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至4月28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区举报案件33批共454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全区已对第28批11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3件、阶段性办结6件、未办结2件,责令整改1家,立案侦查1件。
截至5月1日,全区已对第1-28批377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70件、阶段性办结239件、未办结68件,责令整改56家,立案处罚12家,罚款金额51.713万元,立案侦查15宗。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8批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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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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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NM202204210006 | 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的田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违建厂房,破坏衣家营子村国有林场约1亩的林地。 | 松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经了解,投诉人所反映的田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松山区穆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法人代表韩某某。经现场核实,2015年,该公司在松山区穆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占地6.1195亩进行厂区建设,其中,厂房1.2994亩、办公用房0.1774亩、彩钢棚0.2145亩、硬化地面4.4282亩。经与红山城郊林场核实及与国土二调数据套合比对,该公司占用红山城郊林场林地3.2877亩,占用松山区衣家营子村未利用地2.8318亩,属衣家营子村集体土地;经与松山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套合比对,该公司占用地块不在数据库范围内;经与松山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套合比对,该公司占用地块不在数据库范围内;经与红山城郊林场林权证比对,该公司占用红山区城郊林场林地3.2877亩。 2021年10月,该公司又在厂区外违法占用红山城郊林场林地0.67亩,建设了1座蒙古包、1处养殖棚舍及铺设彩砖。 2022年4月26日,针对该公司违法占用衣家营子村集体土地问题,松山区穆家营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立案调查,正在依法按程序查处。4月27日,针对该公司违法占用红山城郊林场2宗林地问题,松山区林草分局已将线索移交松山区公安分局,松山区公安分局已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占用林地地块毁坏程度进行鉴定,待鉴定意见出具后,依法进行查处。 |
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7日未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委政府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成松山区公安分局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尽快出具占用林地鉴定意见,待鉴定意见出具后,依法进行查处。二是责成松山区穆家营子镇综合执法局立即开展调查,并依法处理。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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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2NM202204210013 | 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初头朗村方某,将村民约1亩口粮田破坏,目前无法耕种。 | 松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调查组分析研判及现场核查,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初头朗镇初头朗村大河东下河滩,该地块四周是林地,中间是耕地,总面积188.56亩,其中耕地(基本农田)面积82.06亩,林地面积106.5亩。该林地权属为投诉人反映的初头朗村方某所有,方某于2006年办理了林权证,于2021年10月3日对林地采伐,2022年4月10日进行了更新,栽植树种为杨树,预计2022年5月30日前验收。因2006年时林权证后面的附图为经现场对照后的手绘图,造成目前林地与耕地边界并不十分清晰,导致方某林地更新造林时,多家农户反映方某造林超出其林权证范围,占用了耕地,产生边界争议。虽经多方走访了解,但专项调查组一时也无法确定举报人反映的“1亩口粮田”的具体位置。鉴于此,经调查组将此地块(林地、耕地)与松山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国土二调数据套合比对,确定方某造林超出林地范围占用耕地6.7亩,初头朗镇政府正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确定林地、耕地边界。待林地和耕地边界认定后,松山区初头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查处。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7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委政府将督促初头朗镇政府尽快认定边界,并责令方某限期内清除耕地上林木,恢复土地原貌。