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至4月26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32批共450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全市已对第24批17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3件、阶段性办结10件、未办结4件,责令整改1家。
截至4月26日,全市已对第1—24批315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58件、阶段性办结201件、未办结56件,责令整改46家,立案处罚10家,罚款金额49.5602万元,立案侦查14宗。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4批 2022年4月26日)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
1 |
D2NM202204170006 | 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四家子村郑某,在老虎山河河套采砂,破坏河道两侧耕地50余亩,破坏河道,污染地下水。 | 敖汉旗 | 生态,水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四家子村郑某,在老虎山河河套采砂”问题部分属实。群众所反映的老虎山河是大凌河的一级支流,属于季节性河流。郑某某是敖汉旗四家子镇扣河林村村民,为邵某某砂场(经核实,该砂场名称就是邵某某砂场)工作人员。2020年,邵某某取得老虎山河四家子镇小古力吐村段采砂权,许可方量3万立方米,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关于“破坏河道两侧耕地50余亩”问题基本属实。经了解,2021年6月14日发生暴雨,洪水涌入两岸河滩耕地,造成40户109.46亩耕地被淤积。受损群众认为耕地淤积与邵某某砂场有一定关联,要求砂场予以解决。经协商,砂场于2021年6月16日对受损耕地户进行补偿,并协助清淤恢复生产,受损群众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3.关于“破坏河道”问题基本属实。邵某某砂场开采量达到许可方量后,敖汉旗水利局于2021年8月27日责令其停产、修复河道、拆除加工设备,但其未能按期完成治理并拆除设备(期间未采砂)。2022年3月16日,敖汉旗水利局对其河道修复不完善和加工设备拆除不彻底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至3月27日验收时,该砂场尚未全部完成整改工作,所开采的河道不平整且有一处砂坑。目前,敖汉旗水利局已再次要求其持续整改,预计4月30日前完成修复。 4.关于“污染地下水”核查情况。经走访调查,该砂场周边居民未反映饮水问题。为进一步确定水质情况,2022年4月19日,敖汉旗水利局委托内蒙古博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附近村庄取水样检测,预计10日左右出具检测报告,敖汉旗水利局将根据结果制定供水方案,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3日未办结。下一步,由敖汉旗水利局督促郑某某在4月30日前完成河道修复,待第三方出具水质检测结果后,视情况落实饮水保障工作。 | 未办结 | 无 |
|
2 |
D2NM202204170027 |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双胜镇北山村大队20米处有1家无名养鸡场(存栏5000只以上),存在异味污染。养鸡粪便被外运到养鸡场外西北角的山坡上,露天堆放。 | 阿鲁科尔沁旗 | 土壤,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实地调查,此信访问题反映的养鸡场与D2NM202204160023编号信访问题反映的养鸡场为同一养殖专业合作社,即阿鲁科尔沁旗北山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该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6年5月,占地12亩,现有鸡舍4栋1360平方米,现存栏蛋鸡4800余只,未达到《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规定的规模养殖场标准,未达到禽类10000只的禁养规模。经核实,该合作社所用地块原为双胜镇北山村小学旧址,地类为村庄建设用地,无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该养殖专业合作社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345米,根据《关于印发阿鲁科尔沁旗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属于禁养区(禁止规模化养殖),该养殖专业合作社每天产鸡粪便约1立方米,无粪污处理设施,采取日清方式将鸡粪便运至村后荒山堆放,堆放处距离村庄500米以上,周边为荒山,无住户,鸡粪便销售给当地农户用于还田。 针对群众反映“异味污染严重”的问题,2022年4月17日,阿鲁科尔沁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鸡场厂界异味排放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养殖户4个无组织废气检测点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要求。调查组对周边11户居民进行走访其中与该养殖专业合作社距离较近的8户居民表示异味明显,其余3户居民因距离该合作社大于300米,表示无明显异味,但不排除在气压较低等不利气象条件下,可能会产生少许异味。 考虑到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在前、禁养区划定在后,且养殖规模未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但也接近规模化的实际,本着“既要保障养殖户的合法权益、也要切实维护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阿鲁科尔沁旗政府正在与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协商择址搬迁方案,力争彻底解决问题。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3日未办结。针对粪污堆放问题,阿鲁科尔沁旗已督促该合作社完善相关手续,建设有“三防”措施的粪污池或及时还田。针对异味问题,一是指导该合作社采取EM菌液稀释后喷洒圈舍空气和墙壁、地面、舍顶等,达到除臭和消毒防病作用。二是责成双胜镇政府加强对该养殖户的日常监管,进行定期消毒,确保异味扰民问题得到解决。 | 未办结 | 无 |
|
3 |
D2NM202204170031 |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双山堡村西山有1家矿业公司,该矿业公司关闭以后,没有做后期的恢复治理,仍堆放有尾矿矿渣,矿坑也没有回填。 | 阿鲁科尔沁旗 | 土壤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经了解,群众投诉反映的“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双山堡村西山有1家矿业公司”实为“赤峰德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阿鲁科尔沁旗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入的企业。2008年该公司申请在乌兰哈达乡双山堡村西山划定矿区范围进行采矿作业,并于当年开始办理相关手续。2009年6月完成矿权摘牌,2009年11月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面积为0.3平方公里(共三个采区:一采区0.211平方公里,二采区0.042平方公里,三采区0.047平方公里)。2010年10月,该公司负责人徐某某将矿山矿权转让给河北省郭某某,2015年郭某某又将矿山矿权转让给辽宁省温某(郭某某和温某接手后未进行开采和生产)。因2011年4月赤峰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全市含铁砂石矿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暂停申报和受理含铁砂石矿矿业权设置,致使该公司直至2017年7月退出矿山时,未能全部办理完相关手续。 