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至4月28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33批共454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全市已对第26批16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6件、阶段性办结9件、未办结1件,责令整改4家。
截至4月28日,全区已对第1-26批346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66件、阶段性办结221件、未办结59件,责令整改54家,立案处罚12家,罚款金额51.731万元,立案侦查14宗。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6批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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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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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NM202204190001 | 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三眼井村2组的115亩集体林地被人毁坏,建设了房屋,开发成旅游项目。 | 红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022年4月20日,经专项调查组现场调查,走访周边群众,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确认投诉人反映地块位于红山区文钟镇三眼井村二组绥克线(原306国道)东侧,涉案地块总面积为378亩,土地权属为村集体所有,现存砂石路9.42亩、沙土越野场地14.56亩、水泥护坡1.97亩、干涸鱼池5.12亩、杨树林57.43亩、钢架构筑物2处(0.41亩),无堆放物和建筑物,其余地块处于闲置状态、场地平整。 经了解,2017年8月16日,克什克腾旗塔林格尔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文钟镇三眼井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约定“从2017年8月16日起至2067年8月16日止,流转耕地、林地、荒山、荒地378亩,土地流转用途为开发蒙乡郊野农业休闲旅游开发旅游区”。2017年9月19日,克什克腾旗塔林格尔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原红山区发改局报送了《项目四至说明》用于备案,明确“蒙乡郊野农业旅游休闲建设项目”位于“红山区文钟镇西三眼井村,距离306国道150米,四至为东临李某某承包的荒山,西侧为西三眼井村二组耕地,南侧为西三眼井村东沟桥,北侧为西三眼井村十三组林地及耕地,项目所在区域不在规划区范围内”。2017年9月21日和9月22日,克什克腾旗塔林格尔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向原红山区发改局和红山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申请备案现代农业观光旅游休闲建设项目(《关于赤峰红山蒙乡郊野现代农业观光旅游休闲建设项目备案的请示》),上述2个单位予以审核通过,确定建设规模为378亩,规划建设100亩果树种植园1处,20亩蔬菜体验种植区1处,50亩水面垂钓池塘1处,7500平方米现代自动调温滴灌阳光温室大棚及给排水、电力管网等配套设施,备案有效期2年。该项目2018年上半年初步启动,但仅实施了部分路面硬化、土地平整、鱼池硬化和钢架安装工作,并临时设置了蒙古包(并非房屋,之后由该企业自行拆卸),因未办理农业、林业和自然资源等审批手续,被原文钟镇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现场叫停,此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2022年4月20日,红山区林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农牧水局、公安分局、文钟镇政府对涉案地块进行了现场查勘,通过自然资源数据套合、森林资源管理数据比对、村委会现场指界和对部分村民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研判,发现涉案区域地类复杂,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交错,短时间难以理清。红山区政府已责令红山区自然资源分局、农牧水局、林草分局和文钟镇政府组建工作专班,认定投诉人反映地块土地类型,同步由文钟镇政府启动违法用地查处程序。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5日未办结。下一步,红山区委政府将责成专项调查组核查投诉人反映地块的土地调查数据、林业资源林种、土地承包合同数据,确定土地类别。由红山区农牧水局核查土地流转合法性,文钟镇政府在5月31日前完成违法用地查处和司法鉴定,如涉及刑事犯罪,及时移交红山区公安分局启动侦办程序。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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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2NM202204190016 | 从2022年4月17日开始,有人用大型挖掘机、运输砂土车在赤峰市宁城县小城子镇小五家村的西山上,挖沙取砂,破坏了杏树和山上植被。 | 宁城县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地块系国道508线小城子至平泉(蒙翼界)段公路工程小五家村取土场。国道508线小城子至平泉(蒙冀界)段公路工程是《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中,赤峰至曹妃甸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发改委“十三五”交通扶贫“双百工程中交通扶贫骨干通道工程的24个公路项目之一,同时被列入《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网规划(2019-2030年)》,属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2021年5月7日,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508线小城子至平泉(蒙冀界)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国道508线小城子段占用土地面积377.5905公顷,其中耕地271.6889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97.6217公顷)。由于该国道508改造项目属于新建公路,建设时间紧、任务重,路基填筑需要较多物料,依项目建设需要,2021年12月23日,宁城县自然资源局批准项目临时用地申请,批准面积为45亩。明确该取土场取运出的物料全部用于国道508线小城子至平泉(蒙冀界)段公路工程路基填筑,临时用地期限截至2023年12月22日。 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检查,该地块地类全部为未利用地(其他草地),正在施工的取土点实测占地面积13.1亩,因国道508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未核实准确临时用地范围,导致超出批准范围5.8亩,其中林地3.5亩、其他草地1.7亩、耕地0.6亩。原有杏树和山上植被已破坏。小城子镇政府已责令退回批准范围内取土,对超越审批范围取土和破坏林地林木行为,小城子镇政府、公安等部门正在依法调查处理。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5日阶段性办结。预计2022年5月10日前整改完成。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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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2NM202204190026 | 赤峰市翁牛特旗海拉苏苏木乌兰吉达嘎嘎查的乌某,在集体草牧场上非法开设采砂场,破坏草牧场31余亩。 | 翁牛特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赤峰市翁牛特旗海拉苏苏木乌兰吉达嘎嘎查”实际为赤峰市翁牛特旗海拉苏镇乌兰吉达盖嘎查。 1.关于“赤峰市翁牛特旗海拉苏苏木乌兰吉达嘎嘎查的乌某,在集体草牧场上非法开设采砂场”问题部分属实。经专项调查组了解,此件与2021年翁牛特旗纪委转交旗自然资源局办理的案件系同一个问题。