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至4月24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31批共434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全市已对第22批22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1件、阶段性办结13件、未办结8件,责令整改4家。
截至4月24日,全市已对第1—22批273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55件、阶段性办结175件、未办结43件,责令整改45家,立案处罚10家,罚款金额49.5602万元,立案侦查14宗。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2批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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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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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50003 |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布墩花大队小大村的孙某某、赵某某将650亩集体草原承包给他人建设养鸭厂(在距离村不到100米处),毁坏了草原。村民担心后期会有异味。 | 翁牛特旗 | 生态、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乌丹镇布敦花大队小大村”实际为“乌丹镇布敦花嘎查大川组”,所反映的“孙某某、赵某某”实际为“申某某、赵某某(均为乌丹镇居民,两人为合伙关系)”,所反映地块位于乌丹镇布敦花嘎查大川组村西北处,面积650亩,为布敦花嘎查大川组集体所有,国土二调数据为灌木林地。经与2019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比对,该地块不在林地范围内,通过比对历年影像、问卷调查等方式核实,该地块也一直无灌木林生长。2012年10月15日,经布敦花嘎查委员会及大川组村民户代表会议通过,将位于大川组西北处的650亩土地出租给申某某、赵某某,租期为30年。2020年8月16日,经布敦花嘎查委员会及大川组村民户代表会议通过,履行嘎查级公告手续后,申某某、赵某某将该块土地转租给赤峰泉渔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渔公司),租期为23年。2021年,泉渔公司对此地块进行了规划,计划在承租地块上实施30万羽种鸭养殖及有机蔬菜种植项目,并将其分为有机蔬菜种植区和种鸭养殖区两个项目区,其中有机蔬菜种植区占地410.34亩,边界与村庄最近距离为90米;种鸭养殖区占地239.66亩,边界与村庄最近距离为590米。经核查,种鸭养殖区周围500米范围内没有生活饮用水源地、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不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项目选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经了解,泉渔公司30万羽肉鸭养殖场区计划建设肉鸭养殖棚圈48栋,每栋棚圈设计建设30立方米小型地下密闭粪污暂存池1处,同时,项目区整体设计建设3000立方米大型粪污处理池、1200平方米密闭粪污发酵阳光房各1处,形成系统的粪污无害化处理体系,养殖粪污由地下排污管道输送至鸭舍外的小型地下密闭设置的小型粪污暂存池,由吸污车定期抽取粪污运至大型粪污处理池,经过调浆后泵入至阳光房中进行好氧发酵,将粪污转化为有机肥,年可无害化处理粪污、垫料等养殖废弃物19681.09吨、生产有机肥9840吨。截至目前,该项目还未开工建设,翁牛特旗生态环境分局正在对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估审核。 综上,申某某、赵某某转租给泉渔公司的土地不在草原范围内,不存在破坏草原问题。种鸭养殖场与村庄最近距离在500米以上,同时规划了配套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在严格落实粪污处理设计方案的前提下,能够保障异味气体达标排放,有效减少对周边村庄等环境敏感点的环境影响。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1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针对群众投诉反映问题,翁牛特旗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积极组织企业与周边村民见面,让企业回应群众关注的粪污处理和异味防范等焦点问题,促进企业、村民和谐共处。二是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源头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范工作。三是加强跟踪管理,落实养殖业主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养殖业主在项目建成投运后全面落实粪污处理和异味防范措施,避免对周边村民人居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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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50004 | 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台子村万青农场小组的王某某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在公益林区放牧,毁坏公益林约60亩;在经济林项目区建养牛基地,扩建牛舍占用经济林约6亩;在经济林区放牧,毁坏经济林约200亩。 | 松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与第三批案件编号为D2NM202203270026、第八批案件编号为X2NM202204010037、第九批案件编号为D2NM202204020047投诉问题事项一致。 1.关于“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台子村万青农场小组的王某某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在公益林区放牧,毁坏公益林约60亩”问题基本属实。经查,投诉人所反映公益林位于松山区岗子乡台子村万兴隆场组,面积8476亩,属于国家级公益林,树种主要为落叶松、山杏和虎榛子,现状长势良好。通过实地核查,现场未发现有在公益林地里放牧的情况,但存在放牧痕迹,公益林区有部分落叶松枝干折痕和牲畜粪便。通过走访村“两委”班子和部分村民了解,王某某及部分养殖户确有在公益林偷牧放牧的行为。调查组通过调取该村2018年至今违规放牧处罚案卷,该村共存在3批次违规放牧情况,已全部进行处罚,共处罚金5100元。经询问岗子乡综合执法局,因从未现场抓到王某某违规放牧,因此无法对其处罚。岗子乡已责成村委会对该村村民逐户进行走访,并将《封山禁牧公告》送至各户,要求全体村民严格执行“封山禁牧”各项要求。目前,岗子乡综合执法局已加大对该地区的巡查管护力度,并将台子村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巡查巡检,一经发现偷牧放牧行为,将依法严肃惩处。 2.关于“在经济林项目区建养牛基地,扩建牛舍占用经济林约6亩”问题基本属实。经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经济林项目区位于万兴隆场老营子北侧,始建于2011年(地块编号:作业设计1小班),占地面积126亩,设计主栽树种为金红果。经实地查看和调查了解,在经济林地块东南角,该村王某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于2020年在原有养殖场北侧扩建了2栋牛舍和1处活动场所。通过将养殖场实测图与经济林作业设计图套合确认,该养殖场违法占用经济林项目区林地面积4亩。4月16日,松山区林草分局已将线索移交松山区公安分局,松山区公安分局已受案,正聘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占用林地地块毁坏程度进行鉴定,待鉴定意见出具后,依法进行查处。 3.关于“在经济林区放牧,毁坏经济林约200亩”问题基本属实。投诉人所反映的位置为该经济林项目区内(地块编号:作业设计1小班和2小班),地块面积共188亩,设计主栽树种为金红果。调查确认,项目区造林完成后,由于台子村万兴隆场组对造林地管理不善,致使该地块经济林保存率逐年下降。对此,2015年松山区林草分局对岗子乡政府和项目区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岗子乡从严落实权属责任,加快对项目区进行重点补植。岗子乡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对上述区块进行了补植补造。后因造林主体疏于管理、连年干旱及部分养殖户偷牧放牧等原因,导致该经济林项目区内苗木灭失。经实地查看,该经济林项目区确有明显造林整地痕迹,确实存在部分养殖户在经济林偷牧放牧行为,也存在项目区苗木被毁坏的情况。针对此情况,岗子乡政府正在进行调查,并按照经济林管护职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1日未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委政府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成林草分局协调岗子乡政府对灭失项目地块尽快恢复造林,按照经济林管护职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严格落实林(草)长制,责成林草分局强化林业项目建设指导,切实做好林地资源管护。三是责成各乡镇综合执法局全面加强封山禁牧工作,切实保护好林草生态环境。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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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50021 |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清河村村民违反“不允许种植燕麦草”有关要求,破坏约500亩防风林种植燕麦草。 | 阿鲁科尔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核实,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无清河村,投诉人所反映的“清河村”实为绍根镇清河子嘎查,所反映的地块位于绍根镇清河子嘎查东南,为清河子嘎查集体所有的天然牧草地,实测面积391亩。