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至4月27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33批共454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全市已对第25批15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2件、阶段性办结11件、未办结2件,责令整改4家,立案处罚2件,罚款金额2.1708万元。
截至4月27日,全市已对第1-25批330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60件、阶段性办结212件、未办结58件,责令整改50家,立案处罚12家,罚款金额51,731万元,立案侦查14宗。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5批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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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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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NM202204180009 | 2005年,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王爷府村一组村民郭某某的1亩退耕还林地被外村修路占用。 | 喀喇沁旗 | 其他污染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与王爷府镇王爷府村干部了解,确定投诉人系王爷府村一组村民果某某(即信访件中的“郭某某”),确定其反映的地块位于喀喇沁旗王爷府镇王爷府村一组后山。根据投诉人反映,4月19日,专项调查工作组与投诉人以及王爷府村、希庄村(投诉人所指“外村”)党支部书记和部分知情村民共同到现场核实相关情况。经核查,地块现状为林间土路,两侧为山杏、沙棘、油松。根据两位村党支部书记和在场村民陈述,此路系王爷府镇政府组织王爷府村、希庄村等4个村村民于1997年修建,通往山后希庄村4组的通村道路,其反映问题已经喀喇沁旗法院判决。 经查阅档案资料了解,2021年3月10日,果某某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2年,其在承包的1亩耕地上栽植山杏、沙棘、油松,并于2002年由原喀喇沁旗林业局发放退耕还林(草)证,自2002年起享受退耕还林补助。2008年,王爷府镇希庄村修路对其承包的林地造成了破坏,共0.3亩”。2021年4月14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定:王爷府镇希庄村第四村民小组、王爷府镇希庄村民委员会将占用果某某位于王爷府村一组后山的0.3亩退耕还林地恢复原状。经与投诉人核实,诉讼中涉及道路即为上文所述道路,诉讼中涉及的“0.3亩林地”即为投诉人反映的“1亩退耕还林地”。经了解,由于此段土路为通往山后希庄村4组唯一通行道路,恢复原状将会阻断村民通行,故被告未履行判决(果某某也未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4月19日,喀喇沁旗责成王爷府镇希庄村四组通过在此段土路两侧为投诉人补植苗木方式作为补偿,投诉人对处理方式表示认可。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3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将责成王爷府镇希庄村4组于5月10前完成补植工作。 | 阶段性办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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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2NM202204180032 | 赤峰市松山区安庆沟镇羊草沟村村民杨某某,侵占他人60亩耕地修建了羊舍,还侵占村集体的30亩耕地建设牛场并进行了拍卖。 | 松山区 | 其他污染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村民杨某某侵占他人60亩耕地修建了羊舍,还侵占村集体的30亩耕地建设牛场”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除一处养殖小区外,不存在其他占地建设羊舍、牛场现象。专项调查组研判,投诉人反映的是安庆镇羊草沟村养殖小区。经了解,该养殖小区是羊草沟村万某某、李某某(投诉人反映的“杨某某”的妻子)、单某某、李某4人共同建设,占地面积40.86亩(土地来源为4家养殖户在2013至2014年期间通过流转方式及个人自有方式合法取得的40.98亩耕地),并于2015年办理了设施农业备案手续。经与国土二调数据库比对,地类为耕地(非基本农田)。该养殖小区于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陆续建设完成,共有7栋羊舍、1栋牛舍,现存栏羊220只、牛7头,未达到规模化养殖,也不属于禁养区。综上所述,万某某等4人确有建设牛羊养殖小区的情况,但所占土地均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侵占他人、村集体耕地情况,占地面积也非投诉人反映的90亩土地。 2.关于“建设牛场并进行了拍卖”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核实并查阅土地流转合同、设施用地备案手续等相关资料,该4家养殖户自建设养殖小区以来,均自行养殖,未进行拍卖。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4日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管,督促乡镇强化政策宣传,引导村民依法合规流转土地。二是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鼓励村民合法合理利用土地发展种植养殖产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已办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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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2NM202204180041 |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环城石材公司在芝瑞镇大院村以恢复生态的名义,偷采砂石,污染环境。 | 克什克腾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关于“以恢复生态名义,偷采砂石”问题。经调查,投诉人所反映“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环城石材公司”实际为克什克腾旗环城石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芝瑞晟钰碎石矿项目,位于芝瑞镇南店村柳条沟组,法人赵某某。2008年12月22日,该企业取得采矿权,矿区面积为0.023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0日。该企业已于2019年10月申请延续矿权,目前采矿权证正在办理。2017年,该矿山停产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一分期治理。2017年12月18日,通过了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专家组验收。 经了解,2021年3月3日,依据《克什克腾旗玄武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克什克腾旗环城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克什克腾旗芝瑞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玄武岩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合同》,治理范围包括矿区范围及周边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采坑。但因林草手续办理困难、电力负荷不够等原因,该企业一直未正式启动恢复治理工程。