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至4月23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30批共415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全市已对第21批9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1件、阶段性办结7件、未办结1件。
截至4月23日,全市已对第1—21批251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54件、阶段性办结162件、未办结35件,责令整改41家,立案处罚10家,罚款金额49.5602万元,立案侦查14宗。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1批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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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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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NM202204140016 | 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查线一分部往南一公里处,有人违法开采山皮石,破坏草原20余亩。 | 巴林右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关于“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查线一分部往南一公里处,有人违法开采山皮石”情况部分属实。经调查组现场核查,举报地块确实存在采石行为,为新建高速公路(挖方路段)路堑两侧边坡,所挖石方按照设计用于路基填筑。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第二条“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盈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之规定,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判定所挖石方行为不属于违法开采。 关于“破坏草原20余亩”情况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浩饶沁嘎查东,内蒙古交科路桥有限公司大查段公路工程DCSG-1标段项目部西南约2公里处。该地块为G5511二连浩特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集宁至阿荣旗联络线大板至查白音他拉段公路工程新建段。2021年8月30日,因该项目涉及未供即用非法占用土地25.49亩(通过比对国土二调数据,其中沙地1.32亩,不在草原管理范围内的其他草地6.15亩,灌木林地18.02亩,其中6.71亩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内,其余部分不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内)的问题,被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进行行政处罚,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板至查白音他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分公司已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目前,该地块正在履行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已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现已报自然资源部审批。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0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委政府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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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2NM202204140021 | 内蒙古交科公司在赤峰市巴林右旗白音塔拉苏木白彦诺尔嘎查大通道(朝日胡图格收费站东,湖南路桥公司南)非法开采山皮石,偷挖盗采严重,破坏草原150余亩。 | 巴林右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赤峰市巴林右旗白音塔拉苏木白彦诺尔嘎查”实际为赤峰市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达兰花嘎查(原赤峰市巴林右旗昭胡都格收费站东2公里处)。根据工程建设需要,2021年11月9日,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大查段公路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申请办理了巴彦塔拉苏木达兰花嘎查集体所有的非基本草原58.69亩临时占用草原手续用于采土,但未在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采矿手续。且经专项调查组实地调查,项目部实际占用草原面积超出巴林右旗林草局批准的临时占用草原许可范围,具体数据正在测量中,通过比对国土二调数据,超占地块地类为天然牧草地,确实存在非法开采、占用草原行为。2022年4月15日,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规定,已对该事项予以立案,对非法占用草原行为进行调查。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已对非法开采行为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0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委政府将责成自然资源局、巴彦塔拉苏木综合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预计12月30日前整改完成。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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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2NM202204140025 | 1.赤峰市敖汉旗下洼镇河西村的内蒙古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异味污染。周围农作物受到损坏,村民怀疑是企业有害废气直排形成酸雨造成的。 2.该企业没有排污许可证,没有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工业废渣随意堆放,污染周围环境。 |