经专项调查组调查,该问题与2021年9月26日赤峰市公安局转交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办理的信访举报案件内容基本一致,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已于2021年9月26日以一般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经查,2019年清河子嘎查村委会向阿鲁科尔沁旗农牧局申请退化沙化草原实施节水灌溉混播人工草牧场划区轮牧项目。2019年6月15日,阿鲁科尔沁旗农牧局向绍根镇清河子嘎查委员会下达了《退化沙化草原实施节水灌溉混播人工草牧场划区轮牧项目建设通知书》,要求清河子嘎查委员会按照《阿鲁科尔沁旗2018年草牧业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实施。2019年7月10日,阿鲁科尔沁旗农牧局、绍根镇政府和清河子嘎查委员会三方签订了《人工饲草基地建设项目协议书》,清河子嘎查委员会按照要求种植了多年生混播牧草,种植面积391亩,2019年10月22日验收合格。2021年6月26日,绍根镇清河子嘎查委员会将391亩种植牧草地块租赁给该嘎查牧民黄某经营。因2021年春季返青不好,2021年7月份,经绍根镇清河子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黄某在承包的391亩(实际涉案面积)地块种植了一年生燕麦草。经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证,2021年11月10日和11月26日,阿鲁科尔沁旗农牧局和绍根镇政府分别出具证明,根据《人工饲草基地建设项目协议书》,该地块为混播轮牧地块,不得种植一年生牧草。2021年12月2日,阿鲁科尔沁旗林草局对绍根镇清河子嘎查黄某种植燕麦的地块土地性质、面积、毁坏程度进行鉴定,出具的《绍根镇清河子嘎查南种植燕麦案件勘测报告书》显示:涉案地块地类属于天然牧草地,已审批人工饲草基地面积为391亩。经实地勘测,涉案地块已种植一年生燕麦草,且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草原保护规划,属于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同时,未发现草原沙化或水土流失严重的情况。2022年4月8日,经阿鲁科尔沁旗农牧局核定:该涉案地块除种植牧草品种不符外,其他项目规程均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实施。经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根据阿鲁科尔沁旗林草局出具的《绍根镇清河子嘎查南种植燕麦案件勘测报告书》意见“未发现草原沙化或水土流失严重的情况”,判定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2022年4月14日,移交阿鲁科尔沁旗林草局处理。经阿鲁科尔沁旗林草局核实,该地块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地类为天然牧草地,不在林保规划范围内,未按林地管理,不存在破坏防风林行为。阿鲁科尔沁旗林草局于当日移交绍根镇政府处理。2022年4月17日,绍根镇政府综合执法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向清河子嘎查委员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4月27日前按《阿鲁科尔沁旗2018年草牧业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恢复种植多年生混播牧草。关于清河子嘎查委员会经村民代表大会更改人工饲草基地建设项目规定种植品种事宜,阿鲁科尔沁旗纪委已介入调查。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1日阶段性办结。针对问题,4月17日,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政府综合执法局向清河子嘎查委员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恢复种植多年生混播牧草。下一步,将加快调查整改进度,对于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全面清查整顿,发现一例处理一例,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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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50032 | 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三宝山村,有人非法开采砂石,破坏耕地400余亩,未治理未恢复植被。 | 敖汉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该项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实为敖汉世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新惠镇三宝山村实施的土地资源综合治理开发项目,其中,要将低品位含铁砂石选出,产生尾砂,以致于群众认为是非法开采砂石。经了解,依新惠镇政府申请,2008年,敖汉旗政府批准新惠镇在三宝山项目区实施土地资源开发治理。2010年,敖汉华滨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新惠镇政府签订了三宝山村碱洼子572亩土地资源综合治理开发项目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敖汉华滨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敖汉旗注册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敖汉世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在新惠镇三宝山村碱洼子进行土地资源综合治理开发利用,并在综合治理过程中将低品位含铁砂石筛选出加工。经实地核实测量,该公司共租地572亩进行土地资源综合治理,实际占地221.01亩(即投诉人所反映的“破坏耕地400余亩”),涉及三个地块:地块一是土地资源综合治理过程中筛选含铁砂石产生的尾砂堆放场,面积83.62亩,地类为采矿用地;地块二是土地资源综合治理过程中筛选含铁砂石留下的空场,面积67.54亩,其中耕地41.51亩、其它草地19.76亩、农村道路1.24亩、设施农用地5.03亩;地块三是土地资源综合治理过程中筛选含铁砂石留下的土坑,面积69.85亩,地类为采矿用地。2010年8月10日,因该公司未按要求进行土地利用综合开发治理,新惠镇政府责令企业停止一切生产活动、拆除生产设备,终止合同并对破坏的土地进行全面恢复治理,同时与该公司签署了《植被恢复协议书》。自企业停产以来,新惠镇政府一直督促企业尽快按照合同约定对压占土地进行治理,但由于企业倒闭等原因,截至目前,因企业倒闭,已无法履行合同约定、对未整治的地块进行治理。因此,敖汉旗委政府将上述三个地块按无主矿山处理,委托第三方制定恢复治理方案,并抓紧推进相关问题整改。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1日未办结。针对上述问题,敖汉旗委政府计划采取如下整改措施:一是针对土地资源综合治理过程中筛选含铁砂石产生的尾砂堆放场(地块一)占地问题,2022年4月17日,责成新惠镇政府督促尾砂所有人立即清除堆放场尾砂。二是针对土地资源综合治理过程中筛选含铁砂石留下的空场(地块二)和土坑(地块三)未进行植被恢复、压占耕地41.51亩问题,2022年4月17日敖汉旗自然资源局委托核工业二四三大队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待方案出台后立即进行整改,经专家组验收销号。计划于2022年12月底前整改完成。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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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50033 | 赤峰天马矿业有限公司翁牛特旗久源萤石矿因管道泄漏污染地下水。 | 翁牛特旗 | 水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该问题与“第十七批X2NM202204100035”内容基本一致。 经查,赤峰市天马矿业有限公司翁牛特旗久源萤石矿(以下简称天马矿业)共有两条管道,分别是尾矿库的尾矿输送管路和回水管路,其中尾矿输送管路1条、长度450米,回水管路1条、长度130米。据了解,自2021年8月4日以来,天马矿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尾矿库未进行排尾作业。经现场勘查,天马矿业尾矿库的尾矿输送和回水管路均符合设计标准,管路不存在裂缝、穿孔、连接不严等问题,管路铺设沿途环境亦未发现有尾矿矿浆和澄清水泄漏痕迹。经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天马矿业尾矿库澄清水回水池溢水事件。2020年12月24日,天马矿业曾因尾矿库澄清水回水池水泵发生故障,导致尾矿库澄清水水满溢流约200立方米至尾矿库南侧自然冲击沟内。2020年12月25日,天马矿业组织工人对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抢修,并将自然冲击沟内尾矿水形成的冰面清运回尾矿库。当日,翁牛特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3个跑水冰面水质和尾矿库澄清水回水池内的水质进行了采样检测。2021年1月4日,第三方公司出具了《赤峰天马矿业有限公司2020年环境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所测项目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要求。2022年4月12日,安全生产专家组对天马矿业尾矿库进行现场检测,证明该尾矿库坝体完好,未发生过泄漏。 2022年4月13日,翁牛特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公司周边村庄7个点位地下水水质进行了取样检测。4月14日,第三方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上游3个点位和下游4个点位地下水水质氟化物均有不同程度超标,其中氟化物最大超标倍数0.52倍,检测点位于该公司上游,最小超标倍数0.16倍检测点位,位于该公司下游。针对氟化物指标超标问题,检查组查阅了天马矿业环评报告中的现状检测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检测报告,均显示地下水氟化物超标。