据调查组调查了解和实地核实,2008年9月至2009年10月,该公司在未经林草部门审批同意且未取得相关采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采矿作业,破坏林地318.8亩。2016年5月6日,原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16年6月7日移交至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2016年7月22日检察院对该公司负责人徐某某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阿鲁科尔沁旗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0月24日阿鲁科尔沁旗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徐某某于2016年10月和2021年6月先后缴纳10万元、5万元,罚款全部缴纳。至本次调查组实地核查时,该公司在撤出后未对破坏矿山进行恢复治理,现场堆存大量尾矿矿渣,当年开采的182.76亩矿坑未回填。 经与乌兰哈达乡党委政府负责人座谈了解,乌兰哈达乡党委政府经多方努力但未能与郭某某和温某取得联系,双山堡村西山铁矿成为无主矿山。为尽快实现对该矿山地质环境修复,2021年3月乌兰哈达乡向旗政府申请将该矿山恢复治理列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2021年9月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对该矿山现场进行勘测后,制定了《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2021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天山镇项目区实施方案》,将该矿山纳入2021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2021年10月19日该方案通过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审查,2022年1月30日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8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复。目前,项目已于2022年3月30日完成招投标,施工企业已进场施工,计划2022年9月底完成治理。 |
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3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将加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完成恢复治理工作。同时,举一反三,继续加大无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4 |
D2NM202204170037 | 赤峰市敖汉旗双景林场西窝铺地上的林木曾被人全部挖掉,至今未完全恢复生态。 | 敖汉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双景林场”实际为敖汉旗双井林场(国有林场),反映的“西窝铺”实际为黄羊洼镇大宝甸子村新窝铺村民组,双井林场与新窝铺村民组土地相接,二者没有隶属关系。 4月18日,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双井林场分别于2019年、2020年、2021年在其所管辖的林地内(毗邻新窝铺村民组)采伐过林木。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6月,双井林场采伐了位于新窝铺村民组以东的国有林地(1林班116小班)52.95亩,已取得采伐许可证,采伐方式为皆伐。2020年4月,双井林场在采伐地块内更新造林。2020年11月,经敖汉旗林草局验收,更新造林合格。 2.2020年8月,双井林场采伐了位于新窝铺村民组西北的国有林地(5林班117小班)364.5亩,已取得采伐许可证,采伐方式为皆伐。2021年4月,双井林场在采伐地块内更新造林。2021年9月,经敖汉旗林草局验收,更新造林合格。 3.2021年5月,双井林场采伐了位于新窝铺村民组以东的国有林地(1林班116小班)480亩,已取得采伐许可证,采伐方式为皆伐。2022年4月14日,双井林场在采伐地块内更新造林,并于2022年4月18日完成。计划在2022年秋季向敖汉旗林草局申请验收。 综上,双井林场确实在毗邻新窝铺村民组的林地内采伐过林木,但所采伐林地均为双井林场管理的国有林地,不是新窝铺村民组的林地;所采伐林地均已完成更新造林。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3阶段性办结。下一步,由敖汉旗林草局在2022年秋季完成对480亩更新造林的验收,并加强监管,切实做好资源管护工作。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5 |
D2NM202204170042 | 2018年,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双山堡村招商引资铁矿企业,企业撤离后尾矿不治理且并未恢复植被,矿渣仍在露天堆放。该村涉嫌非法倒卖矿渣,2020年10月还发布过招标信息。 | 阿鲁科尔沁旗 | 土壤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该问题与本批次D2NM202204170031编号内容基本一致。 1.关于“2018年,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双山堡村招商引资铁矿企业,企业撤离后尾矿不治理且并未恢复植被,矿渣仍在露天堆放”问题属实。经查,群众投诉反映的“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双山堡村招商引资铁矿企业”实为“赤峰德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山堡村西山铁矿”,是阿鲁科尔沁旗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入的项目。2008年该公司申请在乌兰哈达乡双山堡村西山划定矿区范围进行采矿作业,并于当年开始办理相关手续。2009年6月完成矿权摘牌,2009年11月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延续至2015年月后未再办理延续手续,矿区批复面积为0.3平方公里(共三个采区:一采区0.211平方公里,二采区0.042平方公里,三采区0.047平方公里)。2010年10月,该公司负责人徐某某将矿山矿权转让给河北省郭某某,2015年郭某某又将矿山矿权转让给辽宁省温某,郭某某和温某接手后未进行开采和生产。因2011年4月赤峰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全市含铁砂石矿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暂停申报和受理含铁砂石矿矿业权设置,致使该公司直至2017年7月退出矿山时,未能全部办理完相关手续。 经调查组了解,2008年9月至2009年10月,该公司未经林草部门审批同意且未取得相关采矿手续,擅自进行采矿作业,破坏林地318.8亩。2016年5月6日,原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16年6月7日移交至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2016年7月22日检察院对该公司负责人徐某某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阿鲁科尔沁旗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0月24日阿鲁科尔沁旗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徐某某于2016年10月和2021年6月先后缴纳10万元、5万元,罚款已全部缴纳。至本次调查组实地核查时,该公司在撤出后未进行恢复治理,现场堆存大量尾矿矿渣,当年开采的182.76亩矿坑未回填。 2.关于“双山堡村涉嫌非法倒卖矿渣,2020年10月还发布过招标信息”问题部分属实。经查,2020年10月乌兰哈达乡双山堡村委会为筹集治理资金,曾在村内微信群发布过出售该矿砂石相关信息。乌兰哈达乡党委政府得知情况后,已及时予以制止。后村委会立即取消发布的信息,并无倒卖矿渣行为。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3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委、政府将加快推进城乡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进度,确保2022年9月底前完成恢复治理工作。同时,举一反三,继续加大无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6 |