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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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2NM202204210024 | 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太平村东某某,破坏村民个人耕地9.7亩,采砂卖砂;毁坏林地约100亩,种植农作物。 | 巴林左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1.关于“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太平村东某某,破坏村民个人耕地9.7亩,采砂卖砂”问题基本属实。 关于“东某某采砂卖砂”问题基本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走访村干部、村民并调阅档案,此问题与2019年旗自然资源局接到的群众举报一致。经查阅档案,2019年5月5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东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林东镇太平村横沟非法采砂”。当日旗自然资源局对此信访举报问题立案调查。经查,东某某为林东镇太平村人,2019年3月至4月在巴林左旗林东镇太平村横沟河段采砂,采挖面积1364.6平方米。2019年11月5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对东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某某申请听证。2020年7月16日听证结束后,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对案件进行了补充调查。2020年7月25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东某某作出以下处罚: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砂石的行为,没收无证开采砂石的违法所得26878.5元,并处违法所得50%计13439.2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40317.7元,目前法院正在强制执行。 关于“破坏村民个人耕地9.7亩”问题部分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走访村干部、村民并调阅档案,研判投诉人反映的被破坏耕地应为林东镇太平村村民李某某在横沟河段东侧土地(与东某挖砂不是同一地块),但并非东某某破坏,而是徐某某所为。经查阅巴林左旗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年9月,太平村村民李某某诉本村村民徐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显示,太平村村民徐某某在太平村横沟河段河床清淤过程中,在本村村民李某某承包地西侧河床大量取砂,在河道堆积砂料,人为改变河道,致使洪水冲毁李某某河道东岸土地9.7亩,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巴林左旗法院依法判决,徐某某停止对李某某土地侵害,清除河道中的砂料,排除妨害,对冲毁李某某承包的土地恢复原状。2017年10月,被破坏的9.7亩耕地已恢复原貌。经实地调查,徐某某采挖砂石行为时间为2013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决定不对徐某某进行处罚。因此,“破坏村民个人耕地9.7亩”情况属实,但是由徐某某所为,与东某某无关。 2.关于“毁坏林地约100亩,种植农作物”问题部分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走访村干部、村民并调阅档案,确定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为林东镇太平村东南方向林白铁路两侧。经调阅国土二调数据和《巴林左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以下简称林保),该地块面积为116亩,其中林白铁路占地9.5625亩,灌木林地的面积为0.99亩,待认定林地105.4475亩(国土二调数据认定为灌木林地、但林保认定为非林业用地)。 经询问村干部和村民,1987年至1988年,为治理土地沙化,太平村村委会在该地块播撒锦鸡儿树籽,形成锦鸡儿灌木林地。为补偿1998年水毁耕地,1999年3月15日太平地村村委会与太平地村村民邢某某签定承包合同,承包锦鸡儿灌木林约116亩(经邢某某实地指认,测量结果也为116亩),合同约定邢某某只能耕种林间地,不能破坏锦鸡儿灌木林。2005年4月27日,邢某某与被举报人东某某签定转包合同,面积为116亩。经询问村干部和村民、调阅卫星遥感影像和相关资料,现116亩土地具体情况为:①2010年3月,国电蒙能铁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林白铁路征占东某某锦鸡儿灌木林9.5625亩,给予补偿金;②铁路东西两侧20.3375亩锦鸡儿灌木林未遭破坏(国土二调数据土地性质为灌木林地,林保数据土地性质为非林用地);③东某某破坏锦鸡儿灌木林86.1亩,其中于2014年破坏铁路东侧灌木林地0.99亩(国土二调和林保数据土地性质均为灌木林地),于2013年和2014年破坏林白铁路东西两侧锦鸡儿灌木林85.11亩(国土二调数据土地性质为灌木林地。自1999年此地块开始一直耕种,2012年编制《巴林左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时,此地块已不符合林地认定标准,因此为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为非林业用地)。 针对东某某承包锦鸡儿灌木林116亩,经综合研判做如下分类处置: 1.2010年3月,国电蒙能铁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林白铁路征占东某某锦鸡儿灌木林9.5625亩,征占林地、农用地转用手续齐全,不予查处; 2.铁路东西两侧20.3375亩锦鸡儿灌木林未遭破坏,不予查处; 3.2014年,东某某破坏铁路东侧锦鸡儿灌木林0.99亩,国土二调和林保数据土地性质均为灌木林地,由旗公安局进行处罚; 4.2013年、2014年,东某某破坏铁路东西两侧锦鸡儿灌木林85.11亩。