敖汉旗 | 土壤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此问题与“敖汉旗D2NM202204030027编号群众环境信访案件”中“该公司外排刺鼻气体”问题基本一致。经调查,投诉人反映的内蒙古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玉米芯为原料,采用水解法工艺生产糠醛的民营企业,公司位于敖汉旗下洼镇河西村。 1.关于“赤峰市敖汉旗下洼镇河西村的内蒙古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异味污染”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该公司锅炉燃料为糠醛渣,糠醛渣主要成分为纤维素和极少量的糠醛和乙酸等有机物,糠醛渣在厂区存放和燃烧时会有异味产生。经调阅2019年以来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的8次监管情况,未发现该公司存在大气污染物偷排、超排行为,锅炉烟气指标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企业产品外运困难,目前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不具备有组织气体和无组织气体检测条件。调查组调查走访了周边12户居民,其中3户居民表示该公司在生产时有异味,其余9户居民表示没有感到明显异味,不排除该公司正常生产、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在低气压等特殊天气时,对周边群众产生影响。目前,针对该问题,已采取如下整改措施:“一是由该公司对工艺中涉异味产生工序及无组织节点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已完成渣棚棚顶破损缝隙和锅炉引风机排烟风道的修复工作,并更换了锅炉引风机机体;二是已与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的河北茂盛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待疫情稳定后赴该厂参观学习;三是4月7日、12日,敖汉旗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带队深入该公司附近农户家中调研走访,详细了解群众诉求,通报整改进展;四是4月18日,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和下洼镇政府组织该公司附近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召开案件处理情况通报座谈会,公布调查过程和调查结论,并就相关法律法规向群众解释说明,群众对通报情况表示认可。 2.关于“周围农作物受到损坏,村民怀疑是企业有害废气直排形成酸雨造成的”问题不属实。调查组查阅该公司环评文件,在生产过程中确实会产生含有乙酸等物质的酸性气体,包括:糠醛渣堆存时挥发的酸性气体,排渣过程中产生的酸性气体,锅炉烟气中含有酸性废气。糠醛渣(全部贮存于密闭的渣棚内)中以无组织挥发形式排放的酸性气体量很小,在空气中很快就会自然稀释降解,即使遇到降雨天气,形成酸雨的可能性不大。锅炉烟气与排渣蒸汽分别经过“旋风除尘器+两级脱硫塔+湿式静电除尘”和“活性炭+尾气吸附塔”处理达标后,按其排放量及排放浓度估算,形成酸雨的可能性极小。经调阅2020年以来该公司生产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及脱硫药剂购销记录,未发现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通过调查走访,该公司周边共有耕地3块,分别为该公司东侧约300米处李某某的耕地60亩,西南侧约1000米处王某1的耕地50亩,西侧约30米处王某2的耕地72.5亩。走访时该3户表示,2014至2021年期间种植的作物包括玉米、向日葵、谷子、黄芪(中草药)四种,与其他相近地区种植同类作物对比,产量不存在差异,企业生产对周边农作物无影响。 3.关于“该企业没有排污许可证”问题不属实。经了解,2019年9月3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核发排污许可证。2021年4月26日,该公司进行一次补充申报。许可证有效期: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4.关于“没有安装在线监控设施”问题属实。经了解,根据该项目《3000吨/年糠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文件及排污许可相关要求,该公司无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5.关于“工业废渣随意堆放,污染周围环境”问题部分属实。该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糠醛渣、脱硫石膏和锅炉灰渣。经查阅该公司固废管理台账,该公司大部分糠醛渣作为锅炉燃料,已经消耗,剩余部分外售内蒙古源怡能源有限公司;脱硫石膏外售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综合利用;锅炉灰渣存于厂区内半封闭的灰渣堆场内。经调阅2019年以来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的8次监管情况,未发现该公司将工业废渣随意堆放行为。调查组走访时,有群众表示该公司曾将工业固废外运填埋。经调查组实地调查、核实,2022年3月18日该公司将锅炉灰渣外售敖汉旗河西村种植养殖农业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河西村老窝铺村民组一处荒地的土壤改良,共计外运锅炉灰渣约1000立方米。现场核查时,运至该地块的锅炉灰渣已使用沃土和鸡粪搅拌。经查阅环评文件,该公司锅炉灰渣主要成分是糠醛渣中纤维素经过燃烧后形成的草木灰,属于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以用于土壤改良。2022年4月18日,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监测站对该改良土壤地块边界无组织废气及地下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地块边界无组织废气监测中4个监测点位的SO2、NOX和TSP3项监测指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0.4mg/m3、0.12mg/m3、1.0mg/m3的标准限值要求,该地块周边2眼井中的6项监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2017)中Ⅲ类水质标准。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0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敖汉旗委政府将按照既定的整改计划,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狠抓整改落实,保证按时序完成整改任务。同时,责成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进一步加强对该公司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周边居民环境安全。预计2022年7月15日完成整改。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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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40039 | 赤峰市敖汉旗长盛镇马架子村村民吕某,非法砍伐树木100余亩,并改种农作物。 | 敖汉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4月15日,经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核实,确定举报地块位于长胜镇马架子村大片林(当地也称为“薛文甸子”)。经核实,涉案地块共4块,总面积52.21亩,地类全部是林地,其中,吕某某耕种3块、任某某(吕某某继母)耕种1块。 1.吕某某耕种的3块土地情况。经了解,吕某某于2015年开始在该地块种植农作物。2021年3月10日,因吕某某耕种林地面积较大,敖汉旗公安局双井派出所将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案交由敖汉旗公安局立案查处。