D2NM202204170047 | 1.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位置在北纬42度47分30.98秒,东经199度18分38.71秒。 2.针对猪场污水去向不明确的问题,该公司在村中的白音花羊场、元宝洼村上房身沟组、庄头营子村漫撒沟组分别建厂。 |
翁牛特旗 | 水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此案件与D2NM202204070033编号群众环境信访案件内容基本一致。 1.关于“举报的违法占地位置在北纬42度47分30.98秒,东经119度18分38.71秒”问题属实。 经综合分析,翁牛特旗专项调查组判断群众投诉反映的坐标应为“北纬42度47分30.98秒,东经119度18分38.71秒”,所在位置为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在乌丹镇白音花羊场二分场的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白音花分场)。翁牛特旗调查组对群众投诉反映问题再次进行了梳理核实,于4月8日至10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在梧桐花镇元宝洼村流转耕地建设养殖场行为属实,但已经过元宝洼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要求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不存在非法占用耕地问题。由于群众在反映问题中详细说明了举报位置在梧桐花镇元宝洼村,所以翁牛特旗对群众投诉反映问题没有提及的其他养殖场未进行调查。 2.关于“该公司位于白音花羊场二分场、梧桐花镇元宝洼村分场和庄头营子村漫撒沟组生猪养殖场的生产污水排放路径不明确,存在污水直排隐患”问题部分属实。 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生产废水主要包括养猪排泄物、分娩血水、猪舍冲栏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白音花分场、梧桐花镇元宝洼村分场生产废水通过“格栅+集污池+二级固液分离+CSTR+混凝/絮凝+气+UASB+厌氧塘+二级AO+高级氧化+混凝/絮凝+消毒+贮存池”处理后,作为液态肥用于周围农林地施肥;梧桐花镇庄头营子村漫撒沟组生猪养殖场生产废水主要通过沼气站厌氧发酵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的沼液全部用于周边农田施肥。通过现场查看和走访村民等方式核查,上述三个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均在正常运行,能够保证生产废水全部得到有效处理,未发现养殖场设有污水排放口,未发现污水偷排、直排情形,在场区周边也未发现排水痕迹。经查阅该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对白音花分场、梧桐花镇元宝洼村、庄头营子村漫撒沟组周边地下水自行检测报告,所检测地下水4个点位,特征污染物检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要求。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3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针对群众投诉反映问题,翁牛特旗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监督管理,对三个场区周边地下水进行检测,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污水处理措施,全部综合利用,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二是做好沟通协调,积极组织企业与群众对接,详细讲解养殖场生产废水处理措施和排放路径等,切实消除群众误解。同时,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三是强化指导服务,协助企业加强对工人的业务培训,确保风险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消除。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7 |
D2NM202204170055 | 2015年,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羊草沟村村民王某某,毁坏30多亩集体草原建造房屋。 | 翁牛特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经查,2015年6月1日,村民王某某与翁牛特旗桥头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对羊草沟村平顶山上的一片集体荒山进行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羊草沟村至哈金坝区域,未约定具体面积)。2015年6月,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承包土地上建设房屋、棚圈等设施2处,合计占地面积为4.47亩,其中:天然牧草地3.25亩、人工牧草地1.22亩。2015年12月25日,原翁牛特旗畜牧局对王某某擅自改变草原用途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面积2.84亩),处以罚款1500元,并责令其拆除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经专项调查组了解,王某某已全额缴纳罚款,但部分建筑拆除不彻底,且存在建筑垃圾。另尚有1.63亩未被查处,桥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4月19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拆除建筑物,清除建筑垃圾,达到植被恢复条件,自然恢复植被。目前,王某某正在拆除剩余建筑、清运建筑垃圾。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3日阶段性办结。针对1.63亩草原改变用途问题,翁牛特旗桥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立案调查,并于4月19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拆除建筑物,清除建筑垃圾,恢复植被。下一步,翁牛特旗委政府将进一步加强草原环境保护管理,健全完善管护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巡查巡护,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对破坏草原环境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整改到位。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8 |
