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至4月28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我市举报案件33批共454件。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目前,全市已对第30批19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5件、阶段性办结11件、未办结3件,责令整改6家,立案处罚2家,罚款金额1.6万元。
截至5月3日,全市已对第1—30批415件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79件、阶段性办结263件、未办结73件,责令整改65家,立案处罚15家,罚款金额54.331万元,立案侦查15宗。
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30批 202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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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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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NM202204230005 |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好力宝嘎查胡某非法开垦草原800余亩,破坏草原生态。 | 阿鲁科尔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实地调查,投诉人所反映地块位于绍根镇浩力宝嘎查和莫勒黑图村交界处,在1997年落实草牧场“双权一制”时,浩力宝嘎查将该地块承包给嘎查牧民董某、那某使用,并于1997年7月1日取得了草牧场使用证,使用证面积2632亩,期限为26年。 经与浩力宝嘎查干部及群众了解,2000年左右,该地块陆续形成已垦草原,2016年莫勒黑图村周某、孙某1、孙某2等3人从董某、那某处承包经营至今,承包面积869亩,投诉人所反映的胡某为时任嘎查委员会主任(2012年至2018年任嘎查委员会主任,2018年至2021年任嘎查党支部书记)。2021年周某、孙某1、孙某2等3人在该地块种植了玉米,开垦地块实测面积为485亩。按照《阿鲁科尔沁旗规范整治已垦草原经营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绍根镇政府2022年4月24日向已垦草原周某、孙某1、孙某2等3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于2022年5月30日前放弃耕种,并恢复草原植被。目前周某、孙某1、孙某2等3人正在通过混合种植多年生牧草方式进行植被恢复工作,绍根镇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督整改。 综上,“非法开垦草原”问题部分属实,但系周某、孙某1、孙某2等3人所为,与投诉人反映的胡某无关系,也未发现胡某存在非法开垦草原行为。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9日阶段性办结。针对周某、孙某1、孙某2等3人开垦草原行为,4月24日阿鲁科尔沁旗绍根镇政府向他们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恢复草原植被。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将坚持开展非法开垦草原行为整治,全面规范已垦草原经营秩序,遏制生态违法行为,防止草原沙化流失,进一步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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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2NM202204230010 | 赤峰市宁城县赵某某、高某某等人占用天义镇红庙子村3组40亩集体耕地修建水渠,毁坏约40亩耕地采砂取石。 | 宁城县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1.关于“赤峰市宁城县赵某某、高某某等人占用天义镇红庙子村3组40亩集体耕地修建水渠”问题不属实。宁城县天义镇红庙子村位于老哈河南岸,共有8个村民小组,23997亩耕地,大部分耕地灌溉方式为膜下滴灌,仅有一条灌区渠道,为宁城县甸子灌区,设计灌溉面积31.5万亩,始建于1966年,1969年投入使用。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调查组通过实地走访群众、现场勘察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3组组长、6组组长、1名党员代表、村委班子成员进行了询问调查。经了解,红庙子村3组共有耕地1521亩,二轮土地承包以来,该组没有村集体耕地。近几年来,村委会没有与个人或企业签订过耕地承包合同用来修建水渠,也未发现过有人在3组修建水渠等类似的工程。经现场勘察,红庙子村3组未发现占用耕地修建水渠的行为,同时甸子灌区渠道没有被破坏的痕迹。 2.“关于毁坏约40亩耕地采砂取石”问题不属实。经调查组实地走访检查,天义镇红庙子村3组未发现毁坏耕地及在耕地里采砂取石行为。通过巡河调查发现,该村2组老哈河山后河段堆放有砂堆,目测大约有2000方左右,占地面积约为1.6亩,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堆放地块地类性质为内陆滩涂,属于老哈河河道管理范围。经了解,此砂堆系崔某某堆放,通过调查崔某某的买卖记录核实,现场堆放的砂子是崔某某2021年从村民王某某手里购买的蚂蚁山拍卖尾矿砂,不涉及毁坏耕地采砂取石问题,尾矿砂已清理完毕。 |
不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9日已办结。下一步,宁城县委政府将对崔某某临时占用河道堆放尾矿砂的行为进行立行立改,要求其近期将全部尾矿砂清运至河道外的其他合法地方存放。同时,将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举措,全力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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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2NM202204230016 | 赤峰市巴林右旗有人侵占达日罕街道德日苏宝楞嘎查林地2600余亩,违法开发建设楼房。其中,2018年非法砍伐果树500余亩。 | 巴林右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调查组现场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地块位于达尔罕街道益和诺尔街东段北侧,地块面积为2763.68亩,土地权属为国有,其中林地722.07亩,非林地2041.61亩。经与《201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比对,该地块林地面积为722.07亩,其中乔木林240.41亩(其中果树100.22亩)、苗圃地439.92亩、未成林造林地31.6亩、采伐迹地10.14亩。2016年以前,该宗土地中有2006.32亩原由巴林右旗红卫果园使用,其余757.36亩由大板一中、机耕林场等单位使用,并非投诉人所说达日罕街道德日苏宝楞嘎查林地。2016年,巴林右旗政府将该宗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筹建轻工业园区。目前共使用土地934.4145亩,已全部经自治区政府审批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其中300.8025亩林地已经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其他633.612亩土地依据林地变更监测平台2010年度数据(2016年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依据为2010年度数据),地类为非林地,因此不需要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入住园区企业陆续在该宗土地上建设了办公楼和厂房,并非为开发建设楼房。经与《201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比对,该宗土地收回前共有果树100.22亩。2018年共采伐了果树26.84亩(果树栽植于1976年,已经不再结果,由于无人经营管理,大部分已经干枯倒伏,未办理采伐证),其余果树未进行采伐。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9日办结。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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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D2NM202204230018 | 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金泰家园小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影响小区居民生活。 | 敖汉旗 | 土壤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经查,金泰家园小区一期项目和二期项目的围墙之间,存在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居民倾倒的生活垃圾,占地面积共315平方米。2022年4月24日,敖汉旗城管局组织开发企业及物业企业,拆除了金泰家园小区一期项目和二期项目之间的破损围墙,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运送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并对清理后地块进行平整,保障了小区业主的正常通行。敖汉旗委政府责成惠州街道办随机走访了金泰家园小区的15户业主,业主对整改结果均表示满意。该问题已整改完成。 |