2021年12月6日,克什克腾旗环城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解除《玄武岩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合同》。2021年12月14日,芝瑞镇党委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同意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企业仅对矿区范围内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目前该企业正在进行恢复治理,预计6月30日前完成。经调查组实地核查和走访,该矿自2019年矿权证到期至今无采矿行为,在恢复治理期间未发现偷采行为。故不存在“以恢复生态的名义偷采砂石”问题。 关于“污染环境”问题。经了解,克什克腾旗环城石材贸易有限公司芝瑞晟钰碎石项目于2011年5月6号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同年6月28日获得原克什克腾旗环保局审批。经调阅档案材料,该企业生产期间未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停产至今,该企业仅2017年和2021年至今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无其他生产经营行为,在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过程中物料运输与作业期间产生一定的扬尘和噪声影响,但达不到严重污染程度。经调查组实地查看,厂区内除停止运行的加工设施外,仅存部分石料和石粉,石粉采取了苫盖防扬散措施,且有专人看管。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克什克腾旗将责成自然资源局继续加强监管力度,要求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履行治理责任,于6月30日前完成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 阶段性办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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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80071 | 2011年至2013年,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破坏松山区岗子乡原大榆营村下场组京津风沙源防护林600余亩。 | 松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4月19日下午,投诉人主动与区林草局联系,要求与有关部门一起核实其举报问题,经专项调查组与其沟通,确定反映的地块为松山区岗子乡台子村万兴隆场组。经调阅《岗子乡2006年度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图》和《人工造林作业设计图》,松山区岗子乡政府于2006年至2012年在该地块上实施了退耕还林和京津风沙源治理人工造林项目,其中退耕还林工程575亩、京津风沙源治理人工造林项目4199亩。 经了解,2009年,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委托赤峰市发改委向自治区发改委递交《关于赤峰市大于营风电场49.5兆瓦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并于同年得到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赤峰市松山区大于营电场49.5兆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后(注:批复所写的松山区大于营即松山区岗子乡大榆营村,下同),开始实施该项目。 2013年5月21日,原松山区森林公安局接到岗子乡大榆营子村民关于该公司在该村南漫甸擅自砍伐落叶松建设光伏电站的举报并立案受理,查明该公司确实存在违法占用林地179.6亩建设光伏电站的事实,2013年11月27日,将案件移送松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13年12月23日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处理决定。原松山区森林公安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罚款119.7932万元的决定。该公司于2013年11月全额缴纳了罚款,并申请补办使用林地手续。2014年6月3日,原自治区林业厅批准该项目使用林地,下达使用林地许可《关于国电科环集团赤峰风电公司松山区大于营风光同场20MWP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使用林地207亩。 2014年9月9日,原松山区森林公安局接到市森林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对该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鉴定,该公司于2013年末违法占用林地287亩。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50万元,该公司工程部主任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10万元。该公司和郭某某于2015年缴清了罚金,同时申请补办使用林地手续。2015年1月12日,原自治区林业厅批准该项目使用林地,下达使用林地许可《关于国电科环集团赤峰风电公司松山区大于营风光同场20MWP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使用林地263.2995亩(违法占用的287亩林地中有28亩已于2014年6月批复使用)。 2022年4月19日,经调查组现场复查确认,该公司在取得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470.2995亩林地外,又在退耕还林和京津风沙源人工造林项目区内涉嫌违法占用林地72.26亩(其中,用于修建塔机19处占地38亩、修建道路5713米占地34.26亩),并砍伐落叶松21.4亩(约1900株)。4月21日,松山区林草分局已将线索移交至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正聘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占用林地地块毁坏程度进行鉴定,待鉴定意见出具后,将依法进行查处。 |
部分属实 | 此问题于4月24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将责成区公安分局加快案件调查处理进度,同时,责成林草分局、各乡镇综合执法局加大巡查力度,严禁各类毁坏、破坏林地等行为。 | 阶段性办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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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80005 | 喀喇沁旗牛营子镇陈营子村东山四个大沟的垃圾未挖出清理,而是继续用好土覆盖,进一步掩埋。 | 喀喇沁旗 | 土壤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此问题与第七批编号为X2NM202203310007、第九批编号为X2NM202204020009、第十六批编号为X2NM202204090023的群众举报问题部分内容基本一致。 1.关于“牛家营子镇陈营子村东山四个大沟的垃圾未挖出清理”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东山四个大沟”为自然冲沟,位于喀旗牛家营子镇陈营子村,自锦山向赤峰方向分别为7组的水泉子沟、12组的放牛沟、15组的鸡爪子沟、15组和26组的煤窑沟。专项调查组已于4月2日进行了实地核查并责成有关方面进行整改,接到本信访案件后,专项调查组于4月19日再次赴现场实地核查并调阅相关档案资料,具体情况如下: (1)水泉子沟:经了解,该沟域地类为林地。4月2日,调查组现场勘查时发现部分区域原有少量砖头、石块等建筑垃圾和少量生活垃圾共约9立方米,因时间久远,无法确定垃圾排放主体。喀喇沁旗已责成牛家营子镇进行处理,垃圾已于4月4日清运完毕。本次现场核查发现,该区域现状为在近期整改过程中栽植补植的云杉苗木,其余部分为自然荒沟。 (2)放牛沟:经了解,该沟域地类为林地,属陈营子村集体所有。2004年2月14日,由陈营子村村民宋某以治理荒山名义承包。2021年6月24日,牛家营子镇政府接到“宋某偷排垃圾”的群众举报后,核查发现宋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随即将线索移交至喀喇沁旗公安局和喀喇沁旗林草局。