D2NM202204170057 | 1.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阳坡村水资源比较匮乏,亿骋公司自己打了水井,还经常性的将不明性质的水排放至公司旁边的河套中。 | 喀喇沁旗 | 水,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喀喇沁旗景山镇阳坡村水资源比较匮乏”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市喀喇沁旗景山镇阳坡村”实为喀喇沁旗锦山镇阳坡村,属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多年平均降水量420mm,多年平均蒸发量1099.7mm,降雨主要集中六、七、八三个月,地貌为土石低山类型。当地的地下水主要补给来源为降雨、两侧基岩风化裂隙水和地表水体入渗,雨季沟谷在连续降雨后出现短暂山洪,冬季以冰冻形式出现在沟谷内。地下水少部分以泉的形式排于地面,另一部分以潜流排入山间谷地,径流主要以地下水径流方式为主。降水强度大时,水位有明显上升现象,但雨停后不久,水位又降回原水位,无明显变化。 2.关于“亿骋公司自己打了水井”问题属实。经现场核查和调阅相关档案资料,投诉人反映的亿骋公司系赤峰亿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天然矿泉水建设项目,公司现有取水井1眼,生产、生活均取自该水源内地下水。喀喇沁旗水利局于2018年4月1日向该项目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018年4月4日向该项目取水工程核发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2018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批复水量为5.16万m3/年,其中生产取水5.06万m3/年,生活取水0.10万m3/年;2019至2021年喀喇沁旗水利局分别向该公司下达5.16 万m3的年度用水计划。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该公司近三年(2019至2021年)实际取水量分别是2.0万m3、2.8092万m3、0.50万m3,2020年11月份至2021年10月份期间该企业停产,2021年11月份开始恢复生产,2022年第一季度实际取水量0.7201万m3。近三年各年度取水均未超出许可水量和用水计划量。同时,根据《赤峰亿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天然泉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内容,以取水口断面上游的闭合独立水文地质单元作为论证范围(总面积44.2km2)。拟采用“水量均衡法”分析地下水资源量。通过对大气降水入渗补给量、地下水排泄量、泉水排泄量及人工开采量的分析,计算出论证范围多年平均可开采量为91.311万m3/年。根据用水量分析成果,现状地下水开采总量为76.563万m3/年,其中农业灌溉用水64.68万m3/年,居民生活用水4.69万m3/年,牲畜饮用2.03万m3/年,工业用水5.163万m3/年,现状地下水开采率为82.75%。从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数据上看,取水量占比较大的行业是农业灌溉用水,占多年平均可开采量的70.8%。经查,赤峰亿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取用水量5.16万m3,占多年平均可开采量的5.65%,与农业用水量对比,对当地地下水资源状况影响较轻。 3.关于“还经常性的将不明性质的水排放至公司旁边的河套中”问题属实。经查,该公司确有无色无味澄清水排到厂区东侧干河套的情况。现场核查及询问该公司负责人高某某,外排水是生产期间使用抽取的地下水清洗灌装水桶产生的废水、车间的冲洗水和冲洗过滤泥沙等过滤器的冲洗水,企业未使用反渗透设备生产纯净水,不涉及高盐水,也没有添加和使用其它物质。但该公司生产废水间断性外排,不符合“环评”设计及批复中“生产废水排入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和农田灌溉”的要求,喀喇沁旗生态环境分局正在按程序依法立案查处。2022年4月19日,喀喇沁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单位对该公司外排水检测,参照地表水质量标准评价,检测结果符合地表水Ⅱ类标准。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3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委政府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托喀喇沁旗西辽河“量水而行”试点项目,对包括锦山镇阳坡村在内的各村开展以电折水工作,分水到村,提高农业用水灌溉效率。二是督促该企业定期对公司水源井地下水位进行监测并记录,喀喇沁旗水利局对监测情况随机抽查,并根据水位变化情况对赤峰亿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时采取压减取水量等管控措施。三是要求企业完善生产退水收集装置,综合利用生产废水,禁止随意排放。四是对企业擅自设置排污口排放废水的行为,责成喀喇沁旗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处理。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9 |
D2NM202204170058 | 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北街道桥头湾子村头道沟一组有一个塑料加工厂(海森作业加工厂),异味严重,有污水排放,没有手续。 | 喀喇沁旗 | 大气,水,其他污染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喀喇沁旗景山镇河北街道桥头湾子村头道沟一组有一个塑料加工厂(海森作业加工厂)”问题现场核查情况。经查,投诉人反映的该项问题属实。经查,“海森作业加工厂”其实为喀喇沁旗海森塑业加工厂,位于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桥头湾子村一组头道沟内,两侧为高山,距离沟口居民最近距离约1.1公里。该厂是一家使用成品塑料颗粒加工盛装西红柿筐的企业,主要设备有注塑机2台、粉碎机1台、烘干机2台,设计最大生产规模约为年产45万个塑料筐。 2.关于“异味严重,有污水排放问题”现场核查情况。经查,投诉人反映的该项问题不属实。喀喇沁旗生态环境分局通过现场检查、调阅档案资料、询问企业负责人、走访周边群众等方式进行全面核查。2022年4月18日,喀喇沁旗生态环境分局联合河北街道管理办公室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已按照设计要求配套建设安装了封闭厂房、集气罩、活性炭吸附+UV光氧净化器、15米排气筒和2台冷却塔,但未发现该企业生产迹象,未闻到异味。通过现场排查,厂区周围没有发现污水排放痕迹,也未发现污水排放口。通过查阅同类型塑料筐生产项目“环评”设计及类比相同项目,此类项目为季节性生产企业,主要污染物为冷却水、生活污水和废气,冷却水由塑料筐脱模工序产生,经冷却塔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沤肥;废气集中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UV光氧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现场核查发现,目前该企业未建设办公、居住、食堂等用房,厂区长期无人,没有生活污水产生。通过询问企业负责人王某某,其答复该企业建成后未投产使用,没有废气产生,也没有污水排放。调查人员走访周边群众4人次,均表示该厂没有生产,没闻到过异味,也没有看到过污水排放。 3.关于“没有手续问题”现场核查情况。经查,投诉人反映的该项问题部分属实。通过调阅档案资料、询问企业负责人,该企业2019年6月3日注册营业执照,2020年6月4日河北街道管理办公室出具了《关于喀喇沁旗海森塑业加工厂生产项目选址意见书》,2020年8月13日喀喇沁旗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地类核实证明》。企业已聘请三方公司编制完成了《喀喇沁旗海森塑业加工厂塑料周转箱生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但该企业塑料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2019年8月12日喀旗生态环境分局已对该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责令停止建设。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0日办结。目前,喀喇沁旗委政府已安排生态环境分局、河北街道管理办公室对周边居民开展了走访、沟通工作。下一步喀喇沁旗委政府将责成生态环境分局、河北街道管理办公室加大监管力度,一旦发现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 已办结 | 无 |
|
10 |
