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至4月22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29批共396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全市已对第20批12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1件、阶段性办结10件、未办结1件,责令整改1家,立案侦查1宗。
截至4月22日,全市已对第1—20批242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53件、阶段性办结155件、未办结34件,责令整改41家,立案处罚10家,罚款金额49.5602万元,立案侦查14宗。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0批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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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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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30005 | 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满子乡上烧锅村村民李某、郭某某伙同楼子店村李某某,以环境治理为名在上烧锅村矿山上采石卖石,盗采山石200多万吨,堆放在个人约10亩的耕地上。 | 喀喇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关于“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上烧锅村村民李某、郭某某伙同楼子店村李某某,以环境治理为名在上烧锅村矿山上采石卖石,盗采山石200多万吨”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上烧锅村民李某系原上烧锅村村委会主任,郭某某系现任上烧锅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楼子店村李某某系内蒙古中研新材料有限公司(由北京铭珺普惠投资有限公司、喀喇沁旗坤宇钙产品有限公司、赤峰惠东矿业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以下简称中研公司)法人代表。投诉人反映的上烧锅村矿山实为喀喇沁旗楼子店乡上烧锅白石矿石灰岩矿,该矿始建于1995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村民赵某,采矿权位于十家乡上烧锅村五组,有效期限至2022年8月17日,开采矿种为石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20万吨/年,矿区面积0.8008平方公里,开采标高由1310米至840米。该矿为村集体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喀喇沁旗楼子店乡上烧锅村民委员会,具体由李某和郭某某召集两委班子商讨、决定该矿的相关事宜。经查询资料了解,由于十家满族乡(含原楼子店乡)地区已设石灰石矿权规模较小且分布密集,且采矿权范围外存在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民采坑未进行系统治理问题。为有效解决石灰石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有序开发利用良性循环,经喀喇沁旗委政府专题研究,制定印发了《〈喀喇沁旗石灰石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派出专业工作组驻地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但在2020年9月以前,由喀喇沁旗楼子店乡上烧锅白石矿石灰岩矿承担治理责任,自行进行治理。为不影响石灰石整合整治工作的推进,喀喇沁旗将该矿山整合到喀喇沁旗冰榔沟北侧片区,并于9月份确定引进中研公司作为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合作方,具体承担该矿山受让工作,代替楼子店乡上烧锅白石矿石灰岩矿矿山实施治理工程,由十家满族乡上烧锅村委会和喀喇沁旗楼子店乡上烧锅白石矿石灰岩矿共同对其治理过程进行监督,对其治理成效负责。2020年9月1日至今,中研公司严格按照上述方案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并对采矿权范围外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民采坑也进行了治理,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为削坡、回填、覆土、恢复植被。经查,该整合片区工程类措施已于2022年3月15日全部完成,生态类措施正在积极推进。经现场核查和调阅相关资料,自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中研公司对该矿在治理过程中采矿许可证范围内附带产出的216.48万吨矿石进行了综合回收利用,并按规定缴纳了资源税。喀喇沁旗楼子店乡上烧锅白石矿石灰岩矿委派专人全程对所产出的石灰石进行检斤登记管理,并安装了监控设备。综上,该区域内矿山环境治理情况属实,但不存在盗采山石行为。 2.关于“堆放在个人约10亩的耕地上”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中研公司对喀喇沁旗楼子店乡上烧锅白石矿石灰岩矿区域治理过程中,对上述采矿许可证范围内附带产出的矿石进行了综合回收利用,并将矿石存放在投诉人所反映的地块内。通过现场核查,投诉人反映地块共有两宗,均存在堆放矿石情况,涉事企业为喀喇沁旗坤宇钙产品有限公司。经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涉事两宗地块进行实地测绘并与相关数据库比对,两宗堆放矿石地块总面积为45.38亩,地块一面积为35.77亩,其中采矿用地35.3亩、其他草地0.47亩,截至4月15日,已清理完毕23.549亩;地块二面积为9.61亩,地类均为采矿用地,尚未做清理。以上两宗地块不涉及个人耕地,是楼子店村集体土地,但涉事企业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堆放矿石属于违法占用行为。经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早在2021年12月6日,已经有群众向十家满族乡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了占地问题。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综合行政执法局详细调查后,于2021年12月10日依法向违法当事人喀喇沁旗坤宇钙产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21年12月15日向喀喇沁旗坤宇钙产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30日内清除矿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喀喇沁旗坤宇钙产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完毕,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月15日对喀喇沁旗坤宇钙产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依法立案。下一步,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对上述两宗地块违法行为继续履行法律程序,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在现场核实情况的同时,旗、乡两级执法机构,对企业进行了批评教育,企业已认识到自身错误,正在积极对违法堆放的矿石进行清理。