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至4月28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区举报案件33批共454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全区已对第27批20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1件、阶段性办结12件、未办结7件,责令整改1家。
截至4月28日,全市已对第1-27批366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67件、阶段性办结233件、未办结66件,责令整改55家,立案处罚12家,罚款金额51.731万元,立案侦查14宗。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7批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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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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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NM202204200011 | 1.赤峰市巴林右旗机务段后山附近,新城采石矿公司大面积开采石头,破坏了山上植被。 2.巴林右旗人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非法开采,毁坏了林地。 |
巴林右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巴林右旗机务段后山附近,新城采石矿公司大面积开采石头,破坏了山上植被”问题部分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和综合研判,确定投诉人反映的“新城采石矿公司”实际为巴林右旗鑫磊矿业有限公司。反映的地块位于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阿日班格日嘎查(十家子村),大板机务段西北约400米。该企业于2013年8月通过挂牌方式取得该采矿权,采矿权到期后办理了延续,有效期至2022年2月7日,采矿权面积为0.0119平方公里(17.85亩)。 经了解,2020年8月,该企业因存在越界开采行为,违法超采27.17亩,其中其他草地24.16亩(未在草原管理范围内,属于未利用地)、采矿用地3.01亩,被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回批准矿区内开采,并处罚款134021.25元(没收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89347.5元,违法所得50%的罚款44673.75元)。2020年9月,该企业已将罚款全额缴纳。2021年8月6日,该企业因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巴林右旗应急管理局对破碎设备进行了查封,企业随即停产。2022年1月5日,采矿权人向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提交了《关于注销巴林右旗大板镇十家子村哈达图山安山岩碎石矿的申请》,2022年1月17日取得注销批准。目前,该企业正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待方案经过评审后,将严格按照方案进行闭坑环境恢复治理。因该矿山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且有过越界开采违法行为,故投诉人反映的“大面积开采石头,破坏了山上植被”情况部分属实。 2.关于“巴林右旗人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非法开采,毁坏了林地”问题不属实。经调查组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巴林右旗人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实际为巴林右旗仁泰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18年3月注销。经巴林右旗自然资源、林草和公安部门核实,该公司从未设立过采矿权,也未进行过采矿,未发现涉及该公司非法开采及毁坏林地方面的违法线索。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6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将按照“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闭坑恢复治理;同时,将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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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2NM202204200048 |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三义村的庆国九地金都矿业公司,尾矿库管道泄漏,未进行治理,存在粉尘污染。 | 克什克腾旗 | 大气,土壤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经棚镇三义村的庆国九地金都矿业,尾矿库管道泄漏”问题属实。经专项调查组了解和实地核查,投诉人反映的“经棚镇三义村的庆国九地金都矿业”实际为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已取得采矿证,有效期2015年8月10日至2035年8月10日),位于经棚镇庆华村十组,该企业成立于2006年9月,法人为庄某某,矿区面积4.475平方公里,采矿方式为地下开采。经了解,该企业仅发生过一次泄漏事故,具体情况为:2022年1月13日12时36分,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选矿车间至压滤车间尾矿浆输送管线760米处法兰螺丝松动造成漏浆。企业发现后立即停泵抢修,漏浆持续约10分钟左右,漏浆量约为10立方米。漏出的尾矿浆经荒沟(约70米)流到坡下农田。经企业生产技术部测量组现场实测,荒沟过水面积为0.2亩,农田过水面积为1.75亩,因当时为寒冬季节,尾矿浆迅速结冰没有明显下渗。 2.关于“尾矿库管道泄漏,没有治理”问题不属实。经查,该企业“漏浆”事故发生后,2022年1月13日12时38分企业立即启动《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采取相关措施:一是选矿厂立即停车,工人及时关闭柱塞泵,停止尾矿浆输送;二是安排技术人员立即对输送管线进行检查抢修;三是组织人员、机械设备立即赶赴漏浆现场对渗漏矿浆进行围堵和控制。2022年1月14日至16日,该企业对渗漏的尾矿浆开始清理,为了保证彻底清理,企业扩大了清理面积,其中荒沟处清理面积为0.5亩、农田为3.2亩,平均深度为20公分,连同矿浆和土壤共计约427立方米全部送往公司尾矿库贮存。同时,金都矿业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清理后的荒沟和农田及周边土壤环境开展采样检测工作,检测报告显示土壤样品9个检测项目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各项标准限值要求。随后该企业将堆存场的407立方米腐殖土和110立方米农家肥对清理土壤地块实施了回填。 3.关于“有粉尘污染”问题部分属实。2022年4月21日,调查组对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生产区及尾矿库周边开展了实地调查,尾矿浆已全部收集清理并在清理地块回填了新土,不存在因漏浆而产生的粉尘污染问题。同时,调查组对经棚镇庆华村十组部分群众进行走访座谈,群众普遍反映没有扬尘污染。调查组通过查看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分局日常环境监管情况了解到,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尾矿砂采取干式放矿,尾矿浆压滤前添加固化板结药剂压滤后经封闭皮带廊运送至尾矿库,尾矿库及时喷淋洒水、覆土恢复植被控制扬尘产生,如遇到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下,可能会产生扬尘,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6日未办结。下一步,克什克腾旗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成生态环境分局指导企业完善《应急预案》,汲取教训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二是责成金都矿业有限公司在12月31日前对尾矿输送管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管沟、套管等泄露收集装置,防止渗漏造成环境污染。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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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2NM202204200070 | 赤峰市喀喇沁旗牛营子镇陈营子村大兴地高架桥向北200米,弘毅商砼搅拌站,盗采砂石100多亩,且该搅拌站生产时,粉尘及噪声污染严重。 | 喀喇沁旗 | 大气,噪音,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喀喇沁旗牛营子镇陈营子村大兴地高架桥向北200米,红毅商砼搅拌站,盗采砂石100多亩”问题部分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投诉人反应的“红毅商砼搅拌站”实际为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喀旗混凝土搅拌站,注册地位于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陈家营子村,法定代表人为宋某某。 2022年4月21日,专项调查组实地调查发现,该企业已处于停产状态,厂区内存有5处砂堆。