因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性质存在矛盾,林保与国土二调结果不一致,不能达到排他唯一性,主要证据存疑,导致破坏锦鸡儿灌木林行为无法立案查处。2022年4月25日,巴林左旗政府分管副旗长组织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林草局召开专题研判会,议定:一是由旗林草局及司法部门向各自上级请示进行法规、政策指导;二是由旗林草局委托第三方对该地块地类变化程度、变化时间及过程等情况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由政府作出地类裁定,地类裁定后确定是否由旗公安局立案侦查。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7日未办结。下一步,巴林左旗政府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尽快作出地类裁定,根据裁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二是责成旗林草局、各苏木乡镇持续加大生态资源监管力度,做好林地草原征占用地管理,有效预防违法占用林地草原现象发生。三是以实事求是、科学精准的态度,做好新一轮巴林左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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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10027 | 1.赤峰市巴林左旗井子沟村福山畜禽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等手续。 2.该公司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地下水,产生污水直接排放在厂区内的露天污水池。 3.该公司夜间生产噪声扰民,厂区存放的污水、垃圾有异味。 |
巴林左旗 | 水,噪音,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巴林左旗井子沟村福山畜禽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等手续”问题不属实。经查,巴林左旗井子沟村福山畜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山畜禽公司”)位于林东镇井子沟村西北,法定代表人邱某某,经营范围为牲畜饲养、畜禽屠宰及副产品加工销售,厂区占地面积为40亩,北侧隔路为肉羊养殖户,南侧距离井子沟村575米,东侧是巴林左旗田园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西侧为山杏林地,西南距离于家营子797米。福山畜禽公司9万头/年生猪定点屠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7年5月10日由巴林左旗环保局予以批复。2019年5月该项目建成投产,当年生产30天,2020年生产28天,2021年生产220天。2021年10月24日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该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2021年11月30日办理延续,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2.关于“该公司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地下水,产生污水直接排放在厂区内露天污水池”问题部分属实。关于“违规使用地下水”问题属实。2022年4月22日,专项调查组对福山畜禽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该公司至今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属违规用水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及若干水法律法规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有关要求,2022年4月23日巴林左旗水利局向该企业下达了《封闭自备水源井告知书》,对自备水源井进行了封闭处理,并对该企业下达了《水事违法行为事先告知书》,处以罚款2万元。 关于“产生污水直接排放在厂区内露天污水池”问题部分属实。2022年4月22日经专项调查组现场核查,投诉人反映的污水池应为该公司厂区内的过滤池和暂存池。过滤池为砖混结构并做有防渗漏措施,顶部设有篷布式池盖。暂存池为地埋式、砖混结构并做有防渗漏措施。该公司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后,由福山畜禽公司每天通过罐车运送至巴林左旗清源污水处理厂,经调阅巴林左旗清源污水处理厂台账,证实福山畜禽公司在生产期间每日将生产废水均排放至巴林左旗清源污水处理厂处理。上述排放行为符合排污许可证中有关废水排放的规定。 3.关于“该公司夜间生产噪音扰民,厂区存放的污水、垃圾有异味”问题部分属实。2022年4月22日,专项工作调查组对福山畜禽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经调阅该公司用电清单(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电费清单)、巴林左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公司自2021年11月10日至今为停产状态。现场核查时厂区内无噪声源、无污水、无垃圾堆存、无异味。 经了解,福山畜禽公司夜间生产情况属实。由于该公司属于生猪屠宰行业,为供应早市,每日凌晨开始屠宰作业。生产期间,会有打毛机、脱水机、待宰圈内动物叫声等产生噪声,但由于设备全部在厂房内运行,且厂区内面积较大(约40亩),经厂房隔音和距离衰减后,对外界影响不大。经查阅该公司2021年9月18日委托第三方公司出具的验收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表明该公司厂界噪声所有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福山畜禽公司存放垃圾主要有待宰圈内猪粪、猪胃肠内容物、猪毛等固体废物,均在固废暂存间暂时储存,日产日清。经查阅验收检测报告,显示无组织废气所有检测结果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制要求。