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9日阶段性办结,预计于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针对上述问题,喀喇沁旗将“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责成旗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加强耕地保护、矿山开采的巡查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同时责成十家满族乡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喀喇沁旗坤宇钙产品有限公司的违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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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30020 | 赤峰市巴林右旗查干淖尔镇有2家将要投产的大坝村采砂厂和创业队采砂厂,担心后期有环境污染问题。 | 巴林右旗 | 其他污染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经调查组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大坝村采砂厂和创业队采砂厂”两个地块分别位于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大坝村西南和查干诺尔镇查干诺尔嘎查南。根据《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大坝村采砂场等三个采矿权的批复》,三个采矿权分别为: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大坝村采砂场(位于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大坝村西南)、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创业队采砂场(位于查干诺尔镇查干诺尔嘎查南)、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浩亚日乌苏嘎查采砂场,投诉人反映的两个砂场均在其中。2022年3月21日,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委托巴林右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大坝村采砂场和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创业队采砂场进行挂牌出让,公告及报名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4月20日,挂牌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5月6日。截至目前,以上采矿权尚无竞得人,举报人所反映的“赤峰市巴林右旗查干淖尔镇有2家将要投产的大坝村采砂厂和创业队采砂厂”情况属实。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相关规定,待采矿权挂牌出让后,竞得人必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后,方可申请采矿权新立。如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采矿权新立申请将不予受理。采矿权竞得人如进行采矿作业,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相关要求进行恢复治理。综上,举报人反映的“担心后期又环境污染”问题虽未实际发生,但其顾虑合情合理。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将严格监管新设立采砂场,确保按照治理恢复方案恢复治理。 | 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8日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规范企业依法开采,建立科学有序的采砂秩序,切实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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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30022 | 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永程砂石销售有限公司,在生态红线内违法越界采砂,占集体草原50亩,紧邻希拉木伦河,采砂导致草原沙漠化严重。 | 巴林右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关于“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永程砂石销售有限公司,在生态红线内违法越界采砂”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所反映“巴林右旗大板镇永程砂石销售有限公司”实际为赤峰永臣砂石购销有限公司,地块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巴润哈日毛都嘎查友好组西南,该采砂场取得采矿许可证,系采矿权人于2017年9月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该采矿权,采矿权有效期自2017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6日,2020年8月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采矿权有效期延续至2022年9月6日。该企业于2017年1月26日取得了原巴林右旗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调查组通过比对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红线范围图,证实该单位采砂地点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但调查组现场核实发现,该企业涉嫌存在越界开采(超出开采深度,具体数据正在测量中)问题。4月16日,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已责令企业停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对其涉嫌越界开采行为启动了立案调查程序。 2.关于“占集体草原50亩,紧邻希拉木伦河,采砂导致草原沙漠化严重”问题部分属实。该举报人反映的“希拉木伦河”实际为西拉沐沦河。经调查组实地核查,该采砂场距离西拉沐沦河约600米,通过比对国土二调数据库确认,赤峰永臣砂石购销有限公司实际占地面积100.5亩,开采范围内地类为其他草地及沙地(其中,其他草地95.2亩、沙地5.3亩),属未利用地;同时,经对比“一卡通”数据,该地块未享受过草原奖补,因此,不在草原管理范围内。该企业按照原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大板镇(赤峰永臣砂石购销有限公司)西哈嘎查二八地采砂场建筑用砂开发与治理综合方案〉评审意见书》已完成阶段性治理,未发现因该矿采砂导致草原沙漠化问题。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9日阶段性办结。针对越界开采问题,4月16日,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对赤峰永臣砂石购销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企业停产整改。下一步,巴林右旗将责成自然资源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规范企业依法开采,对越界开采部分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建立科学有序的采砂秩序,切实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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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30025 | 1.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苏木布日和嘎查连某,在集体草场非法开垦200余亩,种植农作物,破坏草原生态环境。 2.布日和嘎查有三个保护区,保区内非法放牧情况严重,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 |