经询问该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厂长王某某了解到,厂区内堆放的砂石为从红山区、松山区拉取后筛选存放。经聘请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实地测量,堆存方量为134067.8立方米。通过走访周边4名村民代表了解并证实,未发现该企业开采砂石行为,经对企业周边进行踏查,周边山体均为岩石和黄土,未发现采挖痕迹。经了解,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喀旗混凝土搅拌站于2018年11月20日办理了临时用地使用手续。2020年10月30日手续到期后停产,牛家营子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18日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通知书》,责令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喀旗混凝土搅拌站对临时用地实施恢复治理。该搅拌站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恢复治理,牛家营子镇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3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 2.关于“且该搅拌站生产时,粉尘及噪声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调查组通过调阅监管资料了解到,该企业生产时使用的原料混合砂为湿料,上料、装卸等过程中不存在扬尘现象,粉尘主要产生于道路运输环节,主要噪声源为搅拌机主机和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搅拌机主机安装在封闭的厂房内,厂房墙体加装了隔音棉,在厂区设置了限速标识牌,并安排专人指挥监督运输车辆减速运行,以减轻运输扬尘和噪声的产生。因该搅拌站未投入生产,现场不具备监测条件。为进一步了解该搅拌站生产期间的情况,调查组走访了周边最近居住群众5人次,均表示该搅拌站在生产期间没有粉尘,没有听见生产噪音,对生活没有影响。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6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将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和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部门的协作能力,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将违法行为抹杀在萌芽中。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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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00072 |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破坏了阿鲁科尔沁旗双胜村10亩地。 | 阿鲁科尔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位于阿旗双胜镇三座山村北山根组。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3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石灰岩、水泥用石灰岩开采,水泥、熟料、水泥制品、建筑材料生产及销售。该公司成立以来共取得3个矿区采矿许可证,其中2013年3月18日取得牛鼻子山矿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3月16日;2015年7月11日取得石灰岩矿区采矿许可证(该矿区在牛鼻子山矿区东侧),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该采矿证正在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延续手续;2012年8月27日取得九井子矿区石灰岩矿区采矿许可证(该矿区在巴林左旗境内),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6日,该采矿证正在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延续手续。 针对“越界开采”问题。经比对2009年至2021年卫星影像图并实地勘查,该公司2009年12月23日成立以来,仅在牛鼻子山矿区开采水泥用石灰岩,其他2处矿区未进行开采。经用无人机航拍图与矿区划定范围进行比对,牛鼻子山矿区现状开采面均在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内,不存在越界开采行为。 针对“破坏了阿鲁科尔沁旗双胜村10亩地”问题。经了解,阿旗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2月1日至10日在对该公司牛鼻子山矿区进行矿山动态年度储量检测时,发现该公司没有按照《阿鲁科尔沁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牛鼻子山矿区开发利用方案》的规定开发建设,未在牛鼻子山矿区采坑北侧内部修建台阶、矫正边坡角度,存在安全隐患。2022年1月20日,阿旗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2022年7月20日前按开发利用方案要求完成工作面整改工作。2022年3月12日至17日,该公司按整改要求对该矿区采坑北侧内部进行整改时,因未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进行标识,导致工作人员在整改过程中破坏了双胜村集体土地3.45亩(地类为未利用地,未在草原管理范围内)。因违法行为轻微,且该公司正在积极主动恢复破坏的3.45亩土地(地类为未利用地),故旗自然资源局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6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将责成旗自然资源局督促企业加快对破坏土地的恢复治理。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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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00074 | 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东山八组470号房屋前的养猪场异味严重,粪污外溢出,污染了周边地下水。 | 敖汉旗 | 大气,水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赤峰市敖汉旗四家子镇东山八组470号房屋前的养猪场异味严重”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组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养猪场”是迟某某在敖汉旗四家子镇东山8组465号自家宅基地建设的养殖圈舍,位于东山8组470号住宅南侧,四周均为居民住宅。迟某某宅基地占地面积约1200平方米,建有住房1座,面积约140平方米;猪舍3个,总面积约500平方米,最大存栏生猪规模约70头,砖砌猪粪池1个约5立方米;羊棚1个,面积约40平方米。经查,迟某某的养殖圈舍建设地不属于畜禽“禁养区”,养殖规模未达到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属于散养户。现场检查时,圈舍内共存栏仔猪6头、肉羊50只。经了解,由于该养殖户养殖规模较小,猪粪、羊粪全部堆存于圈舍内,养殖户会将堆存的粪便定期外运沤肥;砖砌猪粪池已废弃,用于暂存该养殖户自家的生活垃圾并定期清理。经调查组走访该养猪场周边9户居民,其中6户居民表示该养殖户存在异味,其余3户居民表示无明显异味。针对异味问题,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异味进行监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最早于5月5日前完成监测。敖汉旗委政府已责成生态环境分局、四家子镇政府对该养殖户进行了专门约谈,建议该养殖户不再养猪,将现有的圈舍全部用于养羊,同时用稀释后的EM菌液喷洒圈舍空气和墙壁、地面、舍顶等,达到除臭和消毒防病效果。 2.“粪污外溢出,污染了周边地下水”问题不属实。经调查组现场实地踏查,未发现该粪污外排痕迹。调查组走访了该养猪场周边9户居民,其中2户表示该养殖户曾有过将猪粪堆到院外的情况,调查组实地核查时该养殖户院外无养殖粪便。4月21日,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监测站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对该养殖户周边4个居民水井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除1眼井存在总硬度超标0.19倍情形外(结合当地地下水水质本底值,总硬度超标情形与该养殖户养殖活动无关),其余3眼井中的6项监测指标和该眼井的其余5项监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2017)中Ⅲ类水质标准。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6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敖汉旗将责成四家子镇政府负责做好村民的思想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并加强对该养殖户的日常监管、定期消毒,确保异味扰民问题得到解决。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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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00001 |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先锋村李某某、吕某,违法占用巴林左旗林东镇馒头敖包村防护林地和草地116亩,破坏原有防护林,建设活畜交易市场和经营用房等附属设施。 | 巴林左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投诉人反映的“活畜交易市场和经营用房等附属设施”实际为巴林左旗广合活畜交易市场,位于巴林左旗林东镇馒头敖包村三组,占地面积60.76亩(2022年4月22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委托赤峰明誉兴科技有限公司对广合活畜交易市场实地测量),所占地块属村集体土地。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地类性质为设施农用地,可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现活畜交易市场已建设办公用房1000平方米、棚圈区20000平方米,承包经营人为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先锋村村民李某某、吕某。 经了解,2017年3月,巴林左旗林东镇政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扶植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意见,向巴林左旗财政局上报《关于申请2017年扶持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报告》,申请建设馒头敖包村活畜交易市场扶持村集体经济项目。2017年4月,林东镇政府取得《关于馒头敖包村活畜交易市场建设项目的批复》。2017年4月27日,巴林左旗政府出具《关于林东镇设施农业用地有关事宜的批复》,批准馒头敖包村集体土地60亩用于建设农用设施项目。2017年5月20日,经林东镇政府同意,馒头敖包村委会在村部召开扶持村集体经济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谈判会,工程预算资金为50万元,最终由内蒙古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竞得。该项目于2017年6月1日开工建设,同年9月30日建成完工。2017年10月,馒头敖包村委会与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先锋村村民李某某、吕某签订活畜交易市场承包合同,承包期为2017年10月至2047年5月。综上,建设广合活畜交易市场情况属实,但占地地类性质为设施农用地,不存在违法占用防护林地和草地、破坏防护林情况,存在超占0.76亩设施农用地情况。 针对该交易市场超占设施农用地问题,4月24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向馒头敖包村委会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以下处罚:一是责令其于6月30日前对超占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对超占土地处以2元/平方米的罚款。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6日阶段性办结。巴林左旗将责成自然资源局和林东镇政府将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督和属地监督,有效防止非法使用土地行为。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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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00019 | 赤峰市敖汉旗兴隆洼镇何家窝铺村陈道沟村李某某在荒沟治理中未植树造林,而是动用大量土方用于耕地种植。 | 敖汉旗 | 其他污染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该问题为重复举报问题,与第十八批X2NM202204110046、第二十一批X2NM202204140027反映内容基本一致。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地块位于陈道沟最深处。4月21日下午,调查组再次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地块处于闲置状态,没有耕种行为。经了解,2009年9月24日,何家窝铺村村委会就该地块与该村村民李某某签订了荒沟承包治理合同(合同未标明具体面积,只是填写了四至),承包期限70年。合同约定在承包期内承包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治理,不得搞破坏性经营,不能阻碍道路通行”。2022年3月23日至4月11日,李某某在未到相关部门申请治理方案,也没有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的情况下,在地块内就地取土造地3块,总面积49.4亩,经旗林草局GPS定位测量,并与2020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国土二调数据和河道管理范围线综合比对,确认该地块有一般耕地1.3亩,其余48.1亩为未利用地(荒沟)。李某某承包荒沟并进行治理符合《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的等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旗水利局确认,其取土造地用于造林属于对承包荒沟的水土保持治理,但是没有治理规划,会造成轻度(年水土流失量在500—1500t/km2·a)水土流失。2022年4月12日,兴隆洼镇政府已责令李某某停止取土造地行为。4月15日,兴隆洼镇政府与李某某开展调查谈话,李某某承诺,待作出规划设计并经水利部门批准后,将依规划进行科学治理。目前,敖汉旗水利局已经委托第三方机构设计治理规划,待规划设计完成后,再督促李某某完成地块治理并进行植树造林。目前该地块闲置,既未造林也未耕种,投诉人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4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敖汉旗将加强对涉案地块水土流失治理工程的督促指导,促进以合理方式开展治理,确保治理效果,同时举一反三,强化全旗“四荒”水土保持治理工程的技术指导服务。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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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00024 | 2011年,赤峰市松山区五三镇大犀牛村南山空心砖厂陈某2人,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情况下,非法破坏农用地和林地建厂。 | 松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核实了解,投诉人反映的“空心砖厂”具体为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村的陈某空心砖厂,由陈某独自经营,无合伙人。该砖厂建于2013年8月,主要以煤焦子(主要从元宝山电厂购买)、水泥和建筑材料为原料,将煤焦子与水泥进行混合,送入制砖机制成空心砖,年产量约1万立方米,2021年10月至今停产。经现场核查,该厂区内现有1栋生活用房、1栋库房、2栋养殖棚舍,部分生产设备已经拆除,现存约6000立方米轻体砖。经调阅资料,该厂区用地是陈某于2013年4月从本村村民吴某处承包,承包时签署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面积23.4亩、承包期限46年。经与国土二调数据库比对,厂区占地15.1亩,其中其他草地8.94亩(按照未利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1.8亩、采矿用地4.36亩(没有设立采矿权),所占土地没有用地审批手续。经与松山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套合比对,该厂区不涉及占用林地。针对该厂违法占地问题,松山区穆家营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4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并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5月12日前恢复土地原状。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6日阶段性办结。针对陈某空心砖厂违法占地问题,松山区穆家营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4月22日向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恢复土地原状。下一步,松山区将责令穆家营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快案件调查处理进度,同时监督违法当事人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恢复土地原状。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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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00025 | 赤峰市敖汉旗牛古吐镇大五家村敖包组群众,毁林1000多亩并开垦耕种。 | 敖汉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4月21日,调查组到现场调查核实,通过座谈走访和现场勘查,确定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牛古吐镇大五家村敖包组敖包东山,为村集体所有,实测面积为830.05亩,其中有林带21条,间隔30米至70米不等,总面积202.1亩,主要为榆树,林带树木没有被破坏,林带间的土地有耕种现象。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地块地类为:耕地214.53亩,林地202.1亩,人工牧草地324.07亩,其他草地89.35亩;经与2016年以来卫星图片对比,该地块除202.1亩林地外,其余均为耕地;经与2020年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比对,该地块全部为林地。综上所述,该地块有627.95亩土地存在林地与草地、林地与耕地地类性质重叠。