群众所反映的“乌兰吉达盖嘎查附近”,具体地点位于海拉苏镇乌兰吉达盖嘎查临304省道上设立的乌兰吉达盖嘎查村标牌南500米左右。经查阅相关档案资料,2021年3月7日,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接到翁牛特旗纪委监委转办的信访案件,反映“现任海拉苏镇乌兰吉达盖嘎查村支部书记乌某某在乌兰吉达盖嘎查挖石取土建采砂场”,旗自然资源局随即开展调查,先后走访了乌兰吉达盖嘎查牧民11名,其中有人反映2020年9月份左右,布某某和张某某曾在乌兰吉达盖嘎查附近盗采石英砂,也有部分村民在那里拉过石英砂,用于席秧苗、建棚圈等,但未发现乌某某盗采行为。布某某、张某某等盗采砂石情况如下: (1)布某某盗采石英砂案件。2021年4月19日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对布某某盗采石英砂行为进行立案,经查,布某某共盗采石英砂1574.2立方米。2021年9月2日,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石英砂的违法行为;没收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19.4元;对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布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期缴纳违法所得及罚款,2022年4月20日,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向其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明确如其在10日内不缴纳违法所得及罚款,将申请翁牛特旗法院强制执行。 (2)张某某盗采石英砂案件。经查阅相关档案资料,2021年5月25日夜间,翁牛特旗公安局发现有车辆运输石英砂,涉嫌盗采,随即展开侦查。2021年6月28日,赤峰市公安局指定林西县公安局异地办理此案。2021年7月20日,林西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办。经查,张某某在布某某破坏的基础上进行了盗采。2021年10月18日,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结束,向林西县检察院移送起诉。2021年12月25日,林西县法院以张某某非法采矿罪作出判决,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收缴违法所得。 (3)关于村民自采自用问题。经走访村民和调取布某某盗采石英砂案卷和张某某盗采石英砂案卷,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共有7名本村村民在该地块采挖过少量的石英砂,其中:6户用于自家房屋建设和铺垫地基,1户用沙土培育水稻秧苗,均为村民自采自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村民自采自用石英砂不属于违法行为。 2.关于“破坏草牧场31余亩”问题部分属实。对于布某某破坏土地的问题,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测量,破坏面积25.09亩,经调查走访本村村民,该地块为本村11户村民的田间地头荒地,不是草牧场。经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比对,有18.73亩为其他草地(未纳入草原管理),6.21亩为有林地(不在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数据库中),耕地0.15亩。翁牛特旗海拉苏镇政府于2022年4月20日对布某某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完成土地平整,恢复植被。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5日阶段性办结。针对布某某破坏土地的问题,翁牛特旗海拉苏镇政府于2022年4月20日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完成土地平整,恢复植被。下一步,翁牛特旗委政府将按照边查边改、立行立改要求,全力推进此项问题整改。一是由海拉苏镇政府督促布某某尽快完成该地块恢复治理工作。二是由翁牛特旗法院、自然资源局负责,尽快将违法所得及罚款追缴到位。三是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切实加强监督执法,通过卫片定期比对、加强巡查巡护和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等措施,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整改到位。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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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90030 | 赤峰市喀喇沁旗牛营子镇团结地村,有人向河道倾倒垃圾,当地村民的家畜粪便也直接排入了河道。当地有禁牧政策,但仍有人继续放牧,破坏生态。 | 喀喇沁旗 | 土壤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1.关于“赤峰市喀喇沁旗牛营子镇团结地村,有人向河道倾倒垃圾”问题属实。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市喀喇沁旗牛营子镇团结地村”实际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团结村。经排查,群众反映的“向河道倾倒垃圾”的地点位于团结河(该河道属季节性河流,河宽28米,河长10.9公里,流域面积共28.62平方公里)牛家营子镇团结村德州营子段,垃圾堆长宽高分别是25米、7米、0.5米,占地面积约为175平方米,体积约为87.5立方米,系当地村民排放的建筑垃圾、腐烂柴草及少量混合垃圾。2022年4月21日,牛家营子镇党委政府结合春季农村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组织5名环卫人员、4台机械设备(铲车2台、翻斗车2台)进场作业,已将全部垃圾按垃圾处理相关规定分类转运处理。目前,该河段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完毕。 2.关于“当地村民的家畜粪便也直接排入了河道”问题属实。经排查,群众反映的“向河道排放家畜粪便”的地点位于团结河牛家营子镇团结村德州营子段。经实地了解,家畜粪便来源为团结村杨某某养鸭场,因养鸭场粪便管道内冬季气温低导致结冰冻坏,粪便无法正常流入化粪池,由断裂管道内溢出到河道内,干燥后形成风干粪便层。经测量,粪便流痕约390平方米。牛家营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4月21日向养殖户杨某某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将鸭粪进行清运,堆积发酵后还田,同时按现有圈舍面积的养殖规模,要求杨某某对粪便收集管道及化粪池进行维修改造,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粪污加工处理企业进行粪污处理。2022年4月22日,河道内鸭粪已清理完毕。 3.关于“当地有禁牧政策,但仍有人继续放牧,破坏生态”问题基本属实。自2018年7月1日起,喀喇沁旗按照《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实施禁牧政策。经专项调查组到牛家营子镇团结村调查走访、询问护林员了解,在日常巡护过程中发现部分群众进行偷牧情况,但未对林木、林地造成破坏。针对此问题,喀喇沁旗林草局已按照全面落实林长制的要求,进一步压实属地森林草原资源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喀喇沁旗封育禁牧管理办法》,加大巡护检查力度,加大封育禁牧政策宣传,倡议群众互相监督,引导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针对发现偷牧行为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移交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5日办结。针对养殖户杨某某粪便排放问题,4月21日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将鸭粪进行清运。下一步,喀喇沁旗委政府一是严格落实《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压实镇村两级河道环境管护责任,强化乡镇综合执法,确保对破坏河湖环境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整改到位。二是规范畜牧生产和建筑生活垃圾存放处理,对当地村民产生的各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由属地政府组织集中转运和分类处置,杜绝生活垃圾随意堆放情况再次发生。