阿鲁科尔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1.关于“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苏木布日和嘎查连某,在集体草场非法开垦200余亩,种植农作物,破坏草原生态环境”问题属实。问题涉及地块位于罕苏木苏木波日和嘎查,1997年落实草牧场“双权一制”时,由波日和嘎查确权给连某,确权面积765.1亩,连某获得了草牧场使用证。2009年,罕苏木苏木政府申请将连某草原使用证范围内的395亩草场列入罕苏木苏木2009年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2009年1月,原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局与连某签订了《非公有制造林合同》,于2009年4月完成造林。《罕苏木苏木2009年京津风沙源工程人工造林作业设计》显示,该地块小班编号为93号,造林面积395亩,栽植树种为文冠果,林木成活率2009年为44%、2010年为45%、2011年为81%,造林合格,按照《造林技术规程》相关规定,该地块已纳入林地管理,在林保范围内。4月14日,经调查组现场核实,该地块现状为耕地,2021年存在种植农作物行为,发现连某确实存在毁林种植农作物行为,涉及面积239.31亩。4月16日,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以连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为一般刑事案件侦查。 2.关于“布日和嘎查有三个保护区,保护区内非法放牧情况严重,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部分属实。经核实,波日和嘎查辖区不在各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1997年落实草牧场“双权一制”时,波日和嘎查草牧场使用权已全部落实到户,群众按各级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要求在已分到户的草牧场进行季节性放牧。禁牧期间,罕苏木苏木个别牧民存在违规放牧行为。2021年,罕苏木综合执法局在波日和嘎查查处1起牧民散放50只羊违规放牧行为,处罚款1500元。之后仍有部分养殖户偶有少量放牧行为,被网格员发现并及时制止(网格员无执法权,无法进行处罚),未造成严重破坏。下一步,罕苏木苏木综合执法局将严格执法,不定期巡回检查,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9日阶段性办结。针对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4月16日,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对连某依法立案侦查。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针对连某存在的毁林种植农作物行为,将加快侦办速度,4月30日前侦查终结。对于牧民放牧问题,将加强禁牧休牧及草畜平衡相关政策宣传,强化日常管理,通过多种措施,鼓励牧民舍饲圈养,更新饲养观念、转变饲养方式,杜绝违规放牧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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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30027 | 1.赤峰市巴林左旗哈通河村,有人采挖偷售村中河南营子河套中的河沙,导致河套两侧耕地逐年塌陷,截至目前仍在采挖。 2.孟家店营子前后公路两旁的树林被人砍伐出售。 |
巴林左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关于“赤峰市巴林左旗哈通河村,有人采挖偷售村中河南营子河套中的河沙,导致河套两侧耕地逐年塌陷,截至目前仍在采挖”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巴林左旗哈通河村,有人采挖偷售村中河南营子河套中的河沙”问题部分属实。经专项调查工作组实地核查、走访镇村干部,研判投诉人反映的采砂河段为隆昌镇哈通河村河南营子哈通河河段,该河段目前正在实施河道防洪与疏浚工程,施工单位为巴林左旗海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涌水利,具有三级资质)。 2020年3月19日,为解决哈通河村河道淤积严重、洪水泛滥的问题,哈通河村召开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对哈通河村辖区内河道进行清淤,并加固加高两侧河堤。2020年4月6日,哈通河村民委员会与花加拉嘎乡三七地村民杨某某签订《隆昌镇哈通河村河道清淤治理施工合同》,约定治理河道长度7公里,治理内容为主河道清淤至原河底,加固加高两侧河堤,保证坝底宽4米,上顶宽2米,高2米。清淤出的河道砂砾由乙方自行加工、销售,作为河道治理的所需费用补偿,哈通河村委会无需再另行付费。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24日,合同签订后,杨某某未进行施工。2020年5月,巴林左旗政府本着“以河治河,以河养河”的工作思路,出台了《巴林左旗河(沟)道综合治理管理办法》,规定“以苏木乡镇为主体,聘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山洪沟进行防洪、疏浚等综合治理规划,由巴林左旗水利局负责审批和治理验收”。依据该办法,2020年5月隆昌镇政府聘请内蒙古润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境内哈通河等6条河道进行了规划设计,6月底形成了《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隆昌镇哈通河防洪与疏浚工程实施方案》。2020年6月28日,隆昌镇政府向巴林左旗水利局上报《关于隆昌镇河道治理的请示》。2020年7月17日,巴林左旗水利局印发包括哈通河在内的《关于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隆昌镇刘家营子沟、魏家屯河等6条河段防洪与疏浚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隆昌镇政府的河道疏浚设计方案,并要求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2020年6月29日,隆昌镇召开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议定在《巴林左旗河(沟)道综合治理管理办法》出台前签订河道治理合同的村,施工方在委托三级以上水利施工资质公司治理并按照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以承认合同有效性并准许施工。根据隆昌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议定意见,2020年8月27日,杨某某委托海涌水利对哈通河的河道进行治理。2020年8月30日,隆昌镇政府与海涌水利、哈通河村民委员会三方签订《河道清淤工程合同书》,合同规定治理哈通河河道4825米,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30日,该工程由赤峰市红泰和水利水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担任工程监理。由于工程治理以乡镇为主体,施工单位向隆昌镇人民政府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河道疏浚清淤多余砂石由施工单位处理,施工单位在完成施工任务并验收合格后,隆昌镇人民政府退还项目履约保证金,因此不涉及工程款拨付情况。截至2021年8月30日合同期满时,治理河道完成2316米,约占总量的48%。海涌水利经与隆昌镇政府、哈通河村民委员会协商延期,隆昌镇政府、哈通河村民委员会同意工程延期。2021年8月26日,海涌水利、隆昌镇政府和哈通河村民委员会三方签订了《河道清淤工程补充协议》,合同延期至2022年5月31日。