2021年7月13日,喀喇沁旗公安局对宋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7月至2021年春季期间,宋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该沟排放混有砖头、石块的弃土,导致70.23亩林地植被被破坏。2021年8月,宋某为减轻破坏林地责任,主动进行了植被恢复,共造林75.15亩(植被恢复范围覆盖原有破坏林地),并于2021年9月27日经旗林草局验收合格。2021年12月31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宋某目前正在狱中服刑)。4月2日,喀喇沁旗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对该区域土壤进行现场测量,结果主要为以残土为主及混有少量废弃砖头、瓦砾的填坑垃圾,测算体积约为43300立方米。目前,该地块现状为人工栽植的樟子松及在近期整改过程中新栽植的云杉苗木,其余部分为自然荒沟。 (3)鸡爪子沟:经了解,该沟域地类为采矿用地和其他草地。赤峰泰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1998年购买获得该地块采矿用地使用权开采黏土。经现场核查,现场堆有黏土,均堆放在企业使用权范围内。4月2日,喀喇沁旗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对该区域土壤进行测量,结果全部为砖厂原料黏土,测算体积约为13900立方米。 (4)煤窑沟:经实地走访、调阅相关档案,该沟域地类为林地,为陈营子村集体所有。经了解,2021年6月24日,牛家营子镇政府接到群众举报,称煤窑沟沟口堆有建筑垃圾。经镇政府核查发现,陈营子村村民于某涉嫌擅自堆放填坑垃圾改变林地用途,随即将线索移交至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和喀喇沁旗林草局。喀喇沁旗公安局查实,2021年4月于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此沟沟口排放填坑垃圾,占用商品林林地5.38亩。2021年10月26日,喀喇沁旗公安局责令于某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给予于某3998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某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对破坏的林地进行了植被恢复并足额缴纳了罚款。2022年4月2日,喀喇沁旗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对该区域土壤进行测量,结果主要为以残土为主及混有少量废弃砖头、瓦砾的填坑垃圾,测算体积为52900立方米。当日,调查组在现场发现有堆放垃圾现象,其中装修垃圾3000余立方米、生活垃圾约10立方米,因时间久远,无法确定垃圾排放主体。喀喇沁旗已责成牛家营子镇进行清理,垃圾已于4月6日清运完毕。现状为人工栽植的樟子松苗木和在近期整改过程中补栽的云杉苗木,其余部分为自然荒沟。 参照《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相关规定,灰土、煤渣、残土、废弃的建筑砖瓦砂石等填坑垃圾可以用于铺路垫坑。放牛沟和煤窑沟沟域为林业用地,经咨询林业专家,在填坑垃圾上覆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影响林木生长。4月2日,喀喇沁旗接到相关投诉后,已立即进行了整改,对原来平整恢复不到位和其他适宜林业生产条件的区域进行土地平整覆土,其中,放牛沟覆土14707平方米、煤窑沟覆土25196平方米,并进行了植树造林,目前,放牛沟、煤窑沟、水泉子沟共栽植补植云杉1万余棵,栽植补植工作及挖掘区域平整已全部完成。 2.关于“继续用土覆盖,进一步掩埋”问题部分属实。结合四条沟实地核查情况,水泉子沟不存在覆土行为;鸡爪子沟堆放的黏土在企业使用权范围内,地类为采矿用地,不存在用土覆盖问题;放牛沟、煤窑沟部分区域确实存在覆土行为,系宋某、于某对所破坏林地进行恢复时,对土地进行的平整、覆土改良,其目的是提高林地苗木成活率。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4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将在全旗范围内以案示警、举一反三,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组建管理专班,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巡查巡护,坚决杜绝破坏林地及乱排垃圾现象。同时,加强对新补植云杉苗木的养护管理,进一步提高苗木成活率,有效恢复生态。 | 阶段性办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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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80010 | 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小五分地村民马某某,占用林草地80亩建了一个沙子筛分厂,扬尘扰民。具体位置在去往巴林桥的方向,距离五分地五公里的大拐弯处往南三公里,再钻过高速桥洞继续走两公里处。 | 翁牛特旗 | 生态,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小五分地村民马某某,占用林草地80亩建了一个沙子筛分厂”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核查,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翁牛特旗乌丹镇呼和苏勒嘎查与五分地镇五分地村交界处,实际占用面积40.56亩。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其中有林地1.1亩,灌木林地39.46亩,经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比对,1.1亩有林地在林地保护规划范围内,经比较历年影像,39.46亩灌木林地上实际一直无灌木生长,经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综合研判,裁定该地块为其他草地,不纳入草原管理。该地块内有两个经营主体,分别为赤峰永臣砂石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臣公司)和国伟养殖场,其法定代表人分别为马某某和杨某。具体用地情况如下: (1)在39.46亩其他草地上:永臣公司建设了砂石加工车间占地2.6亩。加工车间用地已于2019年12月31日取得生产建设项目用地批复。2020年9月30日,马某某通过招拍挂程序获得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21年1月14日,马某某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产权证,使用期限至2070年11月12日。经调查组实地查看,发现永臣公司非法建设临时建筑6处占地0.4亩、硬化地面占地15.8亩、堆放物料占地11.7亩。2022年4月22日,乌丹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永臣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完成地上构筑物拆除和临时堆放物清理,并处罚金21606.66元。 国伟养殖场规划建设养殖场占地8.96亩,并于2020年5月9日在乌丹镇人民政府进行了设施农用地备案。经调查组实地查看,发现国伟养殖场在该地块未建设养殖设施,只于2020年6月份建设了库房占地0.62亩,与设施农用地备案内容不符。乌丹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2年4月22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按设施农用地的规划设计完成整改。 (2)在1.1亩有林地上:经调查组实地查看,发现国伟养殖场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情况下,建设猪舍占地0.41亩、鸭舍占地0.6亩、饲料存储库占地0.09亩,但未破坏树木。翁牛特旗林草局已于2022年4月19日对国伟养殖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其完成违法建筑拆除,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问题,已移送翁牛特旗公安局进行依法查处。 2.