D2NM202204170066 | 赤峰市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大坝嘎查,相关部门正在挂牌出售村中的天然草牧场,用于采砂。 | 巴林右旗 | 其他污染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调查组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地块位于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达巴嘎查(大坝村)西南。根据2021年《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大坝村采砂场等三个采矿权的批复》(三个采矿权分别为: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大坝村采砂场、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创业队采砂场、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浩亚日乌苏嘎查采砂场),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3月21日委托巴林右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大坝村采砂场进行挂牌出让,公告及报名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4月20日,挂牌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5月6日。截至目前,该采矿权尚无竞得人。经调查组核查,通过比对国土二调数据库,核实该出让采矿权地块地类为裸土地,属于未利用地,并非天然牧草地,不在草原管理范围内。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拟挂牌出让的是砂石采矿权,为地下资源,并非天然草牧场。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3日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依法规范企业开采行为,建立科学有序的采砂秩序,切实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 已办结 | 无 |
|
11 |
X2NM202204170004 | 赤峰市元宝山区金河湾小区西北侧的五支箭养牛小区,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居民生活。 | 元宝山区 | 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了解,五支箭养牛小区位于元宝山区平庄镇五支箭村,系平庄镇于2003年、2004年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分两年建设的养殖小区。该小区占地289亩(现土地性质为设施用地),有156处养殖院舍。小区建设时尚未划定为禁养区(2017年5月元宝山区划定了禁养区,该小区处于禁养区内)。近年来,因市场因素影响,大部分养殖户不再从事养殖活动,目前还剩29户从事养殖,其中养牛11户(共计512头),养羊、蛋鸡、生猪等18户(共计羊73只、蛋鸡4500羽、生猪386头),均未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经分析,投诉人反映的异味问题产生原因为:小区内现有养殖户日常主要采取粪污堆存、还田的简单处理方式处置,未能做到及时清理,导致粪污堆积产生异味。针对上述问题,元宝山区政府已于2021年3月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组,先后3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3轮环境卫生集中清理整治,并在路边等重点区域设置了监控探头,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考虑到此小区建设在前、禁养区划定在后,既要保障养殖户的合法权益,也要切实维护空气环境质量,元宝山区政府拟采取搬迁、关闭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从而在根源上解决问题。2021年以来,已完成了相关区域的航拍测绘、现有建筑状态绘图分析等基础性工作,并制定了综合整治及搬迁初步方案。对于本次群众投诉,4月20日,元宝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完成对养殖小区内环境卫生的全面清理整治,并将该区域纳入城区环卫管护范围进行长效管护。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3日未办结。下一步,元宝山区委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完成问题整改:一是按照禁养区相关规定,责成元宝山区住建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抓紧完善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是在完成整改工作前,由平庄镇政府、西露天街道办事处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三是由元宝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元宝山区农牧局配合,加强对养殖户的监督管理和政策解读。四是责成元宝山区农牧局牵头,平庄镇政府、西露天街道办事处配合,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建设粪污集中收集设施,保证在完成整改工作前严格粪污管理,及时清运,减少粪便异味污染;同时责成元宝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定期对周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及时公布数据,确保群众满意。 | 未办结 | 无 |
|
12 |
X2NM202204170022 | 赤峰市宁城县右北平镇(原甸子镇)大宝贝台沟村五组有家采石场,以开养殖为名在村西面山上采石,破坏生态严重。 | 宁城县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市宁城县右北平镇大宝贝台沟村五组采石场”,实际为宁城县甸子镇大宝村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人为赤峰市峰源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5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为0.2061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20日,该矿权合法有效,不存在违法开采行为。2020至2021年,矿业权人按照《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计划书》完成了治理义务,并通过专家组现场核查,目前矿山处于停产状态。据实地检查并询问附近群众,该矿权范围内及周边没有养殖场,不存在以养殖为名在山上采石,破坏生态严重的问题。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3日办结,下一步,待企业恢复生产后,宁城县委政府将加大企业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依法合规开采,加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 已办结 | 无 |
|
13 |