海涌水利继续实施河道清淤工程。2022年4月14日,巴林左旗水利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内蒙古威恩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哈通河村河道治理段进行了实测,实测开挖长度227.05米河段,最深开挖0.91米,平均开挖深度0.78米,符合设计开挖深度0.7至1米的要求;实际开挖方量5046.6立方米,符合设计开挖方量不高于6470.0立方米的要求,开挖部分未超出设计疏浚清淤量。 综上,海涌水利依法依规实施了河道清淤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合法合规采砂行为,并根据合同规定,自行加工和销售所采河砂,不存在偷售行为。 (2)关于“导致河套两侧耕地逐年塌陷,截至目前仍在采挖”情况部分属实。4月14日,专项调查工作组进行现场核实,海涌水利正按照设计规划在哈通河河道内进行清淤施工,河道两岸坝坡整形已完成。通过现场查看并走访询问村干部3人、村民代表3人及周边群众4人,均证实2020年以来该段河道两侧耕地不存在塌陷现象。因此,投诉人反映的“仍在开挖”情况属实,为海涌水利正在进行的清淤工作,但耕地不存在塌陷现象。2.关于“孟家店营子前后公路两旁的树林被人砍伐出售”问题基本属实。通过实地走访村干部和调阅档案材料,研判确定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隆昌镇哈通河村孟家店自然村查毛公路两侧,由黄家营子边界至小辛护林房西小道共3500延长米,两侧林带各4米宽,护路林总面积42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杨树,造林年度为1987年春季,为哈通河村集体林地。经查阅档案和询问村干部及部分群众,2005年9月,隆昌镇哈通河村民委员会与原野猪沟乡政府工作人员徐某某、刘某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将孟家店自然村查毛公路两侧防护林,东至耕地,南至耕地,西至小辛护林房西小道,北至黄家营子边界林地承包给2人,承包面积42亩,承包期为2005年9月1日至2054年8月31日(50年)。2017年9月,徐某某、刘某将查毛公路两侧防护林转包给林东镇下朝阳营子村民杜某某并签订转包合同,转包林地面积42亩,转包期为2017年9月1日至2054年8月31日。2018年8月,杜某某对该转包林地提出林权证办理申请,8月5日,巴林左旗林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向杜某某颁发林权证,共计六宗地(编号:NO1、NO2、NO3、NO4、NO5、NO6),总面积44.8亩(该数据为GPS实测数据,与合同面积相差2.8亩)。2019年6月,杜某某将其林权证中的NO2、NO3、NO5、NO6四宗林地申请办理采伐,6月12日,巴林左旗林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向杜某某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共19亩,采伐蓄积共154.8立方米,采伐株数共760株。杜某某采伐后,以采伐木伐根萌芽的方法进行更新,2021年3月,隆昌镇林业主管部门经实地验收合格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出具了《采伐更新验收合格证明》。2021年6月15日,杜某某将其林权证中的NO1、NO4两宗地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共25.8亩,采伐蓄积共178立方米,采伐株数共798株。综上所述,投诉人反映的“孟家店营子前后公路两旁的树林被人砍伐出售”问题基本属实,但不存在违法行为。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9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左旗委政府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成水利局和隆昌镇政府进一步加大河道清淤工程的日常监督,严格要求施工方按规划设计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在5月31日前高质量完成该河段河道清淤工程任务。二是责成巴林左旗林草局监督指导杜某某对其2021年采伐的两宗林地于5月1日前完成人工更新,并加大行政许可审批力度,做好采伐后林地更新工作,依法维护群众利益。三是责成隆昌镇政府进一步加大林地管理力度和确权证发放前期工作,做好行政许可手续办理。四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巴林左旗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将原野猪沟乡政府工作人员徐某某、刘某的涉嫌违规承包林地问题违纪线索移交至巴林左旗纪委监委。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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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30029 | 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火车站货场,在装卸煤、沙子、矿粉时,扬尘污染严重。下雨时,雨水夹杂着矿粉等物质,影响附近农田和居民生活。 | 巴林右旗 | 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查,群众投诉反映的货场位于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板站东侧,为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板站车务段所有。经调组与大板车务段管理人员了解和实地核查得知,大板车务段货场在2020年11月之前,货物装卸存储场地未进行硬化处理,确实存在扬尘及雨天粉尘随雨水流散现象发生。2020年11月,企业为防止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对货场部分地面进行硬化,同步对围墙进行加高改造,于2021年1月投入使用。通过查阅车务段2021年1月至今的货物运单,该货场运送货物包括型砂、石英砂,不含举报人所说的矿粉和煤,现场检查时货场内堆存有用吨包袋包装的石英砂。调查组经与车务段管理人员了解和实地核查得知,该货场属于环评豁免单位,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经现场核查,该企业在落实扬尘污染管控方面存在防控不到位问题,加之春季风沙较大,厂区仍有部分地面未进行硬化,造成个别时段会产生扬尘。巴林右旗生态环境分局已责令该企业对部分未硬化地面进行硬化,严格落实喷淋、苫盖等防扬散、防流失措施。 调查组经与自然资源部门核实,货场周边2公里范围内不存在农田。同时,经实地查看,货场周边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3户,通过对居民走访和问询,居民反映未发现举报人表述的“下雨时,雨水夹杂着矿粉等物质,影响附近农田和居民”问题。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9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委政府将责成生态环境分局进一步强化监管,监督企业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出现严重扬尘污染问题,计划5月15日前完成整改。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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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30034 | 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和老府镇周边分布有很多家手续不全的石材加工厂,胡乱倾倒石材加工废料,且大庙镇在三座店水库的上游,有污染水源地的隐患。 | 松山区 | 土壤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关于“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和老府镇周边分布有很多家手续不全的石材加工厂”问题部分属实。 