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5日办结。下一步,敖汉旗委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加强对金泰家园小区的日常管理,监督物业企业做好小区的日常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为广大业主营造干净整洁的居住环境。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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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30028 | 赤峰市松山区红旗中学对面红旗公寓4号楼一楼的黄焖鸡米饭,没有专用的烟道,用排风扇进行排油烟,油烟污染严重。 | 松山区 | 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投诉人反映的松山区红旗公寓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查干沐沦大街红旗中学对面,经现场查看和走访了解,黄焖鸡米饭商厅位于红旗公寓4号楼1层1-XXX号,其所在的红旗公寓4号楼总高17层,其中1层为商厅,2层至17层为住宅。经调取相关建设图纸,红旗公寓4号楼3层以上建有公共烟道,黄焖鸡米饭商厅所在的1层及2层均没有专用排烟管道。经了解,该商户于2019年12月10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许可,在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备案。该店主要烹饪方式为焖制鸡块和蒸煮米饭,无烹炒作业,烹饪过程中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净化后,通过排风扇,在商厅门口左上角进行排放,会产生油烟异味,对附近住户造成一定影响。实地查看和查阅清洗记录,该商户已于2019年12月安装了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设备,并定期进行日常清洗维护。经现场查看,该建筑总高17层,从商厅到顶楼建设专用烟道进行直排的难度较大,鉴于上述情况,4月25日松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黄焖鸡米饭商户立即整改:一是加大对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频次,由原来的1个月清洗一次改为至少每半个月清洗一次,并做好清洗记录。二是对现有排烟管道进行改造,根据建筑物现有构造,将排烟管道排放口迁移至远离楼上住户窗口位置。4月25日,该商户已经对油烟净化器进行了清洗,并联系油烟管道制作方查看建筑物周边情况,制定排烟管道改造计划,承诺于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 为进一步回应投诉人反映问题,回应群众关切,松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2年4月30日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对油烟和噪音进行检测,尚未出具报告。松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根据检测报告情况,采取措施。如检测数据达标,做好周边群众解释工作;如超标,责令商户停业整改,整改后再行检测,达标后方可营业。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9日阶段性办结。针对黄焖鸡米饭商铺无专业烟道问题,4月25日松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商户立即整改。下一步,松山区委政府将督促商户按照整改计划尽快完成排烟管道改造工作,督促尽快出具油烟和噪音检测报告。确保油烟扰民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并加强对周边居住群众的走访,确保群众满意。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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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30030 | 2007年,赤峰市巴林右旗曹某某,以扶贫项目的名义将2000亩湿地承包给李某某开垦耕种,开垦两年后因湿地涨水,致李某某没能继续耕种。2015年,有人弄虚作假,将该地土地性质更改为耕地,后于2021年重新开垦该地700余亩。 | 巴林右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接到信访举报问题后,巴林右旗责成各苏木镇街道对本辖区情况展开排查,仅查干沐沦苏木上报存在类似情况。经现场勘验以及走访当地农牧户得知,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查干沐沦苏木查干西热嘎查。2006年5月20日,查干西热嘎查查干西热小组那某某等六十八户牧民以小组集体(负责人:布某某)名义与李某某签订《查干西热嘎查查干西热独贵龙六十八户草牧场(盐碱滩地)联片联户转包合同》,将1560亩草牧场(实为盐碱滩地,不是湿地)承包给李某某,进行水稻开发试验,合同期限为2006年5月20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007年7月,巴林右旗生态部门接到“查干西热嘎查李某某非法开垦草原”的举报,调查核实后,生态部门以该地块地类性质为草原进行了立案查处,处以李某某50000元罚款,并责令其于2008年6月30日前恢复被破坏的1560亩草原植被,李某某于2007年11月12日缴纳罚款。据李某某雇佣的工人孟某某回忆,李某某在2008年至2011年之间,有400亩继续种植农作物,因洪水淹地,自2012年全部停止种植农作物。2009年国土二调时,将此地块确定为耕地。 2014年3月26日,李某某与刘某某签订《土地转让权合同》将1560亩土地中的1000亩转包给了刘某某,合同中约定的转包期限为2014年3月26日至2026年12月31日。2014年4月和9月,刘某某先后两次欲在其承包的土地进行治理时,均被查干西热小组牧民达某等人阻拦,导致刘某某未能耕种上述1000亩土地。刘某某以妨碍耕种等原因将达某等3人起诉至巴林右旗法院。法院审理期间,巴林右旗国土资源局依据2014年国家下发变更调查数据库的内容,向巴林右旗法院出具了地块是耕地的证明,达某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据此,巴林右旗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涉案土地性质应以巴林右旗国土资源局确定的为准,李某某与原告刘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转让权合同”符合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合法有效。根据该有效合同,原告刘某某对本案所涉土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权。达某等3位被告先后两次阻拦了原告刘某某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治理,属于侵权行为。故应停止侵害,恢复生产,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刘某某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告方达某等三人不服判决,上诉至赤峰市中级法院。2017年1月5日,赤峰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经现场勘验,该地块于2021年重新开垦土地,面积为932.58亩。但由于该地块以前为盐碱滩地,盐渍化严重,且水稻开发试验不成功,反复弃耕复耕,已不适宜耕种。 经查,与投诉人所反映问题相关人员中无曹姓人员。经乡村振兴局证实,该地块上未实施过扶贫项目。因此,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9日已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委政府将督促查干沐沦苏木政府加强对该地块的监管,将该地块停止耕种,恢复自然植被。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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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30036 | 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北长胜营子东侧,有一个刘艳华养猪场,院内粪便堆积,异味污染严重。 | 翁牛特旗 | 大气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群众投诉反映的刘某某养猪场是乌丹镇居民刘某某租用桥头镇北常胜村代家窝铺组村民侯某某的院落及房舍改造的养殖场所,占地面积约2500平方米,存栏基础母猪6头、种公猪1头、仔猪和保育猪58头、育肥猪65头,未达到规模养殖场标准,属于散养户。