经综合对比分析,天马矿业上下游地下水氟化物超标与本区域自然水质有关,并非天马矿业导致。4月17日,翁牛特旗专项调查工作组先后走访天马矿业周边村庄村民15户,均表示未发现尾矿库管道泄漏问题,地下水也未受到影响。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1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翁牛特旗委政府将进一步抓好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落实落细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尾矿库日常管理、监督、隐患排查治理,严格防范尾矿库溃坝、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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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50034 | 赤峰市宁城县黑里河镇下拐村的永鑫铁选厂,毁坏林树,违建尾矿库,向河套里排污水,粉尘、夜间噪声污染严重。 | 宁城县 | 生态、噪音、大气、水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投诉人反映的“永鑫铁选厂”实际为宁城县永兴铁选厂。2009年10月,宁城县永兴铁选厂张家营子铁矿25万t/a铁矿石采选项目(黑里河镇下拐村)环评报告书由原赤峰市环境保护局批复,2013年10月该厂完成环保竣工验收。该厂厂区总面积68.6亩,土地性质为采矿用地,建有密闭厂房1座,内建球磨机2台、磁选机5台、高频筛14个、过滤机1台,建设尾矿库1座、回水池1座、取水池1座。主要生产工艺是将在采区破碎好的铁矿石运至铁选厂,通过皮带走廊运至密闭的选铁车间,将矿石放入球磨机磨碎,通过磁选机加水经振动筛和过滤机提取铁精粉。生产用水取自选厂前下拐河地表水,选矿废水排入尾矿库,尾矿库澄清水抽提至回水池再次利用。该厂铁矿石矿物成分主要以磁铁矿为主,赤铁矿和褐铁矿量少,脉石矿物以长石、黑云母、石英为主,少量石榴子石、角闪石及碳酸盐矿物,无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产生的尾矿为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关于“毁坏林树”问题部分属实。经查,宁城县永兴铁选厂采矿区位于黑里河镇上拐村大槟榔沟,开采方式为洞采。2009年6月,该企业办理过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审批面积2.7620公顷(41.43亩),用于矿石开采。2011年,该企业因开采矿石先后2次违法使用林地4.572亩,原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分别于10月25日、12月19日做出行政处罚,罚款总金额为6.1万元。2011年12月20日前缴清罚款,在2021年全区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已全部完成植被恢复并通过验收。除此之外,无其它破坏林地林木情况。 该企业尾矿库位于黑里河镇下拐村,实测占地面积46.8亩,开工前不涉及林地,没有毁坏林树问题,现地类全部为采矿用地。将位置坐标与《宁城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数据比对,该尾矿库占地不在林地保护规划范围内。 2.关于“违建尾矿库”问题不属实。经查,赤峰市宁城县黑里河镇下拐村的永兴铁选厂(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宁城县永兴铁选厂尾矿库)自2002年6月开始,按照通辽水利勘察设计院、赤峰蓝天环保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宁城县永兴铁选厂尾矿库设计方案》开工建设,于2006年6月12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投入使用,且已取得建设有用地手续和环保审批手续,不属于违建尾矿库。 3.关于“向河套里排污水,粉尘、夜间噪声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经查,宁城县永兴铁选厂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21年12月17日到期。调查工作组现场核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相关部门正在对企业是否涉嫌违法生产进行调查核实。 关于该厂向河套偷排污水问题。走访企业西北方向最近的2户及南侧最近的1户村民,均表示没有看见企业向河套排放污水;通过无人机巡查,未发现向河套(下拐河)排放污水痕迹;查阅以往监管记录,该厂也未曾有向河套排放污水情况。2022年4月16日,宁城县生态环境监控分中心对该企业上下游地下水、下拐河企业位置上下游地表水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地下水各指标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地表水各指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关于粉尘污染问题。该厂北依山脉,南、西、东侧建有防风抑尘网,厂区内铁矿石原料、铁精粉、尾矿库坝体、尾矿库干滩面等易产生扬尘的区域均进行了苫盖,铁矿石上料口及皮带输送建有密闭走廊,厂区内都进行了苫盖。走访企业西北方向最近的2户村民,反映没有粉尘影响生活。关于噪音污染严重问题。该厂西北紧邻村民住宅,东南隔下拐河距村民住宅约50米,西南距离村民住宅约100米,东北距村民住宅约300米,选铁车间(主要噪声源)距最近村民住宅约100米。由于企业未生产未能检测,经询问附近村民,反映企业生产作业时确有噪声产生,但机器设备都在厂房内,声音不大,未对生活产生影响。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1日阶段性办结。预计4月30日办结。下一步,宁城县委、县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加快企业涉嫌违法生产行为核实进度,发现违法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同时,结合正在开展的矿山秩序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全面规范矿山管理秩序,实现矿产资源类企业规范有序发展。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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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50040 | 赤峰市元宝山区铁东医院的化粪池紧邻铁东经济小区,清掏时异味呛人。 | 元宝山区 | 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经查,赤峰市元宝山区铁东医院是一家民营医院,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铁东经济小区片区,投诉人反映的铁东医院化粪池位于医院门前,清掏时异味问题属实,原因是:为铁东医院提供化粪池清淤服务的个人宋某所使用的吸污车运载能力不足,不能在一天内完成清掏,为方便作业,往往是第一天清掏后采取放置遮挡物的方式进行简易覆盖,至第二天清掏结束后再进行封盖,期间异味扩散,对周边群众造成了一定影响。针对此问题,4月17日,元宝山区城管局向铁东医院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铁东医院立即整改。当日,铁东医院与赤峰阔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化粪池清淤协议书》,商定由赤峰阔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每3个月对铁东医院化粪池进行清掏,并明确吸污车运载能力需为8吨以上,确保能够一次性完成清掏。同日,赤峰阔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化粪池进行彻底清掏,元宝山区城管局全程现场监督,确保规范作业,整个清掏过程用时约10分钟,清掏后及时进行了封盖,最大程度降低了异味影响。整改完成后,专项调查工作组随机走访周边1户住户、4户商户共10人次,走访户均对整改结果表示满意。 |
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1日阶段性办结。针对异味扰民问题,4月17日,元宝山区城管局向铁东医院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铁东医院立即整改。为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元宝山区委政府举一反三,于4月18日向全区企事业单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化粪池日常管护的通知》,督促各单位全面排查粪污处理情况,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并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的常态长效机制,元宝山区城管局将于4月底前进行集中检查,加强整改监督、确保整改实效。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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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50043 | 赤峰市敖汉旗木头营子乡岗岗营子村8组大队村民,占用举报人草地约332亩并改种农作物。 | 敖汉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内容部分属实。 经实地核查,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木头营子乡岗岗营子村村北(四至均为林带),分南北两个地块(中间为防护林),总面积352亩,其中防护林带南地块251亩,防护林带北地块101亩。该地块为岗岗营子村集体所有,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地类为人工草地;与国土三调数据比对,地类为一般耕地。调查组走访了1979年以来在村“两委”班子任职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部分群众,两块地自1979年至今从未种植过牧草,村里也从未按草地进行管理,而是一直作为耕地管理达43年。经调查组核实,两块地从未申请享受过国家草地相关政策和项目,但申请享受过“节水增粮行动”“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农田政策项目。