X2NM202204170034 | 赤峰市喀喇沁旗乃林镇三百垅村村民海某某,毁林39.8亩并开垦耕种。 | 喀喇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经核实,群众反映地块位于喀喇沁旗乃林镇三百垅村高速铁路东侧,当前地表有栽植的大扁杏40亩,成行分布,平均行间距为5米,零星分布成年杨树40余棵。反映的海某某,实际为海姓村民2人,分别在疏林地内间种农作物。喀喇沁旗公安局已经对该问题进行受理,具体情况如下:2021年11月2日,喀喇沁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对海某1、海某2毁坏林地30多亩用于耕种问题受案。2021年11月30日,喀喇沁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受喀喇沁旗公安局委托,对涉案地块进行鉴定。海某1涉案总面积30.70亩,其中毁坏林地(林地内种植农作物)面积17.73亩,未破坏林地(原有林木未破坏且未耕种)面积12.97亩。经鉴定,耕种地块属于疏林地中的林间空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未造成严重毁坏。海某2涉案总面积为20.59亩,其中毁坏林地(林地内种植农作物)面积17.23亩,未破坏林地(原有林木未破坏且未耕种)面积3.36亩。经鉴定,耕种地块为疏林地中的林间空地及无立木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未造成严重毁坏。由于海某1毁坏林地(林地内种植农作物)面积17.73亩,但并未对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造成严重毁坏,2021年12月1日,喀喇沁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认定海某某1、在喀喇沁旗乃林镇三百垅村林地内耕种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遂将其转为行政案件。2022年2月21日,喀喇沁旗公安局对海某某1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于2022年7月25日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生产条件;对海某某1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70962.00元。 由于海某某2毁坏林地(林地内种植农作物)面积17.23亩,但并未对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造成严重毁坏,2021年12月1日,喀喇沁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认定海某某2在喀喇沁旗乃林镇三百垅村林地内耕种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遂将其转为行政案件。2022年2月21日,喀喇沁旗公安局对海某某2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于2022年8月21日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生产条件;对海某某2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68970.00元。 2022年3月1日,海某1、海某2对喀喇沁旗公安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分别于2022年3月1日、2日向喀喇沁旗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目前,喀喇沁旗政府已受理上述两项行政复议案件,正在审理中。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3日未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委政府将责成公安局根据行政复议结果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责成喀喇沁旗林草局、公安局继续加大监管巡查力度,对违法破坏林地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未办结 | 无 |
|
14 |
X2NM202204170046 | 赤峰市巴林左旗罕吐柏村房某,在小北山承包土地上强行开挖山体、挖土方石料、自行修路,造成植被大面积破坏。 | 巴林左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此案件与第十八批编号D2NM202204110006及第二十三批编号X2NM202204160046案件举报内容基本一致。 通过专项调查组实地走访乡镇、村组干部及部分村民代表,研判确定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仍是房某某在芳鑫养殖场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中擅自开挖山皮石,破坏承包地块地貌问题。2016年8月21日,房某某与巴林左旗林东镇罕吐柏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罕吐柏村北小后山(六队后山)的50亩村集体荒地承包给房某某,地类性质为其他草地,土地用途为养殖或其他经营活动。同年9月,房某某在该承包地块启动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用地9.3亩。2017年5月,养殖场建设完成。2018年7月取得由旗农牧业局颁发的设施农牧业所有权证。2018年2月25日,罕吐柏村民委员会、芳鑫合作社、林东镇政府签订三方协议,议定同意芳鑫合作社对2016年承包罕吐柏村北小后山剩余的40.7亩用于扩建肉牛养殖场。2019年3月29日,巴林左旗政府出具《关于林东镇芳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肉牛养殖场项目设施用地的批复》,同意芳鑫合作社使用罕吐柏村40.7亩集体土地用于建设肉牛养殖场项目设施农用地。 经专项调查工作组实地核查和调阅档案,2021年8月25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接到林东镇罕吐柏村民委员会举报,称王某某、房某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承包的土地进行非法开采砂石。2021年9月6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对村干部、房某某、村民代表1人、村民3人进行询问,了解到2021年4月10日至12日,房某某在其40.7亩设施农用地内开采山皮石,运往赵某某养牛场山皮石179.03立方米,运往王某某养鸡场粉土281.75立方米,共计460.78立方米(2022年4月18日,经赤峰名誉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测量所得数据);2021年4月20日,房某某在其40.7亩设施农用地内开采山皮石,运往罕吐柏村山皮石450立方米,用于铺垫乡村道路,属于公益性建设。经询问赵某某、王某某,均证明房某某未收取任何费用;经询问当地干部、村民,对房某某是否有售卖山皮石行为,均表示不清楚。2022年4月18日,经赤峰名誉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测量,房某某采挖山体面积为10.27亩。同时,房某某为方便山皮石及粉土运输,自行在山脚下用砂石铺垫出一条运输道路,长度约20米,平均宽度约3米。 针对开采山皮石、粉土运往赵某某养牛场、王某某养鸡场事宜,经询问赵某某、王某某,均证明房某某未收取任何费用。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允许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批准占用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之规定,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判定房某某开采山皮石、粉土运给赵某某养牛场、王某某养鸡场,属于非法开采砂石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行为,2022年4月15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对房某某非法开采砂石问题进行立案查处,经第三方测量评估,山皮石及粉土总量为460.78立方米(其中山皮石179.03立方米,粉土281.75立方米),评估总价为2764.57元(根据当时市场价格)。4月19日,巴林左旗纪委监委对房某某的非法开采砂石相关情况进行核查;4月20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于4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房某某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460.78立方米,并处赔偿损失2764.57元上缴财政。针对2021年4月20日房某某开采山皮石用于铺垫乡村道路事宜,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盈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2021年10月9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判定该行为不属于非法开采砂石,不是违法行为,不予立案查处。 2022年4月18日,巴林左旗政府分管副旗长带领法院、司法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林东镇党委政府工作人员赴罕吐柏村组织召开部分村民代表会议,邀请村干部、党员代表及村民30余人参加会议。会上专项调查工作组详细调查了解群众信访举报案件的有关情况,通报了案件工作进展,对上级政策进行了全面解读,村民群众对初步处理意见表示认可。会后,专项调查工作组约谈了芳鑫养殖合作社负责人。 综上,芳鑫养殖合作社在批复区域内对山体进行采挖,面积约为10.27亩,造成了一定的植被破坏,但不属于大面积破坏;房某某运给赵某某、王某某的山皮石及粉土构成了非法开采砂石行为;自行铺垫出一条运输道路是自建工程需要。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3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左旗将责成有关部门加快案件查处进度,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同时,加强行业监督和属地管理,有效防止非法开采砂石行为。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15 |