三是安排全旗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没有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利用设施的立即进行整改。四是进一步完善护林员管理办法,加强护林员队伍管理,让各级林长、网格长、护林员真正发挥作用。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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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90059 | 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附近的赤峰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外排污水至周边耕地里,存在异味。 | 元宝山区 | 水、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赤峰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利乳业)位于原赤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元宝山工业园区平庄项目区,成立于2003年7月,于2004年5月投产,主要产品有纯牛奶、臻浓、优酸乳,共有6条生产线,生产规模为428t/d。经了解,伊利乳业日排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约600吨,全部收集至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该污水处理站共建设2条污水处理线,处理能力分别为1000t/d和1200t/d,采用“UASB厌氧+生物接触氧化法好氧”工艺处理达标后排入赤峰长泰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022年4月20日,元宝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伊利乳业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厂区内设置污水排放口1处(已接入赤峰长泰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排水口安装有水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对流量、PH、浊度、COD、氨氮进行自动监测,每季度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公司对出水水质进行手工监测,查阅自动监测数据及近期检测报告显示,出水水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未发现厂区内设置其他污水排放口,无外排污水至周边耕地。 经调查核实,伊利乳业西侧为赤峰奥博思制药有限公司(已停产,厂内无物料堆存),北侧为古马线公路,东侧为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停产,厂内无物料堆存),南侧为元宝山区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已征建设用地,占地面积约67亩,此地块目前由美丽河镇公格营子村村民耕种,除此地块外,紧邻伊利乳业无其他耕地。经研判分析,投诉人反映的“周边耕地”即伊利乳业厂区南侧的地块。4月21日,元宝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利用无人机对伊利乳业周边环境进行了航拍,发现该地块已平整翻耕,现场未发现污水排放痕迹。同日,走访了在该地块耕种的3位村民,所走访村民均表示未发现伊利乳业污水排到该地块,也未闻到异味。 |
不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5日办结。下一步,元宝山区委政府将责成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元宝山产业园服务中心加强对该地块的管理,元宝山区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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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90062 | 2009年,赤峰市宁城县存金沟乡小梁子村泰富萤石矿,未经允许擅自毁坏9亩林地采矿。 | 宁城县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市宁城县存金沟乡小梁子村泰富萤石矿,全称为赤峰市恩源矿业有限公司泰富萤石矿,采矿权人为赤峰市恩源矿业有限公司,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萤石(普通),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0.3万吨/年,矿区面积0.4217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2年8月18日,该矿权合法有效,该矿权新立时间为2005年。2010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审核同意该企业征用原宁城县三座店乡小梁子村集体用材林地4.5885亩。2010年7月至10月,该企业超出审批范围非法占用林地2.75亩,原宁城县森林公安局于2012年6月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8342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在2012年8月28日前恢复林地原状。罚款于2012年8月30日缴清,植被未恢复。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宁城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原则上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故未能移交法院强制执行。在2021年开展的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完成了违建拆除和植被恢复, 2021年10月15日经宁城县林业和草原局验收合格。 4月20日,经调查组现场核查,该矿山企业处于停产状态,违章建筑已拆除,植被恢复良好。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3日办结。下一步,宁城县委、县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镇乡街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加强林地监管,督促企业合法使用林地,发现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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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90065 | 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南桥水源保护地(饮用水源井)上建有养鸡场、鱼塘、一家酱油厂违建的旱厕,地下水有污染隐患。此外,南桥林地内也有养羊场,占用林地。 | 巴林右旗 | 水、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南桥水源保护地(饮用水源井)上建有养鸡场、鱼塘、一家酱油厂违建的旱厕,地下水有污染隐患”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南桥水源保护地”实际为巴林右旗大板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核实,巴林右旗已于2021年1月1日启用了金星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21年1月29日停用了巴林右旗大板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源井,并封井至今。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专项调查组到已停用的大板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停用的水源地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内有养鸡场1家,占地面积为328平方米,共饲养鸡800只左右,未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有鱼塘3个,面积分别约为7亩、12亩、5亩;养鸡场、鱼塘距离最近的已封停的水源井约300米。水源保护区外约100米处有一家主要生产酱油等系列产品的山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有1处具有防渗措施的水冲厕所,也未在水源保护区内。