经排查走访,松山区大庙镇和老府镇共有石材加工厂8家,其中大庙镇6家,老府镇2家。上述石材加工厂手续办理情况如下:(1)营业执照办理情况。经调阅相关资料,该8家石材加工厂均在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并办理了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2)用地手续办理情况。经查,该8家石材加工厂均未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土地情况如下:松山区岩顺石材加工厂,位于大庙镇喇嘛营子村苏营子组,占地12.59亩,其中林地2.41亩、设施农用地10.18亩。2017年10月10日开始租地建厂,2018年3月开始生产,2021年11月中止生产,至今未复产。4月14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大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石材加工厂涉嫌非法占地问题立案调查。松山区大庙镇高升石材加工厂,位于大庙镇喇嘛营子村吴家岗子组村西头,占地9.39亩,其中林地0.82亩,未利用地8.57亩。2017年11月19日开始租地建厂生产,2021年11月中止生产,至今未复产。4月14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大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石材加工厂涉嫌非法占地问题立案调查。 松山区建达大理石加工厂,位于原大庙镇第一中学院内,占地48.53亩,其中建设用地41.16亩,林地7.37亩。2017年10月开始租地建厂,2018年5月开始生产,2021年11月中止生产,至今未复产。4月14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大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石材加工厂涉嫌非法占地问题立案调查。 松山区佳祥石材加工厂,位于大庙镇和平营子村大窝铺组,占地7.89亩,其中林地7.85亩,建设用地0.04亩。2019年11月开始租地建厂,2020年1月开始生产,2021年6月中止生产,至今未复产。4月14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大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石材加工厂涉嫌非法占地问题立案调查。 松山区永明石材厂,位于大庙镇徐家窝铺村马家窝铺组,占地14.4亩,其中林地2.59亩,未利用地11.81亩。2018年7月开始建设,2018年12月开始生产,2021年11月中止生产,至今未复产。4月14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大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石材厂涉嫌非法占地问题立案调查。 松山区大庙镇磊鑫石材加工厂,位于大庙镇和平营子村大营子组营子西,占地2.35亩,其中建设用地2.11亩,未利用地0.24亩。1998年租地建厂生产,2021年11月中止生产,至今未复产。4月14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大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石材加工厂涉嫌非法占地问题立案调查。松山区文生石材加工厂,位于老府镇下井村下洼组,占地8.81亩,其中建设用地6.15亩,未利用地2.65亩,林地0.01亩。1997年租地建厂生产,2021年6月中止生产,至今未复产。4月14日,接到群众举报后,老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石材加工厂涉嫌非法占地问题立案调查。松山区海力石材加工厂,位于老府镇聚昌隆村下大营子组,占地9.96亩,其中建设用地6.51亩,未利用地2.85亩,林地0.6亩。1997年租地建厂生产,2021年10月中止生产,至今未复产。3月27日,该石材加工厂涉嫌非法占行为已由老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4月14日,接到群众举报后,老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石材加工厂涉嫌非法占地问题进行再次核查。就7家石材加工厂(除松山区大庙镇磊鑫石材加工厂外)占用林地行为,松山区林草分局已于4月18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计划于4月30日出具鉴定意见,届时,将对涉嫌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移交区松山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 (3)环评手续办理情况。经核查,该8家石材加工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于2014年至2020年经松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批,其中4家石材加工厂已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松山区文生石材加工厂、松山区海力石材加工厂、松山区岩顺石材厂、松山区高升石材加工厂)。经现场询问和调阅资料,4家石材加工厂未进行环保验收(松山区建达理石加工厂、松山区永明石材厂、松山区佳祥石材加工厂、松山区磊鑫石材加工厂),4家未进行环保验收的石材加工厂落实了环保“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了防渗废水沉淀池和泥浆池,生产废水经循环沉淀处理后回用,但因大部分时间处于间断性停产状态,暂不具备验收条件。2.关于“胡乱倾倒石材加工废料”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查看,8家石材厂周边均无胡乱倾倒石材加工废料情况,但发现个别地方有曾经堆存过废料被清走痕迹。经调查了解,8家石材加工厂均与碎石加工企业签订了清运合同,废石料由碎石加工厂定期清运,加工成碎石外售。经走访部分村民,石材加工厂生产期间,偶尔会发现部分碎石厂周边有废料堆放情况,原因为碎石加工企业未及时清运。 3.关于“大庙镇在三座店水库的上游,有污染水源地的隐患”问题不属实。经现场勘查,大庙镇境内石材加工厂有6家,其中在三座店水库上游阴河河段流域的有3家(松山区岩顺石材加工厂、松山区大庙镇高升石材加工厂、松山区建达大理石加工厂)。3家石材加工厂加工工艺,均是将原料块石进行湿法切割,并湿法磨光,再切割成型后出售。生产过程不使用任何助剂,且切割刀片和磨机冷却用水,均经防渗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3家石材加工厂厂区周边也未发现排水和渗坑排放痕迹。经现场踏查,三座店水库上游阴河大庙镇河段,多年来除雨季外长期干涸。将3家石材加工厂位置与三座店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坐标比对,这3家石材加工厂均不在准保护区内(距离最近的石材加工厂18公里)。经调阅上述石材加工厂原料天然玄武岩的全矿分析,玄武岩成分主要为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氧化钙,氧化镁等,无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产生的加工废料为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因此,这 3家石材加工厂对三座店水库水质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9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委政府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督促大庙镇、老府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石材加工厂违法用地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二是对石材加工企业加强监管,督促石材加工厂及时清运碎石废料,杜绝胡乱倾倒现象发生。