关于“扬尘扰民”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永臣公司自2022年3月底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该公司砂石筛分项目产生的扬尘主要为车间筛分粉尘、原料及成品堆场扬尘、装卸扬尘和运输扬尘。经专项调查工作组现场核实并查阅《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检测报告及验收意见》,该公司已建设轻钢结构密闭生产车间,针对筛分工段粉尘采取安装布袋除尘器的方式处理,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入外环境;针对原料及成品堆场扬尘采取防风抑尘网的方式处理;针对原料采取塑料薄膜苫盖的方式处理;针对成品砂采取织物袋分装方式处理;针对装卸扬尘采取洒水抑尘方式处理;由于运输路线较短,针对运输扬尘采取定期对道路洒水,控制车辆运输速度等方式处理。综上,该公司已配套建设各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但不排除在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下,扬尘对周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调查组走访了该公司周边5公里内仅有的1户居民哈某某,哈某某表示知道永臣公司进行过砂石加工,但都在密闭车间内生产,有防尘措施,对其生活没有产生影响。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4日未办结。针对永臣公司非法占地事项,4月22日,乌丹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对地上构筑物拆除和临时堆放物清理,并依法处罚金21606.66元。针对国伟养殖场建设不符问题,4月22日,乌丹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按设施农用地的规划设计完成整改。针对国伟养殖场违规占林地事项,4月19日,翁牛特旗林草局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其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下一步,翁牛特旗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紧盯问题整改,督促企业严格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确保该拆除的设施按期完成拆除。二是加强环保监管,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粉尘产生。三是健全完善森林草原管护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巡查巡护,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对破坏森林草原环境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 未办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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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80021 | 赤峰市喀喇沁旗美林镇新店村吴某,砍伐了租用的22亩退耕还林地中部分林木,垒院墙,出租场地盖经营性场所。 | 喀喇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属实。 1.关于“赤峰市喀喇沁旗美林镇新店村吴某,砍伐了租用的22亩退耕还林地中部分林木”问题属实。经专项调查组现地核查测量,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美林镇新店村大广高速东南250米处,经测量院落及管护房占地面积18亩。经查阅2005年喀喇沁旗美林镇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并比对国土二调数据,确认地类为林地。经了解,2005年,美林镇新店村一组原组长张某某将该地块退耕还林。2010年修建大广高速时,经新店村委会同意,新店村一组将该地块出租给大广高速工程五标项目部,用作搅拌站使用,期限三年,新店村一组村民47户签字并领取了临时占用补偿款52755元,但新店村一组与大广高速工程五标项目部均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大广高速五标项目部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对该地块上林木进行采伐,并在该地块上垒院墙、建房、硬化地面。2013年大广高速建成后,五标项目部撤离,将该地块归还新店村一组,同年11月,新店村对该地块进行公开招标。2014年3月5日,新店村一组与吴某某1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转让时未标明地类),转让期限至2060年12月31日。2014年3月7日,吴某某1与吴某某(投诉人所反映的“吴某”)、吴某某2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转让期限至2060年12月31日。综上所述,该地块林地确实遭到破坏,但破坏主体为大广高速工程五标项目部,并非“吴某”。 2.关于“垒院墙,出租场地盖经营性场所”问题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院墙、管护房系2010年大广高速工程五标项目部所建,并非“吴某”。经走访周边村民了解,该地块自2014年3月承包给吴某某以来,一直未被利用,截至目前,仍处于闲置状态,并非经营性场所。 目前,喀喇沁旗林草局、公安局、美林镇政府已经初步认定大广高速五标项目部和新店村一组存在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旗林草局已经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该地块进行林业技术鉴定,待鉴定结果出具后,旗公安局将对各违法主体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立案调查。 |
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3日未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将责成林草局尽快对投诉人反映地块完成鉴定,公安局对各违法主体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做好植被恢复工作。 | 未办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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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80028 | 2018年9月,赤峰市翁牛特旗全宁社区张某某,将40多亩国家一级公益林砍伐,并用工程机械将山体挖填平整。 | 翁牛特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全宁街道桥南村南山,为桥南村集体所有,总面积37.39亩。2010年,经桥南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该地块分别以荒山形式承包给张某某、贾某某。其中:张某某租赁的土地面积18.72亩,其中16.9亩在林地范围内,为宜林地(非国家和地方公益林)。2018年秋,群众举报张某某对租赁地块进行平整,毁坏林木。经与历年影像比对,该16.9亩宜林地地块内曾有22棵零星散生杨树和榆树,树高不足3米,胸径不足5厘米。原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调查后,于2019年4月9日,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补种树木恢复植被。2020年春季,张某某对该地块进行造林恢复植被。2021年12月,经翁牛特旗林草局验收,造林面积、造林树种和造林规格均符合要求。由于验收时间为冬季,树木处于落叶状态,无法判定其成活率和保存率,需2022年夏季进行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验收。 贾某某租赁土地面积18.67亩,其中1.58亩在林地范围内,为宜林地,不在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内。通过比对2009年至2010年影像,该地块无林木生长,于2011年被平整,一直撂荒至今,不存在改变林地用途及毁林行为。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4日阶段性办结,预计8月底前完成。