经实地核查,该养殖场距离村庄住宅最近距离约50米,配套建有2个约6方米的猪粪暂存池(无防渗措施)、1个120立方米猪粪储存池(无防渗措施),储存池内猪粪已清空。调查组先后走访周边10户居民,其中2户居民表示有时候存在异味,但不影响生活,8户村民表示无明显异味。2022年4月25日,翁牛特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铭科检测公司对该养猪场场界异味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不排除在低气压、大风天气等不利气象条件下,臭味对周边敏感人群产生影响。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9日办结。下一步,翁牛特旗委政府将责成农牧局、生态环境分局、桥头镇政府加大对该养猪场的监管力度,加强粪污处理技术指导,督促对粪污储存池进行防渗漏改造,储存池口覆盖塑料膜,做好消毒灭蝇和除臭工作,减少气味挥发,避免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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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30038 | 近四年,赤峰市敖汉旗常胜镇孟克敖村周围毁林开垦问题严重,大片树木被砍伐。 | 敖汉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4月24至25日,调查组调取了近四年自然资源、林草、农牧等部门档案资料,并实地到长胜镇孟克敖村调查,通过走访群众、查阅档案资料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孟克敖村东南营子与六顷地村交界处的水利干渠东,实测面积135亩,是用材林地。该地块一部分位于孟克敖村,面积为45亩,由孟克敖村马某某承包使用;另一部分位于六顷地村,面积为90亩,由六顷地村徐某某承包使用。2020年4月8日,马某某将其使用的45亩杨树林地皆伐(取得采伐许可证)。2020年4月15日,徐某某将其使用的90亩杨树林地皆伐(取得采伐许可证)。完成皆伐后,徐某某将90亩林地流转给马某某经营。2020年、2021年,该135亩地未进行更新造林,由马某某耕种了农作物。在调查组调查过程中,马某某认识到了错误行为,于2022年4月25日,在该地块进行更新造林,栽植山杏6500株。目前,旗林业调查设计队正在对该地块存在涉嫌违法开垦情况进行鉴定。此外,再未发现孟克敖村周围有其他毁林开垦的情况。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9日未办结。下一步,敖汉旗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待敖汉旗林业调查设计队做出鉴定结果后,依法办理马某某涉嫌违法开垦案件。二是责成长胜镇政府监督好涉案地块林木保存情况,并指定专人进行管护,不允许林间耕种农作物,提升育林成效。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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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30046 | 赤峰市敖汉旗玛尼罕乡董国福砂厂及兴隆洼镇刘文学砂厂,无证采砂。 | 敖汉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敖汉旗玛尼罕乡董国福砂厂,无证采砂”问题部分属实。经走访调查,确定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位于孟克河玛尼罕乡段,所反映的“玛尼罕乡董国福砂厂”开设于2019年9月,该砂场于2018年7月取得《采砂许可证》(持证人:荣某某,许可方量:30万立方米,许可采深5米,出让期:2018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4日),许可采区位于孟克河玛尼罕乡五十家子村至哈拉乌苏村段,采区长度16公里。董某某为该砂场的管理人员。该采区共开辟2处采砂点,其中五十家子村采点面积约100亩(经度120.060763º 纬度42.503344º),最大采深约5米,哈拉乌苏村二十家子采点面积约65亩(经度120.057132º 纬度42.457731º),最大采深约5米。经核实,其采砂方量已接近许可方量,未发现超深超范围开采。该砂场自2021年11月停产至今,现河道内存在2处采坑,董某某正在进行河道修复。 2.关于“赤峰市敖汉旗兴隆洼镇刘文学砂厂,无证采砂”问题部分属实。经走访调查,确定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位于黑城子河兴隆洼镇段,所反映的“兴隆洼镇刘文学砂厂”,开设于2018年8月,该砂场于2018年7月取得《采砂许可证》(持证人:王某某,许可方量:6万立方米,许可采深3米,出让期:2018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4日),许可采区位于黑城子河兴隆洼镇宝力格村大横沟至嘎岔村东刘家屯段(经度120.686274º 纬度42.280919º),采区长度12公里。刘某某为该砂场管理人员。2021年8月6日,敖汉旗公安局因发现刘某某超许可方量采砂,对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行为(超许可方量采砂)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刘某某超许可方量采砂约6万立方米。2022年3月18日,敖汉旗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至敖汉旗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开采过程中,刘某某边开采边恢复,现状河道恢复状况较好,敖汉旗公安局将砂石、采砂机具设备等封存在河滩上主行洪通道外。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截至4月29日未办结。下一步,敖汉旗委政府将督促采砂人加快河道修复进度,完成恢复治理。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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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30047 | 自2009年开始,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巴彦温都尔苏木雅图特嘎查有人在村北侧草地一带采沙卖沙,毁坏约100多亩草场,至今未恢复。 | 阿鲁科尔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实地调查,未发现巴彦温都尔苏木雅图特嘎查村北侧存在采砂卖砂行为,经进一步调取相关档案资料,发现2011年至2020年,该嘎查牧民阿某在其承包的天然牧草地上擅自开采山皮石,存在售卖获利行为。2021年1月22日,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对阿某违法开采问题立案调查。经调查,阿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用草原面积136.63亩,出售山皮石违法所得13万余元。因阿某无证开采山皮石的行为已达刑事立案标准,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9日将该案移交给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处理,经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调查发现,除移交线索以外,还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2021年6月11日,对阿某存在涉嫌非法采矿和非法占用农用地为由并案调查,因时间跨度及涉及人员较多的关系,目前正在调查取证。 2021年7月,巴彦温都尔苏木政府责令阿某对其违法开采地块进行恢复治理,目前,采坑已填平,正在覆土,待覆土完成后撒播草籽,计划2022年5月20前完成恢复治理。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9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委政府将加快侦办速度,完成采坑恢复治理。针对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加大排查核查力度,集中整治矿山企业及个人乱采乱挖行为。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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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30054 | 2013年,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东三眼井村二组村民刘某某,破坏他人14亩耕地,侵占破坏120亩松林。 | 红山区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东三眼井村二组村民刘某某,破坏他人14亩耕地”问题部分属实。 4月25日,专项调查组赴三眼井村开展实地核查,投诉人(东三眼井村村民焦某某)主动与专项调查组联系,要求提供问题线索。经专项调查组实地踏查、调阅档案、询问知情人后查明,该问题线索共涉及两个地块。地块一:该地块位于文钟镇东三眼井村大山头,现场测绘面积15.37亩(权属全部为焦某某,其中,耕地6.5亩,林地1.06亩,其他为非林地),北侧为耕地,南侧为林地、东侧为乡间道路、西侧为林地,地块内土地实际用途为耕地,现场土地已被平整,部分进行了翻扣。