2022年4月24日,专项调查组对周边12户居民进行走访调查,均表示未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但不排除遇大风、低气压等不利气象时,臭气对周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7日阶段性办结。针对福山畜禽公司违规用水问题,4月23日巴林左旗水利局向其下达了《封闭自备水源井告知书》,责令其对自备水源井进行了封闭处理。下一步,巴林左旗委政府将责成相关主管部门加大对该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有效防控污染物超标排放,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巴林左旗生态环境分局将督促该公司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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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10062 | 赤峰市敖汉旗萨力巴乡老牛槽沟村张某违法采砂,破坏林地400余亩,并在幸福大院对面建筛沙厂,扬尘污染大。 | 敖汉旗 | 生态,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敖汉旗萨力巴乡老牛槽沟村张某违法采砂”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组核查,确认投诉人所反映的“张某”,在2012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担任老牛槽沟村村委会主任;2018年5月至今,担任老牛槽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投诉人所反映的采砂地点,位于沟岔子河老牛槽沟村母子山组段,此河属于季节性河流。经了解,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老牛槽沟村村委会于2016年12月办理了《采砂许可证》(持证人: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贾某某,许可方量:2.2万立方米,有效期: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14日,采区:沟岔子河老牛槽沟村母子山组段),在许可有效期间,实施了合法采砂(自2017年11月后未进行采砂)。采砂结束后,按要求恢复河道,目前,河道恢复状况良好,无机具设备、坑塘、沙土包等。共采毛砂约1.5万立方米,其中约1.1万立方米在河滩上筛分后出售,剩余约0.4万立方米堆放在砂场河西岸的荒地上,2019年春季转运至老牛槽沟村幸福大院东南角空场。 2.关于“破坏林地400余亩”问题不属实。经敖汉旗林草局实地测量,采砂作业区域面积256亩,与2010年度林保“一张图”比对,该地块为非林地;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该地块为内陆滩涂。上述地块不属于林地,不存在“破坏林地400亩”问题。 3.关于“并在幸福大院对面建筛沙厂,扬尘污染大”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筛沙场”是老牛槽沟村村委会2019年春季转运剩余毛砂的堆存点,位于萨力巴乡老牛槽沟村幸福大院南约50米处,原为附近村民的晒谷场。2019年春季,老牛槽沟村村委会将2017年堆放在沟岔子河老牛槽沟村母子山组段河西岸荒地上的约0.4万立方米毛砂,转运至该堆存点贮存,其中约0.38万立方米毛砂在2019年6月至8月用于建设村级公路及村委会用房等,剩余毛砂仍存在该堆存点。调查组4月22日现场核查时,该毛砂堆存点存放废弃搅拌机1台,配料机1台,毛砂1堆约200立方米,没有筛砂设备和生产痕迹,部分毛砂已板结,无扬散痕迹。经走访幸福大院居民了解到,在2019年6月至8月建设村级公路及村委会用房期间,该堆存点有筛砂设备,施工方在此堆存点作业时有少量扬尘,自2019年8月后该堆存点未再进行筛砂作业。2022年4月23日,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对该搅拌点周边无组织废气进行取样检测,监测结果显示,4个监测点位的TSP监测指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1.0mg/m³的标准限值要求。4月24日,萨力巴乡政府组织力量对该存放点的毛砂及其设备进行清理。截至4月27日,搅拌设备已拆除,剩余毛砂已全部清理完华。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7日办结。敖汉旗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成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监管理,严防非法采砂行为发生。二是严格落实河长制,全面加大巡查力度,持续抓好河湖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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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10064 | 松山区永和矿业一直处于偷偷生产当中,4月21日下午还看到了该矿业还有运输车辆驶入。 | 松山区 | 其他污染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查,投诉人反映的永和矿业实为赤峰永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松山区城子乡永和营子村,法人宋某某。经调阅相关档案,该公司2006年6月编制了赤峰市松山区猴头沟煤炭坑探建设项目。2006年11月2日,获得原赤峰市环境保护局松山区分局批复。2012年11月30日,获得原赤峰市环境保护局批复。该公司只有一处采矿项目,即松山区猴头沟矿区炭质泥岩60万吨/年(2000吨/日)采矿项目。2013年1月,该公司取得采矿权(2020年办理了采矿证延续,有效期限为2020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8日),目前证件在有效期内。该项目自2013初开工,到2013年6月底停止建设,至今未建成,且该项目自2013年6月底至今未进行采矿作业,仅在矿区西侧储存约1000吨左右的煤矸石(为2014年左右,该公司收购煤矸石用于转卖给砖厂烧制红砖,因红砖逐渐淘汰而无销路暂时储存于场区)。 2022年4月22日,经再次现场核查,矿区内已无卷扬机、矿车等采矿设备,探矿时使用的斜井依旧处于被回填状态,未发现新开采矿井的痕迹,但发现矿区西侧原有的煤矸石量有所减少。该矿已对煤矸石进行苫盖。