下一步,翁牛特旗将责成林草部门在适当时机完成对张某某恢复植被验收工作,并进一步加强森林环境保护管理,健全完善管护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巡查巡护,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对破坏森林环境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 阶段性办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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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80036 | 赤峰市宁城县八里罕镇杨树林子村内,有人毁坏松树山上数千颗松树,并把山体一面挖掘买了沙石料。此外,村内王某某的砖厂烟囱长期冒黑烟污染大气。 | 宁城县 | 生态,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宁城县八里罕镇杨树林子村内,有人毁坏松树山上数千棵松树,并把山体一面挖掘买了沙石料”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松树山”是位于八里罕镇杨树林子村四组加油站斜对过的一处山体。经了解,2012年5月10日,八里罕镇杨树林子村四组村民胡某某雇佣钩机将部分林地平整欲建房,破坏该山体林地800平方米(1.2亩),参照周边保留树木密度测算,毁坏林木约130余棵。2012年5月25日,原宁城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13年5月10日前恢复原状。胡某某于2012年5月27日缴纳了全部罚款,并于2013年恢复植被,造林树种为杨树。因杨树树种保存率较低,在2021年开展的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胡某某又补植了油松,并于2021年10月18日经宁城县林草局验收合格。 经调查人员核算,挖掘山体的土石方约4000立方米。经问询郭某某(胡某某的妻子)和走访当地群众了解,土石方均为胡某某本人自用或被当地群众使用,没有买卖行为。依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七条第六款“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的,或者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认定为无证采矿”之规定,不认定为无证采矿,不予处罚。 2.关于“村内王某某的砖厂烟囱长期冒黑烟污染大气”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组现场核实,投诉人反映的砖厂为宁城县八里罕镇杨树林子村的宁城县亿亨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2021年1月,因该企业轮窑不符合产业政策,已由王某某自行拆除。同年3月31日,该公司年产1.2亿块(折标砖)烧结空心砖项目环评报告表得到宁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批复。2021年4月该项目开工建设,2022年3月建成隧道窑1座,环形厂房1间,陈化库1间,并配套建设了环保设施。现场核查时,原料、燃料破碎搅拌车间处于停产状态,隧道窑车间处于试生产状态,烟气呈白色水蒸气状。但厂区内部分原料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调查组走访了附近居民3户6人,被访村民表示未发现烟囱冒黑烟情况。4月19日,宁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隧道窑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修改单标准限值要求。4月22日,宁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原料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问题启动立案查处程序。目前,企业已停产整改。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4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宁城县将责成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加强林地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完善环保措施的同时尽快组织环保竣工验收,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预计5月20日前完成整改。 | 阶段性办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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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80043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北台子村嘉润碳质泥岩有限公司打着开采碳质泥岩的幌子进行煤炭开采作业。目前因盗采数年,资源枯竭,近几年未开工生产,但尚未闭坑和生态修复,地面上形成方圆几平方公里的露天大坑。 | 元宝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北台子村嘉润碳质泥岩有限公司打着开采碳质泥岩的幌子进行煤炭开采作业”问题不属实。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北台子村嘉润碳质泥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润公司)位于五家镇北台子村北侧原五家煤矿一井东部,成立于2010年4月,法人代表刘某某,后于2021年12月变更法人为魏某某。嘉润公司于2010年7月在自治区矿业权交易服务中心以摘牌方式取得平庄煤田原五家煤矿一井东部碳质泥岩普查探矿权,已取得勘查许可证,勘查区面积0.09平方公里。该探矿权于2014年7月经原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审批转为采矿权,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为0.0896平方公里,生产规模15万吨/年,有效期至2017年7月。后该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2020年6月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延期,当前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7月4日。经了解,该采矿权新设立时依据的地质报告为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2010年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平庄煤田原五家煤矿一井东部碳质泥岩详查报告》,经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且经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报告显示,勘查区“上部泥岩层段:以灰黑色泥岩为主、其间夹灰色砂岩、砂质泥岩、碳质泥岩,偶见薄煤线,厚层状”,报告结论为:“该报告可作为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对碳质泥岩进行开发的依据”。 接到信访案件后,元宝山区专项调查工作组对嘉润公司相关经营人员进行了询问,均表示该企业未进行过煤炭开采,但在矿区范围内布置工作面和修建边坡过程中,确有少量煤和泥岩混合物产出。上述调查结果与《内蒙古自治区平庄煤田原五家煤矿一井东部碳质泥岩详查报告》中的“偶见薄煤线”等内容相符。综上所述,该矿在施工过程中产出少量煤,并非开采所得。 2.关于“目前因盗采数年,资源枯竭,近几年未开工生产,但尚未闭坑和生态修复”问题部分属实。经了解,该矿2014年7月取得采矿权后,由于没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能进行开采。2015年7月,该矿完成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前置手续并提交原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评审,2015年8月,原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元宝山区五家镇嘉润碳质泥岩有限责任公司平庄煤田原五家煤矿一井东部碳质泥岩矿15万吨/年露天开采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要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2015年10月,该矿安全生产设施项目开工建设,2018年至今处于停工状态,项目未完工,该矿也未进行开采。