综上,经敖汉旗自然资源部门研判,国土二调数据有误,此地块地类为耕地。目前,该地块分别由齐某某(252亩)、王某某(50.5亩)、窦某某(50.5亩)耕种,三人均能提供合法使用权的依据。在调查过程中,信访人主动与调查组取得了联系,表示该地块的全部土地属于其所有,希望归还,但不能提供对该地块拥有使用权的证据。 综上,信访人反映的“草地约332亩”(实际面积352亩)地块内一直种植农作物情况基本属实,但不存在侵占投诉人草地进行耕种的情况。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1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敖汉旗委政府将责成木头营子乡政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群众解释工作,引导群众通过合理途径解决纠纷。预计在2022年年底前整改完成。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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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50049 | 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西山村7组小前梁非法占用林地,且林地上有违建房屋。 | 喀喇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该问题与“第九批D2NM202204020019”内容一致。 1.关于“非法占用林地”核查情况。经调查,该地块位于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西山村7组小前梁。第一次核查结果是喀喇沁旗林草局比对全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2019年度)得出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129.8亩的结论,对非林地中建房、建棚等行为没有提及。经专项工作组会同旗自然资源局共同到涉案地块第二次核实,比对国土二调数据,牛家营子镇西山村7组小前梁地块总面积337亩,全部为林地,破坏林地面积193.39亩(与第一次核实相比,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增加63.59亩)。2022年4月12日,喀喇沁旗公安局已经对占用林地进行受案登记,并于2022年4月16日对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刑事立案。下一步,将根据旗自然资源局认定的地类,对未鉴定的破坏林地面积进行鉴定,一并移交旗公安局并案处理。 2.关于“林地上有违建房屋”核查情况。在第一次核实中,旗林业和草原局比对全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2019年度)得出林地范围内建设房屋2处,占地面积0.24亩;建设大棚5个,占地面积3.8亩。因此次比对的标准是全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所以对全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外非林地上的违建房屋没有提及。在第二次核实中,通过比对国土二调数据,林地上违建房屋14处,占地面积12.07亩;建设大棚15个,占地面积19.07亩。其中,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中建设房屋12处,占地面积11.83亩;建设大棚10个,占地面积15.27亩。对于以上违法建设房屋和大棚问题,将同破坏农用地问题一并依法查处。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1日未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将及时关注投诉人诉求,对存在的违法占用林地建设房屋和大棚问题,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全力做好违建拆除和植被恢复工作。同时,针对牛家营子镇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实际,以此案为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并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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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50051 | 4月15日,赤峰市宁城县大双庙镇龙滩村9组村民的0.2亩耕地被他人破坏。 | 宁城县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大双庙镇龙潭村9组村民董某1(土地确权面积4.09亩)、于某(土地确权面积2.35亩)和董某2(土地确权面积1.97亩)3家相邻的农田因长期耕作外扩,导致农田作业路逐渐被挤占,引发了三家土地纠纷。经调查,董某1、于某和董某2三家农田经过的作业路因农田长期耕作后都不同程度外扩,造成农田作业路狭窄,影响了日常劳作和通车,三家互不谦让,进而激化矛盾纠纷。因没有第三方测绘公司精确测量,在恢复农田作业路过程中导致道路偏移,造成董某1的部分农田被占。4月17日,大双庙镇政府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对三家土地确权边界进行测量定位,对董某1农田作业路段打点5处,对于某和董某2农田作业路段共打点3处。经测量,董某1在恢复农田作业路过程中被占用耕地部分实际测量为0.04亩(面积24.5平方米)。经龙潭村委会调解,4月18日,于某、董某2已按土地确权边界将挤占农田作业路部分让出,同时董某1被占用农田已按土地确权面积恢复原状,农田作业路已恢复使用。大双庙镇政府对3家农田主进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农村土地确权和经营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和教育,要求3家农田主要依法依规经营土地,邻里和善。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0日办结。下一步,宁城县委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开展农村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向群众广泛宣传农村土地管理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同时加强农用地管理和使用,避免占用农用地情况发生。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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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50055 | 赤峰市敖汉旗金厂沟梁镇罗落营子村山后组的几家养鸡场异味严重,影响周边居民。 | 敖汉旗 | 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经调查组实地核查走访,金厂沟梁镇罗洛营子村现有两家养鸡场,分别为敖汉旗金厂沟梁顺发养鸡场和敖汉旗金厂沟梁镇禽元养鸡场,均为个体工商企业。 曹某某所有的敖汉旗金厂沟梁顺发养鸡场位于金厂沟梁镇罗洛营子村山后组,不在畜禽“禁养区”之内,四周均为耕地,东南方向约150米处为罗洛营子村山后村民组。该养殖场建于2016年,属于规模化以上养殖场,现有鸡舍4栋,建筑面积约4800平方米,年出栏肉鸡4批约24万羽,配套建有约1300立方米的“三防”粪污池1个。养殖场建设地块有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2018年7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网上备案登记。现场核查时,该养殖场肉鸡已出栏,4栋鸡舍处于空置中,鸡粪存于建有“三防”措施的粪污池内,定期外售。 张某某所有的敖汉旗金厂沟梁镇禽元养鸡场位于敖汉旗金厂沟梁镇罗洛营子村山后村民组,不在畜禽“禁养区”之内,东侧为耕地,西、南、北三侧均为荒山,正东方向约1000米处为罗洛营子村山后村民组。该养殖场建于2016年,属于规模化以上养殖场,现有鸡舍8栋,建筑面积约8100平方米,每栋鸡舍均配套建设粪污池1个,粪污池总容积约4400立方米。养殖场建设地块有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2022年4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网上备案登记。现场核查时,该养殖户处于运营中,现存栏蛋鸡约7.3万羽、雏鸡1.2万羽,鸡粪存于每栋鸡舍前的粪污池内,定期外售,其中有2栋鸡舍的粪污池未采取防渗措施,容积分别为约1050立方米和约30立方米,其余6个均采取防渗措施。针对张某某养殖场2个粪污池未采取防渗措施行为,2022年4月19日,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养殖场立即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目前正在履行处罚程序。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的第三方监测公司最早在2022年4月30日,才能完成对两家养殖场场界异味的监测任务,目前无监测数据支撑。但通过调查走访发现,该两家养殖场均存在“有异味”问题。经调查组走访该两家养殖场周边12户居民,其中6户居民表示对其生活无影响;3户居民表示两家养殖场都存在异味问题;3户居民表示仅张某某的养殖场有异味,且该养殖场在外售鸡粪时偶有遗撒,异味扰民。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1日未办结。针对张某某的禽元养鸡场粪污池未采取防渗措施问题,4月19日,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清理鸡粪并建设标准化的粪污池。下一步,敖汉旗委政府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一是责令两家养殖场加强环境管理,保持圈舍清洁,并采用EM菌液稀释后喷洒圈舍空气和墙壁、地面、舍顶等,达到除臭和消毒防病的作用。二是由金厂沟梁镇政府加强对两家养殖场外售鸡粪时的环境管理,杜绝鸡粪遗撒问题。三是2022年4月30日前,由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完成对两家养殖场的异味监测工作。四是由金厂沟梁镇政府加强对两家养殖场的日常监管,定期消毒,确保异味扰民问题得到解决。