根据供水部门提供的历年监测数据,已停用的大板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用期间的水源井水质均符合饮用水标准要求。为确定以上建筑物及建设项目是否对该地区地下水形成污染,巴林右旗生态环境局分局于2022年4月20日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该区域地下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水,符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标准。 2.关于“此外,南桥林地内也有养羊场,占用林地”问题基本属实。调查组通过实地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南桥林地为巴林右旗赛罕街道西山村村民李某某承包的荒山,承包期限为2001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经调阅档案资料和走访核查,该地块为非禁养区,目前有养羊场1家,养殖数量为120只,未达到规模化养殖。该养羊地块建筑面积2505.75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233.46平方米、库房面积717.66平方米、养殖设施面积862.21平方米、硬化面积692.42平方米。经与《2019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比对,2505.7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中207.93平方米为乔木林地,其余2297.82平方米为非林地。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207.93平方米,其中库房占用40.50平方米、硬化地面占用167.43平方米。目前,巴林右旗林草局、公安局已成立联合调查组,正在进行调查处理。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5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委政府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成巴林右旗生态环境局分局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二是责成巴林右旗公安局加快对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问题依法查处。三是将进一步规范养殖场、鱼塘等经营行为,避免出现污染环境现象发生。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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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190070 | 赤峰市敖汉旗长胜镇马架子村村民吕某某毁坏300多亩村集体林地(村中东侧,青年林中的松树),开垦耕种玉米。 | 敖汉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4月20日,敖汉旗专项调查组到现场调查核实,通过座谈,确定投诉人反映地块位于长胜镇马架子村薛文甸子(当地称为“大片林”),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是发生在该地块上的毁林耕种问题。经了解,2021年,因在该地块上存在毁林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由敖汉旗原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详情如下: 2020年12月15日,敖汉旗原森林公安局双井派出所接到实名举报长胜镇吕某某毁林种地线索并进行立案查处。涉案地块共三块,总面积46.73亩,全部为林地。调查吕某某耕种马架子村薛文甸子(当地称为“大片林”)地块时,又发现其地邻(共12户)也存在耕种现象。2021年3月16日,敖汉旗原森林公安局双井派出所对12户涉嫌毁坏林地行为同时进行了调查。 1.吕某某耕种三块土地情况。经测量,该三块地总面积46.73亩,2020年案发时有耕种痕迹。因吕某某耕种林地面积较大,2021年3月10日,敖汉旗公安局双井派出所将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交由敖汉旗公安局立案查处。经核查,吕某某于2015年开始在该地块种植农作物。经国家林业局南京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吕某某非法占用林地行为鉴定:“吕某某涉嫌占用农用地案占用林地46.73亩。其中,1.18亩为无立木林地,45.55亩为用材林林地,占用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被破坏,但未达到严重毁坏程度”。由于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入罪标准,2021年11月17日,敖汉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撤销了对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立案,转立行政案件交由敖汉旗林草局进行行政处罚,2022年4月20日,敖汉旗林草局对其作出了要求限期恢复植被的行政处罚。 2.其他12人耕种土地情况。2021年3月16日,敖汉旗原森林公安局双井派出所对与吕某某涉案地块相邻的农户赵某某(涉案面积8.59亩)、岳某某(涉案面积20.51亩)、韩某某(涉案面积27.59亩)、李某甲(涉案面积20.73亩)、吴某某(涉案面积24.88亩)、索某甲(涉案面积28.69亩)、李某乙(涉案面积13.14亩)、王某某(涉案面积9.7亩)、索某乙(涉案面积9.73亩)、于某某(涉案面积23.37亩)、索某丙(涉案面积21.86亩)、索某丁(涉案面积9.46亩)等12人(涉案总面积218.25亩)分别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走访询问、现场勘查等,同时聘请敖汉旗林业调查设计队进行了技术鉴定。2021年12月16日,敖汉旗林业调查设计队分别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共12份),鉴定结论均为“原耕种地块对林地原有植被及种植条件不构成毁坏”。因无违法事实,2021年12月30日,敖汉旗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12人分别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3.植被恢复情况。经了解,2021年敖汉旗公安局受理吕某某等13人案件后,吕某某等13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违规违法,并在长胜镇林草站的指导下,于当年春季主动对违法地块进行植被恢复,栽植树种为榆树、鸡心果。2021年8月,长胜镇林草站对该涉案地块造林情况进行了实地验收,结果显示,吕某某等13人造林总面积264.98亩,成活率为在70%---80%之间,达到了国家《造林技术规程》(GT/T15776—2016)中造林成活率在70%(含)以上为造林合格的要求。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2日办结。 针对吕某某违法占用农用地问题,4月22日敖汉旗林草局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林地原状通知书》,责令限期恢复植被。下一步,由长胜镇政府监督好涉案地块林木保存情况,并指定专人进行管护,提升育林成效。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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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90008 | 赤峰市喀喇沁旗西桥镇草地梁村建有很多鸭子养殖场,每栋鸭舍的旁边都有一个存粪便的大坑,堆满后就在山坡上挖大坑倾倒,有可能污染地下水,臭味满天飞,尤其天热严重影响居民生活。 | 喀喇沁旗 | 水、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喀喇沁旗西桥镇草地梁村建有很多鸭子养殖场”问题属实。经调阅档案和现场检查,喀喇沁旗西桥镇草地梁村共建有三个肉鸭养殖场,分别为喀喇沁旗鑫春源养殖农场、喀喇沁旗益满源养殖农场、喀喇沁旗德利泰养殖农场。其中,喀喇沁旗鑫春源养殖农场有标准化肉鸭舍12栋,总面积25410平方米,每批饲养肉鸭15.25万只,年出栏肉鸭76.25万只。喀喇沁旗益满源养殖农场有标准化肉鸭舍19栋,总面积41440平方米,每批饲养肉鸭25.15万只,年出栏肉鸭125.75万只。喀喇沁旗德利泰养殖农场有标准化肉鸭舍9栋,总面积10132.6平方米,每批饲养肉鸭6万只,年出栏肉鸭30万只。上述三个养殖场建于2020年,均进行了土地备案,办理了环评及审批手续。 2.