经走访当地村民了解,在1985年小流域治理期间,该地块曾栽植沙棘树林带,后沙棘树逐渐枯死并更新为榆树。在1989年和1998年两次土地承包经营调整期间,村委会均将林带间的土地作为耕地向敖包村民组村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了发包(经农牧业局核查,该地块未进行过土地确权,不具有耕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村民也一直作为耕地进行耕种。经陆续流转,目前该地块由19户本组村民耕种。针对上述问题,敖汉旗已责成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进一步核实数据,确定重叠部分土地类型,再依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6日未办结,敖汉旗将加快对地块重叠部分地类的核实,并及时开展相关工作,计划于7月31日前办结。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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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00032 | 2013年-2016年,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东南营子村八家大桥东侧,有人非法采取河沙,面积约70亩左右。2016年-2017年河道封河,该人将以前储存在东南营子村养殖小区山坡上的河沙水洗,排出来的水,流到东山渠里。 | 红山区 | 生态,水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和走访群众,研判投诉人反映的当事人为南营子村村民赵某某。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2013年-2016年,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东南营子村八家大桥东侧,有人非法采取河沙,面积约70亩左右”问题。经查,投诉人反映地块位于红山区红庙子镇东南营子村八家大桥东侧,地类为旱地和河流水面,套合2020年9月自治区河流岸线划定数据,确认涉案区域属于英金河河流管理范围。经区农牧水局勘查,该区域现状有约3亩的积水沙坑,其余部分为干涸河床,现场有零散建筑垃圾,无新增采砂痕迹。经查阅相关档案材料了解到,2013年至2016年间,未发现该地块有采砂行为。2016年4月16日,赵某某与东南营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将东至东南营子村五组提水点西大坝;南至坝里土坎下;西至距后道村边界5米处;北至距河道护坝9米处的63亩河套地(村集体土地,土地地类为旱地和河流水面)”租赁给赵某某使用,租期五年(2016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6日),未约定租赁土地的具体用途。2016年5月6日,红山区农牧水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赵某某在其租赁的东南营子村八家桥东侧英金河河道内无证采砂。2016年5月6日至2018年6月期间,原红山区国土分局、原红庙子镇国土所、红山区农牧水局、均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单》。2018年6月26日,红山区农牧水局、红庙子镇政府召集东南营子村负责人潘某和当事人赵某某(土地承包人),在红庙子镇政府召开紧急会议,针对英金河红庙子段遗留沙坑回填问题,制定了《英金河红庙子段沙坑回填治理应急方案》,责成赵某某在东南营子村监督下回填沙坑。2018年6月27日,原红山区国土分局向赵某某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予以改正,消除违法行为,逾期追究法律责任。2018年7月1日,原红山区国土分局委托内蒙古金鼎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涉案区域采砂方量进行测量(测量面积513.7平方米),报告显示总挖方量2106立方米。2018年7月30日,红山区国土分局向赵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无证开采沙石的违法行为、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将其余无证开采非法获得的沙石进行填埋,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31590元并处以罚款15795元。赵某某于2018年8月2日缴纳了违法所得和罚款。2018年6月26日,赵某某开始对沙坑进行回填,但回填工作最终未经验收。 由于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时间跨度较大、内容较为复杂,红山区委、区政府已责成红山区自然资源分局、农牧水局、公安分局、红庙子镇政府、司法局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过程进行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深挖彻查。 2.关于“2016年-2017年河道封河,该人将以前储存在东南营子村养殖小区山坡上的河沙水洗,排出来的水,流到东山渠里”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地块位于红庙子镇东南营子村养殖小区附近,根据国土二调数据,地类为有林地。现场土地平整,分布部分杂草和零散杨树。经了解,2016年末,当事人赵某某将购买的沙石存放到此地块,将清洗沙石的泥沙水排放至东山渠(此描述系本案笔录记载)。2019年4月,原红山区国土分局接到举报“在红庙子镇东南营子一组,赵某某未经国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红庙子东南营子村土地进行堆沙洗沙活动”。同月,原红山区国土分局委托赤峰华图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赵某某涉案区域进行现场勘测,确认当事人赵某某非法占用东南营子村集体土地6190平方米堆沙,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6月,原红山区国土分局对违法行为人赵某某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6190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貌、罚款人民币12380元”的行政处罚。赵某某于同月全额缴纳了罚款并恢复土地原貌。原红山区国土分局予以结案。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6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红山区将加大力度推进赵某某无证采砂案件的查办力度,对涉嫌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启动追责程序,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刑事责任,如存在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启动执法程序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同时责成农牧水局立即对投诉人反映区域回填现场组织取样鉴定,确认回填是否合格。如回填不合格,由执法单位责令当事人限期依规进行回填,并进行全程监督,组织专班进行验收。预计办结时间6月20日。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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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00040 | 2018年,赤峰市宁城县甸子镇黑城村有人承包了属于9组大坝的林地、稻田和河滩地约20亩,大肆非法采砂、挖池塘养鱼,并在属于6组的林地里私搭乱建。每到雨季,养鱼池塘的水位上涨,淹没了5组村民的耕地。 | 宁城县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2018年,赤峰市宁城县甸子镇黑城村有人承包了属于9组大坝的林地、稻田和河滩地约20亩,大肆非法采砂、挖池塘养鱼,并在属于6组的林地里私搭乱建”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宁城县右北平镇(原甸子镇)黑城村九组甸子灌渠下游,实测占地面积21.8亩,地类全部为林地,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地类为林地,经与《宁城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比对,不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 针对“有人承包了属于9组大坝的林地、稻田和河滩地约20亩,挖池塘养鱼”问题。经了解,2004年1月20日,黑城村九组将此地块承包给本村陈某富等7人,用于水稻、豆类等农作物种植。2008年4月21日,陈某富等7人将此地块转让给张某哲并签订了《转让协议》,转让期限为2008年4月21日至2031年12月31日。协议中载明“合同受让方获得该地块的使用权后可连户经营管理,发包方及转让方不得干涉,在法律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受让方对该地可合理开发利用,自主经营,其受益权、处分权归受让方所有”。经走访村民了解到,该地块原地貌为坑塘养殖水面,后被陈某富等人改为稻田。张某哲承包后对稻田进行了改造,用于发展养鱼。根据2004年修正版《土地管理法》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2008年张某哲承包后改建为鱼塘,属于农业结构内部调整,不存在违法行为。 针对“大肆非法采砂”问题。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及走访群众,修建鱼塘挖出来的以河卵石居多,没有多少砂子。都用于修缮鱼塘及村民建房回填地基使用,剩余未用砂石料堆放于池塘周边,未流通市场,发生交易。依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七条第6款“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的,或者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认定为无证采矿”之规定,判定张某哲为了发展养鱼、修缮池塘而清理砂石的行为不是非法采砂。 