通过询问该公司负责人,投诉人反映的“2022年4月21日有运输车辆出入矿区”实际情况为河北省围场县厚诚新型墙体材料厂到永和矿业有限公司购买并装运煤矸石,共运走4车约160吨。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7日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委政府将责令生态环境分局加强监管,如该公司恢复建设将督促其按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设施。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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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10007 | 2021年,阿鲁科尔沁旗迫拉毛都嘎查王某某,将位于李兴德林地交界处承包的772亩林地破坏,改种玉米。 | 阿鲁科尔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实地核查并与苏木、村两级干部了解,反映地块不在巴拉奇如德苏木迫拉毛都嘎查,而是位于南图古日格嘎查西南处。该地块与李某某林地相邻,共1140亩,在1997年落实草牧场“双权一制”时落实给乌某经营,2006年,乌某将该地块中的772亩草场承包给王某某。2021年9月30日,阿鲁科尔沁旗林草局曾接到该问题举报,举报称“阿旗王某某非法开垦本人草场772亩种植经济作物”,经核实,管辖权属巴拉奇如德苏木政府,于2021年10月27日移交至巴拉奇如德苏木政府办理。巴拉奇如德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1月2日对该问题立案调查,调查发现王某某在承包的772亩草场种植玉米、葵花226.68亩,种植燕麦草307.41亩,其余面积未耕种,其中种植玉米、葵花226.68亩,经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比对,不涉及林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2021年11月4日阿鲁科尔沁旗巴拉奇如德苏木综合执法局将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移交至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2021年11月8日,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以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并于2022年2月16日侦查结束,移送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3月14日,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以未查清涉案地块地类性质等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补充证据,目前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正在补充侦查中。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7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将责成公安局限期完成证据补充,并移送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完成审查。待法律裁决后,将责成巴拉奇如德苏木政府监督相关责任人完成问题整改,恢复地块植被。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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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10034 | 2014年,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杨某某,将村内180亩林地和300亩防风林卖给大庙镇林工站董某,开垦后耕种。 | 松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2014年,赤峰市松山区大庙镇公主陵村杨某某,将村内180亩林地卖给大庙镇林工站董某,开垦后耕种”问题不属实。4月22日,专项调查组现场核查时,投诉人主动联系调查组,要求与调查组一同到反映地块实地核查。其反映的杨某某系该村原支部书记。经现场核实确认,该地块位于大庙镇公主陵村大树林子村组219省道路南。实地测量面积为175亩,通过套合比对松山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显示,该地块不在数据库范围内,不是林地;通过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该地块地类性质为基本农田。经调阅相关资料,该地块为村集体耕地。2012年3月,该村村民李某某、吴某某、张某东、张某平、李某先、张某青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在该地块进行耕种。调查结果认定,反映地块面积为175亩,不是180亩,地类性质为耕地不是林地,承包方为该村6户村民,不是大庙镇林工站董某,且董某也未参与承包。 2.关于“将300亩防风林卖给大庙镇林工站董某,开垦后耕种”问题部分属实。经投诉人现场指认并测量,“300亩防风林”地块位于大庙镇公主陵村南侧,阴河北岸,实测面积为180亩。目前,该地块已做土地平整,原有树木基本灭失(仅存12株不足1米高的樟子松)。经调阅相关资料确认,2008年,公主陵村委会将此地块树木出售给林木经销商董某一,签订了《林木购买协议》,林地使用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因林权证是办理采伐证的前置手续,董某一于2011年5月5日办理了该地块的林权证,但由于该地块上的树木未到采伐年限,董某一未能在承包期内进行采伐。为了对该地块进行有序管理,2011年9月28日,公主陵村委会将该地块承包给董某二(系大庙镇林工站董某侄子),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11年9月28日至2081年9月28日,并明确董某一在此地块树木达到采伐年限时立即采伐,以不影响董某二正常使用。2013年,该地块上的树木达到采伐年限,董某一于当年9月6日,办理了该地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了杨柳180亩、10620株。