目前,该矿由元宝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管,在日常检查中,未发现不按安全设计施工和开采等行为。同时,该矿按照在期矿山治理有关要求,于2017年2月24日完成了首期治理(微岩体清理,表土清运、整平,植树种草等)并通过验收,并按要求编制了2020、2021年度治理计划并完成了地质灾害监测。由于该采矿权有效期至2023年7月4日,属于在期采矿权,故不涉及闭坑地质环境治理。综上所述,该企业自成立以来未在矿区进行过开采,故不存在“盗采数年,资源枯竭”问题;该企业已按相关要求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部分工程,但由于仍处于采矿权有效期内,不涉及闭坑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故“尚未闭坑和生态修复”问题部分属实。 3.关于“地面上形成方圆几平方公里的露天大坑”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地面上形成方圆几平方公里的露天大坑”实际为紧邻该矿的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三道营子村(煤田)火区治理项目和平庄煤田五家镇北台子煤矿灭火工程的治理区域,约1.56平方公里,上述两个工程已严格按照《赤峰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完成治理并于2020年12月通过验收。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4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元宝山区将进一步强化在期矿山监管,要求该项目切实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有关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计划于2023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改。 | 阶段性办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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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80047 | 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广庆隆村11组附近的娘娘庙乡淀粉厂,无处理设备,排污导致村内地下水被污染。 | 松山区 | 水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广庆隆村11组附近的娘娘庙乡淀粉厂,无处理设备”的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核查,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广庆隆村11组附近的娘娘庙乡淀粉厂”,实际为内蒙古蒙森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松山区大夫营子乡娘娘庙村,法人为卢某某。经查阅资料,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06年4月通过原赤峰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项目于2006年6月开工建设。经了解,该公司主要生产工艺为马铃薯清洗、去杂、破碎、分离、洗涤,再进行脱水烘干制成成品淀粉。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处理的工业废物为马铃薯清洗废水和废渣(薯渣)。马铃薯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形成蛋白水,沉淀底泥清出后运往公司流转土地作为肥料使用;蛋白水经马铃薯汁水蛋白提取车间分离出蛋白作为饲料,分离出蛋白后的废水导入3000m3和27000m3两个厌氧发酵池厌氧发酵形成沼液,沼液作为肥料还田,不外排。废渣存入薯渣池,用于加工生物有机饲料(该过程不再产生工业废物)。经实地查看,马铃薯淀粉加工车间处于季节性半停产状态(生产季为每年9月至11月),厌氧发酵池已清空,5个薯渣池存有约5000立方米薯渣,生物有机饲料生产车间正在以薯渣(上个生产季产生)为原料加工饲料。 2.关于“排污导致村内地下水被污染”问题不属实。经核实,该公司废水、废渣不外排,厌氧池及薯渣池均进行了防渗处理;经过调查组查阅该公司监管档案及走访附近居民,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未见不正常运行,厂区周边未见废渣和废水排放痕迹。为确认地下水是否被污染,松山区生态环境分局于4月19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内蒙古绿美佳环境职业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厂区周边3眼水井、下游约8公里的大庙镇广庆隆村11组(北洞村)3户居民家3眼水井水质进行了取样检测,出具了《娘娘庙村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项目检测报告》、《北洞村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项目检测报告》,检测数据表明:所有点位各项检测指标均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Ⅲ类标准限值要求。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4日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将责成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内蒙古蒙森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加大检查频次,防止废水、废渣偷排。 | 已办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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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80052 | 1.2009年,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巴彦高勒嘎查附近的银都矿业,把大量的矿渣物扔到山沟里,没做任何环保措施。现在建设的2个银都矿业的尾矿库,露天堆放矿渣,导致村内大量牧场土地被污染,沙化严重。 2.银都矿业大量抽取地下水,导致放牧场干旱。 3.银都矿业炸药库附近的通风口一开始倒塌,出现了较大的洞口,出现了裂痕,破坏了牧场。 4.银都矿业大货车频繁运输,扬尘污染严重。 |
克什克腾旗 | 生态,大气,水 | 经调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2009年,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巴彦高勒嘎查附近的银都矿业,把大量的矿渣物扔到山沟里,没做任何环保措施,现在建设的2个银都矿业的尾矿库,露天堆放矿渣,导致村内大量牧场土地被污染,沙化严重”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投诉人反映的“银都矿业”全称为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和环保相关审批手续齐全。 关于“将大量矿渣物扔到山沟里”问题。经了解,银都矿业在矿石采选过程中产生的“矿渣”是指采矿废石和选矿尾矿砂,其中采矿废石不出矿井全部用于井下采空区治理;尾矿砂一部分采取“胶结充填”方式治理井下采空区,剩余部分排放于公司自有的2座尾矿库(尾矿库“三防”环保措施齐全)内储存。2022年4月19日,专项工作组对银都矿业开展了调查,并对银都矿业周边巴彦高勒嘎查的牧民进行实地走访座谈,企业负责人表示从未有向山沟排放矿渣行为,群众反映不清楚,也没有听说过银都矿业向山沟排放矿渣情况。经对矿区周边山沟、山谷、洼地等开展实地核查和踏查,也未发现上述问题。 关于“现在建设的尾矿库露天堆放矿渣,导致村内大量牧场土地被污染”问题。