三是监督4家未进行环保验收的石材加工厂,必须完成环保验收后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履行的,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立案查处。四是加强企业用地巡查检查,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及时调查处理。五是加强水源地巡查监管,切实保障水质安全。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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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30046 | 赤峰市喀喇沁旗亿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占锦山镇阳坡村林地和耕地约4亩,生态恢复不彻底,有水泥路面未拆除。 | 喀喇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1.关于“赤峰市喀喇沁旗亿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占锦山镇阳坡村林地和耕地约4亩”问题基本属实。经核查,赤峰市喀喇沁旗亿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赤峰龙头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喀喇沁旗锦山镇阳坡村三组,为矿泉水生产企业。经实地核查测量,该公司占用林地7.63亩,院内建筑物及构筑物为2013年原赤峰龙头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钱某某在该地块建设。2013年12月25日,原赤峰龙头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钱某某与高某某签订《房屋设备租赁合同》,将赤峰龙头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办公场所(包括土地)及设备出租给高某某20年,2014年10月24日,高某某成立赤峰亿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在此办公。 经调阅资料了解,2019年4月8日,针对“钱某某和高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喀喇沁旗锦山镇居民陈某某位于锦山镇阳坡村三组西山湾子和北沟子的林地”的举报问题,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曾进行林业行政案件调查。经调查,原赤峰龙头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钱某某于2013年在陈某某林地上盖房、建喷泉、修路,共占林地面积7.63亩,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由于“2014年11月11日钱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8年2月8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对钱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开始入狱服刑”,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在向赤峰市监狱申请提审钱某某做询问笔录时,监狱以钱某某涉嫌刑事案件为由拒绝提审。在林业案件办理过程中,喀喇沁旗自然资源局同时对钱某某擅自占用锦山镇阳坡村集体土地建设矿泉水厂及附属设施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是没收非法占用地上钱某某自主建设的建筑物及硬化地面1625.4平方米;二是退还非法占用陈某某的土地667.6平方米。因钱某某在监狱服刑,未能自动履行义务。2022年3月15日,喀喇沁旗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对“喀喇沁旗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准予强制执行。鉴于林业案件部分与喀喇沁旗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地块重合,喀喇沁旗林草局配合喀喇沁旗自然资源局已于2022年4月11日对院内办公楼等建筑物及硬化地面进行强制拆除。经实地核查,仍有锅炉房2座396平方米未全部拆除。其中,1座锅炉房(366平方米)已大部分拆除,其余部分因涉及高压停电,已向电业部门申请,停电后立即拆除;另1座(30平方米)因正在规划新建管道,一周内完成拆除。 2.关于“生态恢复不彻底,有水泥路面未拆除”问题基本属实。经核查,拆除区域植被恢复已完成绿化4.71亩,剩余2亩由于砂石裸露,需要覆土才能栽植苗木,现正在填土整地。612平方米硬化鹅卵石道路由于涉及地下输水管道安全,正在查找当时设计资料,充分论证后即刻破拆并恢复植被。待硬化鹅卵石道路拆除并绿化后,总计可恢复林地7.63亩。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水泥路面现为该公司唯一的生产运输通道,经查阅喀喇沁旗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卷,该水泥路面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还非法占用土地667.6平方米”的范围内,因法院裁定中未要求拆除,故未进行拆除。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9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将责成林草局、自然资源局、锦山镇政府继续做好拆除工作,并完成林地植被恢复工作。同时,加大监管巡查力度,发现违法破坏林地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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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30047 | 赤峰市鑫亿铁矿只恢复了投诉人少量植被,林地上还有房屋、蓄水池等建设物依然没有拆除。 | 喀喇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与D2NM202203270018内容一致,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1.关于“赤峰市鑫亿铁矿只恢复了少量植被”问题基本属实。经调查核实,赤峰鑫亿矿业有限公司先后在占用的林地上栽植了杨树、油松、云杉、沙棘、落叶松等林木,共计12000余株,平均每亩栽植78株,符合《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2018年6月4日,原喀喇沁旗林业局对该地块恢复林地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确认已完成林地植被恢复。但因该地块立地条件较差,加之天气干旱、管护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个别地块林木保存率低于70%,未达到《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有关规定。喀喇沁旗将责成林草局、西桥镇政府对稀疏地块代履行补植工作。 2.关于“林地上还有房屋、蓄水池等建设物依然没有拆除”问题基本属实。经现场调查核实,投诉人的林地上确有房屋、蓄水池等建设物没有拆除。经调阅资料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未拆除的房屋、蓄水池等建筑物及构筑物均在刑事案件中,喀喇沁旗法院判决中未要求拆除房屋、蓄水池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所以保留至今。经进一步现场核查和充分研判,蓄水池建于山下自然形成的排洪沟内,不存在破坏林地问题。当前,蓄水量约20000立方米,是周边村民300余亩耕地用于灌溉的重要水源,最终决定对投诉人林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对蓄水池予以保留。目前,占用林地的房屋已拆除。