2014年,董某二进行了更新造林,栽植了云杉和油松(经套合比对2016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该地块为未成林造林地)。2015年3月20日,经公主陵村委会同意,董某二将该地块转包给赵某某,并签订了《林地转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15年3月20日至2081年9月28日,合同约定该地块必须用于林业生产。经走访了解,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赵某某陆续在该地块林地间种作物,逐年蚕食破坏林地。截至目前,该地块林木已灭失。 针对赵某某涉嫌毁林开垦行为,2022年4月24日,松山区林草分局将线索移交区公安分局,待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后,依据第三方鉴定意见依法查处。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7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委政府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督促尽快出具鉴定,责成公安分局加快案件侦办,依法查处。二是将责成林草分局、各乡镇综合执法局加大巡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毁坏、破坏林地等行为。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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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10041 | 1.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鸡冠山村有两家钼矿,至今已开采20多年,爆破毁掉二座山峰,并在地下挖了几十米深的大坑,严重破坏生态。运送碴石的车路过村庄,粉尘扰民。这2家矿将含钼废水排放到一个大深坑里,花花绿绿、散发刺鼻刺眼味道,废水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源,影响村民饮用。 2.东新井村黄家丈子屯北有家养猪厂(约5000头),猪粪露天存放,死猪乱扔,臭气熏天。 |
松山区 | 生态,大气,水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鸡冠山村有2家钼矿,至今已开采20多年,爆破毁掉二座山峰,并在地下挖了几十米大坑,严重破坏生态”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松山区夏家店乡鸡冠山村只有1家钼矿,矿山名称为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鸡冠山铜钼矿,采矿权人为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设立时间为2006年7月11日,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为5.766平方公里(8649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标高为814米至210米。目前,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1月26日至2023年1月26日。2006年11月27日该公司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关于赤峰市松山区鸡冠子山铜钼多金属矿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文件,批准面积7.4213公顷,已办理了两个选矿厂及生活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调阅相关资料,自2006年设立采矿权、建矿后开始开采,投诉人反映的“二座山峰”均在该公司采矿权范围内。“几十米大坑”为该矿正常开采形成的露天采坑,经测量,现采坑最低点标高为640米,采坑底距现状地表垂直高度42米,该采坑面积为360亩 。经核查,2021年以前,该矿山已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对存在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了治理并通过验收。2022年2月,松山区自然资源分局在核查中发现,该矿山未按照《2021年度地质环境治理计划》完成全部治理内容,松山区自然资源分局于2022年2月21日向该矿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矿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如该矿山不能在时限内完成整改,松山区自然资源分局将按法律法规程序对该矿进行立案查处。 2.关于“运送碴石的车路过村庄,粉尘扰民”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及平时监管掌握,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除进行钼矿石采选外,还将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渣石对外出售,进行综合利用。经了解,由于向外运送渣石车辆存在未苫盖情况,加之夏家店乡物业公司对道路清扫不及时,导致运送渣石车辆经过村庄时确实会产生扬尘。针对此问题,松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公司对渣石运送车辆采取苫盖措施。 3.关于“这2家矿将含钼废水排放到一个大深坑里,花花绿绿、散发刺鼻刺眼味道,废水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源,影响村民饮用”问题部分属实。该矿的选矿工艺为:原矿石经破碎、球磨、浮选生产出铜钼精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浓密池浓缩后上清液返回浮选车间使用,尾矿浆通过管道排至防渗尾矿库内贮存,尾矿浆颜色为灰色。在贮存过程中,渣水分离,上清液抽回选矿车间循环利用。投诉人反映的2家钼矿实际为该公司日处理1000吨和10000吨的两个选矿车间。经了解,1000吨/天选矿车间自2020年12月至今一直停产;10000吨/天选矿车间正常生产,尾渣全部在防渗尾矿库内贮存,未发现废水有外排和泄露痕迹,尾矿库周围未感觉到有明显异味。