关于“每栋鸭舍的旁边都有一个存粪便的大坑”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存粪便大坑实为鸭舍配套建设的粪污收集储存池,建设情况如下: 喀喇沁旗鑫春源养殖农场共12栋鸭舍,每栋鸭舍一侧建有粪污收集储存池1个,共计12个1276立方米。粪污收集储存池结构为:壁体为37cm砖混水泥抹面,底部灌注混凝土做防渗处理,化粪池顶部封闭,留有抽粪口,全部做到防渗、防溢流、防雨浇。该养殖场同时建设砖混钢内衬防渗膜粪污储存发酵池1个3375立方米和用于晾晒干粪的阳光房1座1242平方米。 喀喇沁旗德利泰养殖农场共9栋鸭舍,每栋鸭舍一侧建有粪污收集储存池1个,共计9个1134立方米。粪污收集储存池结构为:壁体为37cm砖混水泥抹面,底部灌注混凝土做防渗处理,化粪池顶部封闭留有抽粪口,全部做到防渗、防溢流、防雨浇。该养殖场同时建设内衬防渗膜粪污储存发酵池1个2000立方米。 喀喇沁旗益满源养殖农场共19栋鸭舍,建有3个砖混钢内衬防渗膜粪污储存发酵池,共计3240立方米,集中收集储存发酵粪污,建有用于晾晒干粪的阳光房1座1650平方米。 综上,3个肉鸭养殖农场的粪污处置措施符合畜禽粪污处理要求。 3.关于“堆满后就在山坡上挖大坑倾倒,有可能污染地下水”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和走访附近村民,上述三个农场按照要求建有粪污收集储存设施阳光房、粪污收集储存池,具有防渗、防溢流处置,粪污最终统一收集到粪污收集储存池堆积发酵,发酵后还田,未发现在山坡上挖大坑倾倒行为。经与耕地内有鸭粪的村民赵某某、李某某现场核实,粪便还田的主要做法是农户将堆积发酵好的鸭粪运到自己耕地的地头进行拌土后再还田。因粪便呈半固态,农户需要在两侧用土进行围挡,外观类似坑状。对此,喀喇沁旗坚持立行立改,要求农户立即将耕地地头堆积发酵鸭粪散在地里,同时进行翻地,做好春耕准备。经走访周边群众,均表示饮用水来自西桥镇区的自来水,未听说过地下水受到污染的事,也未发现地下水有异味、变色等受到污染的情况。2022年4月21日,喀喇沁旗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公司对该养殖集中区周边地下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检测项目均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4.关于“臭味满天飞,尤其天热严重影响居民生活”问题部分属实。经查,该养殖集中区的确有一定臭味,臭味主要是鸭舍和鸭粪收集储存堆积发酵池所产生。经走访周边群众6人次,均表示天热时能闻到气味,但对生活影响不大。2022年4月21日,喀喇沁旗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养殖集中区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检测项目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专项调查组已责成相关养殖场负责人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异味治理措施,切实保障周边居民环境质量。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5日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委政府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技术指导,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确保畜禽粪污规范化管理。同时,向全旗规模养殖场户发放《畜禽养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告知书》,通过发放告知书、入户宣讲政策、培训等形式,压实养殖从业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引导养殖户树立生态文明观念,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做到圈舍清洁,产生粪污随时清除堆积发酵。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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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90011 | 2020年7月,赤峰市宁城县汐子镇内蒙古塞飞亚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厂区外汐子村河道排放生产废水。 | 宁城县 | 水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内蒙古塞飞亚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赤峰市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是一家肉鸭养殖、屠宰及深加工企业。其屠宰加工厂主要建有屠宰加工车间2个、熟食加工车间2个、污水处理站1座,并在废水排放口安装了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该公司1000万只/年肉鸭养殖及深加工扩建项目和肉鸭屠宰及鸭熟食加工项目2006年11月完成环保竣工验收;5万吨/年熟食制品工程2011年6月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废水处理工程2011年9月完成环保竣工验收。2019年5月,宁城汐子工业园区绿园污水处理厂投入试运行,在县政府的协调下,塞飞亚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厂区“废水处理达标后排至汐子河”变更为“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绿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查阅以往环境监管档案,未发现“2020年7月,内蒙古塞飞亚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厂区外汐子村河道排放生产废水”情况。但发现2021年7月16日,宁城县生态环境分局曾接到群众举报“塞飞亚公司向厂区外西侧河道排放生产废水”信访事项,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但该公司厂区西侧停用的废水排放口未完全封堵,由于2021年7月8日下午汐子地区突降暴雨,持续约两小时,大量山洪水涌入厂区,与厂区地面雨水一起将排污管道灌满外溢,导致雨水夹杂着部分污水通过未完全封堵的废水排放口,流入厂区西侧汐子河河道内。降雨停止后,该公司立即启动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初期雨水引起的废水外排开展应急处置:一是将河道内的约260立方米积水全部抽回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绿园污水处理厂;二是将原(已停用)排污管道填平拆除,将未完全封堵的废水排放口覆土封堵,上述工作于2021年7月22日完成,因该行为是突降暴雨等非人为原因造成,不是企业故意违法为之,也未造成污染严重后果,不具备行政处罚要件,故未立案查处。2021年8月10日,宁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向举报人送达了《信访答复调查处理意见书》,此后再未接到过类似投诉举报。 2022年4月20日,调查组现场调查时,厂区西侧汐子河河道内无排放生产废水痕迹,已封堵的废水排放口附近也无排放生产废水痕迹。经走访附近村民,走访对象均表示未发现过该公司有排放生产废水情况。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4日办结。下一步,宁城县委政府将责成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应措施,禁止生产废水外排,发现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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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90014 | 赤峰市红山区二毛四生活区小区南侧有一个煤厂,距离居住房屋几百米,噪音、灰尘污染严重,尤其晚上居民无法开窗。 | 红山区 | 大气、噪音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投诉人反映的“红山区二毛四生活区小区南侧煤厂”实际为原赤峰钢铁厂(现赤峰远联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联钢铁”)的铁路料场,通称“东郊煤场”。该料场建于1969年,位于赤峰市红山区二毛东路,场区建有铁路和货场,主要用于贮存、运输焦炭,运输铁粉和炼铁工段产生的水渣。现该场区年运输焦炭120万吨、铁粉240万吨、水渣60万吨。其中,焦炭和铁粉通过火车运往赤峰市高新区红山产业园远联钢铁生产厂区;水渣通过火车运往河北,销售给承德天宝水泥、唐山硕泽贸易、承德亿丰建材等公司。 