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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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50067 | 赤峰市林西县官地镇龙头山村一铁矿,前几年毁坏上万亩林地,企业已于2021年搬走。(该村只有这一个铁矿) | 林西县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林西县官地镇龙头山村一铁矿,前几年毁坏上万亩林地”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官地镇龙头山村、王家沟村。2007年至2011年,该区域内共有和飞创业经贸有限公司、龙运工贸有限公司、金龙万利工贸有限公司、东方经贸一公司、东方经贸二公司5家企业进行超贫磁铁矿开采。5家企业均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面积14580.3975亩,其中:林地3266.7亩、天然牧草地9845.58亩、其他草地980.1675亩、采矿用地487.95亩。2011年,林西县政府对5家涉事企业予以关停,林西县森林公安局对非法采矿问题进行立案侦查。2011年1至3月,林西县法院对5名企业相关责任人分别判处1年6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5家企业共处罚款225万元(截至目前已缴清112.089万元)。同时,县纪检监察机关对时任官地镇党委书记和镇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龙头山村、王家沟村党支部书记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调查核实,2011年以后该区域内再未发生采矿行为。 2020年,林西县实施官地镇关沟采砂场碎石矿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治理范围覆盖该铁矿全部区域),投资5548.39万元,采取全区域工程恢复、飞播造林种草、扦插造林、围封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该项目于2020年10月完成施工、2020年11月通过最终验收。2021年9月,项目植被恢复工程通过实地验收,开采区域全部完成治理。 2.关于“企业已于2021年搬走,(该村只有这一个铁矿)”部分属实。经调查,该问题涉及的企业为林西县龙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与张某某存在债务纠纷。2016年,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龙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建筑物、构筑物及机器设备予以强制执行。投诉人反映的“企业已于2021年搬走”实际为2021年6月份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拆除厂房及机器设备。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1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林西县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成相关部门加强治理区域后期管护,加大动态巡查和监管力度,严禁人畜进入治理围封区域对植被造成二次破坏,使区域地质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二是林西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罚款收缴力度,确保罚款足额收缴。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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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50068 | 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二道河子水库纱帽沟组有人长期非法在河道采石采砂,运输车辆将村集体道路毁坏。 | 松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松山区老府镇二道河子村纱帽沟组,是纱帽沟河进入二道河子水库的入水口,属于二道河子水库淹没区。经了解,在2020年5月至6月期间,金某在此河段内,未经许可擅自采砂。经松山区水利局委托第三方鉴定,金某非法采砂量为52051立方米。2020年7月23日,松山区水利局将金某非法采砂案件移交松山区公安分局,并责令金某立即对砂坑进行回填。2020年8月,金某用未销售的砂石对砂坑进行了回填,并自行拆除了洗砂设备。经松山区公安分局调查,金某向河北省朝阳湾乡小波村华能风电搅拌站销售盗采砂石3924.5吨,经测算共2452.8立方米,按照协商交易价格,估算涉案金额85848.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关于“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矿产品价值难以认定的,根据价格认定机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之规定,2021年3月9日,松山区公安分局按照程序函请松山区发改委对金某涉案砂石进行认定。因金某未能提供价格认定所需的必要材料(采砂过程中产生的人工、机械费用等账目),松山区发改委无法进行价格认定,松山区公安局只能以估算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原因,不予立案,交由松山区水利局进行行政处理。2021年8月18日,松山区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版)》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金某下达了《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金某做出了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启动了追缴违法所得程序。经调查组实地查看和走访,自2020年7月至今未发现有人在此河道采砂情形。金某原采砂坑位置部分已被二道河子水库河水淹没,其余部分相对平整,未发现有采砂痕迹。 调查组对金某盗采砂石地块到国道111线(国道111线王府段是采砂石地块到河北省的必经之路)的一条村路进行了查验,该路建于2016年,属村集体水泥路,总长580多米。目前,该道路平整,无路基下沉、路面破损现象。经了解,2020年以来不存在运输砂车辆将村集体道路毁坏的情况,也没有因道路损毁进行修补情况。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1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违法所得追缴力度,适时启动司法程序。二是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统筹河道资源,探索国有化运营方式,实现河砂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改善流域整体环境。三是责成相关部门加强水库、河道巡查检查力度,防止出现非法采砂行为。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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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50074 | 赤峰市林西县五十家子镇五十家子村牛场开采砂石建设厂房,圆月山生态破坏严重。 | 林西县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五十家子村牛场”为林西县祥达瑞林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养牛企业),位于林西县五十家子镇和巴林右旗交界处林西县境内,距离投诉人反映的“圆月山”约1公里,附近有黄花坝、羊场沟、井子沟三个自然村。经实地调查和勘测,投诉人反映的“圆月山生态破坏严重”问题属实,套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确认,圆月山遭破坏面积28.48亩,均为天然牧草地。破坏原因:①历年来周边村民修建房舍时,零散取土采砂行为造成的;②五十家子村为修建通村道路和村内巷道采挖造成的;③祥达瑞林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厂区建设中曾在“圆月山”取少量砂石用于铺垫进场路水坑,未用挖掘的砂石建设厂房。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之规定,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中关于“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盈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解释,五十家子村采砂石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祥达瑞林公司采少量砂石不存在盈利行为,符合“就地”条件,因此,林西县委县政府免于对五十家子村委会和祥达瑞林公司的行政处罚,责成五十家子镇党委政府限期完成植被恢复。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1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林西县委县政府督促五十家子镇党委政府尽快启动破坏地块土地整理和植被恢复工作。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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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50077 | 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国营良种繁殖场属于草场保护区,本不可以私自开垦,但草场承包户将其开垦为了耕地。 | 巴林右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调查组实地核查,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市巴林右旗国营良种繁殖场是1969年由辽宁省昭乌达盟革委会批准成立,初始地类为可开垦荒地,主要负责培育繁殖糜子良种和配制玉米、高粱、马铃薯杂交种,提纯大豆、荞麦,全面培养繁殖提高其他作物良种。2020年10月,巴林右旗国营良种繁殖场与巴林右旗红卫果园合并,成立巴林右旗农业种子和苗木繁育工作站。