经套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该地块地类全部为林地,套合《红山区2019年森林管理一张图》,该地块只有1.06亩林地。经调阅相关档案,1997年,焦某某之父与东三眼井村委会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耕地面积6.5亩。因与被举报人刘某某林地相邻,与刘某某发生权属纠纷,刘某某在相邻区域挖出界沟,经测量,焦某某被破坏耕地面积约1.0027亩,焦某某在春耕时,已将界沟翻扣平整。地块二:该地块位于文钟镇东三眼井村小柳树(南关沟),现状为撂荒状态(经询问举报人,撂荒时间为2020年),地面大部分为杂草,边缘有部分土堆,现场测绘面积2.85亩,权属全部为焦某某,经套合《红山区2019年森林管理一张图》,该地块有0.49亩林地。但经调阅农业部门档案,该地块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此,该2.85亩土地全部作为耕地使用。 焦某某此2.85亩耕地与刘某某林地的界线原为乡间道路,后焦某某扩占土地,将乡间道路和刘某某部分林地侵占。2020年8月,刘某某将焦某某扩占的林地和乡间道路推平,破坏了焦某某扩占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焦某某祖父种植的谷子),因此发生多次地界纠纷。2020年8月6日,焦某某向红山区公安分局报警称:“其爷爷在红山区东三眼井村二组地块种的谷子被人损坏”,红山区公安分局以故意损毁财物进行立案调查,并聘请红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对焦某某祖父被损毁的谷子价格进行认定,2020年10月12日,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2020年10月22日,焦某某祖父对认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11月6日,红山区公安分局委托赤峰市发改委进行价格认定复核,2020年12月22日,赤峰市发改委作出《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并送达焦某某祖父,焦某某祖父无异议。同时,红山区公安分局聘请第三方测绘机构对焦某某祖父耕地和刘某某林地的边界进行测绘,发现焦某某报案称被损毁的耕地系侵占乡间道路及刘某某林地,因此认定不存在故意损毁财物行为。2021年3月29日,红山区公安分局文钟派出所做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送达焦某某祖父,焦某某祖父本人未提出异议。 2.举报人反映“侵占破坏120亩松林”问题部分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实地踏查、调阅档案、询问知情人后查明,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文钟镇三眼井村二组大山头,现场为油松林。关于投诉人反映破坏林地问题,经查为2011年,刘某某在该地块无证采伐油松16棵,焦某某发现后报案,原红山区森林公安局于2011年6月24日对刘某某的滥伐林木行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补种树木80棵,刘某某缴纳了罚款,原红山区森林公安监督其补种了树木。关于投诉人反映侵占林地问题,实际为权属纠纷。经专项调查组向当事人刘某某询问,刘某某提供《林权证》,面积8.7公顷。因该证为手写且有涂改,无林权证档案。2019年8月6日,红山区林草分局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该林权证为无效权证,并向文钟镇政府出具了《关于集体林地转让租赁合同涉嫌造假问题相关协查函的告知函》。2020年12月4日,焦某某主张该地块林地的使用权,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赤峰市自然资源局红山区分局申请办理了该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79968.22平方米,用途为有林地。刘某某不服红山区林草分局做出的认定,2021年3月11日,向红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6月1日,红山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刘某某的上诉请求。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赤峰市中级法院,2021年8月12日,赤峰市中院作出行政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由红山区法院继续审理。目前,该案仍处于司法诉讼程序中。 |
部分属实 | 上述案件截至4月29日未办结,预计于2022年8月15日办结。因投诉人反映的地块存在承包合同、林权证、不动产证等一地多证情况,且权属不属同一权利人,档案缺失、地类复杂,并存在多年权属纠纷和司法诉讼。目前,红山区区委、政府已责令区自然资源分局、农牧水局、林草分局、公安分局、文钟镇政府等部门组建工作专班,进一步调查取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未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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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30059 | 赤峰市林西县大冷山林场公益林区存在村民随意放牧现象,具体位置在大柳波子、邱家沟、哈什吐一带。 | 林西县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经查,投诉人反映问题的区域位于林西县大冷山林场国家级公益林区。经实地调查、走访询问,该区域确曾有过偷牧夜牧行为,查阅近年来档案资料显示,2015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间,县林草部门、乡镇综合执法局和林场护林员在大柳波子、邱家沟、哈什吐一带共发现并查处违规偷牧放牧行为164起,依据《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共处以行政罚款323530元。2021年9月以来,林西县委政府成立联合执法组,采取临时抽检、交叉互检、定点蹲守等方式,严厉打击偷牧放牧行为,同时,持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引导群众转变饲养方式,至今该区域未发现新的偷牧放牧行为。 |
基本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9日办结。下一步,林西县委政府将严格执行封山禁牧政策,坚持长期禁、全面禁、彻底禁,持续开展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种偷牧放牧行为,持续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同时,广泛宣传封山禁牧政策,教育引导群众转变饲养方式,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 已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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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30060 | 赤峰市林西县大井镇:1.周某承包东方红村红旗小组经济沟800亩荒山,并将林树砍伐出售、开垦耕地以及用于放牧。2.2019年,红星村七一组废弃砖厂被承包给化工厂生产硫酸类物质,生产废水污染了该社土地。 3.东方红村村西2公里处200多亩荒山被张某开垦为耕地。 | 林西县 | 生态,水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周某承包东方红村红旗小组经济沟800亩荒山,并将林树砍伐出售、开垦耕地以及用于放牧”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周某”实际为林西县大井镇东方红村红旗组村民“朱某”。1995年6月2日,朱某与王某某通过竞拍的方式承包大井镇东方红村红旗组经济沟荒山3540.2亩,其中朱某承包管理面积800亩。经实地勘测,朱某承包荒山面积806.25亩,对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该区域土地性质为林地;对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该区域土地性质林地802.88亩、草地3.37亩;对照201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2019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该区域林地699.6亩、非林地106.65亩。综上,朱某某承包800亩荒山属实。 经调查,朱某某没有采伐行为,存在采伐行为的是其共同承包人王某某。2008年6月10日,共同承包人王某某在林西县林业局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手续,采伐类型为主伐,采伐方式为择伐,采伐树种为杨树,采伐株数400株,采伐蓄积11.4立方米,许可证编号6085375。经现场勘查、走访询问,承包经济沟荒山现状无变化,无开垦耕地行为,因此,“开垦耕地”不属实。查阅资料档案,2014年至2021年,大井镇累计查处朱某违规放牧行为9次,依据《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共处以行政罚款11800元,已全部足额缴纳。因此,“用于放牧”部分属实。 2.关于“2019年,红星村七一组废弃砖厂被承包给化工厂生产硫酸类物质,生产废水污染了该社土地”问题部分属实。