针对“在属于6组的林地里私搭乱建”问题。经调查组实地核查,张某哲在转让的土地外的一块林地(此林地属于6组集体用地)建设了4个彩钢房(2米×3米规格的2个、3米×6米规格的2个)和1个蒙古包(直径3米),占地55平方米,未破坏林木。经与《宁城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比对,均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杨树。宁城县林草局已于2022年4月22日将违法占用林地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2.关于“每到雨季,养鱼池塘的水位上涨,淹没5组村民的耕地”问题不属实。经走访周边村民,均表示自张某哲修建池塘养鱼至今,未发现雨季来临时养鱼池塘水位上涨、淹没村民耕地现象。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6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宁城县将责成相关部门及镇乡街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监管,发现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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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00055 | 赤峰市巴林右旗有人占用铁路用地(集通铁路大板站附近)建厂养羊,臭气熏天,污染环境。 | 巴林右旗 | 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调查组实地核查并走访群众,确定投诉人反映的养殖场为巴林右旗蒙路养殖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于2018年3月注册成立,位于巴林右旗赛罕街道大板村六组(四至为东至303国道,西至煤厂子,南至六组地,北至铁路),法人为邹某某。此地块系邹某某2008年1月,与大板村六组、三组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租赁而来,面积为43.45亩。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该地块地类为建制镇用地。 针对“有人占用铁路用地(集通铁路大板站附近)建厂养羊”问题。经了解,2018年,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修建K602+300-600南侧集通铁路复线立交桥,在此地块权属上与邹某某发生土地权属争议,遂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提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其非法侵占的土地使用权,以确保集通铁路扩能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因原告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其主张,2020年7月,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再次驳回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明确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经专项调查组核查,自2008年起,邹某某在无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情况下,平整土地后陆续建设棚圈,现有棚圈7处共5400平方米,建设管护房屋2处共160平方米,草料库2处共650平方米,属于非法建筑,巴林右旗已责成赛罕街道综合执法局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针对“臭气熏天,污染环境”问题。经了解,邹某某于2008年秋季开始养殖肉羊,现存栏肉羊850余只,未达到规模养殖场标准,饲养方式为半开放式舍饲养殖,由于现场无粪污处理设施,产生的粪便由人工进行清理,粪污在圈舍积累后,进行出售利用。调查组对合作社周边(距离最近的为350米)的住户进行走访,均表示无明显异味。但不排除在低气压等不利气象条件下,臭气对周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4月2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巴林右旗分局委托三方检测单位,对厂区及周边空气进行了检测,布设了四个检测点位。检测结果显示,所有检测指标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但为回应群众诉求,巴林右旗已责成赛罕街道管理办公室督促该合作社定期开展圈舍清理及消毒消杀工作。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6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持续加强居民养殖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指导居民开展养殖区域消毒清理。二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居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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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00075 | 赤峰市红山区东南营子村有人在英金河所管的河道内乱挖乱采,挖的大坑又用垃圾填埋。 | 红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现场调查并走访群众,进行了综合研判,确定此问题与编号X2NM202204200032群众环境信访案件反映内容基本一致。 针对“有人在英金河所管的河道内乱挖乱采”问题。经查,投诉人反映地块位于红山区红庙子镇东南营子村八家大桥东侧,地类为旱地和河流水面,套合2020年9月自治区河流岸线划定数据,确认涉案区域属于英金河河流管理范围。经区农牧水局勘查,该区域现状有约3亩的积水沙坑,其余部分为干涸河床,现场有零散建筑垃圾,无新增采砂痕迹。经查阅相关档案材料了解到,2016年4月16日,赵某某与东南营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将东至东南营子村五组提水点西大坝;南至坝里土坎下;西至距后道村边界5米处;北至距河道护坝9米处的63亩河套地(村集体土地,土地地类为旱地和河流水面)”租赁给赵某某使用,租期五年(2016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6日),租金75万元,未约定租赁土地的具体用途。2016年5月6日,红山区农牧水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赵某某在其租赁的东南营子村八家桥东侧英金河河道内无证采砂。2016年5月6日至2018年6月期间,原红山区国土分局、原红庙子镇国土所、红山区农牧水局、均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单》,赵某某拒不执行,上述部门也均未进行立案查处。2018年6月26日,红山区农牧水局、红庙子镇政府召集东南营子村负责人潘某和当事人赵某某(土地承包人),在红庙子镇政府召开紧急会议,针对英金河红庙子段遗留沙坑回填问题,制定了《英金河红庙子段沙坑回填治理应急方案》,责成赵某某在东南营子村监督下回填沙坑。2018年6月27日,原红山区国土分局向赵某某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予以改正,消除违法行为,逾期追究法律责任。2018年7月1日,原红山区国土分局委托内蒙古金鼎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涉案区域采砂方量进行测量(测量面积513.7平方米),报告显示总挖方量2106立方米。2018年7月30日,红山区国土分局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无证开采沙石的违法行为、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将其余无证开采非法获得的沙石进行填埋,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31590元并处以罚款15795元。赵某某于2018年8月2日缴纳了违法所得和罚款。2018年6月26日,赵某某开始对沙坑进行回填,但回填工作最终未经验收。 针对“挖的大坑又用垃圾填埋”问题。红山区已责成农牧水局对投诉人反映区域回填沙坑进行探坑取样鉴定,甄别是否为净土回填,如存在垃圾回填问题,由执法单位责令当事人限期依规进行回填,并进行全程监督,组织专班进行验收。 由于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时间跨度较大、内容较为复杂,红山区委、区政府已责成红山区自然资源分局、农牧水局、公安分局、红庙子镇政府、司法局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过程进行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深挖彻查。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6日未办结。下一步,红山区将加大力度推进赵某某无证采砂案件的查办力度,对涉嫌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启动追责程序,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刑事责任,如存在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启动执法程序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预计办结时间6月20日。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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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00080 | 2006年,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将原小两棵树南林场内的2000多亩树木全部砍伐,用于耕种。 | 翁牛特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投诉人反映的“桥头镇原小两棵树南林场”为原桥头镇林场(以下简称:林场)。该林场是1959年从李家营村小两棵树组和南洼组划拨荒地组建而成。1982年春季,林场开始改造次生林(对原有林木改造更新),栽植速生丰产林。1983年1月,翁牛特旗政府为林场发放三个林权证,总面积2085亩。1982年至1986年期间,林场先后改造次生林854亩。因原林权证四至参照物已灭失,调查组根据原林场场长孟某某现地指认边界,实测土地面积为1768.96亩,与1983年取得的林权证面积相比偏差较大。根据孟某某陈述,其任场长时曾带领职工对林场面积进行测量,测量面积约1800亩,与调查组实地测量面积相近。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该地块地类分别为水浇地1236.45亩、旱地288.33亩、有林地115.42亩、其他林地77.99亩、其他草地41.29亩、村庄9.06亩、其他特殊用地(坟地)0.42亩。通过比对历年影像数据,该地块自2009年有影像数据以来,一直无树木生长。2017年9月,在划定基本农田时,将该地块1459.39亩(其中水浇地1180.3亩、旱地279.09)划入基本农田范围。 通过访谈孟某某了解到,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林场分批办理采伐证(因时间久远,旗林草局未找到采伐证办理记录)对林木进行采伐,采伐后对一部分林地进行了人工更新,另一部分林地进行萌蘖更新,因长势不好,当地村民将萌蘖更新的林地逐步开垦为耕地。2004年、2006年,林场分别办理采伐证对剩余所有林木进行采伐,其中:2004年采伐面积504.9亩(包括皆伐面积24.9亩,渐伐面积480亩);2006年采伐面积372.45亩(全部为皆伐),两个年度采伐均未进行更新造林。2006年12月底,林场正式解散,此后该地块一直作为耕地使用。通过走访孟某某和附近村民、林场职工,未发现其他破坏林地行为。 综上,群众投诉反映问题基本属实,桥头镇林场林地确实被砍伐用于耕种。针对违法开垦林地问题,翁牛特旗林草局正在进行调查,由于林场建场时间较早、各类档案不健全、缺乏卫片记录、部分关键证人已去世,案件调查难度较大,需要一定时间,待事实调查清楚后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6日未办结。下一步,翁牛特旗将责成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桥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分类做好林场用地处置,统筹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和地区生态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森林环境保护管理,健全完善管护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巡查巡护,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对破坏森林环境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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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00085 | 赤峰市红山区健康家园北边油松林内,建有别墅和6-7个棚子(养鸽子、养狗、烧烤)。松林东南角违建楼房拆除后,土地硬化了堆放建筑材料。 | 红山区 | 生态,土壤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4月21日,经专项调查组现场调查、走访周边群众、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后进行研判,确认投诉人反映的涉案地块与原赤峰市红山区森林公安局2019年3月28日立案查处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为同一地块。该地块位于桥北街道松树园社区健康家园小区北侧,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防护林,林地权属归红山区城郊林场所有。 经了解,2007至2014年间,孙某某等人在该地块陆续建设了别墅4栋(932.73平方米),砖彩房2处(161.02平方米),玻璃房1处(23.77平方米),砖房1处(9.15平方米),木房3处(30.1平方米),棚厦6处(120.39平方米),凉亭3处(23.85平方米),鸽笼1处(188.93平方米),部分区域为水泥地面(1971.96平方米)、干涸水池(366.91平方米)和松林东南角二层房屋1处(522.82平方米),合计6.53亩,其他绿化带和观赏园林8.86亩,以上地块未办理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征占手续,涉嫌违法占用林地15.39亩。经实地查看,上述建筑均未拆除,未发现东南角堆放建筑垃圾。 经查,原赤峰市红山区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3月22日接到过红山区城郊林场报案:“孙某某等当事人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私自圈占我场林地并建设房屋,圈占林地10800平方米、建设房屋1100平方米”,并于3月28日立案调查,由于案情复杂,至今尚未办结。目前,红山区委政府已责成红山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红山区林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桥北街道办事处、城郊林场、赤峰商贸物流园区管委会成立专案组,对该案深挖彻查。 |
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6日未办结。下一步,红山区将责成由专案组制定《红山区X2NM202204200085编号群众环境信访案件林地违建整治实施方案》,限时完成涉案林地违建整治工作。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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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00086 | 赤峰市林西县统布乡水头村有1个萤石矿,废石堆积如山,外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 | 林西县 | 生态,土壤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林西县统布乡水头村仅有1个萤石矿,经专项调查组研判,投诉人反映的为林西县金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矿业)。据了解,金源矿业首设时间2004年12月17日,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4日,开采矿种为萤石,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矿区面积6.46平方公里,开采标高1100米至769米。其中,2004年至2019年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2019年1月28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开始生产。 针对“废石堆积如山”问题。现场核查发现,金源矿业工业场地范围内有少许矿石堆积,均为高品位萤石矿物,且已覆盖绿色防尘网,堆放较为规范,用地已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废矿石,采用边开采边回填的方式,全部回填到井下采空区。不存在“废石堆积如山”现象。 针对“外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的问题。经了解,2019年6月11日,林西县水利局对金源矿业核发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核定年总用水量6.44万立方米;2020年12月,林西县水利局在年度用水核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超许可用水行为,立即责令企业整改,全额缴纳水资源税,并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2021年1月18日,金源矿业已全额缴纳水资源税128.6888万元;2021年2月1日,金源矿业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并向县水利部门提交。2021年2月8日,林西县水利局重新对金源矿业核发取水许可证,核定萤石采选项目年总用水量45.64万立方米(按水源类型:疏干水39.37万立方米、地下水6.27万立方米;按取水用途:生产取用3.9万立方米、生活取水2.54万立方米、农业灌溉和厂区冬季水源热泵取用疏干水39.2万立方米)。 经调查组实地核查,发现该企业2021年地下水实际取水量超出许可水量6870立方米,存在超许可违规取用地下水情况,且存在向河道排放疏干水(灌溉季节用于浇地)行为,经核算,2021年,金源矿业疏干水外排143753立方米,其中近5万立方米用于周边村民畜牧业生产,其余水量在河道内流淌约2公里后渗入地下。2022年2月22日,林西县水利局对金源矿业超许可取用地下水和疏干水外排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 4月23日,林西县水利局对水头村5眼机电井地下水静水位进行实地测量,并与2020年10月13日水利部牧区水利科学研究所编制的《林西县水资源调查评价和保障能力中长期规划》中水头村地下水静水位调查结果进行比较,结果如下:①水头村四组LTB-12-13号井,牧科所调查地下水位埋深29.96米,实测地下水位埋深30.5米,水位下降0.54米;②LTB-12-16号井,牧科所调查地下水位埋深25.67米,实测地下水位埋深24.5米,水位上升1.17米;③LTB-12-17号井,牧科所调查地下水位埋深25.1米,实测地下水位埋深24米,水位上升1.1米;④水头村五组LTB-12-18号井,牧科所调查地下水位埋深25.68米,实测地下水位埋深22.5米,水位上升3.18米;⑤LTB-12-21号井,牧科所调查地下水位埋深23.45米,实测地下水位埋深20.72米,水位上升2.73米。