国土二调数据显示,区域内共有土地20161.78亩,其中耕地8996.66亩(包括旱地、水浇地),其他附属用地8343.87亩,草地2821.25亩(包括天然牧草地、其他草地),场区内草地未被划入基本草原保护区。 经调查组现场逐片排查、走访场区干部职工及周边居民,因投诉人反映事项范围较大,且布局分散,从目前排查情况初步判断,投诉人反映地块位于巴林右旗农业种子和苗木繁育工作站东南方向(东至种苗站东边界,西至赤大白铁路,南至迟占平耕地,北至大板镇农业一队)一处面积18.2亩的地块。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该地块地类为天然牧草地,但据2009年至今国土二调影像数据显示,该地块2009年至今实际为耕地,不是天然牧草地。经了解,2001年3月1日,原巴林右旗国营良种繁殖场将该地块发包给袁某某(场部退休职工),并与袁某某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01年至2031年)。经种苗站职工及村民代表证实,该地块于2001年由袁某某承包后开始种植,期间因干旱等原因于2009年撂荒,2010年继续耕种。2021年6月,袁某某将该地块转包给张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5年),张某某于当年种植了农作物。2022年4月,张某某完成土地整理,计划种植农作物,现阶段尚未耕种。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1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将对种苗站内占用草原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计划2022年5月底前完成。同时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林地和草原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机制,努力营造共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林地草原的浓厚氛围。切实加强林地草原执法监管,依法打击破坏林地草原违规违法行为。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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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50082 | 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小营子村村民董某某,建造牛舍,异味扰民。 | 松山区 | 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经实地踏查,投诉人反映的牛舍位于松山区城子乡小营子村小营子组,系村民董某某于2021年4月在自家宅基地建设的1栋半封闭牛舍,长14.2米,宽12米,占地面积170.4平方米。牛舍东侧和西侧均紧邻民房,北侧距离民房约8米,南侧距离民房约30米。同年7月开始养殖肉牛,现存栏22头,未达到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属于家庭散养户,牛粪经清理后在牛舍短暂堆存由附近村民清运沤肥还田。经实地走访周围4户邻居,均表示牛舍异味明显。针对该养殖户异味问题,松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城子乡政府、小营子村委会对投诉人和养殖户进行了调解,采取如下整改措施:一是由城子乡政府指导该养殖户做好牛舍规范化建设,并加强环境管理保持圈舍清洁。二是由小营子村委会及周围邻居监督该养殖户做到牛粪日产日清,尽量减少牛粪在牛舍中的停留时间,并定期消毒,确保异味扰民问题得到解决。 |
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1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委政府将责成城子乡政府和小营子村委会对董某某因养牛产生的牛粪做到日产日清,保持圈舍清洁,减少异味。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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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50085 | 松山区岗子乡易地扶贫搬迁一期工程项目占用耕地是非法强占行为,破坏林地大约30亩。王某某还在村里的自备井西侧200米处建有一个化粪池,化粪池旁边还建了一个鱼池,影响饮用水。 | 松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该问题为重复信访案件,与第七批案件编号D2NM202203310053、第九批案件编号X2NM202204020036投诉问题一致。经核查组再次调查,确认与前两次调查结果一致。 1.关于“项目占用耕地是非法强占行为”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2016年松山区岗子乡易地扶贫搬迁一期工程中,该项目于2016年7月取得松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松山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岗子乡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赤松发改地区字〔2016〕197号),同年10月取得了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2016年度第一批次农村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赤政土发〔2016〕123号),一期批复面积29.4825亩,项目用于集中安置该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同步搬迁人口。实际占地36.668亩,超出批复用地范围7.1855亩,属于违法占地。此36.668亩土地在国土二调数据库地类为未利用地,针对该项目违法占地行为,原松山区国土资源分局已按程序进行了处罚。2016年12月6日进行立案,2017年1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11月,松山区岗子乡政府和松山区自然资源分局启动了该项目土地手续补办工作,预计2022年10月底前完成补办审批手续工作。 2.关于“破坏林地大约30亩”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实确定投诉人反映“破坏林地大约30亩”问题分为以下三方面问题: (1)地块一面积10.35亩,经核实,岗子乡台子村在2016年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时,原台子村支部书记王某某修建了3个鱼塘、1个车库,共违法占用林地10.35亩。目前,松山区林草分局已将投诉举报人反映的线索移交松山区公安分局,松山区公安分局已受理并立案。 (2)地块二面积9.1亩,经核实,投诉人反映地块位于台子村下场组村庄搬迁旧址,地块经平整后形成平台。经查,2016年时任岗子乡大榆营子村(现台子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为了给该村下场组修建移民搬迁配套养殖小区,毁坏40余株榆树,立木蓄积1.935立方米,材积1.161立方米,现场平整土地15.6亩,经确认有树地块面积9.1亩。经与松山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套和比对,该地块未在数据库范围内,未被占用。 2018年11月13日,原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对岗子乡大榆营村民委员会做出罚款1044元的行政处罚。(该地块是下场组村民原居住村庄,毁坏树木属于村庄范围内树木,依法按毁坏林木进行行政处罚,。 (3)地块三面积8.7亩,经实地查看,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移民搬迁新村西北角,现状已经建成住宅和道路。通过卫星遥感影像显示,此地块面积为8.7亩,2015年曾有分布10余株一米以下、胸径不到5cm的零星榆树,2016年移民搬迁时存在毁坏林木行为,但已过追诉期时效。经与松山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比对套合,此地块未在数据库范围内为非林地。 3.关于“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大榆营村的自备井西侧200米处建有一个化粪池,化粪池旁边还建了一个鱼池,影响饮用水”问题部分属实。4月17日,经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及松山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和岗子乡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专班再次现场核实,经与当地村民确认:投诉人反映的自备井是松山区水利局于2019年10月建成的人畜饮水工程井,该水源井西侧约340米处建有一个化粪池,容积12.56立方米,是台子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移民新居的配套工程,此工程2016年10月建成,2017年5月投入使用,已做防渗处理,化粪池先于人畜饮水工程井建设并投入使用。化粪池东南侧建有一鱼池,距水源井约240米。鱼池采取挖土筑坝方式修建,并进行了防渗处理,鱼池长约100米,宽约60米,深约2米,2016年10月建成,2017年6月注水养鱼。鱼池和化粪池占用地类为未利用地,符合要求。2022年4月1日,松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人畜饮水工程井采样检测,出具了《岗子乡台子村下场组地下水环境质量检测项目》报告,检测数据表明:色度、嗅和味、浑浊度、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等21项指标均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要求,也未发现化粪池和鱼池对举报人反映的人畜饮水工程水源井水质产生影响。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1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委政府一是责成相关部门尽快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相关手续。二是破坏林地问题将根据公安机关处理意见,抓好整改落实。三是责成松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监管,防止出现对村民饮用水造成影响的情况发生。