4月24日接到该群众举报件后,经调查组实地勘查,在大井镇红星村七一组废弃砖厂未发现生产厂房、生产设施和废水排放痕迹(该砖厂于2005年9月1日由原大井镇隆平农场与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齐某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至2055年9月,但早在2013年即已废弃),经查询内蒙古企业登记系统,在红星村没有化工厂等此类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同时,林西县生态环境分局聘请第三机构对该区域土壤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结果待出。 经走访问询,2018年12月红星村委会曾接到村民举报,有人利用七一组废弃砖厂进行生产,并产生刺激性气味,且禁止村民靠近。随即红星村委会立即派人到砖厂查看,发现砖厂旁边建有一处彩钢房子,门口有废旧滴灌带及废旧电瓶外壳,厂房锁着门,未见生产经营者。第二天再次查看时,生产设备、材料均搬走,随后彩钢房也在夜间拆走。周边村民介绍称该作坊存续约2个月,实际生产时间约20天。针对该砖厂早已废弃的实际,县委县政府责成大井镇政府立即拆除废弃砖窑,并于5月15日前完成砖窑区域地质环境治理。 3.关于“东方红村村西2公里处200多亩荒山被张某开垦为耕地”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地块为2006年4月18日张某的妻子李某某通过竞拍方式承包的175亩东方红村漫撒沟梁荒山。经实地勘测,李某某承包荒山面积176亩,现状全部为耕地。对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该地块地类性质为耕地115.89亩、天然牧草地18.44亩、其他林地17.69亩、有林地23.98亩。经与2010年以来遥感影像对比,显示李某某承包地块地表无树木;对照201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和2019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显示李某某承包地块为非林地。因此,17.69亩其他林地和23.98亩有林地按照其他草地管理,共计41.67亩。 经与历年遥感影像对比,发现李某某于2014年将18.44亩天然牧草地和41.67亩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开垦为耕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因此,对李某某将41.67亩其他草地开垦为耕地,不予立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022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18.44亩天然牧草地,大井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李某某立案查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行政罚款6000元。对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李某某开垦的60.11亩全部为耕地,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新增的60.11亩耕地,仍作为耕地用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9日阶段性办结。针对李某某占用18.44亩天然牧草地问题,4月26日林西县大井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行政罚款6000元。 下一步,林西县委政府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成生态环境分局督促第三机构加快出具土壤检测结果,视检测结果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二是严格执行封山禁牧政策,持续开展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规放牧行为,持续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同时,积极教育引导群众转变饲养方式,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三是压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加大日常检查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非法破坏草原林地行为。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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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NM202204230062 | 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呼日哈嘎查布某某等人,在马杰小组河道上修建水坝养鱼,在河道挖沙卖沙,导致河道上游公路经常被河水淹没。 | 翁牛特旗 | 水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呼日哈嘎查布某某等人,在马杰小组河道上修建水坝养鱼”的问题部分属实。经查,群众投诉反映的河道为仗房河,河流总长度65.69公里。经现场调查及询问相关人员,马杰小组河道上的水坝并非布某某等人修建,而是1997年由原布力彦苏木指导,以群众大会战的形式修建的。水坝为弧形,约占河道宽度的二分之一,未横跨整个河道,坝体由沙土材料构成,宽2米、长150米,坝高约4米,坝顶高出水面1米左右,修建时主要用于引水浇灌水稻。2010年,呼日哈嘎查村委会在该水坝一侧修建了闸门(宽1米、高4米),现闸门已弃用,没有阻水挡板,水流可以正常通过。水坝上游侧形成了面积约11亩、平均深度约3米的坑塘水面,目前处于自然闲置状态。经走访周边村民了解,坝体上游水面确实有野生鱼,未发现布某某投放鱼苗和养鱼线索。 2.关于“在河道挖沙卖沙”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布某某计划在坑塘水面布设小船用于游玩,于2022年4月份对坑塘内南侧一角进行清理,用水泵抽取水下淤沙约180立方米,暂时堆放在岸边,占地面积约1200平方米(砂堆高度0.15米),未进行销售。由于坑塘水岸为沙化土地,与抽取的河沙土质基本一样,布某某抽取的河沙已于2022年4月26日在河岸边摊平,对原地貌没有造成影响。除此之外,在马杰小组范围的其他河道内,没有发现采沙机械和采沙痕迹。经询问村委会班子成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也没有发现此河段有采沙卖沙行为。综上,布某某确实存在少量采沙,但未对外销售。针对布某某在河道抽取淤沙,影响河势稳定行为,乌丹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2年4月24日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3.关于“导致河道上游公路经常被河水淹没”问题部分属实。经翁牛特旗交通局现场查看并查阅相关资料,群众投诉反映的“河道上游公路”为X213县级公路,穿越仗房河,经常被河水淹没路段为过水路面,距离水坝约350米,地势高于水坝约1米。造成路面积水的主要原因是该路段河道上游有一处山泉,长期流水,导致此段路面上长期有水。据查,路面积水与水坝没有关系,综上“上游公路经常被河水淹没”情况属实,但并非下游坑塘存水导致。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9日阶段性办结。针对布某某在河道抽取淤沙问题,4月24日翁牛特旗乌丹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下一步,旗委政府将责令乌丹镇人民政府对该水坝完成依法拆除。同时,对该河段加强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破坏河道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妨碍行洪行为,确保对破坏河湖环境、妨碍行洪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整改到位。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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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30054 | 1995年至今,赤峰市喀喇沁旗乃林镇他卜营子村砖厂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经营,无偿侵占村集体土地150亩土地用于生产黏土砖,未安装环保除尘设施,违法越界开采,侵占村委会150亩农用地堆放废弃土及煤矸石。 | 喀喇沁旗 | 生态、大气、土壤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1995年至今,赤峰市喀喇沁旗乃林镇他卜营子村砖厂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经营,无偿侵占村集体土地150亩土地用于生产黏土砖”问题部分属实。经查询原始档案,乃林镇他卜营子村砖厂(原乃林三百垄村砖厂)用地于1990年10月31日经原喀喇沁旗土地管理局以《关于乃林三百垄村砖厂补办征地手续的批复》文件批准使用,批准面积为50亩。于2021年7月14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使用权人为乃林镇他卜营子村民委员会。