4月20日,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查明,该场区已建成19万平方米铁路和货场棚化覆盖,棚内现存焦炭约3万吨,采用10套雾炮喷淋系统和6台电动铲车代替传统燃油铲车降尘降噪。该场区内棚外正门东侧防渗水泥地面上存放焦炭约2万吨,全部用苫布苫盖,正在作业面积15平方米。企业负责人介绍,棚外操作的原因是,受新冠疫情反弹影响,为保障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多储备一周所需生产用焦炭,暂存于场区正门东侧空地,使用洒水车2台和吸尘车2台每两小时针对作业面及装卸火车工段进行降尘。专项调查组责成远联钢铁立即停止露天作业,并于4月30日前,将暂存焦炭全部消纳或转移至棚化料场内,场区周围未见其他焦炭扬散痕迹。 专项调查组现场调阅该场区2021年全年颗粒物、噪声监测报告。12份噪声排放监测报告显示,该场区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要求;12份颗粒物检测报告显示,厂界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4月21日至22日,专项调查组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场区厂界昼夜噪声及厂界颗粒物情况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场区厂界昼夜噪声、厂界颗粒物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月21日至22日,专项调查组联合属地社区,走访二毛四生活区小区(距离老厂区300米)20户及厂区周边5户居民,逐户解释远联钢铁铁路料场采取的降尘降噪措施,告知居民企业将于4月底前完成外放物料消纳或入库工作,同时邀请群众共同监督企业整改进展,走访的居民对此表示满意。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5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红山区委政府将责成远联钢铁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该场区物料装卸扬尘、噪声管控,保障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责成专项调查组积极协调远联钢铁与周边居民“邻里”关系,组织居民代表召开会议,向二毛四生活区小区及周边居民区公开该场区棚化料场建设和降尘降噪相关情况,全面回应群众关切,最大限度达到群众满意。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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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90022 | 2020年初,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陈家营子村附近的承包山上和沟里,被百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红山区物流园区管委会2家单位倾倒大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破坏树木面积为200亩。 | 喀喇沁旗 | 土壤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调阅相关资料和综合研判,投诉人反映问题与2021年1月缪某某起诉赤峰市百顺土石方有限公司、卢某某、任某某、邢某某、崔某某向其承包山上倾倒垃圾案件内容基本一致。案件具体情况为:2005年11月,缪某某与牛家营子镇陈营子村委会签订了荒山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30年(2005年11月1日至2034年11月1日),并缴纳了承包费。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缪某某先后发现并拦截了赤峰市百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卢某某、任某某、邢某某、崔某某以及赤峰市红山区物流园区管委会向其承包荒山上倾倒渣土的车辆,在明确告知此地为个人承包荒山,严禁倾倒垃圾后,赤峰市百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仍不听劝阻,持续向该处倾倒渣土类建筑垃圾。 缪某某寻求法律途径维护其权益,并向喀喇沁旗法院提起诉讼。喀喇沁旗法院于2021年5月对此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缪某某的诉讼请求。缪某某不服判决结果向赤峰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赤峰市中级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喀喇沁旗法院民事判决,发回喀喇沁旗法院重审。喀喇沁旗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判决:一、被告赤峰市百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排除妨害,清理倾倒在原告缪某某承包的土地内的建筑垃圾160立方米;二、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排除妨害,清理倾倒在原告缪某某承包的土地内的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三、被告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排除妨害,清理倾倒在原告缪某某承包的土地内的建筑垃圾60立方米。四、驳回原告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缪某某在履行法律诉讼程序期间,曾向喀喇沁旗公安局举报,要求处理此事。2021年10月,喀喇沁旗公安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处理,经喀喇沁旗自然资源局确认、喀喇沁旗政府裁定,该涉案区域在喀喇沁旗范围内共112909.2268平方米(合169.35亩),涉案地块与全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比对,地类为有林地(32124平方米,树种为榆树)、非林地(80785.2268平方米);与2009年第二次国土调查数据库比对,地类全部为其他草地。旗人民政府研判后,将该地块地类裁定为其他草地,属于非农用地,不属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2021年12月9日,喀喇沁旗公安局对此刑事案件予以撤销,并将该线索移交至牛家营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目前,牛家营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在调查处理。 鉴于此,专项调查组与缪某某进行了联系沟通,缪某某确认了本次投诉并表示其本人对此次判决仍有异议,目前已再次上诉至赤峰市中级法院,待开庭重新宣判。经与投诉人共同现场踏查、走访周边群众并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目前该区域现状与2021年10月份一致,涉案面积未发生变化,为169.35亩,与举报人所说的200亩不符。地面零星堆有渣土、砖头等建筑垃圾,目测约300余立方米,未发现生活类垃圾,未发现破坏林木行为。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5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待赤峰市中级法院正式判决后,喀喇沁旗委政府将严格按照法院生效判决,督促相关行为人履行判决结果,维护相应人员合法权益。同时,喀喇沁旗将责成牛家营子镇综合执法局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在确保程序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公证、录音、视频等手段,克服疫情影响导致部分涉案人员无法面对面调查的困难,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速查处。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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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90025 | 赤峰市翁牛特旗新苏莫苏木古特嘎查套某某,非法砍伐36亩自然林。 | 翁牛特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研判,此信访问题与2015年翁牛特旗原森林公安局接到的举报一致。2015年12月28日,翁牛特旗原森林公安局接到古特嘎查护林员宝某某报警,称“有人砍伐了古特嘎查二组营子北的柳树,不知道砍伐人是谁”。