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9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委政府将责成喀喇沁旗林草局、西桥镇政府于5月1日前完成补植补造工作。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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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30051 | 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喇嘛蒿村盛泽园小区南门的苯板厂,废气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 敖汉旗 | 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苯板厂”为敖汉旗新惠镇广盛预应力构件保温材料厂,是一家从事苯板制售的个体工商户,位于敖汉旗惠州街道办喇嘛蒿村。材料厂建于2009年,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有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环保手续齐全。该厂西侧约30米公路对面为盛泽园小区,厂界其余方向20米范围内均为喇嘛蒿村居民住宅。该厂因市场原因,自2021年10月停产至今,调查组现场核查时,现场不具备对其生产废气监测的条件。据了解,该材料厂生产废气包括醇基燃料锅炉废气与苯板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气,其中:醇基燃料锅炉废气通过25米高排气筒直接排放;工艺废气采用“UV光解催化+活性炭”吸附挥发性有机物后,通过17米高排气筒集中排放。经调阅2021年8月27日,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厂废气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厂工艺废气的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20m高排气筒120mg/m3的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4mg/m3的标准限值要求,臭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20(无量纲)的标准限值要求。 调查组调查走访了周边15户居民,其中3户居民表示该厂生产时有异味且有振动噪声,1户居民仅表示有异味,1户居民仅表示有噪声,1户居民表示影响环境卫生,其余9户居民表示没有感到明显异味或噪声。通过调查走访发现,该厂正常生产、达标排放时,异味、噪声确实对周边群众产生影响。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9日阶段性办结。针对该厂生产时异味、噪声影响周边住户问题,敖汉旗委政府制定如下整改措施:一是责令该厂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涉异味产生工序及无组织节点的密闭措施,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二是对噪声产生工序更换低噪声机械设备,对产生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和消声处理,并合理安排生产时间,控制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三是由惠州街道办事处加强该厂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四是由惠州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村民的思想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五是企业启动生产后由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厂废气进行监测,同时加强对该厂的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周边居民环境安全。预计6月30日前整改完成。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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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30056 | 2005年开始,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李某某在浩来呼热侵占了原内蒙古好鲁库种羊场的80多万亩草原,租赁给他人放牧、种植经济作物、建设光伏电厂和旅游景点。由于生存资源被挤压,好鲁库种羊场牧民被迫过度超载放牧,进而造成250万亩草原变成沙漠。 | 克什克腾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1.关于“2005年开始,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李某某在浩来呼热侵占了原内蒙古好鲁库种羊场的80多万亩草原”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好鲁库种羊场于1958年建厂,建厂时该区域无人居住,在建厂任务书中明确规定10万公顷(150万亩)建厂土地全部为国有土地。1997年11月,根据中共赤峰市委办公室《关于中澳合资内蒙古金峰畜牧有限公司澳美种羊场等若干问题的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在原好鲁库种羊场区域内将80.007万亩国有草牧场划给中澳合资内蒙古金峰畜牧有限公司澳美种羊场(以下简称“澳美种羊场”),并明确从1996年开始无偿使用25年。2003年,实施草牧场“双权一制”时,由原浩来呼热乡将原澳美种羊场无偿使用的其中27.1956万亩草牧场收回,分给了当地农牧民。2005年12月,经克什克腾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将剩余的52.8114万亩草牧场以其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形式与李某某、李某乙、方某某、盛某某、王某等5名出资人,共同组建了内蒙古草原金峰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峰公司”)。克什克腾旗政府占股51%,公司性质为国有控股公司(李某某任董事长)。2011年,因补偿上述草牧场内不可利用面积,旗人民政府将石门水库北沙梁、大河流域6.12万亩草牧场划给了金峰公司,至此金峰公司草牧场面积为58.9314万亩。2015年金峰公司取得草牧场使用证,草原使用面积为58.9314万亩。2021年,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对金峰公司草牧场不动产权进行登记,剔除林地区域后,登记面积为49.4278万亩。综上所述,2005年12月以来,金峰公司(董事长李某某)确实在使用原好鲁库种羊场的草牧场,该部分草牧场是由旗人民政府以其使用权出资的方式作价入股金峰公司,因此不存在李某某侵占好鲁库种羊场的80多万亩草原问题。 2.关于“租赁给他人放牧、种植经济作物”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金峰公司目前实际使用的草原面积为49.4278万亩。其中:45.6675万亩由浩来呼热苏木当地150户农牧民租赁使用,用于畜牧业养殖;824亩由赤峰普光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实施光伏发电项目;1万亩由内蒙古通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成公司)租赁实施旅游项目;剩余的2.6779万亩草原为道路、村庄等不可利用区域。信访人反映的“租赁给他人放牧”中的“他人”为当地牧民。1998年,好鲁库种羊场实行“场乡合一”成立浩来呼热乡(2012年改制为浩来呼热苏木),依据国家政策将原好鲁库种羊场耕地一部分按每人5亩分给农牧户承包经营,并于1999年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另一部分作为集体机动地由村集体经营管理。金峰公司使用的草牧场周边耕地11398.35亩,由当地牧民耕种,主要用于种植饲草料;其中,浩来呼热嘎查东大地面积1063.94亩(登记为集体耕地),由浩来呼热嘎查当地人于2020年种植了720亩中草药(多年生,属经济作物)。 