经国家林业局南京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吕某某非法占用林地行为鉴定,吕某某涉嫌占用农用地案占用林地46.73亩,其中无立木林地1.18亩、用材林林地45.55亩,占用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被破坏,但未达到严重毁坏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入罪要求,吕某某破坏林地行为没有达到入罪要求,敖汉旗公安局于2021年11月17日撤销了对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的立案。2022年4月20日,该案已由旗公安局以行政处罚案件转交至旗林草局查办,计划于5月10日前对吕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2.任某某耕种的1块土地情况。经了解,2019年春季,任某某让吕某某将地块平整后,于2020年春季耕种了玉米,破坏林地5.48亩,其中无立木林地4.97亩、乔木林地0.51亩。2021年12月27日,敖汉旗林草局对任某某毁林耕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021年敖汉旗公安局受理吕某某案件后,吕某某、任某某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规违法,并在长胜镇林草站的指导下,于当年春季主动对违法地块进行植被恢复,栽植树种为鸡心果。2021年8月,长胜镇林草站对该涉案地块造林情况进行了实地验收,结果显示,吕某某造林面积46.73亩、任某某造林面积5.48亩,成活率均超过80%,达到了国家《造林技术规程》(GT/T15776—2016)中造林成活率在70%(含)以上为造林合格的要求。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0日未办结,下一步,敖汉旗将责成旗林草局加快吕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的查处进度,同时责成长胜镇政府监督好涉案地块林木管护,提升育林成效。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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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40044 | 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盗采索博日嘎街至查干沐沦街的山皮石,并用土回填。 | 巴林右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了解,2020年6月,巴林右旗决定实施大板镇生态修复工程,工程建设项目地块四至为:北至索博日嘎街、南至查干沐沦街、西至玛拉沁路、东至巴彦琥硕路,面积为90809.31平方米(136.15亩),均属于建设用地。该项目设计主要包括硬化部分和绿化部分,硬化部分为建设长190米,宽120米,总面积22800平方米的6米下沉广场;绿化部分为建设下沉广场两侧的公园绿地。2021年11月18日,赤峰市宏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该项目施工中标通知书,并于2022年2月18日在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调查组核实,该项目手续齐全。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按设计要求,将位于项目场地东北角及中央地块部分约13亩地原生山皮石进行剥离修正,一部分山皮石用做场区内铺设施工道路,多余部分排放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第二条“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盈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之规定,调查组判定所挖山皮石方不存在违法行为。投诉人反映的“用土回填”问题,实际是项目绿化部分地块需要种植土回填。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0日已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委政府将责成住建局做好工地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杜绝出现盗采情况发生。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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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40055 | 赤峰市松山区木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赤峰恒玮彩板钢构厂无手续办理彩钢厂实际违法占地50多亩。 | 松山区 | 其他污染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核查组再次调查,调查结果与第四批编号D2NM202203280020案件一致,确认违法占地7.4823亩。 经了解,投诉人反映的“彩钢厂”系赤峰恒玮彩板钢构厂,位于穆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法人为李某某。该彩钢厂西北为实体墙、东北为铁皮、东南为铁丝网、西南大部分为实体墙,厂区占地总面积为54.2984亩(1983年在治理“五荒”时,由松山区政府根据“谁治理谁所有”原则,将此块地划归李某某家所有),其中国有出让建设用地15.156亩(2019年5月,由个人用地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2020年8月进行挂牌出让,2020年9月由李某某摘牌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林地21.9144亩、设施农用地面积17.228亩,具体情况如下: 15.156亩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21.9144亩林地于2021年11月已办理林权证,归李某某所有。2019年10月,该厂因违法占用林地5.2245亩(在林权证中),已由松山区林草分局进行行政处罚,该厂已按期履行处罚决定,拆除了该林地上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了植被,剩余16.6899亩林地未占用。 17.228亩设施农用地,国土一调地类未利用地,国土二调变更为设施农用地。该地块内有14.9702亩为空地,没有改变用途,不存在违法行为;剩余2.2578亩建设了房屋及进行了硬化,无备案手续,属非法占地。 2022年2月,穆家营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厂违法占用农用地的线索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拆除私建房屋及硬化地面,恢复设施农用地用途。4月19日,硬化地面已拆除,目前企业正在对拆除建筑物的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0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督促穆家营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大调查处理力度。二是责成穆家营子镇政府督促违法占地行为人加快整改进度,尽快恢复土地用途。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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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40058 | 2019年,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太平地村一组被要求实行滴灌项目,但由于村子农灌时仍采用大水漫灌方式,导致水资源浪费严重,也影响了旁边的墓地。 | 松山区 | 其他污染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2019年,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太平地村一组被要求实行滴灌项目,但由于村子农灌时仍采用大水漫灌方式,导致水资源浪费严重”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松山区太平地镇太平地村一组一直采用传统渠灌方式灌溉,直到2022年1月前,从未强制太平地村一组推行实施滴管项目。2022年1月,为有效利用水资源,松山区农牧局拟在太平地镇太平地村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即投诉人所称的滴灌项目),此项目包括铺设输水管道、安装滴灌设施、平整土地等工程,实施面积3800亩(投诉人反映的地块在此项目范围内)。经充分征询镇村干部和群众意愿,同意实施该项目。目前,该项目正在编制设计方案,预计2022年9月完成招投标,10月份开工建设,2023年春季投入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后,可有效节约水资源。 2.关于“也影响了旁边的墓地”问题基本属实。经现场查看,投诉人反映的“墓地”,实际仅为1座坟茔,位于太平地镇太平地村一组耕地内,地势相对低洼,坟茔南侧有土渠一条,土渠宽约1米,深约0.5米,周边耕地利用此土渠进行农业灌溉。经走访了解,因该土渠使用多年,且未及时清淤,导致渠道底部淤积抬高,灌溉时会出现渠水部分外溢流至该坟茔周边的情况。针对该问题,太平地镇太平地村已制定整改方案,在春灌开始前,采取土渠两侧培土加高和渠道底部清淤的办法整修土渠,确保农田灌溉时渠水不外溢,进而保证坟茔周边不被淹。2023年该地块高标准农田项目投用后,可彻底解决此问题。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0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成太平地镇太平地村完成土渠整修,确保农田灌溉时渠水不外溢,进而保证坟茔周边被淹情况不会再发生。二是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实施好太平地镇太平地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建成运营后,该村农灌将改为节水灌溉,充分节约水资源。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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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X2NM202204140027 | 赤峰市敖汉旗兴隆洼镇何家窝铺村陈道沟村李某某,破坏陈道沟大沟里的自然林。 | 敖汉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内容部分属实。该问题为重复举报案件,与第十八批编号X2NM202204110046案件内容部分一致。 经查,敖汉旗兴隆洼镇何家窝铺村陈道沟是何家窝铺村的集体所有土地。2009年9月24日,何家窝铺村村委会就该地块与该村村民李某某签订了荒沟承包治理合同,承包期限70年。合同约定在承包期内承包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治理,不得搞破坏性经营,不能阻碍道路通行”。2022年4月12日,敖汉旗联合调查组到兴隆洼镇何家窝铺村陈道沟沟里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涉案地块位于陈道沟最深处。2022年3月23日至4月11日,李某某在地块内就地取土造地3块用于造林,总面积49.4亩,并非信访人所称的“挖土垫耕地”。目前,李某某已完成就地取土并造地49.4亩,并准备栽树。经敖汉旗林草局GPS定位测量,并与2020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国土二调数据和河道管理范围线综合比对,确认该地块有一般耕地1.3亩,其余为未利用地(荒沟),不是举报人所称的“自然林”,故不存在破坏自然林情况。李某某承包荒沟并进行治理符合《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等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经敖汉旗水利局确认,其取土造地用于造林属于对承包荒沟的水土保持治理,但是没有治理规划,会造成轻度(年水土流失量在500—1500t/km2·a)水土流失,4月12日,兴隆洼镇政府已责令李某某停止取土造地行为。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0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敖汉旗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由兴隆洼镇政府督促李某某制定治理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治理。二是敖汉旗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局、林草局等部门加强对涉案地块水土流失治理工程的督促指导,结合地块情况帮助做好规划设计,保留好原有耕地,选定合理树种,促进其治理方式更趋合理、效果更加显著。三是做好举一反三,加强全旗“四荒”水土保持治理工程的技术指导服务。预计在6月15日前整改完成。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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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40038 | 1.2018年,赤峰惠东矿业有限公司在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开采白石矿,破坏林地100余亩。 2.2020年,内蒙古中研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该地开采白石矿,肆意扩大开采面积,废渣堆放在矿区内,严重压覆矿产资源。 3.喀喇沁旗坤宇钙产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40余亩耕地,存放内蒙古中研新材料有限公司盗采矿石。 |
喀喇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2018年,赤峰惠东矿业有限公司在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开采白石矿,破坏林地100余亩”问题基本属实。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赤峰惠东矿业有限公司是2007年成立的一家白灰生产销售企业,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注册地位于喀喇沁旗十家乡楼子店村6组。2017年12月,经公开竞标,赤峰惠东矿业有限公司取得了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原楼子店乡)上烧锅村白石矿石灰岩矿3采区经营权,2018年2月进行生产经营。经了解,2018年2月起,在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上烧锅村白石矿石灰岩矿进行生产经营(露天开采矿石、修道、排渣)的除赤峰惠东矿业有限公司以外,还有喀喇沁旗楼子店乡上烧锅白石矿、喀喇沁旗坤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喀喇沁旗凯尔秀远联石灰石有限责任公司3家企业。上述4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矿区及周边林地造成破坏。2020年3月27日,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对上烧锅白石矿采区企业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立案侦查。