在林场职工刘某乙承包的林地内违法建设房屋棚圈等建筑物案件,涉及面积共1021.24平方米(其中:房屋和硬化地面面积317.24平方米、棚圈面积704平方米),地类为林业辅助用地。2021年5月10日,巴林右旗公安局接到旗自然资源局移交的孙某某违法占用林地涉嫌违法线索函。公安局调查核实后,2021年11月4日交由宝日勿苏镇派出所办理。2021年11月5日,宝日勿苏镇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孙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面积为317.24平方米(对林地内建设的704平方米棚圈未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3172.4元,并告知孙某某在6个月内(2022年5月4日前)自行拆除所有违法建筑。2021年12月17日,孙某某已全额缴纳罚款,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如在限期内未进行拆除,巴林右旗林草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8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政府将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责成旗林草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立即依法查处。同时,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禁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林区管护建设,严格禁牧工作管理。在林区内安装监控摄像头,实行信息化管控,严防违法放牧和违法占用林地等现象的发生。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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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20011 | 2011年,赤峰市旺龙活畜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将承包的101亩林地违法建设交易市场、饭店、旅店等。 | 巴林左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市场、饭店、旅店”为赤峰市旺龙活畜交易市场、旺龙山庄饭店和旅店,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隆昌镇双胜村大通道路北。经专项调查工作组实地走访,询问当事人、林场职工及调阅合同了解到,2005年3月21日,原巴林左旗国税局干部邢某某与林东林场签订林地承包合同,承包面积37.5亩,地类性质为林业用地,承包期为2005年3月21日至2055年3月21日(50年)。 2007年3月,邢某某在隆昌镇双胜村大通道北以帮助林东林场建设护林站为名,在其承包林地的西侧开工建设11间大房、5间小房及院落,命名为旺龙山庄。同年8月,邢某某和林东林场再次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约定由邢某某负责建设林东林场隆昌分厂沙子山林地护林站一处,面积为13.9亩,建房16间,除林东林场留用1间小房用作办公室外,其余房间全部租给邢某某使用。房屋使用年限为2007年8月1日至2057年8月1日(50年)。同年10月,上述16间房屋及院落全部建设完成,其中11间大房、4间小房按照饭店、旅店形式进行经营,1间小房用作林东林场办公室。经询问当事人和查阅档案,该16间房屋建成时没有办理任何建设手续。2011年5月,邢某某在其2005年承包林地内建设活畜交易市场一处,同年8月建成,命名为旺龙活畜交易市场。由于原有用地面积不足,2011年10月邢某某第三次与林东林场签订林地承包合同,承包面积48.6亩,承包地块位于邢某某承包林地的南北两侧,承包期自2011年10月12日至2057年8月1日。2011年7月25日,邢某某依托活畜交易市场,注册成立赤峰市旺龙活畜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活畜交易市场管理,法定代表人为于某某(系邢某某的亲姐夫),但实际资产管理者为邢某某。经询问当事人和查阅档案,该活畜交易市场建成时没有办理任何建设手续。截至2011年7月,邢某某分别于2005年3月、2007年8月、2011年10月累计承包林东林场林地100.1亩。2012年3月,赤峰市旺龙活畜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将承包的100.1亩林地及旺龙山庄、旺龙活畜交易市场等地面上的一切附属物,转包给巴林左旗沃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汇通公司)并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2011年10月12日至2057年8月1日。沃汇通公司系内蒙古自治区供销社下属汇特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2012年10月8日,沃汇通公司向巴林左旗林业局上报《巴林左旗沃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有机肥建设项目获得占用林地的请示》。经旗林业局及市林业局逐级请示,2013年1月31日自治区林业厅出具《关于巴林左旗沃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高效生物有机肥工程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沃汇通公司占用巴林左旗林东林场国有用材林地6.6734公顷(合100.1亩)。此后,沃汇通公司再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2022年4月15日,经专项调查工作组实地测量及调阅档案,邢某某2007年10月所建的16间房屋及院落实际占地面积20.29亩,其中13.9亩取自邢某某2007年8月承包的林地,其余6.39亩取自2005年3月承包的林地;2011年8月所建的旺龙活畜交易市场实际占地面积29.76亩,取自2005年3月邢某某承包的林地,以上建设项目共占用林地50.05亩。 综上,赤峰市旺龙活畜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年10月建成旺龙山庄饭店、旅店,2011年8月建成赤峰市旺龙活畜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累计承包林地100.1亩,其中涉嫌非法占用林地50.05亩,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2022年4月15日,巴林左旗林草局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将有关部门、企业和邢某某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至旗公安机关;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巴林左旗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将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涉嫌违纪线索移交至旗纪委。4月16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对沃汇通公司涉嫌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 |
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18日未办结。下一步,巴林左旗公安机关将对有关部门、企业和邢某某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巴林左旗纪委将从严从重一查到底,对涉嫌违纪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巴林左旗林草局将举一反三,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非法占用林地排查和执法力度,对于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严肃处理。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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