根据报案线索,原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立即开展侦查,但未找到违法嫌疑人。2016年12月28日,原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针对此案发布了悬赏公告,仍未发现线索。此后,原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一直未间断对该案件的侦办工作,直到2021年2月确定违法嫌疑人是翁牛特旗新苏莫苏木古特嘎查套某某(即投诉人所反映的“套某某”)。经查,2015年冬季,套某某在翁牛特旗新苏莫苏木古特嘎查原草原站21号网格内无证采伐树木69亩。根据翁牛特旗林业鉴定中心鉴定,套某某采伐树种为柳树,数量为663株,蓄积14.989立方米。由于套某某砍伐林木蓄积量不够15立方米,且无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原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对套某某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2021年12月31日前补种柳树1989株,并处罚款人民币11242元。套某某已足额缴纳罚款。 2022年4月20日,翁牛特旗调查组通过现地核实,发现套某某未按要求完成树木补植。2022年4月22日,翁牛特旗林草局制定了植被恢复方案,由新苏莫苏木政府负责督促违法责任人套某某于5月10日前完成树木补种工作。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5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翁牛特旗委政府将紧盯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森林环境保护管理,健全完善管护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巡查巡护,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对破坏森林环境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整改到位。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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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90037 | 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街道河南东村,以开发旅游景点为由,在龙水塘、小柳条沟、蝴蝶沟等地修建旅游道路,损毁公益林4.2亩、商品林22.2亩、落叶松和黑松1000多棵,侵占林地扩建面积54.1亩。 | 喀喇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现地核查、测量,投诉人反映的旅游道路现为土路,长10120米,平均宽4米,拐弯处略宽,有六处观景台,部分土路已自然恢复植被,总面积为80.5亩。经调查了解,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原河南东村党支部书记马某某为发展河南东村乡村旅游,带动群众脱贫致富,发动村民在该村龙水塘、小柳条沟、蝴蝶沟区域对原有道路进行拓宽,并新修道路,非法占用了林地。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除“落叶松和黑松1000棵”无法核实外(由于现地已破坏,伐根已灭失,无原始数据进行比对),投诉人反映的其余问题基本属实。 经查阅相关档案资料了解,2018年5月15日,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大队接到匿名举报并受案登记,2018年9月5日,经原喀喇沁旗林业局鉴定:“破坏土地总面积46.9亩,其中商品林40.5亩,防护林5.4亩,非林业用地1亩”。2018年9月5日,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对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2018年9月27日,马某某向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申请重新鉴定,通过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及喀喇沁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先后与河南东村村民代表及马某某多次现地调查、测量,喀喇沁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最终于2019年8月8日出具技术鉴定:“新修道路26.4亩,其中公益林4.2亩、商品林22.2亩;新修道路以外,还对原有老路进行了扩建,扩建后面积54.1亩。” 2019年9月3日,原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喀喇沁旗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28日,喀喇沁旗检察院向喀喇沁旗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14日,喀喇沁旗法院以“本案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员中包含初次鉴定的鉴定人员”为由,建议予以重新鉴定。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喀喇沁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多次委派工程师进行现场测量,喀喇沁旗公安局也多次聘请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地块进行鉴定,由于涉案双方各执一词及各种原因,均没有出具鉴定,喀喇沁旗法院中途停止该案审理工作。 2021年1月19日,喀喇沁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补充说明:“造成林业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1年9月6日,喀喇沁旗林草局向喀喇沁旗法院递交了关于马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情况核实的说明,内容为“经核实,与喀喇沁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2019年8月8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一致”。2021年12月31日,喀喇沁旗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罚金已缴纳)。 由于该土路打通了部分断头路,为便于森林防火、群众出行,针对占用林地行为,确定通过补办林地征占手续的方式有效整改,目前,已经启动林地手续办理相关工作。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5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委政府将责成河南街道管理办公室协助林草局尽快依法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强化日常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在生产、生活中对涉林项目经常性、连续性、全过程的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盲点,对违法行为打早、打小,建立健全上下级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人员管理,加大护林员巡查巡护力度,对发现的违法破坏林地草地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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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90052 | 赤峰市林西县下场乡哈玛吐村镍多金属矿勘探权,无采矿证和安全许可证非法采矿,毁坏林地,留下巨大黑色矿坑,破坏生态环境做出。 | 林西县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地块位于林西县新城子镇哈玛吐村小杏树洼,现场有采矿遗留的采坑1个。经实地勘测并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林权数据比对,该采坑总面积13.21亩,其中林地12.36亩,天然牧草地0.85亩。经与矿业权管理信息比对,该采坑位于“内蒙古林西县哈玛吐镍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范围内,探矿权人为林西县金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卢某某,该探矿权首次设立时间为2007年9月16日,探矿权面积7.27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20年9月1日。