结果表明,除1眼机电井水位呈下降状态、其余4眼机电井水位呈上升状态。因近几年降雨量增多(据林西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提供资料显示:2017年降水量327.6毫米,2018年降水量251.1毫米,2019年降水量340.8毫米,2020年降水量477.9毫米,2021年降水量417.1毫米),生态流量较好,致使4眼机电井水位上升,下降的1眼机电井水位仍在正常波动范围内。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6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林西县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成林西县水利局督促金源矿业于2022年5月5日前制定疏干水回用方案,10月31日前建设大型储水设施,确保企业取用水符合水资源论证报告要求。二是督促金源矿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要求,定期对水头村地下水位进行监测,并上报监测记录;同时,林西县水利局对监测情况随时抽查,根据水位变化情况采取压减取水量等管控措施。三是进一步压实乡镇属地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强化取用水执法监管。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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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00089 | 1.2019年至2021年末,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牧原公司盖猪圈,养猪后臭气熏天,严重污染空气。 2.该村村民武某某,侵占下水泉组北梁(牧原公司路东)土地30亩,建设了混凝土搅拌站,之后又被盖养牛场。 |
翁牛特旗 | 大气,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2019年至2021年末,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牧原公司盖猪圈,养猪后臭气熏天,严重污染空气”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牧原公司”具体为内蒙古翁牛特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第三养殖场,位于翁牛特旗桥头镇天益泉村东北1公里处,该场于2019年7月18日取得翁牛特旗自然资源局设施农用地备案许可,2020年3月建成投入运营,设计规模为年出栏生猪30万头,目前生猪存栏 6.25万头。该养殖场共建设猪舍159间,配套建设生活区、污水处理站、固体粪便堆存处。经现场核查并查阅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检测报告及验收意见,该养殖场猪舍、污水处理站及固体粪便堆存处会产生臭气。猪舍为全封闭式,在猪舍设置通风口,臭气通过一侧水帘除臭墙将臭气吸附在水中;污水处理站发酵池、暂存池等均为全封闭覆膜加盖,防止臭气挥发;固体粪便堆放场全封闭,门口外侧安装除臭墙,防止臭气外溢;场区定期喷洒除臭剂,场区和场界的边缘地带种植树木形成防护林带,吸附臭气。现场核查未发现臭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形。2022年4月21日至22日,翁牛特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养殖场4个点位的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4月22日,调查组调查走访了周边15户居民,其中9户居民没感觉有臭味,6户居民反映大风、低气压天气有臭味,15户居民均表示该养殖场养猪没有对当地环境空气质量造成影响。综上,该养猪场虽然臭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且效果较好,但不排除遇大风、低气压等特殊天气时,臭气对周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 2.关于“该村村民武某某,侵占下水泉组北梁(牧原公司路东)土地30亩,建设了混凝土搅拌站,之后又被盖养牛场”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武某某侵占下水泉组北梁土地30亩”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组现场核查,群众反映的地块位于桥头镇天益泉村下水泉组北梁,为翁牛特旗恒瑞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用地,合作社法人为武某某。经了解,恒瑞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7月份成立。经查国土二调数据,该地块地类为天然牧草地,但未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未纳入草原管理。2013年12月11日,翁牛特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意见,下达了《关于同意翁牛特旗恒瑞养殖专业合作社使用土地的批复》,同意将天益泉村集体土地18亩,用于翁牛特旗恒瑞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用地,其中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1.80亩内;土地使用期限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43年7月30日止,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恢复原地貌,交回天益泉村。经调查组现场实地测量并比对批复坐标点,该养殖场实际占地面积22.27亩,超出批复面积4.27亩,虽然未在超占土地上开展建设设施行为,但进行了场地平整、破坏了原地貌;附属用房占地面积1.51亩,未超出批准的1.8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针对翁牛特旗恒瑞养殖专业合作社超占4.27亩天然牧草地行为,桥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4月22日立案启动查处程序。 (2)关于“建设混凝土搅拌站”问题基本属实。4月21日,调查组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范围内已无混凝土搅拌设施,但仍存在遗留废料。经现场测量,混凝土搅拌站占用地块均在恒瑞养殖场审批使用面积内。经询问该合作社负责人和调取相关档案资料了解到,因牧原养殖场建设地点与恒瑞养殖场毗邻,2020年4月,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竞标方式承揽牧原养殖场翁牛特3场3标猪舍土建及附属工程,经协商,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偿使用翁牛特旗恒瑞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南侧约300平土地建临时搅拌站一处,使用时间为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经询问相关企业负责人,并走访周边12户村民,该搅拌站混凝土仅用于牧原养殖场翁牛特3场3标猪舍土建及附属工程用料,不存在对外售卖行为;2020年11月,牧原养殖场翁牛特3场3标猪舍土建及附属工程完工后,该混凝土搅拌站随即拆除。基于该混凝土搅拌站专用于牧原养殖场翁牛特3场3标猪舍土建及附属工程,不存在对外售卖而产生的盈利的客观事实,该混凝土搅拌站不用办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但该混凝土搅拌站未办理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并改变了土地用途,存在违法占地行为。针对该混凝土搅拌站违法占地问题,桥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4月22日立案,正在履行查处程序。 (3)关于“建设养牛场”问题基本属实。经现场询问翁牛特旗恒瑞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该合作社养殖场原计划用于肉羊养殖,2014年3月初步建设完成后投入运营。2019年因经营不善,该合作社售卖所有存栏肉羊,计划开展养殖肉牛,并于2022年新建(改建)肉牛养殖棚圈1处,目前已基本完工。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1款“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该合作社由肉羊养殖变更为肉牛养殖,未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未改变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该合作社不用重新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6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翁牛特旗委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加大对内蒙古翁牛特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第三养殖场的监管力度,督促该公司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无组织臭气排放,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二是由桥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合作社非法占用4.27亩天然牧草地行为和混凝土搅拌站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督促该合作社恢复天然牧草地植被。