2020年4月14日,经喀喇沁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破坏林地面积72.906亩(其中采矿面积43.566亩,修道面积14.04亩,排渣面积15.3亩),涉案主体为喀喇沁旗楼子店乡上烧锅白石矿、赤峰惠东矿业有限公司、喀喇沁旗坤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旗凯尔秀远联石灰石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面积72.906亩的行为,2020年12月4日,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将上述四家公司移送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2021年10月19日,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向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正在依法审理中。2022年4月15日专项调查组现场核查时,原有破坏林地面积未发生变化。 2.关于“2020年,内蒙古中研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该地开采白石矿,肆意扩大开采面积,废渣堆放在矿区内,严重压覆矿产资源”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内蒙古中研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由北京铭珺普惠投资有限公司、喀喇沁旗坤宇钙产品有限公司、赤峰惠东矿业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注册地位于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莫家沟工业园区。投诉人反映的白石矿实际为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上烧锅村白石矿石灰岩矿。经查询资料了解,由于十家满族乡地区已设石灰石矿权规模较小且分布密集,另外因历史原因,在采矿权范围外存在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民采坑未进行系统治理。为有效解决石灰石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有序开发利用良性循环,2020年2月,喀喇沁旗委、政府制定印发了《<喀喇沁旗石灰石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派出专业工作组驻地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喀喇沁旗楼子店乡上烧锅白石矿石灰岩矿属于槟榔沟北侧整合片区,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由喀喇沁旗楼子店乡上烧锅白石矿石灰岩矿承担治理责任。2020年9月起,依据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上烧锅村民委员会、内蒙古中研新材料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矿权整合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由内蒙古中研新材料有限公司具体实施该矿山治理工程。该企业在综合整治过程中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附带产出的部分矿石进行综合回收利用,剩余部分交由喇沁旗坤宇钙产品有限公司暂时保存,不属于开采行为。综上,内蒙古中研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该地开采白石矿部分属实。 内蒙古中研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矿山治理过程中,对高陡边坡采取了削坡整形处理,并将东西两侧平台连通,治理工程均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并未扩大原采区面积。经现场核查和实测,矿区东北侧和西侧存在2处废渣堆,东北侧废渣堆在矿区范围外,距矿区53米,面积为61085.67平方米,堆放地块属综合整治区域。西侧废渣堆面积为44101.43平方米,其中与矿区范围重叠面积为6480.69平方米,重叠区域位于采矿许可证的终采边界,未在储量估算范围内,未重叠区域在矿区范围外,面积为37620.74平方米,堆放地块属综合整治区域。2022年3月,2处废渣堆已完成了削坡整形、植树种草等生态修复工作。 3.关于“喀喇沁旗坤宇钙产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40余亩耕地,存放内蒙古中研新材料有限公司盗采矿石”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内蒙古中研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对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上烧锅白石矿石灰岩矿区域治理过程中,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附带产出的部分矿石进行了综合回收利用,剩余部分交由喀喇沁旗坤宇钙产品有限公司暂时存放在投诉人所反映的地块内。通过现场核查和测量,堆放矿石的地块共有两宗,总面积为45.38亩,地块一面积为35.77亩,其中采矿用地35. 3亩、其他草地0. 47亩,截至目前,已清理完毕28.35亩;地块二面积为9. 61亩,地类均为采矿用地,目前尚未清理。以上两宗地块是楼子店村集体土地,不涉及个人耕地,但涉事企业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堆放矿石属于违法占用行为。经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早在2021年12月6日,已经有人向十家满族乡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了喀喇沁旗坤宇钙产品有限公司占地问题。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综合行政执法局详细调查后,于2021年12月10日依法向该企业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21年12月15日向喀喇沁旗坤宇钙产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清除矿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因喀喇沁旗坤宇钙产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完毕,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 月15日对喀喇沁旗坤宇钙产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依法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因该企业法人李某某受疫情影响,在浙江省杭州市管控,暂未返回,影响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有效推进),该企业正在积极对违法堆放的矿石进行清理。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0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将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责成旗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加强耕地保护、矿山开采的巡查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同时责成十家满族乡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喀喇沁旗坤宇钙产品有限公司的违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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