村委会于1995年5月25日申请办理的他卜营子砖厂粘土矿采矿许可证,历经多次延续,2009年11月13日到期后采矿权自然灭失。在此期间,为他卜营子村委会经营,采矿权灭失后他卜营子村委会停止经营。经专项调查组调阅原始档案了解,2011年1月21日,他卜营子村委会与岳某1签订《他卜营子村砖厂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租赁年限自2012年至2042年、租赁面积为70亩、租赁费用共计40万元。在2011年至2020年岳某1一直经营砖厂,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2001年4月注册登记),在生产经营期间也存在非法取土行为,被原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砖瓦轮窑的要求,该砖厂于2020年10月自行拆除了红砖轮窑,岳某2(岳某1之子)(喀喇沁旗乃林镇他卜营子村六组村民)在原他卜营子砖厂内注册赤峰沃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5日为其颁发了营业执照;2020年8月3日,经喀喇沁旗工信和科技局批准备案赤峰沃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建设隧道窑一座、隧道干燥窑2座。2020年10月,赤峰沃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三方编制了《赤峰沃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10月23日喀喇沁旗生态环境分局给予批复。 综上,1995年至今,赤峰市喀喇沁旗乃林镇他卜营子村砖厂所属地块为村集体土地,2011年岳某1通过租赁方式获得使用权,有《不动产权证》和《租赁协议》为证。1995年至2009年,原他卜营子砖厂具有粘土矿采矿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照,期间为他卜营子村委会经营。2020年岳某2新建隧道窑砖厂后,该砖厂工商营业执照、旗工科局的立项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手续齐全。因此,投诉人所反映的“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经营”问题部分属实;“无偿侵占村集体土地”问题不属实。 2.关于“未安装环保除尘设施”问题不属实。赤峰沃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已按“环评”设计及审批意见要求,配套安装了2套布袋除尘器、1座脱硫塔。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在厂区外堆存有煤矸石原料,均采取了防尘网苫盖措施。 3.关于“违法越界开采,侵占村委会150亩农用地堆放废弃土及煤矸石”问题部分属实。他卜营子砖厂粘土矿采矿权已于2009年自然灭失,故不涉及矿权边界问题,取土烧砖属非法取土行为。经查阅相关材料发现,岳某1在2016年、2019年因无证开采粘土受到过行政处罚。2016年5月24日,原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对岳某1无证开采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岳某1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缴纳罚没款总计7500元,无地类及面积信息;2019年4月15日,喀喇沁旗自然资源局对岳某1无证开采粘土行为立案查处,岳某1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缴纳罚没款总计22983.71元,占用地类为旱地,面积为1.8亩。此后岳某1无取土行为,目前该企业已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义务,于2021年2月8日通过了专家组的地质环境治理验收,并出具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现场核查意见书》。 2022年4月24日,专项调查组实地调查,赤峰沃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存有1处废弃土堆、3处煤矸石堆,无新开采痕迹。询问该企业实际负责人岳某1了解,厂区内堆放的废弃土来源于宁城县注册登记的赤峰中唐特钢有限公司无偿外排,有《土方供应协议》为证;厂区内堆放的煤矸石采购于喀喇沁旗郑铁山新型建筑材料厂,有《煤矸石购销合同》为证。专项调查组聘请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测量,厂区总占地面积118.73亩,其中50.00亩有相关用地手续,68.73亩无用地手续(耕地13.12亩、采矿用地4.01亩、其他林地51.60亩)堆放废弃土。赤峰沃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13.12亩堆放废弃土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乃林镇综合执法局正在组织证据,待证据齐全后移送至公安部门侦办;涉及占用其他林地的问题,目前正在调查核实,如核实后确定存在占用林地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9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委政府将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喀喇沁旗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和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部门的协作能力,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将违法行为抹杀在萌芽中。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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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30059 | 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福山村大索贝山脚下退耕还林范围内,有一家养猪场,没有环保手续,无化粪池、消毒池,粪便尿液等污水随意排放,污染村内地下水。死猪病猪尸体乱扔。臭气熏天,影响村民正常生活。 | 巴林左旗 | 水、大气、生态、其他污染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专项调查组实地走访村干部、村民及调阅相关档案,投诉人反映的养猪场为巴林左旗宝山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宝山养殖合作社),位于巴林左旗林东镇福山村大索贝山南侧二八地屯旧址北1.5公里处,该合作社成立于2010年6月1日,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林东镇福山村村民,经营范围为生猪饲养、羊的养殖销售等,合作社占地面积7.7亩,地类性质为设施农用地,可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 1.关于“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福山村大索贝山脚下退耕还林范围内,有一家养猪场”情况部分属实。2004年3月,福山村村委会与陈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福山村大索贝山4000亩荒山承包给陈某某,承包期为2004年3月至2034年3月,用途为养殖或其他经营活动。 2013年5月29日,林东镇政府向巴林左旗政府上报《关于林东镇福山村建立宝山养殖场(生猪饲养)设施农用地的申请》,2014年3月21日,巴林左旗政府出具《关于林东镇设施农用地的批复》,批准宝山养殖合作社使用14.8亩土地用于养殖。2015年4月,宝山养殖合作社启动生猪养殖场建设,当年养殖规模为20头,经逐年扩建,至2019年1月养殖场全面建成,养殖规模达到500头。2022年4月26日,经赤峰名誉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勘测,宝山养殖合作社生猪养殖场建设面积为7.7亩,未超出设施农用地批复范围,实际用途为生猪养殖,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因此,在林东镇福山村大索贝山脚下建设一家养猪场情况属实,但已取得设施农用地批准,并非建设在退耕还林范围内。 2.关于“没有环保手续,无化粪池、消毒池”情况不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及调阅档案,2018年5月,宝山养殖合作社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登记。2019年5月,宝山养殖合作社生猪养殖场粪污处理等项目获得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2019年自治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同年9月启动建设粪污处理项目,主要建设5250立方米污水储存池1座、465立方米三级沉淀池一座、150立方米蓄粪池一座、室外排水管道670米,购置农用装载机1台,干湿分离机1台。2020年9月完成全部建设内容,2020年12月27日,旗农牧局出具《巴林左旗宝山养殖专业合作社规模生猪养殖场类污处理项目验收报告》,项目使用资金和建设内容一致,符合项目要求。2019年9月宝山养殖合作社建设了长8.5米、宽3.5米、深0.25米的消毒池,并当月投入使用,在冬季结冰时,通过铺洒白灰对进出车辆进行消毒。因此,“没有环保手续,无化粪池、消毒池”情况不属实。 3.