三是持续加强草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强化执法监察,通过卫片定期比对、加强巡查巡护和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等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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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00090 | 2021年11月10日,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黑沟门村一组村民王某某,违规在耕地里建设4处共计一千多平方米的房子。 | 红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实地踏查、调阅档案、询问知情人后查明,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共涉及4个地块,其中,2个地块存在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另外2个地块存在未经批准超占地(所占地块为非耕地)建房和加盖房屋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地块一:该地块位于红山区文钟镇黑沟门村306国道西,属于该村集体所有。现场测绘面积为248.68平方米,经套合国土二调数据及影像,该地块地类为水浇地(非基本农田)。目前,该地块建有砖混结构房屋两层、房屋20余间,用途为宾馆和饭店等经营性用房,建设者为王某某、使用者为王某(被投诉人王某某之子)。经了解,该房屋建设时间在2010年前后,经调阅地籍和房屋档案,该地块及房屋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针对王某某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行为,文钟镇政府已于4月22日立案调查。 地块二:该地块位于红山区文钟镇黑沟门村西北梁,属于该村集体所有。现场测绘面积1.03亩,经套合国土二调查数据及2009、2016、2020年影像数据,地类为旱地(基本农田)。目前,该地块建有住宅房屋一处共4间(160平方米),养殖棚1处(136.65平方米)、其余为硬化地面(390.02平方米),房屋实际使用者为王某某。经了解,房屋建设时间在2020年前后,经调阅档案,该地块未办理过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针对王某某违法占用土地行为,文钟镇政府已于2022年1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3390.45元、责成王某某退还违法占用的1.03亩集体土地并拆除地面附着物。由于目前处于6个月的行政复议期内,王某某尚未执行处罚决定。 地块三:该地块位于红山区文钟镇黑沟门村306国道西路边,现场测绘面积为365.35平方米,地类为住宅。目前,该地块建有砖混结构房屋两层、20余间,用途为旅店、烧烤店、熟食店、饭店等经营性用房。经调阅地籍档案,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为王某某,1992年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批准面积379.79平方米,用途为住宅;2012年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合计326.26平方米,批准房屋总层数为1层,后王某某建房后私自加盖二层并扩建,扩建部分未超出土地使用权批准面积,但超出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39.09平方米。经了解,2021年12月31日,文钟镇政府已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违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由于目前仍处于6个月的行政复议期内,王某某尚未执行处罚决定。 地块四:该地块位于红山区文钟镇黑沟门村一组85号,现场测绘面积992.78平方米,经套国土二调数据及2009、2015年影像资料,地类为住宅和村庄。目前,该地块建有房屋4处,其中,主房3层、12间,门脸房1栋,仓房2栋,均为砖混结构房屋。经调阅地籍档案,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为文钟镇黑沟门村村民王某(被投诉人王某某之父),1992年10月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批准面积656.68平方米,用途为住宅;1997年8月,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合计187.73平方米,批准房屋总层数为1层。2004年,王某在土地证范围内翻建三层住宅楼,2015年前后,王某又进行了房屋扩建。综上,王某存在超出批准面积占用土地336.1平方米(地类为村庄)建房和违规翻建三层住宅行为,文钟镇政府已于4月22日立案调查。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6日未办结。下一步,红山区将责成文钟镇政府即将加大对投诉反映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预计5月底前阶段性办结,9月底前全部办结,同时进一步压实责任,督导文钟镇政府加快违法用地线索的调查处理速度,依法依规,从严从快进行处理。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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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00091 | 2021年10月,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三眼井村龚某兄弟二人,在自己林地里(村花卉市场对面150米,焦家店村正南偏东500米)填埋大量垃圾(深度3米以上),毁坏树木,面积约6亩。下雨时,垃圾伴着雨水流向河滩,造成污染。 | 红山区 | 水,生态,土壤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4月21日,经专项调查组现场调查、走访周边群众和被投诉人龚某(弟)现场指界,确认投诉人反映地块位于红山区文钟镇三眼井村北洼自然村,绥克线(原306国道)东侧、焦家店村南侧、红山花卉市场对面,东临柳条沟河,当地人又称之为“八十亩地湾子”。经现场测量并套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类数据,该地块总面积11.43亩,地类性质为林地11.04亩、耕地0.39亩(其中水浇地0.22亩)。经林权调档确认,该地块林权所有人为被投诉人父亲(已去世)。经核实,该地块原地势低洼,与西侧、北侧地块有2米高差,但由于填放大量建筑垃圾,现已与周围齐平,现场无林木。由于龚某兄弟均否认该林地垃圾是其填放,表示对林地被破坏知情但未向相关部门反映。根据现有证据暂无法确定违法主体,红山区已委托专业机构对垃圾数量进行测量,垃圾成因正在核实,并已责成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证据,加快立案侦办。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下雨时,垃圾伴着雨水流向河滩,造成污染”问题,红山区已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诉人反映区域垃圾污染情况进行鉴定。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6日未办结。下一步,红山区委将责成公安分局加快案件侦办工作,尽快确定违法主体,督促相关鉴定机构加快出具本问题涉及的相关鉴定意见,根据具体鉴定结果,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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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00096 | 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榆树林村袁某某,以荒山地名义,将村民承包的150亩林地卖给赤峰华泰、赤峰华鑫、赤峰聚泰三个矿业公司。 | 松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询松山区自然资源分局矿业权信息管理系统,存在赤峰华泰、赤峰华鑫两家矿业公司,无投诉人反映的“赤峰聚泰”矿业公司。经调查走访以及查阅资料,赤峰华泰矿业有限公司和赤峰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从未在松山区王府镇榆树林子村承包过任何土地,也从未在松山区承包过任何土地。 经查阅王府镇政府、榆树林子村委会相关资料,截至2022年4月23日,只有一宗关于榆树林子村向外承包荒山经营杏林的合同,具体情况为,2001年9月10日,经榆树林子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榆树林子村委会(时任村委会主任为袁某)将该村集体所有的荒山杏林地(四至:东至拉拉杆沟底,西至石门沟底,北至50T选厂沟,南以小水沟为界)承包给赤峰永安公司(现更名为赤峰赤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并签订《承包经营荒山杏林合同》(合同中只明确了四至,未约定面积),承包期限为2001年10月1日至2036年9月30日。地块内的地类性质为山杏林地和荒山。经现场测量,该地块面积为280亩,经与松山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和国土二调数据库套合比对,该地块地类为林地195.4亩、其它草地84.6亩(即合同所指的荒山)。经现场核查,该承包地块土地用途没有发生变化,植被为山杏林。 综上所述,赤峰永安公司(现更名为赤峰赤金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且在该地块不存在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6日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将加大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确保按照规定的用途利用和保护农村土地。同时,加强林地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置。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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