经调查,银都矿业无新建尾矿库,现有2座尾矿库系建矿之初就已建设并交替使用,尾矿砂采取“坝前多管分散放矿方式”,露天堆放于尾矿库内,企业通过采取湿式放矿、洒水抑尘、防尘网苫盖等方式控制扬尘影响,现场核查发现尾矿库下风向水面附近5米左右处有细粒尾矿砂,但都在征地范围之内属于拟淹没区。通过查阅企业土壤检测报告,显示两个尾矿库及厂界的39个土壤样品中各项检测结果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管控值的要求。为回应群众关切,保障群众环境利益,查明土地是否被污染问题,克什克腾旗政府已经委托第三方公司针对银都矿业2座尾矿库周边土壤环境质量开展调查、检测工作,目前已经完成土壤样品采集,正等待检测结果。 关于土地沙化严重问题。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2处尾矿库堆放矿渣所占用的草原在审批范围内,经与国土二调和国土三调数据比对,银都矿业方圆5公里范围内无沙地分布,且现场观察尾矿库四周草原植被附着状况良好,未发现土地沙化严重迹象。 2.关于“银都矿业大量抽取地下水,导致放牧场干旱”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调查核实,银都矿业取水许可手续齐全,批复的生产生活水源为疏干水和地下水,许可取水量116.01万立方米/年,其中:疏干水32.95万立方米/年,地下水83.06万立方米/年,专项调查组对企业近几年用水情况进行了梳理,具体如下:2015年抽取疏干水30.41万立方米、地下水69.38万立方米,2016年抽取疏干水21.36万立方米、地下水44.83万立方米,2017年抽取疏干水24.09万立方米、地下水58.75万立方米,2018年抽取疏干水16.96万立方米、地下水81.84万立方米,2019年抽取疏干水22.37万立方米、地下水51.58万立方米,2020年抽取疏干水26.45万立方米、地下水47.06万立方米,2021年抽取疏干水23.69万立方米、地下水52.06万立方米。企业没有超量用水情况,且每年抽取的疏干水全部用于了该企业的选矿生产,没有外排,也没有供给其他企业使用。旗水利局调阅了2006年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供水水源地质勘察报告》,提取了10眼水源井成井时的地下水静水位数据,与目前地下水静水位数据进行了对比,发现10眼水源井现状地下水位较成井时均出现了不同程度上升(平均上升2.62米)。综上,该公司确有取用地下水行为,但不存在超许可用水情形。经实地查看和查阅气象部门上报的全国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干旱灾害数据,该区域2014年以来无干旱灾害发生,且该区域地下水位较以前年度有所上升,不存在“导致放牧场干旱”问题。 3.关于“银都矿业炸药库附近的通风口一开始倒塌,出现了较大的洞口,出现了裂痕,破坏了牧场”问题属实。经现场核查了解,距离该公司炸药库1.5公里处,确有原地下采矿巷道通风口塌陷情况。塌陷区位于银都矿业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矿区中南部的24号勘探线上,经现场测量,塌陷部分直径为6.6米,深度为2.1米,面积为34平方米,目前坑洞无进一步塌陷风险,周边已进行围封处理。巴彦查干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4月21日依法对银都矿业通风口坍塌破坏草原行为进行处罚(按每亩2000元标准,处以罚金102元),并已责令该公司予以治理并恢复植被。 4.关于“银都矿业大货车频繁运输,扬尘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银都矿业各采矿厂至选矿厂的矿石运输道路、办公区至选矿厂和尾矿库道路、厂区内运输道路及厂区与乡道(201线)之间的道路全部进行了硬化,并定时清扫;拉运物资及精矿的大货车,均进行了苫盖降尘,但可能存在过往物料运输车辆苫盖及清洗不到位或道路不平而产生扬尘情况。由银都矿业厂区北门至该公司炸药库约3.03公里道路为砂石路(距离最近的牧民住户约1.5千米且隔山),该路段是在原有草原土路(当地牧民出场放牧和运输饲草料一直在用)的基础上,由银都矿业出资修整为砂石路。银都矿业使用该砂石路用于火工用品运输,运输频次为每月运送一次10吨左右的火工用品入炸药库,微型面包箱货车每天两车次运输炸药及导爆管到采矿区使用。运输车辆在此路段行驶过程中确有扬尘产生,如遇大风等极端天气,可能会对附近牧民生产生活产生影响。鉴于此,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分局于4月20日对此路段扬尘上风向1个监测点位、下风向3个监测点位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监测数据显示浓度值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要求。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4日阶段性办结。银都矿业通风口坍塌破坏草原行为,4月21日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金102元。下一步,克什克腾旗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成生态环境分局督促第三方调查公司尽快完成土壤样品检测分析工作,并提供调查分析报告,如土壤被污染将依法处理,并进行恢复治理。二是责成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运输火工用品时,采取洒水抑尘、控制车速、减少运输频次等方式,抑制扬尘产生。三是责成巴彦查干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企业做好通风口坍塌区域草原治理工作,并在6月底前恢复植被。 | 阶段性办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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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80054 |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赛汉塔拉苏木一露天矿,粉尘污染问题严重。 | 阿鲁科尔沁旗 | 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该问题为重复举报,与第十三批“D2NM202204060036”编号举报件内容基本一致) 经调查组调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踏查,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境内仅有1家矿山企业,为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陶海嘎查。该企业系铜钼矿采选项目,于2008年5月14日经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批复开工建设。2013年10月29日,经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并检测各项污染物排放情况合格后,予以验收。2015年12月29日,该企业技改扩建项目取得原赤峰市环境保护局批复,目前技改扩建项目正在开展自主验收,已进入验收报告公示阶段。 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当地重点排污单位,阿鲁科尔沁旗一直对其实施严格的环境保护监督监管措施。2019年以来,该企业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先后3次被阿鲁科尔沁旗生态环境分局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整改,累计罚款16.5万元,企业已缴清罚款并完成整改工作。目前该公司铜钼矿采选项目正常生产。 阿鲁科尔沁旗两次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此问题后,旗生态环境分局分别于2022年4月7日、4月19日对赤峰敖仑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组织排放及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监测。企业在有组织产尘环节已按环评和批复要求安装了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破碎车间、筛分车间及输送工段均密闭在车间内,配套安装的布袋除尘器均正常运行;厂区5台锅炉,均配套安装了脱硫除尘设施。无组织粉尘产尘环节已按环评和批复要求建设了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尾矿库采取了多管交替放矿、抑尘网覆盖、喷淋等措施,尾矿库干滩面感官较湿润无扬尘,排土场已按水保方案进行生态治理,正在排土作业的区域采取抑尘网覆盖措施;采矿方式为露天采矿,采用湿式凿岩,对各产尘点采取喷雾洒水措施;厂区建有防风抑尘网,运输道路采取了硬化、砾石化和洒水抑尘措施。 