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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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50086 | 2012年,科美矿业建造时砍伐该小组20亩杏树及杨树,并非只毁坏了4.2亩。 | 松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问题为重复举报案件,与第五批案件编号为D2NM202203290053、D2NM202203290055,第十九批案件编号为D2NM202204120072投诉问题基本一致。核查期间,投诉人为明确反映地块准确位置,确保调查内容与其反映内容相契合,主动联系专项调查组,要求一同到现场确认。1.关于“2012年,科美矿业建造时砍伐该小组20亩杏树及杨树”问题基本属实。4月16日,松山区林草分局通过调取2009年至2022年卫星遥感影像、对比松山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等资料后,核查出马架子山前地块还有21.6亩山杏林被更新。经查阅资料,此21.6亩山杏林属于该村马架子组2002年退耕还林配套荒山造林项目,但岗子乡政府并未将该21.6亩地块列入《2002年松山区岗子乡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中,未纳入林地管理。鉴于2009年卫星遥感影像显示该21.6亩地块内当时存有树种为山杏林,现在地块植被树种为油松,因此,经市区两级专项调查工作组共同研判确定,科美矿业建造时确实存在投诉人所反映的毁坏20亩山杏林的行为。4月19日,松山区林草分局已将线索移交区公安分局,松山区公安分局正聘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待鉴定意见出具后,依法进行查处。 2.关于“并非只毁坏了4.2亩”问题部分属实。第五批案件编号为D2NM202203290053的调查报告中认定毁林面积为4.2亩,是依据2012年原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对科美矿业毁坏4.2亩杨树进行处罚的事实进行认定的。该地块位于马架子山前东侧,测量面积为11.18亩,涉及林地4.2亩,公安机关已查处完毕,其余为非林地,面积6.98亩。在第五批案件调查报告中认定只毁坏林地面积4.2亩的主要原因:一是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置模糊;二是经与松山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套合比对,投诉人反映地块周边目前大部分为非林地。所以在第五批案件调查报告中认定只毁坏林地面积4.2亩的事实。 经投诉人主动赴现场指认,除第五批案件反映问题调查的地块外,松山区进行扩面调查,共发现涉及5个地块,已在第十九批编号D2NM202204120072调查报告中进行说明,具体情况如下:一是马架子山前,测量面积43.21亩,其中林地21.6亩,其他草地21.61亩。二是马架子山后,测量面积31.41亩,其中有林地20.71亩,其他草地10.7亩。三是马架子山腰,测量面积11.73亩,地类均为其他草地。四是马架子山东坡,测量面积6.07亩,其中林地1.25亩,其他草地4.82亩。五是马架子山前东侧,测量面积11.18亩,其中林地4.2亩,其他草地6.98亩。经分析研判,综合上述5个地块,认定该矿涉嫌非法占用林地共47.76亩,其中马架子山前东侧的4.2亩林地(采矿许可范围外),已于2012年3月由原松山区森林公安局依法对该企业做出罚款3万元、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2012年4月,该企业已缴清罚款,恢复了植被,并通过岗子乡政府验收。目前,松山区林草分局正在对企业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问题调查处理。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1日未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委政府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成公安分局尽快聘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占用林地地块毁坏程度进行鉴定,待鉴定意见出具后,依法惩处。二是责成松山区林草分局会同各乡镇综合执法局,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行为,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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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50087 | 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大兴隆庄村范某未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清理,而用土进行了掩埋。 | 松山区 | 土壤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该问题为重复举报案件,与第四批D2NM202203280017、第六批D2NM202203300032、第十五批X2NM202204080025、X2NM202204080014投诉问题事项基本一致。 经调查了解,以上4个投诉案件与本次投诉案件属于同一问题。对于编号DNM202203280017、编号D2NM202203300032反映的问题,由于专项调查组关注点在“范某”身上,未全面调查该区域采砂问题,对投诉人反映的事项调查有遗漏。投诉人反映的“范某”系当铺地满族乡大兴隆庄村人,曾于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和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在此河段内进行了合法采砂卖砂。2017年6月,范某用砂石土对采坑进行了回填,此后未在此河段内采砂卖砂。经调查组再次核查,发现张某某于2022年3月16日至3月20日期间,租用范某设备,在此河道内非法采砂,并用部分建筑垃圾对砂坑进行回填,上覆砂石。松山区水利局已于4月13日对张某某非法采砂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张某某立即对回填的建筑垃圾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清理完毕后使用清洁砂石进行回填。投诉人反映“范某4月13日未将垃圾清理,而用土进行掩埋”,实际为张某某正按照松山区水利局的整改要求进行垃圾清运和回填工作。具体情况是:2022年4月13日,张某某接到松山区水利局责令整改通知后,于4月13日至15日,对回填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外运,清理沙坑长约200米、宽2.5米、深2米,清运建筑垃圾42车,约1050立方米,建筑垃圾清运至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大兴隆庄村东山大沟排渣场内,并用削坡所剩余的砂土进行回填,未用土掩埋。4月15日,松山区水利局对垃圾清运和回填情况进行了验收。 为更好的回应投诉人的诉求和群众关切,4月17日,市、区两级水利部门就投诉人反映问题在大兴隆庄村开展现场办公,鉴于村民无人指认大兴隆庄河道内是否埋有垃圾的情况,决定按照水利勘察技术规范,对大兴隆庄村漫水桥至大兴隆庄村与新井村交界处大约2公里河道内进行定点开挖查验,每隔300米挖一个4米深探坑,如发现存在垃圾立即予以清除,并用清洁砂石进行回填。4月18日,松山区水利局组织机械在此河段开挖,共探坑7个,其中6个探坑中挖出砂石、泥土和石块,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1个探坑(2号探坑)挖出部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下一步,松山区将围绕2号探坑继续向四周开挖,及时将挖出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填埋场,并用清洁砂石进行回填。 关于“东山(鸡场大沟)到处都是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无人管理,沟里的100多棵榆树被压死”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实,东山(鸡场大沟)内发现部分生活垃圾,大兴隆庄村已于2022年4月2日清理完毕;沟内确有车辆排放土石,来源为昭苏河二期河道治理工程,用于大兴隆庄村对鸡场大沟的治理,不属于建筑垃圾。该地块不在松山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现场确实有少量自然生长的榆树被压死,待荒沟治理后恢复原生态面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由于此地块不属于林地,属于自然生长树木,待荒沟治理后自然恢复植被)。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1日未办结。针对张某某非法采砂行为,松山区水利局已于4月13日对立案查处,并责令张某某立即对回填的建筑垃圾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清理完毕后使用清洁砂石进行回填,此项工作已于4月15日完成,并经松山区水利局验收组验收通过。下一步,松山区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围绕2号探坑加快进行垃圾清运和砂坑回填工作。二是加强河道管理,杜绝盗采砂石情况。三是积极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强河道综合治理,促进河道环境持续向好发展。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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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50030 | 赤峰市林西县官地镇王家沟四段村,有人在大山里非法开矿,破坏生态环境。 | 林西县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林西县官地镇王家沟四段村,有人在大山里非法开矿”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问题地块为林西县盛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碳质板岩饰面石材矿,位于官地镇王家沟村委会以西1公里处,该区域仅有这一家采矿企业,采矿证有效期至2022年12月5日,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0.5007平方公里,开采标高1124米至600米。经实地测量,露天采区均在矿区范围内,开采标高1100米至1075米,无超层越界开采,不存在“非法开矿”行为。 