经现场查看,该公司露天采矿场深度剥离矿体时山体流出的裂隙水,聚集在采矿场底部,远观水体颜色呈淡绿色,无任何气味,并非选矿废水,该水定期回抽至高位水池做生产用水使用。2022年4月23日,松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水体采样检测,检测机构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数据表明:色度、浑浊度均为0,嗅和味、肉眼可见物均无,其余17项检测指标中除氟化物、硫酸盐属地质原因超标外,其余各项指标均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要求。通过查阅该公司2021年全年尾矿库监控井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监控井各项检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要求。2022年4月23日,松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尾矿库下游(最近)约1.2公里的鸡冠山村6组村民饮用水井(也为该公司尾矿库监控井)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机构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数据表明:色度、嗅和味、浑浊度、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等31项指标均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要求,水质良好。 4.关于“东新井村黄家丈子屯北有家养猪厂(约5000头),猪粪露天存放,死猪乱扔,臭气熏天”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走访,夏家店乡东新井村黄家帐子仅有一家养殖场,位于东新井村黄家帐子东侧约500米处,为赤峰市恒茂养殖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其厂区四周均为耕地,西侧约500米处为东新井村黄家帐子村民住宅。该地块不属于松山区政府划定的禁养区。 2020年10月9日,夏家店乡政府、东新井村委会与该合作社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合作社可使用该土地进行养殖。协议签订后,该合作社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的规定,开始建设猪舍,共建设4栋相同面积的猪舍,总面积约7000平方米,地类为一般性耕地,并于2020年12月30日经夏家店乡政府备案。2021年2月开始养殖,目前共存栏约3600头育肥猪(达到畜禽规模化养殖标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排至厂区内东南侧长52米、宽22米、深10米的规范的防渗化粪池内,目前池内粪污深约6米。经专项调查组检查,该养殖场存在未按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问题,2022年4月25日,松山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养殖专业合作社下达了《关于赤峰市恒茂养殖专业合作社限期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通知》,要求其补办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 经专项调查组在养殖场区外排查,发现在其厂区外东南侧约50米处耕地之间的沟内有一个长约7米、宽约5米的粪污坑。经调查走访,该粪污坑并非该合作社所挖,在其建厂前就已存在,是夏家店乡东新井村五组村民刘某某于2019年4月所挖,其在该合作社周边承包了30亩耕地,该粪污坑用于存储粪便沤肥后还田使用。目前坑内仅有少量粪便,大部分为粪水(主要是近期有一次降雨和村民使用灌渠内的水浇地时溢流一部分),通过对村民刘某某进行解释说明和政策解读,其已同意将此粪污坑进行回填,已于4月26日回填完毕。 关于病死猪处置问题,经核查,2021年2月至2021年12月,该合作社严格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病死猪采取掩埋的方式进行处置,松山区农牧业局每季度进行检查,未发现病死猪未经处理乱扔情况。2021年12月至今,病死猪定期由敖汉题桥无害化处理厂派专车拉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在生猪死亡至拉走期间,暂存在专用冷库冷藏。同时排查猪场半径1000米范围内未发现死猪,经走访村干部、周边群众情况,也无人反应有死猪乱扔情况。 针对该合作社异味问题,2022年4月23日,松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合作社厂界无组织废气和距该合作社最近的东新井村黄家帐子居民区异味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出具了《赤峰市恒茂养殖专业合作社厂界无组织废气委托检测》和《赤峰市恒茂养殖专业合作社周边环境空气委托检测》,检测数据表明该合作社厂界上、下风向检测点位及东新井村黄家帐子居民区检测点位的臭气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要求。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7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委政府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督促矿山企业按照《2021年度地质环境治理计划》加快施工进度,按时限完成整改。此问题预计在2022年6月30日前办结。二是加强对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监管,防止选矿废水外泄对局部环境造成影响。三是督促中钢集团赤峰金鑫矿业有限公司对渣石运送车辆及时采取苫盖措施,督促夏家店乡政府及时清扫道路灰尘,保持道路清洁,最大限度防止扬尘产生。四是对养殖企业限期办理环评,并督促其增加粪污清扫频次,采取综合除臭措施,减少异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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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10044 |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口镇天旺村村民,将50亩林地砍伐后变为耕地售卖。 | 阿鲁科尔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该地块位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口镇新民庄村天旺小组,地块总面积41.3亩,国土二调数据显示地类为乔木林地。2022年4月20日,经实地核查,现41.3亩林地由新民庄村天旺小组张某等4户村民耕种,其中张某种植面积2.1亩、李某种植面积3.1亩、张某某种植面积3.1亩、崔某种植面积33亩。2022年4月23日,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立案调查。经查询林权证和采伐档案,证实张某、李某、张某某3人8.3亩林地未办理林权证、采伐更新手续,私自采伐后,未更新造林,直接耕种,具体采伐时间及相关细节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正在调查。崔某33亩林地于2008年5月7日取得林权证,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杨树。2011年3月21日,崔某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面积33亩,并与原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局签订了《林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合同书》,按照合同更新造林面积33亩,更新林种为经济林,树种为枣树,更新造林时间为2012年5月30日之前,2012年9月份经原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局验收,造林合格。但由于后期管护不力,未进行补植补造,加之进行林地间作,导致树木成活率逐年降低,造成非法毁林。目前,阿鲁科尔沁旗公安机关已对崔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其他三人的违法行为正在调查取证。经查,毁林种植4户均自行经营种植,无转包售卖情况。截至目前,该地块已由张某等4户恢复造林,恢复植被面积41.3亩,种植树种为鸡心果。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7日阶段性办结。针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问题,4月23日,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已立案侦查。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将加快案件侦办进度,预计5月10日前办结。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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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10060 | 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湾子村姚某,在河滩上挖坑堆放垃圾,在河套内取石采砂。 | 喀喇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研判分析,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湾子村姚某,实际应为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于家湾子村姚某。 1.关于“在河滩上挖坑堆放垃圾”问题属实。经询问王爷府镇于家湾子村组干部,确认反映向河道倾倒垃圾的地点位于石门沟(属自然沟,不在水利河流、山洪沟名录内)王爷府镇于家湾子村段通过现场勘察及在附近范围内延伸排查,发现该段沟边缘有一处垃圾堆放点,垃圾类型主要是以番茄秸秆、玉米碎秸秆、玉米根茬为主的农作物生产垃圾,中间夹杂少量建筑垃圾。垃圾堆长宽高分别是12米、5.5米、1米,占地面积约为66平方米,体积约为66立方米。经了解当地群众,该处垃圾点为2016年时任于家湾子村支部书记姚某,为解决当地群众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在石门沟沟口边缘挖此生活垃圾临时堆放坑。该坑长约43米,宽约21.5米,占地面积约924.5平方米。2019年,按照上级清理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工作要求,此处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禁止再倾倒垃圾。当前因春耕时节农户整地,加之秸秆禁烧,附近群众将耕地里清理出来的部分农作物生产垃圾堆放于此处。2022年4月22日,王爷府镇政府组织4名环卫人员、4台机械设备(钩机1台、翻斗车3台)进场作业,将全部垃圾按垃圾处理相关规定,完成分类转运处理。目前,该沟段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并将原存放垃圾的大坑平整回填。 2.关于“在河套内取石采砂”问题不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和走访镇村干部,经研判,群众反映的采砂河段应为砬子沟河王爷府镇于家湾子村段。通过对该河段巡查及上下游全河段延伸巡查,未发现河道内有采砂设施、遗留砂坑和采出的砂石。同时,经走访该河段附近于家湾子村石门沟自然村21户村民(总住户32户,常住户27户,走访率达到常住户的77%),村民证实未发现附近有取石采砂的现象。同时经查阅资料,喀喇沁旗水利局未在该河段内办理过采砂许可。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7日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委政府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严格落实《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加强对农业生产废弃物规范化管理,严禁随意倾倒堆积。二是进一步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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