X2NM202204170050 | 1.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清河子嘎查李某在小黄羊洼村西山开碎石厂(志同碴石场)多年,越界开采,无证乱挖山皮石。 2.小黄羊洼村王某某曾破坏林地20多亩、耕地20多亩,取土获利。 |
阿鲁科尔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清河子嘎查李某在小黄羊洼村西山开碎石厂(志同碴石场)多年,越界开采,无证乱挖山皮石”问题部分属实。经查,群众投诉反映的“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清河子嘎查李某在小黄羊洼村西山开碎石厂(志同碴石场)”实为阿鲁科尔沁旗志同碴石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为李某。该公司位于天山口镇小黄羊洼村西1千米处,于2005年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面积为127.5亩,有效期至2022年11月5日。2022年4月18日,经调查组实地勘测,该矿实际开采面积为41.817亩,套合采矿证批复范围。因此,该公司在小黄羊洼村西山开采矿山问题属实,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问题不属实。 2.关于“小黄羊洼村王某某曾破坏林地20多亩、耕地20多亩,取土获利”问题部分属实。2022年4月18日,调查组现场核查并查阅相关资料,小黄羊洼村王某某破坏林地、耕地情况属实,但破坏亩数与群众举报反映亩数不符。王某某曾因破坏林地、耕地被旗林业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过处理。 (1)2017年6月至10月期间,王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自己承包林地内取土,破坏林地9.7亩(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原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10月16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11月12日,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64699元,责令王某某于2018年5月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因王某某未履行罚款和恢复义务,2018年7月16日,原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6月29日,王某某在其破坏的林地上重新栽植了榆树,缴纳了罚款,履行义务完毕;同日,阿鲁科尔沁旗法院向原旗林草局下达了《结案通知书》。 (2)2017年10月10日,原阿鲁科尔沁旗国土资源局在巡查时发现王某某在其承包的地块内无证取土,2017年10月16日,原阿鲁科尔沁旗国土资源局因王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出售土方用于修路对其立案,经聘请第三方公司勘测,王某某此次无证开采土方量为97257.13立方米。通过询问王某某及查看销售凭证,确定无证开采违法所得为29177.14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王某某违法所得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原阿鲁科尔沁旗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2月2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29177.14元(0.30元/立方米),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开采渣土行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已缴纳罚款,并对采土坑进行削坡、整形,消除了安全隐患。 (3)2021年7月4日,有群众举报王某某破坏耕地。经查,本次举报与2017年10月10日原阿鲁科尔沁旗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的无证开采土方问题为同一地块。经地类认定,王某某共违法破坏耕地10.7亩。2021年7月5日,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破坏农用地,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因其破坏亩数超过10亩,已于2021年8月30日移交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3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委政府将责成旗公安局加快案件侦办进度,预计4月30日侦办完成。后续将责成自然资源局督促王某某尽快恢复治理,确保10月底前完成整改。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16 |
X2NM202204170053 | 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和平营子村赤峰国富玄武岩厂、赤峰双盈碎石有限公司共有3条碎石生产加工设备,露天生产,生产时扬尘很大。 | 松山区 | 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1.关于投诉人反映的两家公司占地情况。经排查走访,两家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赤峰国富玄武岩矿位于松山区大庙镇和平营子村大营子组北梁,于2003年7月1日取得采矿权,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批复矿区面积150亩。采矿证到期后,经多次续期,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5月21日。生产规模为6万吨。 2018年12月,该矿在矿区外开始安装第一条碎石加工生产线,2021年8月建成并投产。经测量,总占地21.77亩,均未办理用地手续,其中碎石加工设备占地2.49亩、碎石堆放面积18.56亩、临时活动板房占地0.72亩。经核实,21.77亩非法占地中,林地1.06亩、未利用地20.71亩。针对此条生产线非法占用20.71亩未利用地的行为,松山区大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查处;针对其非法占用1.06亩林地的行为,区林草分局于2022年4月21日将线索移交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已受案,正聘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占用林地地块毁坏程度进行鉴定,待鉴定意见出具后,依法进行查处。 2020年11月,该矿在矿区外开始安装第二条碎石加工生产线,2021年11月建成,至今未生产。经测量,总占地42.26亩,均未办理用地手续。其中碎石加工设备占地2.54亩、碎石堆放占地39.72亩。经核实,42.26亩非法占地中,采矿用地34.23亩、未利用地6.78亩、林地1.25亩。