3.关于“建设光伏电厂和旅游景点”问题属实。经调查,2014年4月1日,金峰公司将浩来呼热苏木七千亩大地(地名)的6000亩(实际使用824亩,剩余已退还给金峰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赤峰普光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建设克旗浩来呼热一期、二期光伏发电项目,该项目于2018年取得征用使用草原审核意见,面积17.4576亩;并分两个批次获得建设用地批复,批复面积分别为13.866亩和2.565亩,合计16.431亩。实际使用建设用地面积16.431亩(除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光伏板按照点状办理用地手续)。经调查,2016年11月1日,金峰公司将位于浩来呼热苏木岔道子东南方向“两角山”下1万亩草牧场租赁给通成公司,用于建设“标准化生态休闲观光牧场”。2018年3月26日,通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环评备案。经调查,通成公司于2018年获得征用使用草原面积110亩,建设用地面积109.4805亩,实际使用建设用地面积109.4805亩(建设旅游设施)。综上所述,金峰公司目前实际使用的草原(49.4278万亩)中,确实建设了光伏电厂和旅游景点,普光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光伏发电站项目和通成公司实施的“标准化生态休闲观光牧场”项目均经发改立项,且环评、用地手续齐全。 4.关于“由于生存资源被挤压,好鲁库种羊场牧民被迫过渡超载放牧,进而造成250万亩草原变成沙漠”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浩来呼热苏木牧民人均草牧场面积为210亩,同时金峰公司目前使用的49.4278万亩草牧场虽然属于国有土地,但实际为当地牧民在使用,不存在生存资源被挤压的问题。经调查,2016年,浩来呼热苏木草牧场确权面积为239.3428万亩,按照旗委、旗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克什克腾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12亩草原饲养1个羊单位。浩来呼热苏木核定适宜载畜量约为20万个羊单位,近5年统计数据中,年平均存栏量为16.58万个羊单位。浩来呼热苏木位于浑善达克沙地东部边缘,经调阅2019年—2021年浩来呼热苏木两个监测点的草原植被记录,显示2019、2020、2021年植被盖度分别为50.89%、57%、70.67%;鲜草产量分别为254.5g/㎡、254.5g/㎡、261.5g/㎡。综合上述数据显示,植被盖度、产草量逐年增加,信访人反映的造成250万亩草原(浩来呼热苏木共有草原面积239.3428万亩)变成沙漠问题不属实。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19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克什克腾旗委政府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令金峰公司做好草牧场经营承包权流转的审核把关工作,在承包方使用过程中同步做好监管。二是用好克什克腾旗政府出台的“育肥贷”等系列金融产品,切实保障牧民购置饲草料资金需求,同时引导牧民加快劣质畜出栏进程,调整养殖结构,少养精养,坚定不移走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三是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相关政策,坚决保护好当地生态环境。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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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30069 |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白音查干苏木朱日和嘎查附近的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井房漏水,导致举报人放牧场被水淹没。在2012年,居民自己打的井水中有异味。 | 克什克腾旗 | 水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该案件与第四批编号D2NM202203280010和第八批D2NM202204030039举报案件为同一区域,且反映的均有水质方面问题,部分内容重复。 1.关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白音查干苏木朱日和嘎查附近的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井房漏水,导致举报人放牧场被水淹没”问题部分属实。举报人所反映的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巴彦查干苏木(即投诉人反映的“白音查干苏木”)朱日和嘎查助可力河流域北侧的山坡上,该流域南北两侧为丘陵山地,中间为宽度约0.3—1公里左右的河谷平川地,助可力河自东向西流经河谷,北侧山坡上散居着10户牧户。在助可力河北岸的河谷平川地上,有维拉斯托矿业公司的8眼生产生活用水取水井,每个取水井相距400米左右,“一字型”排列。经查阅克什克腾旗水利局取水许可相关档案及监测资料,8眼取水井均已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不存在超许可、超计划取水情形。每眼取水井旁边均建设了1处井房,用于放置配电设施,不蓄水,无输水管路,经现场核查,不存在渗水问题,所有井房均无漏水情况。经现场调查核实,助可力河两岸的河谷平川地共有草原2100亩,其中沼泽草原720亩,存在较好的塔头墩。2017年朱日和嘎查在落实草牧场确权到户时将该2100亩草原全部划分给了牧户,成为了牧户的放牧场。近两年来因克什克腾旗地区降雨量明显增加(据克什克腾旗气象局提供的数据:2016—2019年全旗年平均降雨量为315.6毫米,2020年为536.1毫米,2021年为412.5毫米),致使地下水位抬升,地表径流量明显增加,加之春季融冰融雪水汇入,该区域的沼泽草原出现涌水现象,汇聚形成了大小不等的水泡、小溪,淹没了部分草原,同时也致使维拉斯托矿业公司的取水井水位上升,处在较低地势的3号、4号取水井出现了溢流现象。故举报人认为是维拉斯托矿业公司的井房(取水井)漏水淹没了其放牧场。综上所述,举报人反映的其放牧场被水淹没属实(淹没原因为降水量增加、地下水水位抬升、沼泽草原出现涌水),维拉斯托矿业公司井房(取水井)漏水导致放牧场被水淹没情况不属实。 2.关于“在2012年,居民自己打的井水中有异味”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调查,该流域的10户牧户在2012年打井的只有1户,经入户了解,井刚打完时井水有较大的异味,随着井的不断抽水使用异味逐渐减小了,该井主要用于牲畜饮水(冬季管道被冻时临时用于生活用水),该户生活用水主要是从维拉斯托矿业公司场部接的自来水。克什克腾旗疾控中心已对该户和临近的2户水井进行了取水化验,检测结果显示,该户水井水质有1项超标,硫酸盐含量为502.25 mg/L(标准值为300 mg/L);临近的2户水井水质均合格,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18日未办结。下一步,克什克腾旗委政府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成维拉斯托矿业公司待化冻地下水位下降以后对取水井进行防渗加高处理,消除溢流现象。二是责成旗水利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该户牧民饮水问题。三是由巴彦查干苏木政府负责给该牧户定期送桶装饮用水,临时解决群众饮水安全问题,直至问题彻底解决。四是责成巴彦查干苏木政府牵头组成工作组向牧民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牧民群众科学了解掌握沼泽草原的特性,消除疑虑,更好的保护和利用草原。预计10月底前全部整改完成。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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