根据4月9日、4月21日阿鲁科尔沁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同时调阅了近2年来监督性监测报告,综合来看,该公司无组织粉尘、有组织粉尘、烟尘、二氧化硫等监测因子均符合相关标准的排放限值。4月7日后,该公司针对大风天气条件下的扬尘污染防治,采取了一系列改进措施,包括新建可移动式放矿管路迎风屏障(防尾矿浆溅射坝体)1个,在尾矿库库面新增抑尘网覆盖面积约15万平方米,尾矿库喷淋系统新增喷淋管线分支5条、喷头40余个;排土场修补破损抑尘网面积约3万平方米;新购置1台洒水车,增加运输道路洒水频次等进行精准抑尘,有效防止粉尘污染问题。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4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将责成生态环境分局加大对该公司的日常监管力度,增加现场检查及监测频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 阶段性办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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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80055 | 1.2009年,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坤都镇登根嘎查米某某,在国家公益林敖特尔附近挖树种地。此外还在布恩布格组左边沙漠的自然保护区砍伐树木。 2.村内有人在2000亩的承包田地里建房,随意放牧。 |
阿鲁科尔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2009年,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坤都镇登根嘎查米某某,在国家公益林敖特尔附近挖树种地。此外还在布恩布格组左边沙漠的自然保护区砍伐树木”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米某某在国家公益林敖特尔附近挖树种地”问题。根据投诉人反映的在“敖特尔附近”这一情况,经专项调查组综合研判,投诉人反映的是位于坤都镇登根嘎查登根小组一块总面积238.23亩的地块,其中224.74亩(耕地135.68亩,饲料地89.06亩)在1997年落实“双权一制”政策时由登根嘎查牧民米某某、阿某等5户经营,其余的13.49亩为登根嘎查集体所有。经与国土二调和林保数据比对,地类为林地,不涉及国家级公益林。经调查组现场查看,发现13.49亩林地已被破坏,系阿某非法种植导致。阿旗公安局于2022年4月21日以非法占用林地为由调查侦办,但因阿某已去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子因患精神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调查终结,由坤都镇政府代为履行恢复植被。 (2)关于“在布恩布格组左边沙漠的自然保护区砍伐树木”问题。经查,坤都镇登根嘎查布恩布格组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经专项调查组走访群众并询问镇工作人员,均未发现滥伐林木现象。经现场核实并查询采伐档案后,调研组判定投诉人反映的“布恩布格组左边沙漠的自然保护区”地块为巴某林地,已取得不动产证。2018年4月23日,巴某办理了林木采伐证,采伐面积2.26亩。2019年采取萌芽更新方式造林,未定株补植,经坤都镇现场验收,造林不合格。2022年4月19日,经坤都镇政府现场勘查和验收,该林地已完成更新造林,造林树种为杨树,造林规格为株距2米、行距4米,造林合格。 2.关于“村内有人在2000亩的承包田地里建房,随意放牧”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组实地核查,发现登根嘎查村民郑某于2014年在无任何手续情况下,在其承包的登根嘎查南1540亩旱耕地上,建设了一处140平方米砖混结构的平房和184.2平方米的棚圈等附属设施,违法占地地类为一般性耕地。2022年4月20日,阿旗自然资源局对郑某违法建房问题已立案调查,对郑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拆除违法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同日,郑某已对违法构筑物进行拆除,正在进行植被恢复。经查,郑某未养殖牲畜,不存在违规放牧行为。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4日阶段性办结。针对郑某违法建房问题,4月20日,阿旗自然资源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同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拆除违法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针对破坏灌木林地行为,坤都镇政府计划于4月30日前完成造林。二是关于郑某违法建房问题,旗自然资源局计划于4月30日前调查处理完毕。 | 阶段性办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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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80060 | 2016年,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团结村将位于东河天山镇鑫天山水泥厂北的约321亩的荒山承包给李某某。承包后,李某某在此非法开采山皮石,建房和大棚。2020年,李某某又未经审批,在此挖土并售卖给高速路施工项目。 | 阿鲁科尔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团结村东,面积321亩。2016年2月24日,阿鲁科尔沁天山镇团结村委员会与天山镇居民李某某、额某某二人签订《荒山承包合同》,2人取得该地块经营使用权,承包期限50年(2016年2月24日至2066年2月24日)。根据合同约定内容,承包方须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开矿或投资建设。调查组通过实地核查和走访群众,发现李某某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审批同意、无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1日开始在承包区域内非法建设、违法占用土地61.05亩(采矿用地61.02亩、其他草地0.03亩),其中建设房屋、暖棚及硬化地面6.85亩,平整场地54.2亩。2022年4月19日阿旗自然资源局对李某某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于当日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2022年4月21日李某某已完成暖棚拆除,料堆砖垛清理以及采坑的平整、校坡。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综上,投诉人反映“李某某非法开采山皮石,建房和大棚”问题部分属实。 经了解,2021年7月19日,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通过日常巡查,发现李某某在未经审批情况下,从承包荒山外运渣土,为省际通道改高速项目铺垫路基430立方米,但无销售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考虑到李某某违法情节轻微、对环境危害不大,且其本人积极配合,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未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综上,群众投诉反映“李某某未经审批挖土并售卖给高速路施工项目”部分属实。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4日阶段性办结。针对李某某违法占地问题,4月19日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将依法对李某某在该地块建设的房屋、棚圈、硬化地面,按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预计2022年6月底完成违法占用土地的恢复治理。 | 阶段性办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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