关于“粪便尿液等污水随意排放,污染村内地下水”情况不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和调阅相关档案,宝山养殖合作社生猪养殖区产生的粪污(粪便、尿液),经排污管道流入三级沉淀池进行沉淀分离后,污水经排污管道流入污水储存池;粪污经排污管道进入干湿分离机进行干湿分离,脱水后粪便通过装载机装入粪池、变成有机肥还田,产生的污水通过排污管道流入污水储存池;污水储存池实行双层防渗水建设,池内污水经撒入降解菌液后自然蒸发。2022年4月26日,专项调查组深入厂区,发现粪污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其中污水储存池占地面积约1600平方米,深约6米,储存池无对外排污口,厂区周边未发现污水外排和渗漏痕迹。当日,市生态环境局巴林左旗分局监控分中心选取距离宝山养殖合作社最近的三个水源井(位于林东镇福山村二八地自然村)进行水质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显示:地下水pH值、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等各项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I类标准。 4.关于“死猪病猪尸体乱扔”情况不属实。经实地走访调查并询问当地村民42人,未发现有病猪死猪乱扔的情况,经走访林东镇防疫员并调阅相关档案,2021年至今宝山养殖合作社共死亡母猪1头、仔猪23头、育肥猪8头,全部在福山村大索贝山西山坡通过深埋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及消毒工作全程由林东镇防疫员进行监督指导,符合无害化处理要求。 5.关于“臭气熏天,影响村民正常生活”情况部分属实。经专项调查组实地核查,宝山养殖合作社养殖生猪过程中产生一定臭味,但通过苫盖三级沉淀池,对粪污采取干湿分离作业,能够减少臭味源。同时宝山养殖合作社建设地点方圆1.5公里没有任何住户居住,下风向为索贝山山体,下风向距离的最近住户约4公里。2022年4月26日,专项调查组对宝山合作社周边及下风向的福山自然村和二八地自然村42户村民进行走访,均表示没有臭气从宝山养殖合作社方向传来,没有影响正常生活。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9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左旗委政府将责成林东镇政府将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宝山养殖合作社及时对粪污、尿液等污水进行降解处理,严格执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有效防控污染物超标排放,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责成生态环境分局督促该合作社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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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30061 |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塞罕塔拉苏木沙日塔拉嘎查的5000亩耕地,被外地人承包后钻深水井20眼,怀疑存在没有采水许可证和污染地下水情况。 | 阿鲁科尔沁旗 | 水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实地调查,确定问题反映地块位于赛罕塔拉苏木沙日塔拉嘎查南侧,面积5342亩(形状不规则),为沙日塔拉嘎查农牧民人口地。经查,2022年1月,阿某、朝某和张某等3人承包了该块土地,用于种植玉米、葵花等农作物。2022年3月,阿某等3人在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组织打井施工单位在承包地块内打配灌溉水源井,共新打水源井25眼,其中17眼成井,因未安装灌溉抽水设备,未取水,将井口进行了临时封盖;剩余8眼因未见水进行了封闭并取土掩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阿某、张某、朝某等3人未申请取水许可证,擅自打配机电井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2022年4月25日,赛罕塔拉苏木政府综合执法局对阿某、张某、朝某等3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封闭水源井,并于4月27日完成立案,28日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并开始封闭水源井,同时向当事人下达了《水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9日水井已完成封闭,预计5月15日前结案。针对反映“污染地下水”的问题,经核实,该井只是作为灌溉用水使用,未发现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行为。2022年4月24日,阿鲁科尔沁旗生态环境局分局对沙日塔拉嘎查的5000亩耕地地下水水质进行执法监测。监测人员在沙日塔拉嘎查的5000亩耕地内对有代表性的2眼井及北侧最近居民家1眼井进行了地下水取样监测。2022年4月2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除氟化物(本地区系氟病区,氟化物本底值高)以外的硫酸盐、硝酸盐、总硬度等12项常规监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9日阶段性办结。针对阿某、张某、朝某等3人未申请取水许可证,擅自打配机电井问题,4月25日,赛罕塔拉苏木政府综合执法局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封闭水源井。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将责成赛罕塔拉政府、水利局对封闭的水源井进行验收,督促责任人完成问题整改。同时,将严厉整治非法取水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改善水资源环境。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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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30078 | 赤峰市巴林左旗广汇活畜交易市场违法使用林地建房,开办市场,占用林地320亩。 | 巴林左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通过实地核查,投诉人所称“赤峰市巴林左旗广汇活畜交易市场”应为内蒙古广汇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牧业”),2017年2月28日注册成立,位于巴林左旗隆昌镇双胜村省际通道663公里处,法定代表人为霍某某,经营范围为牲畜饲养、繁育、销售,饲料加工、销售等,总规划建设面积2058.1亩。截至目前项目一、二期建设共占地137.13亩,其中建设扶贫培训中心办公楼占地2.56亩,地类性质为建设用地;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占地134.57亩,其中,牛舍13.25亩、牛交易市场36.15亩、青储窖13.38亩、其他附属设施35.31亩、饲草料车间36.48亩,地类性质为设施农用地。2017年3月9日,巴林左旗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广汇牧业并签订框架合作协议。3月21日,隆昌镇政府与广汇牧业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将镇政府集体1983.1亩林地(已取得林权证)承包给广汇牧业,用于肉牛养殖项目建设。3月22日,广汇牧业与隆昌镇双胜村村民张某某签订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征占用张某某75亩林地(已取得林权证)用于肉牛养殖项目建设。2018年4月2日,广汇牧业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使用林地136.95亩(其中,隆昌镇政府集体林地134.39亩,隆昌镇双胜村村民张某某林地2.56亩)用于项目建设。8月28日,巴林左旗政府出具《关于内蒙古广汇牧业科技扶贫产业园项目用地的批复》,同意广汇牧业设施农用地的申请。2018年12月27日,巴林左旗政府向市政府上报《关于内蒙古广汇科技扶贫产业园一期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申请广汇科技扶贫产业园一期项目用地2.56亩,地类为设施农用地。2019年4月17日,赤峰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上报《关于内蒙古广汇科技扶贫产业园一期项目用地的请示》,申请广汇科技扶贫产业园一期项目用地2.56亩,地类为设施农用地。2019年6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具《关于内蒙古广汇科技扶贫产业园一期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同意巴林左旗政府将隆昌镇集体农用地2.56亩征收为国有土地,并转为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作为内蒙古广汇科技扶贫产业园一期项目用地。2019年7月29日,巴林左旗政府出具《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对林东城区2019-008等六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批复》,同意对广汇牧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挂牌出让。