2.关于“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属实。经与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和森林督查专项行动下发图斑比对,违法地块均在下发图斑中,该矿区违法占用林草地170.05亩,其中天然牧草地152.37亩,灌木林地17.68亩,已于2021年纳入破坏草原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整改台账和森林督查整改台账。2021年4月12日,林西县林草局将该企业违法占用林草地170.05亩问题移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1年11月26日,此案移送林西县检察院,2022年2月23日,林西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在案件审理的同时,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涉及违法占用天然牧草地152.37亩的问题,草地转非手续已组件报自治区林草局,待审批。对涉及违法占用灌木林地17.68亩的问题,由林西县官地镇政府督促企业着手恢复治理,预计2022年5月10日前完成土地整理,5月20日前完成造林植被恢复。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1日未办结。下一步,林西县委政府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督促司法机关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二是县委政府责成县林草局、官地镇政府督促盛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违法占用灌木林地植被恢复,确保5月20日前完成。三是坚持举一反三,进一步压实行业监管责任,严格依法依规供地用地。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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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50038 | 2021年4月至8月,赤峰恒昌矿业有限公司未办理草原征占手续,在翁牛特旗姚家店矿区内修路、打钻(钻孔91个、实测面积约77502.88平方),破坏“二调”划定的国家公益林和基本草原。 | 翁牛特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翁牛特旗姚家店矿区”,位于翁牛特旗广德公镇四分地村天桥沟组,实际勘查项目名称为内蒙古翁牛特旗姚家店铅多金属矿勘探,取得勘查许可证,勘查面积2.71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20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10日,发证机关:赤峰市自然资源局。 1.关于“2021年4月至8月,赤峰恒昌矿业有限公司未办理草原征占手续,在翁牛特旗姚家店矿区内修路、打钻(钻孔91个、实测面积约77502.88平方)”问题基本属实。调查组通过实地测量、无人机飞行核查、查阅作业设计、询问该公司负责人、走访群众等方式,发现该公司破坏土地116.25亩。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其中,林地面积38.77亩,其他草地41.98亩(未利用地,未纳入草原管理,不涉及办理草原占用手续),采矿用地19.83亩,内陆滩涂15.67亩。该公司未办理林地占用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手续,在探矿区域内设计钻孔101处,后期因勘查作业实际情况调整为91处,均在《勘查许可证》载明的探矿区范围内。2021年5月至7月该公司开展钻探作业,实际完成钻探孔作业62个,均在勘查作业设计之内,钻探作业符合地质勘查技术规范。其余29处未开展钻探作业,但91处计划钻孔处均完成了作业面平整,同时为方便钻孔作业,该公司还平整了临时通行道路,均破坏了土地原地貌。 2.关于“破坏‘二调’划定的国家公益林和基本草原”问题部分属实。通过核查,该公司不涉及破坏基本草原。通过与公益林数据库比对,违法占用的38.77亩林地中,其中30.44亩为国家公益林,其余8.33亩非国家公益林,在国土二调数据库中林地地类为“有林地”。 调查组通过调阅翁牛特旗公安局对赤峰恒昌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查处卷宗,发现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与该案一致。经查,2021年8月26日翁牛特旗公安局接到赤峰市公安局移交群众举报线索,对该公司修路、探矿破坏林地草原行为进行线索核查;在翁牛特旗公安局核查期间,该公司于2021年8月末自行对原地植被恢复造林,2021年10月翁牛特旗林草局对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涉案地块集中进行植被恢复初步验收,10月29日翁牛特旗林草局对该公司原地恢复的38.77亩林地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了《植被恢复造林验收单》,待2022年秋季进行成活率验收。2021年12月8日,翁牛特旗公安局以赤峰恒昌矿业有限公司及其法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立案侦查;2022年1月7日,翁牛特旗公安局以《起诉意见书》,将案件移送至翁牛特旗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2月15日,翁牛特旗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4月17日,翁牛特旗林草局委托翁牛特旗公安局进行行政处罚,翁牛特旗公安局已立案,正在履行查处程序。 针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其他草地等77.48亩土地行为,翁牛特旗广德公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2年4月17日立案,正在履行查处程序。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1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翁牛特旗委政府将按照边查边改、立行立改要求,全力推进此项问题整改。一是责成翁牛特旗公安局对该公司非法占用38.77亩林地行为进行查处。二是责成翁牛特旗广德公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其他草地等77.48亩土地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该公司恢复原地貌。三是待该公司整改完成后,再开展勘查工作时,将监督指导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保要求开展勘查活动。四是持续加强林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强化执法监察,通过卫片定期比对、加强巡查巡护和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等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整改到位。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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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50067 | 2021年10月,赤峰市松山区四分地王府乡至碾坊乡公路修路时,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核的情况下,破坏四分地南山小新井自然村举报人家种植的200多棵老榆树和杨树。公路施工工段两侧,数千株灌木被毁坏。 | 松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市松山区四分地王府乡至碾坊乡公路”,实际为“松山区四分地至碾坊公路工程”,该工程由松山区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组织实施,由山西鹏翼路桥有限公司建设。路线全长7.034公里,起点为王府镇四分地村,终点为城子乡碾坊村,路面类型为沥青混凝土路面,路线总体沿旧路沙石路面布设。2021年9月该工程开工建设,2021年10月完工。该项目因在最初设计时不涉及占用林地,所以未到林草部门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但在施工时造成了部分林地林木破坏。经实地调查,该公路硬化路面宽4.5米,路肩护肩板宽0.5米,路基宽6.5米,途经地貌大部分为山地和丘陵,沿山腰通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平整路面、清理碎石等施工作业造成公路靠山体一面林地被破坏,公路靠坡下流土掩埋了部分林地及树木,破坏树木为分布不均的野生榆树及灌木虎榛子,经查,被破坏的虎榛子和榆树的林权所有人为张某某,取得林权证,林权证面积1200亩。山体破坏面毁坏的全部是灌木虎榛子,毁坏株数有数千株;山体对面毁坏的树木全部为老榆树,可见残存毁坏株数60余株,现场未见有毁坏的杨树。投诉人反映的“毁坏200多颗老榆树和杨树、公路施工工段两侧,数千株灌木被毁坏”情况基本属实。 经核实,松山区公安分局曾于2021年10月30日接到类似举报,反映该公路修建过程中存在破坏林地行为,要求查处。松山区公安分局当日受理了该案件并展开调查。侦办期间公安机关聘请了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该工程破坏林地的面积、损害程度进行测量和鉴定,因公路项目属线性工程,加之地形复杂,人工测量难度大且精度不高,所以启用无人机进行测量。经公安部门联系鉴定机构,预计2022年4月30日前可出具鉴定意见,待鉴定意见出具后,公安部门将依法立案查处。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1日未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委政府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督促区公安分局积极联系鉴定机构,尽快出具鉴定意见,依据鉴定意见,依法调查处理。二是责成各乡镇政府落实好林长制工作职责,加大巡查管护力度,严惩各类毁坏、破坏林地行为;三是充分利用好春季植树造林窗口期,尽快完成被破坏林地的植被恢复工作,恢复植被措施为植树和种草。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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