2020年7月28日,该公司向赤峰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了探矿权延续申请,因该探矿权内存在以采代探行为,赤峰市自然资源局未向该公司核发探矿证。 2018年6月,林西县自然资源局在动态巡查中发现,林西县金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内蒙古林西县哈玛吐镍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范围内有一处采坑,在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联系无果的情况下,2018年6月19日,对卢某某的儿子卢某进行了询问。经查,该公司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7年12月、2018年4月进行了两次开采,属于无证开采行为。林西县自然资源局于询问当日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由卢某某的儿子卢某代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但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因其他事项被判入狱服刑,不能配合查清违法事实,林西县自然资源局未能立案。对此,林西县自然资源局持续对该探矿区域进行巡查监管,之后未发现新的开采行为。2019年4月,卢某某服刑期满后,林西县自然资源局联系卢某某,要求其接受调查,因卢某某患有糖尿病、高血压、脑梗、冠心病,服刑期间也曾多次保外就医,现长期住院治疗,也未能对其进行询问。 2021年4月,林西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非法开采破坏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22年3月,该机构出具了《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新城子镇下场村小杏树洼蛇纹岩矿非法采掘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该公司开采矿种为蛇纹岩矿,开采量约3.71万立方米。2021年5月7日,卢某某到林西县自然资源局接受调查,经询问,该公司无证开采的违法事实清楚。2021年5月10日,林西县自然资源局对林西县金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证开采、破坏林草地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022年4月14日,林西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协助认证采出矿产品价值,目前尚未出具认证结论。待价格认证结论出具后,林西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公安局、乡镇综合执法局将按照职责依据破坏价值对金久矿业的非法采矿以及破坏林地12.36亩、天然牧草地0.85亩的行为依法处置。 2022年4月22日,林西县自然资源局对林西县金久矿业下达了《限期恢复地质环境通知书》,责令其在10日内恢复因违法开采造成的地质环境,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由林西县政府代为履行,所产生的费用由该公司承担,预计5月底前完成植被恢复。 |
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5日阶段性办结。针对林西县金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坏地质环境问题,4月22日,林西县自然资源局对其下达了《限期恢复地质环境通知书》,责令恢复被破坏的地质环境。 林西县委政府将责成司法机关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并督促金久矿业尽快完成被破坏的13.21亩林草地植被恢复。同时,责成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和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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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190060 | 近几年,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达日罕乌拉苏木达赉嘎查修路等工程项目,在阿其乌拉附近违法采石采砂取土,至今有4处沙坑未治理未恢复植被,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 克什克腾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调查,投诉人所反映的沙坑实际为4处取土场,其中2个为建设丹锡高速公路时的临时取土场,由于当时建设丹锡高速公路是自治区重大项目,高速公路线周围皆是草原,无法设置取土料场,一度导致项目停工,为避免自治区级高速公路项目克什克腾旗段误工,经克什克腾旗政府研究,决定在阿其乌拉设置临时专用取料场,以保障丹锡高速公路项目尽快复工,按时完成克什克腾旗段建设任务。丹锡高速公路项目完成后,克什克腾旗政府及时对丹锡高速项目建设临时取料场予以关闭,并责成旗原草原监督管理局、丹锡高速项目建管办及时编制了恢复治理方案,进行了恢复治理。另外2个取土场为周边牧民自建自用取土形成的历史遗留采坑,由克什克腾旗政府责成达日罕乌拉苏木政府进行恢复治理。4个取土场具体情况如下: 1.阿其乌拉东北2.5公里采坑是2015年6月丹锡高速经锡段第五项目部取土场,原克什克腾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批准面积78.64亩(天然牧草地)。2017年,丹锡高速公路建设完成后,原克什克腾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动用保证金委托克什克腾旗财政局采购办对治理工程公开招标,确定了克什克腾旗草原绿丰牧草种子经营部为中标单位。2018年,克旗草原绿丰牧草种子经营部完成植被恢复工作。同年5月,原克什克腾旗草原监督管理局组织验收并通过。经实地踏查,治理区采坑南侧和东侧治理效果较差。 2.阿其乌拉西北500米采坑是2014年丹锡高速经锡段第五项目部取土场,原克什克腾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批准面积15亩(天然牧草地)。2015年6月该取土场关闭。2017年丹锡高速经锡段第五项目部委托原克什克腾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对采料场进行植被恢复。原克什克腾旗草原监督管理局与赤峰瀚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植被恢复合同(自采),该公司于2017年8月13日开始进行恢复治理,2017年9月27日完成并申请验收,2017年9月29日,原克什克腾旗草原监督管理局组织验收并通过。经现场踏查,治理效果较好。 3.阿其乌拉东侧采坑为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采坑(天然牧草地,约15亩,以第三方公司实测为准),由达日罕乌拉苏木政府负责,于2020年6月进行了恢复治理,2020年11月18日通过了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组织的专家组验收。经现场踏查,治理效果较好。 4.阿其乌拉东侧1号采坑为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采坑(天然牧草地,约149亩,以第三方公司实测为准),由达日罕乌拉苏木政府负责,于2020年6月进行了恢复治理,2020年11月18日通过了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组织的专家组验收。经现场踏查,治理效果较好。 综上,投诉人反映的2个采坑实际为丹锡高速项目建设临时取土形成的,有合法手续,并非违法采石采砂取土;其他2个采坑为周边牧民自建自用取土形成的,为无责任主体采坑。通过对现场核查,上述4个采坑均实施了有效的治理工程,不存在潜在的沙化扩大影响。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5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一是责成旗林草局对阿其乌拉东北2.5公里治理区采坑南侧和东侧治理效果较差的部分进行巩固治理。二是聘请第三方公司立即对上述4个采坑恢复治理工程进行全面复核,对采坑范围内治理效果较差的区域及时采取巩固治理措施,于6月30日前完成。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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