2019年7月30日,公布《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对2019-011地块(广汇牧业地块)进行挂牌出让公告。2019年9月6日,广汇牧业与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2019-011地块2.56亩出让给广汇牧业。2019年9月9日,广汇牧业缴纳土地出让金27.36万元。至此,广汇牧业2.56亩设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即一期建设的扶贫培训中心用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的政策,2018年9月,广汇牧业启动项目一期建设,建设扶贫培训中心2.56亩;使用已获批准的设施农用地43.44亩,主要建设牛舍7.29亩,牛交易市场36.15亩;使用未获批准的林地54.65亩,主要建设牛舍5.96亩,青储窖13.38亩,其他附属设施35.31亩。2020年6月11日,广汇牧业副经理姜某某到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广汇牧业在2018年至2019年一期建设期间,未取得林业部门征占用林地手续,超范围占用林地54.65亩(但在其承包林地范围内),主要建设牛舍5.96亩、青储窖13.38亩、其他附属设施35.31亩,属于建设地块与批准地块不符。2020年7月9日,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此案移送至巴林左旗检察院。2020年9月2日,巴林左旗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的主观故意不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广汇牧业不起诉。2020年12月25日,巴林左旗林草局对“广汇牧业改变林地用途一案”召开了集体通案会,经调查核实,确定该案行政处罚面积为54.65亩。依据巴林左旗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及办案人员和参会人员的处理意见,决定对此案进行从旧兼轻处理,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处罚,处罚面积54.65亩,共处罚金36.4333万元。2021年4月20日,广汇牧业全额缴纳了罚款,在隆昌镇哈通河村进行了异地恢复。2021年7月巴林左旗林草局出具《关于内蒙古广汇科技扶贫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异地恢复植被验收报告》,恢复地块位于隆昌镇哈通河村恢复林地57.4亩,树种为杨树,验收结果合格。广汇牧业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超范围使用林地54.65亩,已依法依规进行了行政处罚。2020年4月,广汇牧业谋划项目二期并向旗林草局上报林地使用申请。2021年5月29日,广汇牧业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广汇牧业二期建设项目使用巴林左旗隆昌镇人民政府集体林地223.57亩(其中包括一期未取得林业部门征占用林地手续,超范围占用的林地54.65亩)。6月10日,隆昌镇政府出具《关于内蒙古广汇科技扶贫产业园二期建设项目设施农用地的批复》。同年8月,广汇牧业启动饲草料加工车间等设施建设,至今尚未完工,截至目前项目二期建设占地面积36.48亩,均在批准的设施农用地范围内,不存在违法使用林地问题。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9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左旗委政府将责成林草局和隆昌镇政府大保护生态环境宣传、非法占用林地排查和执法力度,对于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严肃处理。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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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NM202204230101 | 1987年以后,赤峰市喀喇沁旗西伯河因张某某开采沙石,将河床挖的坑坑洼洼。 | 喀喇沁旗 | 生态 |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1987年以后,赤峰市喀喇沁旗西伯河因张某某开采沙石”问题部分属实。经专项调查组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及研判分析,“西伯河”实为锡泊河,1987年以后在锡泊河河道内有过开采砂石行为的张某某仅有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西村张某某一人,为赤峰金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某所经营的砂石加工筛选厂位于锡泊河喀喇沁旗锦山镇湾子村左家店段河堤以外。现场有加工筛选砂石设施、管理房及堆放的砂石(砂石的来源为其它工地弃置的砂石料),但砂厂前上下游河道均无采砂痕迹。因1987年距今年代久远(喀喇沁旗锡泊河河道管理站成立于1991年7月),经对张某某调查及调阅资料,张某某自1987年开始至2009年间,一直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过砂石。2010年,张某某在喀喇沁旗锡泊河河道管理站办理锡泊河龙山段、左家店段采砂许可证(采砂有效期2010年5月至2014年12月,因时间久远,采砂人将采砂许可证遗失,因采砂证无副本,水利局未留存相关档案资料,只有张某某向旗财政缴纳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凭证),办理采砂许可证后,2010年张某某购置采砂设备在河道站批准的范围内按标准开采砂石,到2014年采砂证到期后,张某某停止采砂。根据喀喇沁旗锡泊河河道管理站2015年2月1日《关于禁止在锡泊河采砂、洗砂加工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后,锡泊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全面禁止一切采砂活动,并且在2015年5月1日前将采砂、洗砂加工设备自行拆除,移出河道。张某某在5月1日前自行将砂石加工设备移出河道后,继续进行砂石筛选加工销售,经询问张某某了解,其砂石原料来源为其它施工工地的废弃料。 2.关于“将河床挖的坑坑洼洼”问题部分属实。经调阅资料、调查了解和实地查看,张某某砂厂附近河床平整顺直,无举报人反映的“坑坑洼洼”现象。经延伸排查,距离砂厂6.9km处的锡泊河瓦房地村段河道内存在河道不平整情况,不平整原因为该河段正在进行河道治理。按照工程设计,该段河道土方需疏浚外运4.48万m³,施工过程中土方倒运从而导致河床坑坑洼洼。此河段实施的工程项目名称为“喀喇沁旗锡泊河水生态文明建设(锦山城区—机场大桥段)综合治理工程(一期),工程起点为锡泊河干流龙山大桥,终点为机场大桥上游1km处。工程的主要建设任务是新建堤防5.17km,疏浚整治河道16.5km。瓦房地段属于施工第一标段,中标公司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于2017年11月26日开工,原计划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由于项目涉及征占地问题,目前工程未完工。现正在开展征地工作,完成征地工作后,项目预计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全部实施完毕。 2020年8月20日,陈某某与瓦房地村二组签订协议,购买因“喀喇沁旗锡泊河水生态文明建设(锦山城区—机场大桥段)综合治理工程(一期)”瓦房地段项目需要疏浚的多余土方,用于自已砂石加工筛选厂砂石加工,2020年9月25日张某某以赤峰金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陈某某签订砂石料转兑协议。2021年5月份,张某某在上述河段内开挖多余土方并外运至砂石加工筛选厂内存放。2021年12月16日,张某某因涉嫌在锡泊河河道内非法采矿,被喀喇沁旗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张某某已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此案正在侦查中。2022年4月25日,旗水利局要求在锡泊河瓦房地村段实施项目的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对现在河道内存在土堆、沟槽的地方进行平整、削坡、疏浚。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4月26日整治完成。 |
部分属实 | 上述问题于4月29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委政府一是加快推进张某某河道非法采矿案侦办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二是全面规范河道采砂行为,排查涉砂相关企业,发现一起打击处理一起,对非法采砂行为做到零容忍。三是加快喀喇沁旗锡泊河水生态文明建设(锦山城区—机场大桥段)综合治理工程(一期)施工进度,待相关部门完成林木征占后,责成施工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照施工方案尽快完工,保障河道平整顺直和行洪通畅。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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