针对此条生产线非法占用34.23亩采矿用地、6.78亩未利用地的行为,松山区大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查处;针对其非法占用1.25亩林地的行为,区林草分局于2022年4月21日将线索移交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已受案,正聘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占用林地地块毁坏程度进行鉴定,待鉴定意见出具后,依法进行查处。 (2)赤峰双盈碎石有限公司碎石场位于松山区大庙镇和平营子村大营子组北梁,该公司于2011年3月21日同松山区大庙镇政府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该碎石场可以利用矿山倾倒的废渣占地加工碎石,合同期为10年,到期后碎石场自行拆除,恢复原状”。2021年3月21日,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碎石加工设备,未恢复用地原状。 2011年6月,该碎石场安装了一条碎石加工生产线并开始生产。经测量,总占地49.56亩,均未办理用地手续。其中碎石加工设备占地4.84亩、碎石堆放占地44.72亩。经核实,49.56亩非法占地中,采矿用地面积0.5亩、未利用地46.75亩、林地2.31亩。针对该公司非法占用0.5亩采矿用地、46.75亩未利用地的行为,松山区大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查处,并督促其拆除碎石加工设备和恢复土地原状;针对其非法占用2.31亩林地的行为,区林草分局于2022年4月21日将线索移交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已受案,正聘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占用林地地块毁坏程度进行鉴定,待鉴定意见出具后,依法进行查处。 2.投诉人反映的两家公司“生产时扬尘很大”问题。经查,2022年以来,区生态环境分局曾多次收到该问题的投诉,区生态环境分局已进行了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2月25日、3月14日,经松山区生态环境分局两次现场核查,赤峰国富玄武岩矿其中的一条碎石生产线于2018年12月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获得批复,生产规模为碎石6万吨/年,2021年8月建成并投产。经现场勘查,该条生产线露天建设,未配套安装粉尘收集净化设施,处于停产状态,废石粉料未采取围封或苫盖等防尘措施,遇有风天气会产生扬尘。赤峰国富玄武岩矿另一条碎石生产线,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020年11月建设,2021年11月建成,至今未生产。赤峰双盈碎石有限公司建设的一条碎石生产线,2011年3月,建设单位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获得批复,2011年6月建成投产。现场勘查,该条生产线露天建设,未配套安装粉尘收集净化设施,废石粉料也没有采取围封或苫盖等防尘措施,遇有风天气会产生扬尘。2022年3月17日,松山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上述两家企业未执行“三同时”和赤峰国富玄武岩矿一条生产线“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均已立案调查,目前正在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
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3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委政府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成大庙镇政府、林草分局、公安分局加快案件鉴定和侦办工作,依法处理;二是责成生态环境分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对两家企业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并督促企业尽快安装粉尘污染防治设施和办理环评手续,粉尘污染防治设施未全部落实前禁止恢复生产。 | 阶段性办结 | 无 |
|
17 |
X2NM202204170057 | 2018年,赤峰市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迫毛都嘎查与巴奇楼子苏木图古力格嘎查交界处(经度120.058686,纬度43.401675),有人开荒100多亩种植玉米,并盖了房。 | 巴林右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群众投诉反映的“赤峰市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迫毛都嘎查与巴奇楼子苏木图古力格嘎查交界处(经度120.058686,纬度43.401675)”,经调查组实地勘验并与经纬度吻合,确定该地块为巴拉奇如德苏木南图古日格嘎查色某人工草地,面积为125亩,1997年划分到户,现由色某儿子布某经营。 1.关于投诉人反映的“开荒种植玉米”问题基本属实。经查,布某近年来一直在该地块种植玉米青贮,因在国土二调时大部分牧民饲料地划分为人工草地,当时允许牧民种植青贮饲料或其他牧草。后根据已垦草原整治要求,阿鲁科尔沁旗政府于2021年1月18日印发了《关于印发阿鲁科尔沁旗规范整治已垦草原经营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对全旗境内已垦草原进行系统整治,整治原则是:一是经土地确权登记为耕地的,可继续依法经营使用;二是未确权登记为耕地的已垦草原,以2020年12月31日的户籍人口人均不超过20的标准保留饲料地,苏木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一部分按统一标准保留为饲料地并落实到户。保留的饲料地原则上以嘎查村、组联户为单位,在已垦的草原上集中整合落实,多出部分采取自然或混播牧草的方式进行植被恢复。按照《阿鲁科尔沁旗规范整治已垦草原经营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2022年3月28日,布某与南图古日格嘎查委员会签订已垦草原恢复植被协议书,将上述地块60亩保留为饲料地继续经营,另外65亩弃耕或混播牧草。根据草原恢复植被协议书,巴拉奇如德苏木南图古日格嘎查已责成布某按要求于2022年5月20前恢复植被。 综上所述,布某种植玉米行为属实,需恢复的65亩地为当年的牧民饲料地,在二调时确权为人工草地,不存在违法耕种行为,根据自治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关于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问题整治处置结果认定审核销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排查核查专项组《关于做好专项整治行动调研督导发现问题整改处置工作的通知》中个性问题整改措施已进行整改。 2.关于投诉人反映的“盖房”问题基本属实。经查,1997年色某(布某父亲)经南图古日格嘎查小组会议同意后,在此125亩人工草地北150米处自建管护房1处,2000年改建为现有住房,并取得蒙村房权证,使用土地面积322.01平方米,国土二调数据显示地类为村庄。此住房为历史建成,2014年经房主申请,嘎查委员会初审,苏木政府及相关部门复审、联审等程序后,2015年经阿旗政府《关于农村牧区部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发证书的批复》同意,该地块获得宅基地确权资格,2018年获得了农村宅基地不动产权证书。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3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委政府将责成巴拉奇如德苏木政府监督布某于5月20日前恢复植被。同时,全面规范已垦草原经营秩序,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对规范整治已垦草原经营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成果进行全面验收核查,做好“回头看”工作。 | 阶段性办结 | 无 |




网站首页
走进赤峰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